创新型人才激励办法

创新型人才激励办法
创新型人才激励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创新型人才激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的要求,抢抓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天津自贸区建设等重大机遇,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港口、企业两个升级版,加快建设高水平世界一流大港和世界一流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实施本办法,有效激发创新型人才潜能和企业发展活力,聚集集团发展所需的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使创新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创新发展、基业长青的生动局面。

第三条加强集团党委对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集团上下齐抓共管,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坚持党管人才、突出价值、平等公开、不拘一格原则,全面加强对创新型人才的激励。

第五条将价值作为人才激励的标准,用市场认可度评判创新型人才,以业绩效益验证创新型人才,紧密围绕发展重点难点实施人才激励,突出对商业模式创新、盈利模式创新、科技创新、成本管理创新、传统产业再创新中涌现出的创新型人才进行激励。

第六条成立创新评审委员会和创新型人才管理部门。评审委员会由集团领导、相关领域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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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创新型人才的评估、评审,依据创新成果,提出激励表彰建议,为决策提供支持。管理部门由组织、人力部牵头,职能部室参加,负责协调、推动、落实创新型人才激励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面对经济运行新常态、行业发展新趋势、创新时代新需求,围绕创新重点施展才华、奉献智慧、建功立业、成长成才。

第八条倡导和鼓励青年人才站在创新实践最前沿,勇于承担集团重大创新任务,在建设千亿级企业进程中,敢为人先、攻坚克难、艰苦奋斗、砥砺品质。

第九条建立创新扶持机制,集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启动资金、政策信息、工作条件、硬件设备、项目落实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条拓宽创新型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对于创新成果在后续年度形成的新增收益持续稳定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项目负责人,可以突破原职级工资标准,在一个聘期内给予与原岗级工资档序相对应的上一级岗位的岗级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注重精神激励,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与高一职级的人员享受同等政治待遇。

第十二条为创新型人才搭建成功阶梯,对于取得创新成果获得创新奖励的项目负责人,直接作为集团后备人才加强培养,具备提拔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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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于创新型人才实行带薪学习制度,每年选派部分人员进修或培训。

第十四条注重对创新型人才的关心爱护,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创造栓心留人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人文环境。

第十五条创新型人才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于经核实确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加强创新型人才激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牵头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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