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12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治职责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存、采矿取土、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六条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防治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和城市建成区外物料堆场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砂石、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和堆放,市政维修工程、国有土地上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以及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及其配套工程、公路养护保洁、公路运输场站以及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商务、农业农村、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按规定费率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按时足额拨付;

(三)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四)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和污水收集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应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应当覆盖防尘网或者铺装、绿化;

(五)施工工地内的物料堆场以及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采取覆盖、密闭、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七)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喷淋、保洁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外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防止产生高空飘尘;

(二)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三)土方开挖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已完成的作业面进行覆盖。

第十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路面切割、开挖、破碎等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路面基层清扫应当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清洗车冲刷,道路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的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拆除作业实行持续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建(构)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公园、广场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道路绿化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覆盖或者绿化。

第二十条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放区域应当与道路隔离,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堆场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露天装卸物料应当强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堆场场区出入口应当配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第二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采取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粉碎、筛分、搅拌等作业,应当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措施;

(二)罐车应当安装防止砂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

第二十二条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大型物料堆放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传输、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密封、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石材、木料等加工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生产加工区域应当设置封闭罩棚,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或者采取湿法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运输煤炭、生活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七条大型车停车场、大型车维修点的停车场地、道路应当硬化,其他裸露地面采取铺装、绿化等措施,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驶出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第二十八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应当实施无尘机扫,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

(二)国、省道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逐步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九条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覆盖。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没有物业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广场、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国有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七)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单位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第三十一条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封、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相关要求,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天津市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为了更好地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相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六个百分之百”在各阶段的治理措施提出具体的要求,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企业进行施工现场扬尘防控工作,有效提高扬尘治理效果。 二、工作内容 1、把扬尘污染控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大环保投入,巩固扬尘治理效果。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座谈会、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障碍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工管科派专人配合北辰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扬尘整治工作,施工现场设立防尘员,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防尘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4、突出重点。对新开工的工地做到早介入;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实好建筑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土100%覆盖,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100%湿法作业,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100%密闭运输,6个100%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5、加大执法力度。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科室日常行政管理序列,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天台县天台山西路改造提升项目(EPC) 工程 建 筑 施 & 工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方 ·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1、明确扬尘防治责任 2、建立扬尘防治制度 3、 3、扬尘防治宣传措施 三、扬尘防治临时设施 · 1、围墙、围挡 2、施工道路 3、垃圾堆放及清运 4、排水沟、沉淀池 5、运输车辆冲洗 6、封闭作业 7、场地绿化、硬化 四、市政工程施工 ¥ 1、土方施工 2、路基施工 3、交通运输 4、其他 五、综合治理措施 1、现场视频监控 2、施工机械设备 3、燃料使用 ] 4、大风天气作业

5、场外运输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一、` 二、工程概况 天台县天台山西路改造提升项目(EPC)工程为街道两侧立面整治及道路修缮工程,立面整治工程共分为4个区块,分别为1、天台山西路与玉龙路交叉口,2、天台山西路南段,3、安置房区块,4、商业街区段,现阶段存在建筑物风貌较差且不统一,整治工作将对沿街立面材质进行统一并对沿街店招进行设计,统一建筑外立面风格,道路进行修缮翻新并绿化。天台县上三高速入口互通区现阶段整体界面空间层次单一,部分区域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缺失,植物种植无组团效应,缺乏入城口气质,整治后将大幅提高城市形象,整治范围包括高速收费站两侧景观用地(北侧占用整个和合公园绿地,右侧占住宅前绿地40米)以及现状圆盘区域和部分客运站前广场区域,总用地面积约为公顷。 工程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天台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院 监理单位:仙居龙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工程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控制目标:随时保持施工现场及道路干净、整洁。 二、控制要点 1、项目部健全和落实控制扬尘、噪音的管理制度,关键在于落实。 2、及时划拨使用专款,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 3、按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材料堆放整齐。 4、土方进出工地时,在洗车池将车辆的车帮和车轮冲洗干净,并做好遮蔽、清洁工作。 5、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尘埃的物料,采取围栏、遮盖等措施防尘。 6、工地上木工机械等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安置在相对封闭的操作棚内,产生的木屑、废料等及时清理。 7、工地在清扫时,适当洒水或采取其它防尘、吸尘等措施。 三、控制措施 1、本工程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健全由建设方、监理方、施工单位三方各分包、劳务队伍全体参与的控制扬尘领导小组和管理网络。 2、由建设单位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本施工单位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3、建立扬尘、噪音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噪音控制。 4、项目部扬尘、噪音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在工地四周醒目处进行公示。 5、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噪音控制的管理工作,并建立扬尘、噪音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宣传资料等。 6、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噪音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 7、对控制扬尘、噪音工作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即: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扬尘、噪音负责人→各施工作业组组长→各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组负责人→工人,使本工地的扬尘、噪音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8、临街及临居民小区作业面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9、施工场地已经进行了地面的硬化处理,因施工需要没有硬化的地方用绿网覆盖或其它措施,使泥土不裸露。 10、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等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进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露体堆放,灰

【全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word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为了落实扬尘管理目标,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切实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提高我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项目部为主体,公司各职能部门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 二、工作内容 1、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在制定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时,把扬尘污染控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大环保投入,巩固扬尘治理成果。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座谈会、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保障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公司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由杨序彬同志为组长,质量部,材料部等全体人员为组员;施工现场常设工作班子,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

责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4、发挥安全员、协管员优势。在加强公司和项目部管理的 同时,将扬尘工作作为安全员、协管员工作内容之一,对裸土、绿化、道路保洁及工地扬尘等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5、突出重点。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 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100%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 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6、加大执法力度。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公司日常行政管理 序列,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 7、落实检查制度。由项目部安全员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 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需要相关单位协同解决的,可以在相关会议上提出,以便及时解决。 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具体采取下列措施: (1)自动化冲洗设施标准。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

扬尘治理及控制措施专项方案

00000000 扬 尘 治 理 方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日期:

二、编制依据 (3) 三、扬尘控制清单 (4) 四、控制点 (4) 五、具体控制措施 (5) 5.1、日常管理 (5) 5.1.1施工现场保洁 (5) 5.1..2沉淀池 (5) 5.1.3专用建筑临时储存间管理 (6) 5.1.4垃圾及材料运输管理 (6) 5.1.5露天材料堆放管理 (6) 5.2、阶段性管理 (7) 5.2.1围护阶段 (7) 5.2.2基础施工阶段 (8) 5.2.3结构施工阶段 (8) 5.3施工道路及场地硬化控制措施 (8) 5.4冲洗、清扫、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9) 5.5现场道路环境保护 (10) 5.6废水控制措施 (10) 5.7生活垃圾控制措施 (10) 5.8施工材料存放、垃圾处理措施 (11) 六、现场保洁人员与保洁措施 (11)

八、项目管理体系 (12) 8.1组织机构 (12) 8.2岗位职责 (13) 九、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分级 (14) 十、应急响应流程 (15) 十一、空气重度污染应急措施及责任分工 (17)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0000000 2、工程地址:000000 3、建设单位:郑00000限公司 4、监理单位:河0000000限公司 5、设计单位: 河0000000究院有限公司 6、施工单位:南000000000公司 8、总工期: 60日历天 二、编制依据 1、郑州市《郑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2、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3、郑州市《研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4、郑州市《研究扬尘治理和清扫保洁工作的会议纪要》 5、公司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 三、扬尘控制清单 序号作业活动 重大环境因 素 可能导致环境影 响 控制措施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下放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并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巡视和监管。

扬尘污染管理制度

扬尘污染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理。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2、目的 规范建筑施工现场操作,防止扬尘污染。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扬尘污染的检查。 3.2、各项目部负责本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 4、一般规定 4.1扬尘污染源的管理 4.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1.2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4.1.3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 4.1.4遇有四级以上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4.1.5施工现场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 4.1.6施工现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模板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 4.1.7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浇水等有限的降尘措施。 4.1.8施工现场,应采用商品混凝土;采用预拌砂浆。 4.1.9基础施工扬尘高度不得大于1.5m,主体及装饰施工扬尘高度不得大于0.5m。

4.1.10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遮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 4.1.11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4.1.12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4.2扬尘污染的检查 4.2.1技术部定期负责各工程项目扬尘污染的检查。 4.2.2若检查不合格,应及时通知项目部整改。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各部门和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2、目的 2.1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在生产和生活中依法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 3、职责 3.1、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不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处置与管理,并负责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工作。 3.2、公司各部门对办公垃圾和生活垃圾各自进行分类收集与管理,由物业部门负责对办公垃圾及生活垃圾的处置。 4、一般规定 4.1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4.1.l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的废弃物。本公司在生产中所产

【全文】《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word版)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 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 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七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 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第八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 (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1、教育、技术交底方面 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都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个人进行扬尘控制的技术交底。同时在施工现场增设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2、施工现场方面 2.1栽植行道树,已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需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当天不能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的,需进行遮盖; 2.2 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2.3 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5厘米以上; 2.4 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需绿化或者铺装。 2.5 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清运,装卸垃圾时,严禁凌空抛洒和乱倒乱卸。建筑垃圾、渣土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临时堆放场地应采取围挡或遮盖等防尘措施。 2.6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油毡、方木、模板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7 工程施工应合理分布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减少施工扬尘,拆除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喷淋压尘措施,其建筑垃圾应在建、构筑物拆除后2日内清运完毕,防治场地扬尘。 2.8 及时清扫和洒水,防止扬尘。 3、人力、机械、物资方面 3.1 成立扬尘治理检查小组,项目经理(姜旺)为组长,主要职责:定期对施工现场扬尘现象进行检查,督促现场巡检负责人深入现场,及时整治。 安全员(胡道尚)为现场巡检负责人,主要职责:每天深入现场,认真检查现场有无扬尘源头,发现源头后及时下发扬尘治理通知单,做好每天现场安全文明记录、洒水记录等。 施工员(胡江宏)为现场扬尘整治监督人,主要职责:按照组长、现场巡检负责人要求督促、监督配属队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巡检负责人复查。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巡检表 3.2 配备1台洒水车,每天对施工现场道路进行洒水。 扬尘整治机械、物资配备表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学习解读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学习解读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的多项措施,改善税务执法方式,为纳税人办税再添新便利。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对现有政策作出细化、补充和完善,推出更大力度优化税务注销流程的系列举措,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介绍说,税务总局自2018年9月以来,通过推进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等措施,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 自2018年9月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但实践中,还有此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

机关办理清税。 为响应纳税人诉求,此次发布的《通知》扩大了即办范围,对此类情形及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同时,对于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但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此次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较大程度提升了办税效率。”饶立新介绍,《通知》对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相关税(费)种符合零申报情形的,经纳税人确认后,可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 此外,《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还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领用簿》,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后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提供。

扬尘污染防防治措施

二、扬尘污染防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 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2)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3)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4)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5)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6)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7)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8)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

放建筑垃圾. (9)建筑物内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10)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11)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1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13)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14)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 ?三、扬尘污染防止措施 1.环保及扬尘防治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各级环保员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随时进行信息反馈,每周召开例会,由专职环保员总结信息,集体解决落实,保证信息网络和自我保证体系的运作。 2.施工现场应采用围挡封闭 a) 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b)围挡连续设置,使用广告牌围挡,围挡制作应美观、整洁、牢固。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1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1.1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2 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针对项目特点及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应按照扬尘控制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格,每周进行扬尘控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单独装订成册。 1.3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扬尘控制工作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及时制止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行为,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每周开展扬尘控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复查。 2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2.1 施工围挡 2.1.1 施工现场应参照《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统一采用钢结构多孔面板式或砌筑式围挡(工期半年以下且施工地点不在中心城区或主干道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可以采用带混凝土基座的装配式夹芯板围挡,

淘汰钢围栏、彩钢板围挡)。位于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景观地带、城市重要区域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绿植围挡。 2.1.2 应在工地围挡上均匀设置给水管及水雾喷头,喷头间距1.5米,每天8:00、14:00开启喷淋系统各进行30分钟以上喷淋降尘(雨天除外),轻度和中度污染天气11:00、18:00增开30分钟喷淋降尘,特殊情况下按环保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2.1.3 应在围挡显著位置上以项目形象宣传广告的形式设置清晰的施工标牌,列明项目名称、设计方案效果图、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要素,图幅大小与公益广告保持一致。其余应制作刊播中央文明办、市文明办设计发布的建筑围挡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大小、图案及期限等要求,按市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加强围挡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工地围挡(围墙)安全、整洁、美观。 2.1.4 工地现场要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2 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2.2.1 建筑材料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局合理、标识齐全。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石方应采取覆盖措施。石膏粉、水泥、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结合以上情况制定本措施。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一、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 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 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 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 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 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三、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56084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 1、负责组织本项目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扬尘污染防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水平。 2、负责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各级管理人员及各施工班组、专项分包施工队伍下达扬尘污染防治任务,对完成各项扬尘污染防治任务负责。 3、负责组织本项目对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落实措施,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4、组织召开扬尘治理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严格按文明施工组织生产,在组织对各施工阶段(分部分项)进行自检时把扬尘控制一并列入验收,并将扬尘管理及控制结果作为项目评优评先考核指标。 6、确保扬尘治理费用的及时投入,保证转款专用。 7、杜绝扬尘污染投诉事件,组织协调好周边关系,及时处理项目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和利用先进技术把扬尘污染降到最低,以确保作业人员及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 生产经理 1、全面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扬尘控制方案在施工现场中的实施情况及各级责任制在生产中的落实情

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各施工班组及分包队伍的作业范围,检查涉及扬尘控制的措施是否有效,如不能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立即责成整改。 3、坚决制止一切违规违章行为,对违章操作造成扬尘污染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实施处罚。 4、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情况落实整改。 5、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协调各工种之间作业关系,防止交叉作业、重复作业造成扬尘重度污染。 6、严格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和先进技术把扬尘污染降到最低,确保无扬尘污染投诉事件。 技术负责人 1、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方案》,对方案在实施中的技术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对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督促检查方案在生产中的落实情况。 3、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各个扬尘控制环节是否达到有效控制目的,发现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结果。 4、组织技术攻关,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改进防治措施,不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5、制止一切违规违章行为,对违章操作造成扬尘污染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对如何搞好项目扬尘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word版本

扬尘防治管理及检查制度 为了有效防治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文件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对施工现场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提高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项目部为主体,各参建单位及队伍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七个100%”,即: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道路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远程监控100%安装。 二、扬尘防治管理架构

三、工作内容 1、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项目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总经理为组长,为副组长,监理、施工单位为组员;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保障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管理规范有序,持续不懈怠的进行扬尘控制管理,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必须、六不准”,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4、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工地日常行政管理序列,各参建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由施工单位安全员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需要相关单位协同解决的,可以在相关会议上提出,以便及时解决。 四、奖罚措施 1、若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媒体通报,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5万元以上罚款,若整改不力再次被督查并通报的,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追责。 2、堆土及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扬尘措施的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罚款500元。 3、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车辆驶出现场要加强防尘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未经处理给周边道路造成污染每次罚款500元。 4、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用密目网进行覆盖,定时洒水维持湿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珠江路(玉龙路-环湖北路)、云南路(珠江路-昆明北路)工程一标段编号:致: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珠江路(玉龙路-环湖北路)、云南路(珠江路-昆明北路)工程一标段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编制,请予以审查。 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珠江路(玉龙路-环湖北路)、云南路(珠江路-昆明北路)工程一标段 建 设 工 程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安徽昱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8日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控制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措施。 一、工程概况 1、本次施工的珠江路为玉龙路-徽州大道(K0+500~ K4+087.377)道路等级均为主干路,设计路长约为3887米,规划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六车道,设计时速60kmh。 2、云南路为南北走向,长223米,为城市支路,规划红线宽36米,交口及局部公交港湾处红线宽度拓宽,桩号K0+079.35处跨越规划巢湖河,需新建跨河桥一座,采用单跨16米钢筋砼拱桥,桥宽为38.25米。 二、工程地质特点 1、地形地貌 路线经过区域第四纪地貌型态主要由岗地和洼地两种地貌单元组成,具有合肥地区典型的波状平原的起伏特征。场地地势起伏较大,场地地面高程一般为9.50~16.55mm。 2、气候水文 项目位于合肥市南部,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具有季风明显,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霜期短,日照长,雨热季节等特点。区内暖气团交锋频繁,气候多变,在季风环流异常情况下,春季的低温、梅汛期的暴雨洪涝、伏秋季的干旱和台风等自然灾害常有出现。 三、扬尘来源 1、施工期的扬尘主要来自:白灰和路床挖掘,现场堆放,级配碎石回填及运输车辆行道路扬尘。

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建设工程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包装水泥、黄砂、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条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环保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

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评要求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施工应当采用连续、密闭的围档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档,其余地区设置1.8米以上围档; (二)施工工地提倡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由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范围,禁区内禁止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拌和机,政府性项目要带头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三)施工工地道路硬化处理; (四)施工工地内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并配备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五)施工中使用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时,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档或围墙、采用防尘布盖等防尘措施; (六)进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确保物料不遗撒外漏; (七)督促施工人员按作业规程装载物料; (八)限制使用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机械设备; (九)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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