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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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09-09-11 17:35:39 / 个人分类:家庭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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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蓄管理条例》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法规,各储蓄机构(指

储蓄专柜、储蓄所、联办所、全面代办所,下同)必须按国务院统一公布的实施日期即1993年3月1日起执行。对使用计算机操作的个别储蓄机构,如确因程序调整暂时衔接不上,可以先采用手工操作,俟后追帐。

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储种和计息问题: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取消了九个月、八年期档次,对1993年3月1日以前存入的九个月、八年期存款,仍按原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如遇以后调整利率则改按调整利率时文件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各行目前开办的“不固定存额”“积零成整”“贴花”等属于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储种,仍可继续办理,但必须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统一规定的方法计付利息。为准确计算存款利息,避免地区之间,行际之间的差异,从1993年3月1日起,新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应采用“日积数法”计算利息。

(三)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3月1日起,必须到约定的取息日支取利息,不得提前预支利息,如到取息日未取息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计复利。

(四)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3月1日起,必须到约定的取本日支取本金,不得提前支取,如到支取日未取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另计付利息。

(五)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其提前支取、逾期支取以及遇到调整利率,均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计付利息。储户到期前来支取,可以办理转期续存,支付的利息可加入本金一并存储;但续存时,不能更换储户姓名,也不能再增加存储金额。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单分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记名式存单起存金额为50元,不记名式存单起存金额为10元。从1993年3月1日起,新存入的定活两便存款,期满三个月以上者,改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挂牌利率并打六折计息。

三、《规定》第十八条,有关办理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的问题:根据储户意愿,对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可以办理到期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原则上,自动转存以一次为限,转存期限与原存期相同,不能跳档(如原存期为三年,到期只能转存三年期);约定转存,次数不限,到期可按储户事先约定的期限转存,可以跳档(如原存期为一年,到期可转存半年,或三年等)。办理到期转存的储蓄存款,原存期利息,按开户日挂牌利率计算,并将利息并入本金,转存期利息,按转存日挂牌利率计算,转存后储户如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仍按《规定》中该存款的计息规定计息。

到期转存是一项方便群众、有利吸储的新业务,各行可选择有条件的储蓄机构试办,总行准备在总结各地做法后,制定统一办法。

四、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开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问题:“小额抵押贷款”是一种与吸收储蓄存款密切相关的业务,《规定》第二十条对储蓄机构开办此项业务作了明确规定,凡有条件

办理此项业务的分行,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同级人民银行批准进行试办,总行暂不做统一规定。

五、《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部分提前支取的问题:

办理部分提前支取的仅限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并以一次为限,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以及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六、《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活期储蓄存款新、旧计息办法衔接问题:

从1993年3月1日起,所有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再分段计息,均采用“累计积数法”(累计积数×日利率=应付利息),于年

度结息日或清户日按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鉴于改用新的计息方法,准备工作量较大,凡3月1日以前存入的,可延用“利息查算表”至6月30日;3月1日以后存入的原则上应采用“累计积数法”计息,如准备工作不充分,也可继续采用“利息查算表”到6月30日,从7月1日起,应全部改用“累计积数法”计算利息。

七、《规定》第三十七条,有关挂失处理的问题:口头挂失要严格掌握,并督促挂失人在五天内办理正式手续,否则从第六天起自动失效。正式挂失必须提供法定身份证件。如遇特殊情况,由各省市分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挂失七天后,挂失人应到储蓄机构办理补发新存单(折)或支取现金手续,超过一个月期限,储户不来补领新存单(折),即视为正常支付。如委托他人代办挂失手续时,代办人应同时出具本人和存款人双重身份证明。

《储蓄管理条例》的实施,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储蓄工作人员,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行要加强领导,实行主管行长责任制,哪个地方出了问题,由哪个地方分支机构的行领导负责任。在业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在宣传工作中要统一口径,按统一文件解释。各分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

原总行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有同本文相抵触者,以本文为准。

【章名】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

第一条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第二条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储蓄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及保护储户利益的需要,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储蓄,稳定金融。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第六条储蓄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储蓄机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下一年度增设储蓄机构计划,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于年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逐一办理储蓄网点审批手续,统一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八条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所有储蓄网点,是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具体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储蓄代办网点是银行委托企业、机关、学校、军队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更名、迁址、撤并,应事先报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储蓄机构及其储蓄业务,负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储蓄政策,对其所属储蓄机构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三条各储蓄机构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存款的提取。

第十四条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二)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三)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四)利用汇款、贷款或其他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五)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下列储蓄种类,储蓄机构可根据条件开办全部或部分储蓄种类:

(一)活期储蓄存款。1元起存,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折,凭折存取,开户后可以随时存取。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一般50元起存,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月固定存额,一般5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

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5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款凭证,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一般50元起存,存单分记名、不记名两种,记名式可挂失,不记名式不挂失。《条例》实施后存入的该项存款,计息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即:存期不限,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对《条例》实施前存入的该项存款,按原规定执行。

(七)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和在各专业银行兑换所得人民币并储本存款。该存款为定期整存整取一种。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存款利息按规定的优惠利率计算。开户时凭“外汇兑换证明”或“侨汇证明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储手续,储蓄机构

发给存单。存款到期,凭存单支取存款,如存款人在存款时有加凭印鉴的约定,支取时还必须加凭印鉴。如提前支取,则按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规定处理。该种储蓄支取时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支取外币,不能汇往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转期手续,支付的利息亦可加入本金一并存储。

第十六条储蓄机构办理上述第十五条范围以外的储蓄种类,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储蓄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档次,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查处,并将这部分存款转存当地人民银行。存款自转存人民银行到期满止,这部分利息仍由储蓄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经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办理外币储蓄业务,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办理其他外币储蓄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定期存款帐户时,可根据储户意愿,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约定转存、自动转存的具体办法由经营储蓄的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公布。

第十九条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住房储蓄的利率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住房储蓄

存款的运用必须与商品房的建设和商品房的销售直接挂钩,不得用到其他地方。

第二十条储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办理以下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开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须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拟订具体办法,并向省级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经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储蓄机构经申报、批准后办理的不属于储蓄业务的其他金融业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代收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服务性业务,代理服务性业务由各储蓄机构主管部门与被代理业务部门自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各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变动。

第二十三条《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上调,仍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如提前支取,其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其逾期部分的计息,以《条例》生效日(1993年3月1日)为界,以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办法计息,以后的逾期部分,均按照该存款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第二十六条《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调整利率,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七条《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逾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条例》实施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的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第三十条如定期存款恰逢法定节假日到期,造成储户不能按期取款,储户可在储蓄机构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取存款,对此,手续上视同提前支取,但利息按到期支取计算。

第三十一条储户若发现利息支付有误,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查询,储蓄机构应及时为储户复核,如核实确认有误,要如实更正。

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因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的,由当地中国人

民银行责令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由于提高利率而吸收的存款,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专户管理,不付利息,到存款期满止,这部分利息仍由该储蓄机构支付给储户。

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凡未经批准而开办业务的储蓄机构,一经查出,要责令其限期关闭,其吸收的储蓄存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转存就近储蓄机构。

第三十四条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

第三十五条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第三十六条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第三十六条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

第三十七条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第三十八条储蓄机构若发现有伪造、涂改存单和冒领存款者,应扣留存单(折),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款日期等情况;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只能提供复印件。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第四十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

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第四十一条具有《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令其纠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可处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若对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予以裁决。但当事人既不履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则要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储蓄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条例》和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行及时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率储蓄司。

第四十四条根据《条例》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将在适当的时候颁布《储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01阳光直存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01阳光直存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出资方(代表):(以下简称甲方) 贴息方(代表):(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需要资金定期壹年存款友亿元人民币整(小写&乙元整), 由甲方提供资金以直存款方式到乙方指定银行存款。达成以下协议: 一、存款条件 1、本次资金方的资金性质为:一般企业款;甲方承诺在年月日的日内操作 完成。 2、存款银行:广东南粤银行江门分行 3、开户类型:定存户; 4、存款金额:人民币参亿元整。(首笔100W 元整,批进批结,当天完成。) 5、存款期限:本次存款期限为壹年。年利息按同期央行壹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 6、存款方式:阳光存款,甲方到乙方指定银行自由开户存款,定期壹年,存款期内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不质(抵)押。在存款年期期间不与第三方发生任何金融业务,可 随时随地查询,可开短信提示,甲方拿走《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7、贴息:本次存款除了同期央行的壹年定期存款利息(按同期央行基准利率上浮20%)之外,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贴息 6 %及居问服务费1 %,乙方当即支付贴息,根据甲方代表提供的分流账户表分别支付无误。 二、操作要求 1、进银行前甲乙双方网银相互查验资金。甲方根据银行座标到达银行后,面签操作协议后收取壹拾万元定金,最后一笔贴息款中扣除; 2、当天开户当天激活,开户激活后乙方提供伍拾万元(小写:500,00瓦)贴息保证金现金共管,双方不离开视线。 3、甲方办理存款时须自选对公柜台办理,不去贵宾大户室办理开户,待贴息到甲方指定账户之后签署《四不承诺书》。 4、贴息支付:乙方确认存款显帐转定后,批进批结,批结批活。 5、存款凭证:银行开出的定期壹年期《单位存款证实书》交甲方带走。 6、存款到期:壹年期到期后资金方凭《单位存款证实书》到存款银行无条件一次性提取存款本金和利息。

协议存款合同书范本(协议文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存款合同书范本(协议文本)

协议存款合同书范本(协议文本)说明:本协议书适用于协议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协议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乙方: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邮政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吸收的客户存款和中间业务资金。除为了邮政储蓄资金的周转使用对外作担保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的担保。

2、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协议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或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侵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存贷款的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合同存入的款项要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乙方承诺应向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乙方承诺在本主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存期到期之前,保证合同(编号:)乙方或出具保函(编号:)的银行发生分立、合并、停业等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甲方书面通知到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新的由甲方认可的担保方式,如不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方式时,甲方有权要求本合同乙方、保证合同(编号:)乙方或出具保函(编号:)的银行提前连带承担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责任。

银行阳光定存操作协议(样本)

阳光存款协议书 出资方(代表):(以下简称甲方) 贴息方(代表):(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需要资金定期三年或五年存款亿元人民币整(计整),由甲方提供资金以直存款方式到乙方指定银行存款。达成以下协议: 一、存款条件 1、本次资金方的资金性质为:(个人款/企业款)可分账户操作。甲方承诺在年月日的三日内操作完成。 2、存款银行:中国银行支行 3、存款金额:人民币亿元整。(单笔资金不得少于元整) 4、存款期限:本次存款期限为三年或五年,到期按银行三年或五年定期存款利息执行。 5、存款方式:阳光存款,甲方到乙方指定银行开户存款,定期三年或五年,可开网银,可随时随地查询(但是不开通转账功能),可开电话银行(但是不开通转账功能),可开短信提示,开存款证明拿走《存单》。并要求银行开具(存款证明)。 6、贴息:本次存款除了银行本身的三年期或五年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外,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贴息 %,甲方代表将(存款证明)交给乙方代表,乙方当即支付贴息:根据甲方代表提供的分流账户表分别支付无误。 二、操作要求 1、乙方到资金方所在地与资方直接见面,到双方约定好的银行打开网银、银行柜台当面拉出水单或通过银行柜员机验证资金。双方互验资金无误后,立刻在银行开立资金共管账户或者联名账户监管。乙方存入该账户人民币万元整作为共管保证金。共管账户资金到位后,资方即不迟于二个工作日指派有权人员携带齐全开户资料到达指定支行办理开户。贴息方需留在资金方所在地待存款完成,贴息全额支付后回城。 2、甲方办理存款时须自选柜台办理,不去贵宾大户室办理开户,待贴息到甲方指定账户之后签署在三年内或五年内不提前提取,不抵押、不挂失的承诺书(个人存款需要直接存款人的亲笔签名,企业存款需要企业加盖公章。该承诺书在存款当天贴息全部付清之后才进行签署,若贴息未付清则认定乙方违约,可不签署协议直接拿走保证金;若甲方当天不能签署此协议则认定甲方违约,甲方必须退还保证金并交纳罚金万。)

2019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进一步明确丹东银行相关部门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良性运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达到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4 职责与权限 4.1 计划财务部 4.1.1 负责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的传递与执行。 4.1.2 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负责作好分析工作,及时将填报的旬报表和月报表报送至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 4.1.3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界定和上缴管理工作。 4.2 清算中心 4.2.1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上缴,准备金账户对账工作。 4.2.2 负责按照规定在人民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 4.2.3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填报的报表盖章后报送至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 4.3 计划财务部和清算中心对填制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共同责任。 5政策 控制风险、控制比例、准备充足。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流程描述 8.1 接收通知 8.1.1 通知调整 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并通知各银行。 8.1.2 接收通知 本行由计划财务部接收通知并准确、及时传递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 8.2 填制 8.2.1 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8.2.2 月末打印月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末打印月报表。 8.2.3 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报表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8.2.4 加盖私章 清算中心一般存款余额表填制好后,加盖私章,送到清算中心。 8.2.5 加盖公章 清算中心接到资料审核通过后加盖财务章。 8.3 报送 8.3.1 报送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本行报送的报表分为两类,即旬报表和月报表,清算中心于旬后5日内将旬报表上报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次月5日内将月报表一并上报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和会计结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资料有调整时,以人民银行最新

中国人民银行知识点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标志 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一、基本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位于北京和上海,2005年8

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998年年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内部管理架构实施了重大改革,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 中国人民银行 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业务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2009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0%。 二、法律地位

离婚协议书样本2018版

---------------------------------------------------------------范文最新推荐------------------------------------------------------ 离婚协议书样本2018版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下面是挑选的较好的离婚协议书样本2018版范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1.离婚协议书样本2018 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 1 / 14

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本协议书范本为___地区民政局统一格式。 2.离婚协议书样本2018 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并生有1名婚生女( ,19 年月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协定存款合同

商业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合同 甲方:银行支行 乙方: 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办理协定存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同时将其确定为协定存款帐户,即乙方可以通过该帐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同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按季对该帐户的资金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与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号为:。乙方保证该帐户的资金在任何时点均高于人民币万元整(含)。 三、对于该帐户中的资金,低于万元(含)的部分,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超过万元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该帐户中的资金出现低于人民币万元整时视为乙方违约,从违约当日起协定存款户自动关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在该帐户中所有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本合同未到期而乙方提出与甲方终止协定存款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在该种情况下,甲方对该帐户中的所有资金只按活 -1-

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已支付的利息高于按本合同约定而计算出的利息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多支付的利息,甲方也可以直接从乙方的帐户中扣回。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2007 年月日到2008 年月日。合同到期时,双方均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则视为自动延期,延长期限时长与上一期限时长一致。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现违约,自动延期条款失效,乙方继续办理协定存款,需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 八、本合同在协定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以后的政策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

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与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到2008年的60年中,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代表国家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金融合作、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由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而成,以华北银行为总行,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具有明显的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总行派出机构,它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责的履行不受地方政府干预。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32个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9家分行(包括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2个营业管理部,333个中心支行,1660个县(市)支行。9家分行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 [主要职能] 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十四项: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分成协议书

康美餐具消毒中心 合伙经营利润分成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康美餐具消毒中心所经营的项目,经合伙经营的甲乙丙三方姐弟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共赢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姐弟在三道镇中心旁建立康美餐具消毒中心。 二、利润分配:经营利润按平均分配的原则,甲、乙、丙三方享有平等的经营利润(注: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先把前期投入费用扣除后所剩的甲方占40%,乙方占35%,丙方占25%)。 三、合伙协议甲、乙、丙共同进行管理,按照三方议定的管理制度履行各自的职责。 四、丙方必须帮助康美餐具中心业绩走上正轨时,如选择退出,由原来的25%利润降为20%利润方可退出。 五、丙方退出时5%的利润将给予乙方所有。 六、合伙经营三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七、合伙三方要对当月产生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查账(康 美中心宴请或外出办事所需费用,必须有发票方可报销)。 八、合伙经营之中经三方协商达成的各项制度具有和本协议一样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丙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篇二:合伙经营利润分成协议 施秉县阳光车辆停放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经营利润分成协议 甲方:欧阳光住址:施秉县身份证号码: 乙方:吴代贵住址:施秉县身份证号码: 丙方:曹中友住址:施秉县身份证号码: 就施秉县阳光车辆停放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项目,经合伙经营的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共赢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在施秉县合伙经营阳光车辆停放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前期费用投入共17.8万元,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投资,乙方出资9.6万元,丙方出资8.2万元。 二、利润分配:经营利润按平均分配的原则,甲、乙、丙三方享有平等的经营利润(注: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先把前期投入费用扣除后所剩的甲方占40%,乙方占30%,丙方占30%)。 三、合伙协议生效后,甲、乙、丙共同进行管理,按照双方议定的管理制度履行各自的职责。 四、合伙经营三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五、合伙三方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方要按各自的 职责各司其职,尽职尽责。 六、合伙三方要对当月产生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通报。 七、合伙经营之中经三方协商达成的各项制度具有和本协议一样的效力。 八、任何一方不得随意退出,必须各尽其责。如果违约,需补偿违约金50万元。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0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进一步明确丹东银行相关部门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良性运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达到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4 职责与权限 4.1 计划财务部 4.1.1 负责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的传递与执行。 4.1.2 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负责作好分析工作,及时将填报的旬报表和月报表报送至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 4.1.3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界定和上缴管理工作。 4.2 清算中心 4.2.1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上缴,准备金账户对账工作。 4.2.2 负责按照规定在人民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 4.2.3 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填报的报表盖章后报送至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 4.3 计划财务部和清算中心对填制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共同责任。

5政策 控制风险、控制比例、准备充足。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流程描述 8.1 接收通知 8.1.1 通知调整 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并通知各银行。 8.1.2 接收通知 本行由计划财务部接收通知并准确、及时传递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 8.2 填制 8.2.1 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8.2.2 月末打印月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末打印月报表。 8.2.3 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报表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8.2.4 加盖私章 清算中心一般存款余额表填制好后,加盖私章,送到清算中心。 8.2.5 加盖公章 清算中心接到资料审核通过后加盖财务章。 8.3 报送

协议存款合同模板

协议存款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协议存款金额: 乙方在甲方存入人民币元整。 2. 协议存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以下简称“协议存款”)期限为。协议存款起存日、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准。自甲方开立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之日起计息。 3. 协议存款利率: 3.1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存款年利率为%,中途不做调整。 4. 计息规则: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既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5. 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甲方指定的营业部为协议存款的存放地点。 6. 协议存款凭证: 6.1 以协议存款起存日为准,甲方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存入金额、日期、存款地及存款账号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保证于协议存款自乙方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为乙方开具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元整。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注明“协议存款”和“按年月日双方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6.2 甲方保证自协议存款起存日起按季向乙方提供书面协议存款对账服务,按乙方要求提供协议存款询证服务。 7. 还本付息方式: 7.1 甲方保证在协议存款期限内,自协议存款起息日起,每满一年向乙方付息一次。甲方应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中规定的起息日的逐年对应日自动将协议存款利息(协议存款到期日为本息合计)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存款准备金制度》(参考Word)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目录 定义 起源 基本内容 提存比率 存款准备率的作用过程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 存款准备金制度 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贷款。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维持著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

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的做法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英国1928年通过的《通货与银行券法》、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和1935年的《银行法》,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由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各国普遍认识到限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重要性,凡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并授权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随时加以调整。 ①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②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一般只限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③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计算存款余额有的以商业银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差额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有的以月末或旬末、周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作为计提基础。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日的当期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另一种是延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期以前的一个或两个时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④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有的国家还规定某些特殊的准备金,中央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超过法定准备限额的存款余额为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给予付息并允许随时提用。 各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①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存款期限短的存款准备率就高,如美国的活期存款准备率是8~18%;存款期限长的存款准备率就低,美国曾规定为3~5%。1935年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率制,对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计提准备金。②按银行经营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一般说来,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经营环境好、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存款准备率就较高,反之则较低。也有些国家一律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金比率。③对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是否抵充法定存款准备金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存不存入

同业存款协议书

同业存款协议书 甲方:银行XX分行 乙方:中国农业XX银行XX市分行营业部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诚信、互利、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同业存款协议。 一、特别承诺: 1、甲方同意将一定的人民币资金定期存入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专户或甲方指定帐户中。 2、乙方承诺按照双方已签署的《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约定,委托甲方代付资金流额度不低于甲方在乙方的同业存款的3倍。 二、同业存款金额及存期 1、同业存款额度:以甲方实际存入乙方专户或指定帐户的实存金额为准。 2、同业存款存期:定期存款3个月。存款到期如续存,仍以3个月为期,金额以续存日的余额为准。

三、同业存款利率: 1、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存入乙方的人民币资金按乙方上级行---中国农业XX银行总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如遇提前支取,则执行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 2、如在合同期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同业存款利率及调整方式。 四、同业存款凭证: 1、在甲方资金到达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专户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自到达之日起定期3个月,不另开具同业存款凭证。 2、甲方须在乙方预留相关印鉴,以便资金的支取。 五、计结息方式和本金及利息的支取方式 1、乙方同意对甲方存放的资金自到帐日起计息,计结息方式:存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双方在存款证实书中约定的年利率/360,本金和利息到期日一次结清。如需提前支取,须在支取前七天告知乙方。

2、同业存款到期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本合同及相关划款凭证,乙方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资料进行审查。 3、在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以及甲方预留印鉴审查无误后,乙方应为甲方全额支取本金及利息,并以转帐方式划入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并协助办理销户等有关手续。如到期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还本付息,顺延期间仍按原合同利率计息不变。 六、挂失处理 甲方的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本行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挂失生效。 七、违约处理 1、乙方保证到期支付本金和存款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乙方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2、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的变化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无须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历史: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中国四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我国实行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即全国只在首都北京设立一个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总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或发布的货币政策、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篇一: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韩龙梅。 原告:刘娜。 原告:刘凯。 原告:刘元贞。 原告:王月兰。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储良,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因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诉称:2009年3月,刘元贞、王月兰之子,韩龙梅之夫,刘娜、刘凯之父刘继购买了被告阳光人保推出的“绚丽阳光”类型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60 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同年4月20日,刘继在前往四川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五原告均为刘继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向阳光人保要求理赔时遭到阳光人保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阳光人保按约定支付保险金6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阳光人保辩称:刘继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我公司深表同情,对五原告是刘继继承人的事实我公司也没有异议。但是,我公司推出的涉案“绚丽阳光”类型保险采用的是“电子保单”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全部投保程序均采用数据电文,激活电子保单的过程,就是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和说明的过程。在投保人登录阳光人保的网站填写有关信息过程中,保险人通过网络系统的投保流程设计对保险内容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也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询问,例如要求投保人真实陈述自己的职业,并充分提供了所有可以承保的选项(如“农夫”)供投保人选择来进行如实告知。如果刘继如实告知其职业,即“营业用货车司机”,将被系统拒绝承保。鉴于刘继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选择“农夫”为其职业的虚假陈述与我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我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不退还保险费。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5日,被告阳光人保与徐州民兴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代理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由民兴代理公司代理阳光人保在徐州地区的保险销售业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刘继为农业家庭户口,系苏cb8375解放牌货车车主,于2006年11月27日为该车办理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道路运输证,刘继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类。2009年3月,刘继以100元的价格从民兴代理公司业务员宗芹手中购得“绚丽阳光”保险卡一张。阳光人保的网站系统中显示,刘继购买的保险卡已被激活,其职业为农夫,被保险人为刘继,保险责任期间自 2009年3月16日0时起至2010年3月 15日24时止,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2009年4月20日,刘继驾驶苏 cb8375解放牌货车在四川发生交通事故。次日,刘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继之妻韩龙梅,子女刘娜、刘凯,父亲刘元贞,母亲王月兰即本案五原告均为刘继的合法继承人。五原告向被告阳光人保提出理赔申请, 2009年6月15日,阳光人

ZJ_A_1007-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

协议存款标准合同

2014年协议存款标准合同 协议存款合同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赵壮志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7 号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 发[ 1999]351)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 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保监发[ 1999]201号)规定, 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就协议存款事宜达成约定如下: 1. 协议存款金额: 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分支行存入人民币叁拾亿元整(¥3,000,000,000.00元)

2. 协议存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以下简称“协议存款”)期限为5 年0 月1 天,自乙方存款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即起息日)起算。协议存款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 3. 协议存款账户: 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自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开立后乙方向该账户划付本协议项下的存款资金。 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本笔协议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xx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 组合N 号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4. 协议存款利率: 4.1 本合同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本合同中协议存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年利率以基准利率+ 10 % 执行。其中 基准利率为4.75% 。 【基准利率可以表述为: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3M Shibo r|7 天回购定盘利率等,基准利率表述应清晰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我国惟一发行货币的机构,是银行的银行,要为国家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提供服务。 第二,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机构,但不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而是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并在各种调控中起着关键作用。 第三,它拥有的资本全部是国家资本,并具有法人资格,要编制资产负债表。第四,它不以营科为目的,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2.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当存款准备金比例提高时,存入中央银行账户的款额就增加,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就会减少;反之,该比例降低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近年来,我国外汇顺差的迅速扩大导致人民币流动性过剩,中央银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至2007年12月,存款准备金率已达到14.5%。 3.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我国从1984年开始将原来的统一分配资金的作法,改为由中央银行借贷给商业银行资金,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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