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管理制度

反违章管理制度
反违章管理制度

反违章管理

1.目的

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查纠违章的工作良好氛围,培养各级人员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防止杜绝各类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制度适用哈尔莫墩电厂。

3.1本管理办法中的违章是指在生产和基建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哈尔莫墩电厂颁布的制度、规程、反事故措施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

3.2全厂各级人员对违章采取“零容忍”态度,全面持续开展反违章活动,对违章也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找出原因、分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

3.3各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标准不能低于本管理办法。

3.4反违章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生产思想政治体系、安全生产民主监督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转发挥作用。

3.5反违章要贯彻层层抓层层保,各部门各负责其责的安全管理机制。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部门,部门保全厂,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

4.引用规范及文件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200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09。

5.各岗位责任制

5.1哈尔莫墩电厂以厂长为组长、副厂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反违章管理组织机构。电厂综合部负责反违章管理日常工作。5.2电厂第一负责人是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制定反违章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存在的人、财、物和作业环境等问题;应带头查禁违章,鼓励员工、班组、部门自查自纠各类违章;应分析总结,提出改进要

求,对违章予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整改意见,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5.3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部门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反违章管理细则,落实本部门反违章各项要求和措施,监督管理反违章工作,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对反违章进行考核、奖励,落实整改。

5.4班组长是班组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理清适用于班组的相关规程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结合本班实际工作岗位,排查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各类违章行为,组织自查自纠。安全活动应对反违章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找出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

5.5综合部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办法、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检查;对反违章工作中重大奖惩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5.6人力资源部负责违章后离岗、内部待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并与综合部密切配合,做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岗位培训。

5.7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各级人员发现做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违章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

5.8责任到位

5.8.1基建、生产等方面的重大作业(如大型起吊、倒送电等)重大操作厂领导到位。

5.8.2严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缺陷处理时,主管生产的副厂长、部门负责人到位。

5.8.3在检修、备用、故障等停运后的机组启动时,从开机、发电机并网发现的全过程,主管生产的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到位。

5.8.4重大设备试验过程中,主管生产的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到位。

5.8.5电气10KV及以上电气系统母线的倒闸操作过程中,发电部负责人到位,不允许上岗三年内操作人员进行重大电气系统倒闸操作。

5.8.6一级动火作业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到位。

5.8.7其它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作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发电部负责人到位。

5.9定期工作

建立违章分析制度,及时公告违章和“四不放过”处理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依据。

6.违章的分类与定义

6.1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角度,将违章行为分类四类:6.1.1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6.1.2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法规、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6.1.3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6.1.4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的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和制度的管理人员。

6.2按严重程度,将违章分为三类:

6.2.1一类违章指一旦造成后果,对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或可能对设备造成严重损坏的违章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或者性质恶劣的违章行为,属于碰不得的“红线”。

6.2.2二类违章指对自身的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对设备停运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应…”的行为。

6.2.3三类违章指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一类、二类违章的其它违章行为。

7.反违章内容

7.1反作业性违章

7.1.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了解掌握作业违章者的心理状态,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的遵章

守纪的自觉性。

7.1.2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建立反作业性违章档案。

7.1.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如通过举办安全讨论会、安全演讲比赛、网络安全知识竞赛、安规考试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说法进行形象生动的安全反面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7.1.4经常发动职工,通过自下而上的检查、监督、考核等办法指出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7.1.5掌握了解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7.1.6完善安全规章,做到有章可循。

7.1.7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层都有负责人。

7.1.8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监护人员、安全人员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的的查禁和考核。

7.1.9班组长、班组技术人员、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7.1.10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7.1.11电厂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和检查。

7.1.12对作业性违章各级负责人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7.1.13定期对各类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爆光,并定期对常见的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

7.1.14充分利用厂里现有的网络技术,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宣传作业性违章的危害。

7.1.15反作业性违章要发挥各级人员的作用,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的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力和义务。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7.2反指挥性违章

7.2.1查禁指挥性违章,人人有则。

7.2.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7.2.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超级上报安全生产部。

7.2.4电厂管安全生产的部门要经常搜集各部门生产一线职工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7.3反装置性违章

7.3.1根据装置性违章易发生的地点、环境等特征,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规范标准,制定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作业危害分析预控措施,以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持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安全监督人员要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7.3.2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7.3.3保证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的贯彻执行.

7.3.4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合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7.3.5电厂主管安全生产部门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火灾事故、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7.3.6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7.3.7专业技术人员、当班人员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现场环境、施工工器具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7.3.8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当班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现场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7.3.9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7.3.9.1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7.3.9.2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7.3.9.3巡回检查,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要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当班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

7.3.9.4危害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电厂维护人员接到整改通知后,要立即消除。

7.3.9.5电厂综合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修计划安抚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综合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7.3.9.6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电厂综合部列入年度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综合部列入年度安全措施。

7.3.9.7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综合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认证分析报告,分管生产的副厂长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作业危害”。措施应上报电厂有关部门备案。

7.3.9.8电厂综合部应每月汇总反装置性违章检查活动开展情况,上报电厂有关部门备案并上报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

7.4反管理性违章

7.4.1查禁管理性违章,安全生产保障系、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安全生产民主监督体系人人有责,并各尽其职。

7.4.2查禁管理性违章,应建立以分管生产副职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和责任,并检查每个管理岗位的质量。制定管理岗位的各种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7.4.3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7.4.4各级人员发现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7.4.5管理性违章现象被查处后,应及时责令相关人进行整改消除。

7.4.6电厂综合部、发电部在日常工作中要把检查拟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列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7.4.7监察、人事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生产一线职工对管理性违章的反映,并在反管理性违章领导小组会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情况。

8.奖励和处罚

8.1反违章管理工作应采取教、奖、惩三者相合的方式,注重对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和反违章的意识,培养员工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对反违章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违章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8.2对于反违章工作组织不力和重复发生违章的部门和人员,由反违章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意见。

8.3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要同样重视、同样考核,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员,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

8.4作业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违章者个人;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技术人、或直接领导;指挥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违章指挥本人,但明知是违章而盲目执行也要负相应责任。管理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健全或管理问题造成违章,但作为下属,明知是管理性违章而不控制也负同等责任。

8.5电业生产、基建的安全事故绝大多数都是由于习惯性违章所致,所以对习惯性违章要从重处罚。

8.6装置性违章以部门自查为主,对未查出的一般性装置性违章被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发现,考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管理性违章实行分层次考核,自查自纠,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考核;由于违章造成的事故,按电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7反违章表彰、奖励

8.7.1对发现、举报、制止、抵制违章的人员,奖励100-500元,对发现、制止、抵止违章作业,避免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人员,根据违章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给予500-1000元奖励。

8.7.2电厂综合部接受违章事件的实名举报,举报的违章事件一经查实,给予举报奖励1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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