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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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违宪审查

5.1 复习笔记

一、违宪审查概述

1.违宪与违宪审查

(1)违宪的概念

违宪即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违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包括:

①性质不同。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法律。

②主体不同。违宪的主体是能够直接依据宪法实施宪法行为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违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也包括所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③审查主体不同。进行违宪审查的是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有的国家是普通法院,有的国家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有的国家是代表机关,而进行违法判断的机关通常是普通法院。

④制裁不同。违反宪法的制裁是针对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态作出的规定,而违反法律的制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2)违宪审查的概念

①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

a.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b.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c.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d.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e.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②违宪审查与其他一些为保障宪法地位而实施的制度

a.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

宪法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

第一,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二,经济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三,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四,抵抗权理念。

b.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在我国,宪法监督具有两种含义:

第一,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含义相同;

第二,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

c.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审查。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司法审查制度仅为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一种类型。

d.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学者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宪法诉讼:一是在违宪审查中,二是特指设立宪法法院的国

家,其宪法法院所进行的所有权限范围内的活动,其中包括违宪审查。在这一意义上,宪法诉讼的范围要大于违宪审查。

2.违宪审查的起源

(1)英国

认为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英国,其主要根据有二:

①英国16~17世纪的法学家、普通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关于“普通法是至高无上”的观点。

②英国作为宗主国对殖民地立法的审查制度。

(2)法国

认为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元老院又有“护宪元老院”之称。法国1799年宪法在设立元老院制度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宪法上规定违宪审查制度。

(3)美国

认为近现代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在制宪时,曾就违宪审查权归属问题进行过激烈的辩论。由于种种原因,宪法就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法律的先例,以判例的形式对此悬而未决的宪法问题作出了解答,开创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3.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

(1)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保证宪法秩序。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的概念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

(2)社会主义国家最高代表机关的这种地位意味着:

①其最有资格和能力去审查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②其拥有违宪审查权也是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需要。

③其他国家机关基于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地位上的差异,不可能行使违宪审查权。

2.司法审查制

(1)司法审查制的概念

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2)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要根据

①对立法机关不抱绝对信任的政治理念;

②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保护少数的政治理念;

③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下法院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的需要;

④“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

⑤司法机关的特性;

⑥自由放任主义原理。

(3)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特色

①附带的案件审查;

②适用司法审级制度;

③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④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

⑤普通法院奉行自律原则。

3.宪法法院审查制

(1)宪法法院审查制的概念

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2)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本原因

①在“议会万能”神话破灭以后,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接受违宪审查的情况下,由其自我审查已成为不可能;

②传统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心理;

③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预立法权的行使的政治心理;

④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法律传统。

(3)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色

①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

②适用一审终审制;

③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④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法国违宪审查体制的产生和发展的阶段

①排除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②第四共和国的违宪审查体制;

③第五共和国的违宪审查体制。

(2)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不仅是违宪审查机关,还具有与之相联系的职权:

①违宪立法审查权;

②立法事项与命令事项的确定权;

③有关选举事项的裁决权;

④接受有关总统的重要问题的咨询的权力。

三、中国的违宪审查制

1.中国违宪审查体制沿革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仍然采用最高代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现行宪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了现行的富有特色的最高代表机关监督制。

2.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1)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2)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目标。

(3)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对象。

(4)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违宪审查主体。

(5)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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