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自律性组织。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二章经营回收管理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化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公司、回收站(点)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回收利用网络。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站、点(包括收购站、收购点、收购亭,下同)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协同城建、城管、工商等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第九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须持有苍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颁发的《苍山县废旧物资市场准入证》、《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苍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颁发的《苍山县废旧物资流动人员收购证》;

从事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企业在取得经营资格后,须到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行规范管理,网络经营。全县各回收站、点的回收物品一律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公司统一分捡、加工、调拨、销售。再生资源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五)符合《苍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要求;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苍山县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公安部门备案等证件齐全;

(七)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八)三分之一的职工持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

各乡镇及社区要设再生资源回收站,千人以上的村设一处回收点。站(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本着与城乡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社区管理相统一,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回收站、点;

(二)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

(三)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有《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五)从业人员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

居民小区应设置收购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

(二)营业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统一样式、统一制作门牌标识;

(四)收购的废品日收日清,不准过时堆放。

第十一条除统一设置的回收公司和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点。任何回收企业和个体回收户,不准随意购买拆解机动车辆。有报废机动车辆需要拆解的,一律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公司验证手续合法后,交给有拆车资格单位进行拆解。

第十二条对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实行“八统一”、“四规范”管理。即: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培训发证、统一服饰标志、统一指导价格、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车牌编号、统一网络标识、统一规划收购区域;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地点和范围。流动收购的废旧物资须送交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或收购站(点),由县再生资源总公司统一分捡、加工、调拨、销售。

第十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由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格证的企业收购,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四条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练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五条凡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取得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办理各种证件后须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人,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铁路、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具备条件的还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三章综合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县、乡(镇)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对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可以优先列入县、乡(镇)级科技计划,并给予经费扶持。

第二十一条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再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可再生品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开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在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

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再生品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提倡企业自行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回收企业交售。

第二十四条县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对环境效益显著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减免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用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设置收购站(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违反第九、十条规定的,无市场准入证和流动人员收购证等证件,擅自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回收站(点)的,坚决予以取缔;私收、拆解车辆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罚;造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不符合统一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等

部门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没有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禁设地点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非法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摘 录) (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近几年,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局部范围内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偷盗、破坏生产设备和通讯设施的活动比较猖獗,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为了统一政令,尽快扭转当前的混乱状况,调动再生资源企业的积极性,把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工作搞得更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的概念 再生资源,这里主要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其中包括企事业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二、关于加强废金属市场的管理 废金属是国家重要再生资源。为加强废金属市场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同志的多次指示精神,从大局出发,相互配合,通过综合治理,坚决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中的混乱现象。为此,特作以下规定: 对国内紧缺的废金属,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废钢铁和废有色金属出口的规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出口。 三、关于积极组织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 各回收企业要树立“服务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克服和纠正“重大轻小,重新轻旧,重企业回收,轻社会回收”的倾向,在积极收购废金属的同时,也要积极组织其它再生资源的收购,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部门非常需要,但价值小、利润低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再生资源品种,更应千方百计组织回收。各收购网点和回收企业,不得随决更改收购的品种或拒绝收购应该收购的品种。 各经营单位应努力扩大再生资源的利用,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就地组织再生资源的分类加工,提高加工质量。交往钢厂的废钢铁中,要严防爆炸物、危险品混入。利用单位要克服“重新料、轻废料”有倾向,充分利用可以代替新料的再生资源。 四、关于再生资源企业的税收政策 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应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加工再生资源所得的纯收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从一九九二年起三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上述企业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 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 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 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

【工作总结】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总结 近日,淄川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废品收购点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全区统一分工部署,区经信局负责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废品收购点的依法取缔、责令搬迁工作。 区经信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同时组织相关科室对各镇、办、开发区废旧经营点进行了摸底、调查、督导。下一步工作中,区经信局将按照区政府对废品收购点专项治理方案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坚决清理、取缔区内各种不符合要求的废品收购点,做好有关废品收购点的备案登记工作,对未备案的废品收购点依法或将进行处罚。 开展废品收购点专项治理工作,将对进一步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秩序,改善城市风貌,提高城市品味,给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区长批示,区商务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结合《北京市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化发展的 一、×××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现状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情况 我区目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企业有50多家。其中:较大型的企业有6家:元盛天鸿公司、星宇公司、安之洁、广学金、西部强龙、海泰京安。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5个街道(社区)的辖区范围内。×××区再生资源主体回收企业和较大型的回收企业的回收量大约占全区回收总量的40%,其余都被各类小型企业和个体户占有,零散个体回收占有较大比例。 (二)社区回收站点情况

×××区共有141个居民社区。20**年至____年,再生资源主体企业完成了100个社区回收站点的规范建设,主要分布在等街道的部分社区。 (三)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情况 近几年,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被拆除或停业。目前,海泰京安科技发展有限承担着×××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北京海泰京安科技发展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该公司于20**年3月与北京景阳天昊投资管理公司、首钢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15年和8年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在原首钢料场共同开发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该项目占地总面积250亩,北京景阳天昊投资管理公司占有土地110亩,首钢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占有土地140亩。该地块位于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规划的第7#用地,用地性质为F类多功能用地、道路用地及绿地。按照首钢的总体规划,该地块最早也要在20**年或以后才能开发建设。(规划用地性质图及协议书附后) 该企业总体项目分二期进行建设,一期项目已投资____多万元完成了2万平米再生资源规范市场的建设并投入使用,二期项目预计投资2500万元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将于20**年11月建设完成。 二、×××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意见 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确保城市安全、树立城市形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将其列为____年为群众办实事的第34项并对各区县提出了工作要求。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切实建设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产业化发展,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

池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八条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

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 靖江规范城区废品回收 连日来,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加快推进城区废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在靖城街道的各社区(村)试点建设标准化废品回收网点,并在靖城街道光明村二组、站前路南侧加快推进废品分拣加工中心建设。 靖江市废品回收点分散,且环境面貌较差,一直存在占道经营、脏乱差等问题。 为着力解决城区废品回收市场“散、乱、脏、差”状况和安全隐患,规范废品回收市场行为,加快废品回收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近日,靖江市区政府出台《靖江市城区废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该市在靖城街道先行试点,力争用1至2年时间,通过市场化手段和行政推动、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形成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为龙头、以分拣中心为载体、以社区收购网点为终端的城区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有效改善城区废旧物资收购“脏、乱、差、散”状况。 每个社区设1个废品收购点 设立标准化废品回收网点,是该市改善城区废旧物资收购“脏、乱、差、散”状况、建立城区再生资源经营网络的关键一步。 为保护环境、方便居民,该市城区回收网点原则上每个社

区(村)设立1个。 根据布点方案,先从现有废品收购点中筛选,对证照齐全、依法经营、愿意承担收购职能、严格执行统一解交规定、服从考核管理的废品收购点进行达标改造,纳入全市统一的网络体系,由靖江市市场监督局核发执照。 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主任卢杰介绍,目前,靖城街道已初定辖区各社区(村)废品回收网点选址。 确定后,这些网点将进行标准化建设,统一制式、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这些回收网点不能占道经营、影响居民生活,要做到不焚烧、不拆解、不污染周围环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每天17∶00前(夏季延长至18∶00)必须及时将所回收的物品妥善整理,及时通知分拣中心或具有中转功能的网点上门清运,做到“日清日洁”。 社区废品回收网点均以居民生活性废品为主进行收购,主要为废纸板、废塑料、废旧家电等生活性日常废品,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与废旧商品的再加工。 专业公司经营分拣业务 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2012年兴办再生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在靖城街道光明村二组、站前路南侧建设占地面积约90亩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已陆续吸纳数十户废品收购户入驻,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重庆市商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 ( 点 ) 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 ( 统一规划、标识、着 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 ) 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 回收站 ( 点

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回收站 ( 点 ) ;乡、镇每 25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回收站(点) 。 第四条 回收站 ( 点 ) 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平方米,门面招牌采 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 回收站 ( 点 ) 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 ( 点 ) 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 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 ( 点 ) 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 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 ( 点 ) 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 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 保证社区回收站 ( 点 ) 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 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 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 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 市场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 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市场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集中治理废弃物排放,消除二次污染。 第四条 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 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集约用地。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制度建设方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制度建设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 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力争在20XX年上半年完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辖区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交易,主要品种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二次污染。 二、建设任务 云龙我处将整合、改建、新建社区回收点7个。社区回收点按照1—2万人居住人口设置一个回收点的原则,根据我处人口分布情况,共设置回收点7个,具体空间设置在调查研究后确定。 三、建设和改造模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采取“政

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运作。承建分拣中心的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原则上亦由其整合建设和改造提升,并按照“七统一”标准实施经营管理。同时,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建设。 四、申请奖励 根据各个社区项目建设及投资情况,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申请奖励。 五、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制定下发《区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召开推进会议。 2、第二阶段:办事处招商科对辖区进 行了摸底排查,已有3个再生资源回收点。 3、第三阶段:完成回收网点的清理整 顿工作;今年我辖区回收站点任务数7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基本达到“七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全面完成体系建设和改

造任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部达到“七统一”标准。 5、第五阶段:办事处领导小组对承建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使辖区改造和建设项目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办事处副书记任副组长,办事处城管、环卫、综治、民政、安监等各科室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子房办事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招商科,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监管的牵头及综合协调工作。 2、加强日常监管。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及要求,全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监管力度。 3、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海报、传单等各种手段加强宣传,增强辖区居民及企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

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日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

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

中国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现状及前景展望教学总结

中国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现状及前景展望 一、中国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利用现状 随着我国有色金属生产和消费水平的提高,社会上可用的废杂金属的积蓄量也不断增加,利用好这些再生资源,不仅可以提高有色金属资源利用率,而且能够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宝贵的金属资源,对创建社会文明和进步起到积极作用。另外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用一点就少一点,而且我国又是有色金属资源短缺的国家,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显得特别重要。 世界工业发达国家对再生资源利用相当重视,认为是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近10年来世界再生铜产量已占原生铜产量的40- 55%,其中美国约占60%,日本约占45%,德国约占80%。世界再生铝产量也占原生铝产量的35- 50%,其中美国约占50%,日本约占90%,德国约占45%。世界再生铅产量也占原生铅产量的40- 60%,其中美国约占75%,日本约占60%,德国约占55%。锌、镍、镁、锡、锑等再生资源也得到不同程度利用。 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废石和尾矿,数量巨大,不加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将造成严重危害。有色金属冶炼厂排放烟气,不仅量大,而且危害严重,目前已引起各国政府高度重视,二氧化硫烟气普遍用于制造硫酸,先进国家回收利用率已达到95%以上,经济效益十分可观。世界各国循环利用工业废水有严格要求,工业化国家废水利用率已达到90-95%,还注意把数量巨大的废石、尾矿、难利用矿石变废为宝,使其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近几年再生有色金属的回收网遍布全国,还从国外大量进口废杂金属,废杂金属回收利用产业蓬勃发展,涌现出再生金属企业5000多家,收集、回收、加工、经营形成了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再生金属利用中心。 1.再生铜 废杂铜回收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由于铜加工企业成材率比较低,一般综合成品率只有60- 70%,废料量很大,这部分废料在中国普遍返回生产系统循环使用,而工业发达国家却打包出售,自己处理较少。二是社会积蓄的废杂铜,这部分是国内回收的重点。目前全国再生铜企业约有3000多家,主要是中小型企业,以民营为主体,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废杂铜收集、拆解、分类、冶炼、加工和销售。最近几年,再生铜产业发展迅猛,废杂铜进口量巨增,企业规模也有不断扩大趋势。目前再生铜产业主要分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这些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也是铜资源最紧缺区域,但却是我国铜需求和铜加工业最发达的地区,目前全国80%的铜加工厂集中在这里,每年回收利用了全国75%的废杂铜,并已形成了从回收、进口拆解、拣选分类、加工利用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并形成广东南海、清远,浙江台州、宁波、永康,天津静海等地,以进口废杂铜为主的加工利用地区,及山东临沂、湖南汩罗、河南长葛、辽宁大石桥等地,以回收国内废杂铜为主的集散地20多处。 目前国内废杂铜回收量没有统计数据,我们按国际上一般回收水平估算(按当年精炼铜产量40%计算)。 近几年利用废杂铜原料生产精炼铜企业逐渐增多。首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的贵溪冶炼厂,2004年该厂生产41.5万吨电解铜中就包括再生铜15.8万吨,大量使用进口紫杂铜作原料,处理工艺简单,不需扩建投资大、工艺复杂的熔炼系统,这是多快好省的举措。其次利用废杂铜生产电解铜2万吨以上企业还有6家,依次是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昌铜业有限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广州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升有色集团公司。中小型再生铜冶炼厂也不少,约占全国再生铜产量60%左右,但这些企业规模小,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差,产品质量和金属回收率不高,环境污染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废家电回收拆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防火管理制度 (1) (一)防火管理制度 (1) (二)防火组织管理制度 (1) (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2) (四)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3) (五)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 (六)防火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4) 二、防盗管理制度 (2) (一)防盗管理制度 (2) (二)防盗责任人制度 (3) (三)现金及票证管理制度 (3) (四)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4) (五)防盗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4) (六)财物失窃应急处理办法 (5) 三、露天货场安全管理制度 (6)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6) (二)设备设施管理 (7) (三)值班巡逻制度 (7) (四)安全检查制度 (8)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9) 1、总经理安全职责 (9) 2、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9) 3、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0) 4、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1) 5、班组长安全职责 (12) 6、工人安全职责 (12) (三)安全操作制度 (13) 1、电视机拆解线安全操作制度 (13) 2、电冰箱拆解线安全操作制度 (15) 3、洗衣机拆解线安全操作制度 (16) 4、空调拆解线安全操作制度 (17) 5、电脑主机拆解线安全操作制度 (18) 6、二次拆解(压缩机、电机、线路板)安全操作制度18 7、设备检查、维修与保养 (19) (四)安全检查制度 (20) 1、任务与要求 (20) 2、形式与内容 (20) 3、整改 (21) (五)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22) 1、事故报告程序 (2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行动方案(2016-2018年)》,紧扣“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的“国家命题”,本土网围绕自身农村电商布局,积极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集中投入城乡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等有益的项目和领域。 其一,是充分结合本土网的500家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站网,在每个乡、镇、村设立了“回收网点”,并配置自助回收设施、建立回收物流信息系统。落实对城乡再生资源(如高分子有机废弃物、再生纸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废铁、废铜、废铝等)的统筹管理和回收经营,普及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并变废为宝,创造经济效益。 其二,本土网与孝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湖北和天下循环经济产业园三方合作,将孝南区各村级回收网点的“再生资源”与湖北和天下循环经济产业园进行业务对接,一是提供收购价格指南,二是将各网点的再生资源废弃物,集中回收到湖北和天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东山头市场),然后进行分拣和加工,后销往各生产厂家。值得一提的是,本土网开发的“循环经济统计与废弃物交换平台”,也可以实现信息互动和在线交易,网友们可以在上面发布关于废钢铁、废有色、废塑料、废纸、废橡胶、报废汽车、废电器、废油、二手设备、加工设备等各类再生资源的供应、求购资讯,直接在平台上就可以完成购买和电子交易。 其三,是回收体系的完善,通过供销社系统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自身乡镇村各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体系结构,构建全面覆盖市县区到城镇乡的网格化回收体系,在城乡垃圾就地分类、再生资源

回收、循环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美化环境、绿色环保等多个方面,都起到了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村居民美化居住环境、提高资源节约集约水平的良好作用,真正做到了“靓丽乡村、美化家园”。 在发展战略思路上,本土网重点创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建立集生态环保、城乡发展一体化、节约集约、再生资源回收于一体的“循环经济”平台,及时将循环经济信息及废弃物交换信息,统计并收录到本土网电子商务网站平台,通过设立再生资源统一管理、销售的电商平台,实现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在线销售。 结合孝南区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再生资源等现实情况,本土网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包括区各乡镇村级回再生资源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点的布局及要求。可以说,回收、加工、利用三环紧扣。本土网不仅积极参与“美丽孝感?清洁城乡”的建设活动,为真正构建市县乡村四级互动出力,更是利用高效、生态环保、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绘出了蓝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7年第8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 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公安部部长:***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 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 (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模式探索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模式探索 万玉良$,王岩! ($%辽宁省商业厅市场建设处,辽宁沈阳$$""""; !%辽宁华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鞍山$$&""") 摘要:在简要分析了我国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状况的基础上,以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建立为例,从人文环境、市场定位、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论述了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并提出“绿色拆解产业链”形成的必要条件和建议。 关键词:再生资源;废弃电器;产业链管理 我国自解放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一度建立起相当完备的国有废旧物资再生利用体系。但是,这一体系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受到极大的冲击,代之而起的是大量私营中小企业进入这一产业领域。 以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与拆解为例,造成我国目前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比较混乱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行各业对各种基础材料的需求急剧增加,而国内资源严重短缺,矿产资源的保证度不断下降,从而促进了国内再生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的蓬勃兴起。电子废弃物是最具代表性的可再生资源富集体,其中许多可以再生利用的材料,由于缺乏技术和知识而未能被综合利用,个体收购者取出其中可以卖钱的塑料、废铜、废铝、铁件之后,其余均当作垃圾随意丢弃,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现象日益突显;另一方面是废物回收的责任、拆解利用应遵循的规范、对无利用价值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一些激励政策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对政策的激励对象以及激励的方式缺乏科学的研究,加上有些地方对国家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从而挫伤了企业资源再生利用过程中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的积极性。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带有社会公益性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网络建设、加快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宣传培训,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面前的一项战略任务。 在一个新兴产业—— —电子废弃物绿色拆解业正在崛起的现阶段,研究探索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企业竞争的新模式,即加强电子废弃物绿色拆解与资源再生利用产业链管理,并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对各种资源要素进行优化重组的可行性,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出可资借鉴的思路是必要的。 $废弃电器回收市场了望 $%$国际市场如火如荼 !"世纪’"年代,发达国家迫于资源环境危机,开始大力发展资源再生产业。巨额资金的投入、优惠政策的导向、前沿科技的支持,使其成为举世公认的“朝阳产业”,再生资源产业在发达国家被称为“第四产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经济繁荣昌盛时期,再生产业支撑着基础工业的原材料供应、物资调剂和承担着大批的低文化民众的就业问题。这些都为废旧家电的资源再生利用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电子垃圾中蕴藏很多宝贝,其中贵金属就有

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经资源〔2009〕7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局、环保(分)局、建设(分)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好我市全国24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与自治区经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经资源[2007]52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与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污染废物以及进口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另有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化肥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建筑废弃物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报废设备。

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邢台恒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企业治理制度汇编 版次/修订状态 A/4 批准

年月日公布年月日实施

目录 一、职员守则 (3) 二、人资治理制度 (4) 三、办公室治理制度 (18) 四、财务治理制度 (21) 五、采购治理制度 (29) 六、信息监控室制度 (30) 七、信息扫描站点制度 (31) 八、摄像头清洗制度 (31) 九、外来车辆出入厂制度 (32) 十、仓库工具治理制度 (32) 十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34) 十二、仓库保管制度 (37) 十三、保安治理制度 (40) 十四、职员食堂治理制 度 (43)

十五、车队治理制度 (46) 十六、会议治理制度 (48) 十七、质监治理制度 (49) 十八、安全治理制度 (51) 职员守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障公司职员权利,特依法订立本规则。凡本公司职员,悉依本规则执行。 二、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正式受雇于本公司从事工作获得酬劳之专职人员。 三、本公司若有特定性之工作人员,其治理制度依公司规定,相关福利依合约另定之。 第二章职员差不多行为准则 一、遵守厂内各项规章制度及命令,服从各部门主管的安排及监督。 二、爱护公司荣誉,不得有损害公司声誉、向外泄漏公司资料、败坏公司形象等行为。

三、遵守上下班时刻,不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刻不得作与工作无关之事和吃零食。 四、遵守操作规范,保证生产安全,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事故或导致公司 经济损失,一律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可私自动用他人工具及私人用品。非公司指定之 机台操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机器。 六、爱护公司资财、设施,不得借故损坏,不得窃取公物。 七、门禁时刻外出及车辆携带物品出厂,需有放行单。 八、在厂区内按规定穿着制服,佩带识不证。 九、职员在上班时刻里有紧急情况需会客,应向主管报告并在会客室为之, 一律不得私自带领外人进入车间或办公区内。 十、全体同仁应注重道德修养,同事间应通力合作,互敬互重、互相关怀充分发扬团队精神。 十一、不得造谣惑众,扰乱人心,不得聚众闹事、戏闹和互相斗殴。 十二、厂内不得携带、收藏和违章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 1.2项目概况 (4) 1.3结论和建议 (7)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10) 2.1项目背景 (10) 2.2项目建设必要性 (13) 第三章市场需求分析 (22) 3.1再生资源行业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 (22) 3.2再生资源行业前景广阔 (23) 3.3项目建设的优势分析 (26)

第四章建设条件 (29) 4.1场址所在地位置现状 (29) 4.2场址建设条件 (29) 第五章项目建设总体规划方案 (32) 5.1项目建设总体规划思路与目标 (32) 5.2规划依据及原则 (33) 5.3项目总体规划方案 (34) 第六章环境保护 (48) 6.1环境保护标准 (48) 6.2环境现状 (48) 6.3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49) 6.4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51) 第七章资源节约 (52) 7.1国家节能的相关法律及设计规 (52) 7.2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 (52)

7.3项目的节能降耗措施 (52) 7.4资源循环利用效果分析 (54)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55) 8.1劳动安全卫生 (55) 8.2消防设施 (56) 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58) 9.1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的依据 (58) 9.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58) 9.3工程招标 (60) 第十章项目组织管理与运作模式 (61) 10.1项目组织管理 (61) 10.2项目运作模式 (63) 10.3项目宣传和招商引资 (65) 10.4人力资源配置 (65) 10.5员工招聘和培训 (66)

第十一章项目总投资估算 (67) 11.1项目总投资估算的依据 (67) 11.2编制围及方法 (67) 11.3项目总投资估算的原则 (67) 11.4项目总投资估算 (67) 11.5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 (74) 11.6资金使用和管理 (74) 第十二章项目财务评价 (75) 12.1项目评价的依据 (75) 12.2项目经营与收入预测 (75) 12.3项目经营成本预测 (76) 12.4流动资金 (77) 12.5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78) 12.6清偿能力分析 (78) 12.7不确定性分析 (78)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本社下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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