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4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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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配置基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体规划和要求,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多元化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储备管理体系,广纳贤才,知人善用,为员工提供发展平台,增强发展活力,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严格遵照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强化员工培训教育,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分配制度;落实社保政策,建设和谐企业。使人力资源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并突显其关键性作用。

第四条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变

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配套管理程序和执行措施,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人力资源配置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的总体原则是:多渠道培养吸纳人才,多层次满足企业需要,科学定岗定员,及时补充缺员,合理裁岗裁员,选好管理人员,精干生产人员,重视技术人员,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公司推行新的劳动用工制度,以无固定期限劳动用工为主,以固定期限劳动用工为辅,以临时聘用作为调剂,通过无固定期限合同工来稳定职工队伍,通过固定期限合同工来满足公司一定期限内劳动用工需要,通过聘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来顺应公司全面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调整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公司员工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1、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利用公司的资产优势,广泛招聘和吸纳与产业相关的优秀人才,通过参加高校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尽可能多接收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安排合适岗位,精心培养,为企业创新发展储备高素质人才;积极与相关部门和院校联系,采用“单独招生”或订单式培养等方式,选送委培采矿、通风、安全、地质、化工、热能、建筑、

财会等专业人员,使之成为有用之才;做好新工培训、特殊工种培训、全员培训等各种内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素养、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岗位技能。

2、员工录用一律采取先试后聘的办法。即先签订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合格者,不予正式录用。

3、继续实行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制度,以提高在职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效率。

4、完善工人技术等级制度。做好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技术等级差别待遇制度。

第八条完善内部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备案和外部人力资源信息对接工作,形成人力资源统计辐射性网络,满足公司调配人才的需要。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人员需求计划,计划应有所需岗位人员的基本要求,比如专业、学历、技术要求等,有推荐人选的附其基本情况和考核情况等。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安排、调配,临时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第十条科学合理地进行定编、定员,压缩辅助岗位富余人员,充实生产岗位,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各部门、基层单位每年年度将下年度定岗定编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根据核定的计划,合理调配人力资源。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一线工人向二、三线倒流,生产单位员工向辅助单位流动。本人因伤病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出具相关材料,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属于无法从事原工作的,方可调离原岗位。

第三章劳动力管理

第十二条完善“以效定编、以编定岗、以岗定资、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的管理机制,做到“不留一个懒人,不养一个闲人,不亏一个能人”。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以人力资源开发为主的动态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竞争机制。

第十四条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公司每年年初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和《工人技工聘任管理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工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可对员工实行末位淘汰,被淘汰的员工转入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培训(人事关系仍留在原单位),一个月为一个培训期。培训合格后回原单位试用,但原则上不允许一线员工向二、三线倒流;培训不合格的继续培训一期;经过两期培训仍不合格者,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

第十六条继续整顿劳动用工秩序,清理冒名顶替或长期旷工人员,每发现一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元罚款,对当事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企业内部员工退职、退养管理办法》实行员工内部离岗退养制度。

第十八条各生产矿井采掘一线的农民合同工连续从事井下工作不得超过八年,超过八年的要及时清退,严禁超年限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下属单位根据本办法,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自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附:彬煤公司新招员工试用期满鉴定评价表

彬煤公司新招员工试用期满鉴定评价表

单位:日期:年月日岗位

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转换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严肃劳动纪律,强化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活力,适应公司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树立“管理科学,企风纯正,行为规范,高产高效”的形象标准,使公司的管理制度向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迈进,根据国家、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人力资源管理第三条严肃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员工因病、因事外出(包括公出)必须按照部门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考勤的原始记录必须严格保管,建立个人出勤、考勤登记、记录台账,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报酬和处理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依据。

第四条培训员工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意识,树立员工爱岗敬业、勤俭节约的奉献精神,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若出现下列情形,按对应条款处理:

一、上班迟到、早退者,每查处三次,扣一个工作日

工资。

二、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上网打游戏、聊天,干私活等,一经发现,扣除当日工资,并罚款100-200元。

三、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斗殴者,按旷工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旷工者进行批评教育,根据事由情形分别责令其写书面检查或扣发日工资。连续旷工达到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以上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按照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规范请销假管理,对未按程序请假或请假未批而擅自离岗者,或请假期间发现从事约定的《劳动合同》中禁止或《员工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的第二职业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全体员工应服从公司行政管理,服从领导安排,坚守岗位,搞好本职工作。若出现以下情形的,视其情节按照相应条款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不执行上级指示,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操作,发生此类情况责令离岗接受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停发工资。培训期满,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恢复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继续进行培训,培训仍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门可解除劳动合

同。

(二)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者,责令停工检查(停工时间不超过十天),检查期间停发工资,观其思想认识觉悟程度恢复工作。对于影响面大,性质恶劣,思想认识觉悟低,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年终考核不合格者,不胜任现职和末位淘汰者,不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变者,予以调岗、停职培训、停工检查等处分,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对于以下几种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进行经济处罚。

一、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使用设备,或者违章指挥,使员工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工作无责任心,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挥霍公司财产,内外勾结,损公肥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虚造购买计划,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

四、蓄意破坏生产设备或机器配件等其它恶劣行为;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隐瞒事故发生真相或转移事故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和被处以罚款外,并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直至撤销其领导职务。

其中造成1000元-5000元损失的,罚款200元;造成5000元以上不到10000元损失的,罚款500元;造成10000元以上不到20000元损失的,罚款1000元;造成20000元以上损失的(含20000元),罚款2000元。关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由公司相对应主管部门会同损害人所在单位负责联合认定。罚款的同时也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员工辞职必须递交个人《辞职申请书》,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报请公司审批同意,批准后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未经公司批准自行离岗离职的人员按旷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和工作失误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条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自审判机关公布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及原则

第十一条违纪处分本着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的员工,要从严处理。处理程序应严格规范,在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被处分人申诉

或申辩,保留记录不同意见,同时做好被处分者的思想教育工作,力争使其心服口服,吸取教训,起到警示其他员工的作用。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对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须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提出,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经工会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照岗位发给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经民主评议合格者,恢复为正式员工;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按照其所在新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六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期限,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在30日之内处理完毕。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必须填写《员工奖惩情况登记表》,并经本人签字后与处理文件一同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入档。

第十八条在批准员工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向公司劳动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逃避处罚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文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附:1、彬煤公司员工奖惩登记表

2、彬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彬煤公司员工辞职申请书

彬煤公司员工奖惩登记表

彬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彬煤公司员工辞职申请书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及科技兴企、人才强企战略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人员是指在管理岗位上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党群工作管理和专业技术管理并能够胜任管理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聘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杜绝任人唯亲,真正做到好中取优,择优录用,讲求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管理人员聘任条件

第四条根据公司管理人员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发展要求,参加竞聘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且在岗位编制许可的情况下,方可竞聘。因用人单位确需,本人工作能力突出,也可破格聘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3、热爱煤炭事业,热爱企业,具有一定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4、班组干部,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区队以上管理干部,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5、各级管理干部应当具有相应管理岗位必须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管理人员聘任程序

第五条公司机关及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有编制、有定员、有岗位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批准的定岗定员方案及聘任条件,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开展聘任工作:

1、公司中层管理干部。根据考核依据,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双代会”聘任;

2、班队以上管理干部。根据定岗定编方案,由各基

层单位办公会议研究聘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由竞聘人员述职答辩,评委现场打分,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人力资源部发文聘任;

4、各基层单位机关管理人员。由各基层单位组织,竞聘人员述职答辩,评委现场打分,经所在单位办公会议研究聘任,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六条坚持竞聘结果公示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公示期间来电、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对群众意见大的人员,要进行深入考察,确实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予聘任。

第四章管理人员考核

第七条管理人员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方式分为述职总结、民主测评、考评领导小组认定相结合三种形式。

1、述职总结。管理人员要对年度个人工作情况进行述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考评领导小组存档。

2、民主测评。员工以无记名划票方式,对管理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类别。

3、考评领导小组认定。考评领导小组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述职情况、民主测评结果等,对其进行工作认

定。

第八条考评领导小组认定的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将作为管理人员奖励、升职、降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人员解聘

第九条管理人员实行年度岗位聘任制,在聘期内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对管理人员的聘任。

1、所聘任管理人员在聘期内,不能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2、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累计3个月不能正常工作的;

3、违法乱纪或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

4、聘期内被开除、劳教以及判刑的,管理人员身份自动解除;

5、单位处于法定整顿期间和遇到机构调整及人员精简;

6、本人要求辞聘、请长假、脱产学习和应征入伍的;

7、劳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4级,或因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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