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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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知识点

婚姻关系知识点

一、关于诉的分类

1.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为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2.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婚姻有效或者无效,为确认之诉。

考点延伸

如果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首先得确认婚姻关系有效,故在形成之诉或者给付之诉中有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但只要原告提出了变更或者给付的请求,就一定是形成之诉或者给付之诉,而不再是确认之诉。因为确认之诉中只能有确认的请求,不能有给付或者变更的请求。

二、关于公开审理制度

离婚诉讼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

考点延伸

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商业秘密。

不论是否公开审理,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三、关于管辖

1.原告就被告:双方均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1)一方离开住所地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当然,离婚诉讼也好,确认婚姻关系效力也好,均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故被告不在中国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关于代理

一般案件有了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再出庭,但离婚案件有了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外,仍应当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五、关于证据与证明

在离婚诉讼中,有关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且不适用自认制度。

1.自认的范围: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注意:仅仅是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并非所有与身份有关的案件都不适用自认制度。

例:张三起诉李四离婚,李四承认存在婚姻关系,承认有出轨行为,承认儿子张小三是自己与前男友王某所生。以上事实能否适用自认?

分析: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儿子张小三是否是自己与王某所生这两个事实均属于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但是是否出轨的事实则属于与身份无关的事实,可以适用自认制度。

故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有些事实与身份有关,不适用自认制度但有些事实与身份无关,可以适用自认制度。

2.调查取证: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故在离婚诉讼中,关于身份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且不适用自认制度。

考点延伸: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无需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作出说明即可。而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则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正常质证。

六、关于送达

直接送达可以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

但离婚诉讼不能将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案件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七、关于调解

1.离婚诉讼应当先行调解;但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能调解。

故离婚诉讼本身可以调解,仅仅是其中涉及婚姻关系本身有效、无效等身份关系的确认内容不能调解。

2.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如下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生效的案件。

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下情形可以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2)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后要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娜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据此制作判决书。

八、关于普通程序

1.一事不再理制度

一个案件经过法院实体处理结案后,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

(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减少费用的,法院作为新案件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故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即离婚没离成的),原告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即:

①原告在6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

②原告6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再次起诉;

③被告可以随时起诉。

2.缺席判决

一般而言,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案件按撤诉处理;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案件缺席判决。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法院均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即缺席判决。

3.诉讼障碍

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诉讼中止,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

但离婚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诉讼标的即告消灭,且不能继承,故应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考点延伸: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

(3)离姆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货、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判决的宣告

离婚诉讼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九、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故离婚诉讼属于人身关系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十、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

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故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对其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内容不允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注意:并非对离婚诉讼的生效判决不允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因为离婚诉讼的判决中涉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也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对于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涉及当事人再婚的权利,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与再婚无关,可以对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一、关于第二审程序

1.上诉的对象

以下情形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1)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外)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5)小额诉讼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审终审;

(6)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得上诉,一审终审。

注意:仅仅是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如判决确认婚姻有效、无效)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离婚诉讼不属于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可以上诉。

2.二审的发回重审问题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十二、关于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注意:不能表述为“离婚诉讼的生效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为离婚诉讼的判决包括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涉及当事人再婚的权利,不能再审;而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与再婚无关,可以申请再审。

十三、关于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有效、无效或者解除的,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考点延伸: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婚姻与家人关系测试1答案

距考试结束还有:000天00小时50分23秒 婚姻与家人关系y 过程性评测 判断题:6道,每道5分,总分30 1.婚姻家庭咨询师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对求助者进行指导,可以使用“你应该……”的言行,这是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 正确 错误 2.亲本投资理论认为择偶是根据投资来选择的过程。 正确 错误 3.事实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正确 错误 4.爱情、婚姻和性生活三者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不同。 正确

错误 5.一般认为女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5-29岁,男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5-35岁。 正确 错误 6.夫妻平等包括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的平等等方面。 正确 错误 1.根据研究发现,促成外遇的主要原因是()。 孤独感 单调的生活 猜忌和误会 追求刺激的心理 2.关于“相似性或一致性”理论的说法正确的是()。 完全先赋的因素指的是宗教、文化对人的影响和塑造。 价值观指的是个人的择偶观念、行为,强调个人的社会属性 个人层面主要是指个人受种族和民族的影响

该理论包括三个层面:完全先赋、价值观、个人层面 3.以下关于婚礼的说法,正确的是()。 婚礼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举行婚礼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礼只是一种民间习俗,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婚礼都可以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4.以下关于结婚年龄的表述,正确的是()。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1周岁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19周岁 男性不得早于25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5.以下对一夫一妻制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只能受到道德谴责 以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再行结婚,构成重婚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未婚者、丧偶者或离婚者 6.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凡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免费在线作业答案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人工生育子女 答: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成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涉外婚姻 答:涉外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家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狭义的涉外婚姻,仅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依据我国的法律结婚、复婚或离婚。 婚姻家庭法自考试题 3、诉讼离婚 答: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4、包办婚姻 答: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答: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 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2、民族婚姻家庭特征。 答:民族婚姻家庭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 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 (二)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三) 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 (四) 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答: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 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我国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相关案件。在诉讼中,一般由生母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两性情感之性与情

婚姻两性情感之性与情 有的说越来越有精神,有的人说累了,这就是你的选择。你是抗拒的、封闭的,还是接受的,这很重要。就像那花朵一样,没有开放就不会真正绽放。 花朵就代表雌性生殖器,任何东西都要绽放,否则没办法繁衍。我们吃的东西都是精子,只有那个东西种在地上才能长出来,这世界就是这么奇怪。最近都谁感冒了?感冒的人,一定没谈恋爱,谈恋爱的人身体都是很棒的,但智商都很低。恋爱时处在癫狂的状态,可以不吃饭、不睡觉,也不会感冒。这时候如果让他做数学题,每道题都会做错,这就是恋爱。昨天我们这么多问题,都跟感情相关,本来不想讲,可是我们在这方面又是疑惑的。当你们真正了解了婚姻的时候你就不想结婚了,当你真正通晓了人是怎么回事的时候你就不想活了。人就是这样,不了解的时候想了解,了解了之后又觉得索然无味。自杀的人选择自杀是觉得人生没有价值、生活没有意思,了解越多越觉得孤独。对于女人,为什么那么憧憬爱情,爱情其实没有那么神秘,它是给你消除寂寞的。而男人是借助性来消除寂寞,有了性才会有感情。 你们这个年龄应该有朝气,精气神都没有了,你不会有爱情。爱情是精神性的,狂热的爱情就表现为精神病状态,河南一高人说爱情是短暂的精神分裂。我泰安一个道友,听

过我的课讲了一下她的爱情故事,她亲自体会到爱情就是精神分裂,她和老公刚恋爱时爬泰山,两个人不坐缆车要爬上去,男的脱口而出“我背你上去”。那个时候狂热,结果背上去了。五年以后再重游,女的说老公我们爬上去吧,男的脱口而出”神经病才爬上去“。所以,爱情有些时候很害人,越有思想的人越害怕爱情,见到爱情就想跑。 很多哲学家都没有爱情,康德、笛卡尔,一生当中没有恋爱过。凡是追求爱情的女性,没有一个不会受到爱情的惩罚。康德是一个很了不起的人,《康德全集》人手一份,其中一个演员非常漂亮,崇拜康德,写了求爱信。她说你的智慧太伟大了,我这么漂亮,你这么聪明,我们结合之后生出来的后代就更出色了。康德吓坏了,给他回信,我担心智商像你、长的像我就坏了。你怎么能保证一定会生出来你说的那样的孩子呢?她说没办法保证,康德说那我们就拜拜吧。爱情花费时间,很麻烦,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个交易,一旦有了爱情就要有义务和责任。 爱情究竟是什么?你们男孩子没有资格谈爱情,因为不懂爱情,男孩子18岁的时候爱情在脑子里就是性,女孩子才懂爱情。爱情是精神性的,不是生理性的。脑门越大的人爱情越不好,凡是女孩子脑门大的人没有一个爱情是好的,因为太追求爱情了。婚姻是社会性的,违反了规定的规则就要受到惩罚,它必须符合社会法则,而爱情不需要。性呢,

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简论交换条件下的婚姻关系及其契约性质 马晓伟 摘要:文明社会的婚姻关系所表现的契约性给婚姻家庭关系的良好发展埋下了隐患。这也说明了当今社会众多的婚姻关系并非是基于以“感情为基础”建 立和发展的,而是由于婚姻关系中交换条件的存在,因“情感贸易”或“婚 姻贸易”而产生的“贸易式婚姻”。本文意在通过分析现代社会婚姻关系 的社会现象,发现婚姻关系的真正实质性问题,探索、寻求解决现代社会 婚姻家庭关系所面临危机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婚姻关系;契约性质;交换条件;交易成本;“情感贸易”;“婚姻贸易”; “贸易婚姻”;磁链 婚姻关系即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建立起来的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合法偶居关系。随着人类的逐渐远离蒙昧,走向文明、进步,人类的偶居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最初单纯萌动于男女两性结合的人伦之爱和由两性之间的性差别、性吸引、性本能而产生的原始性追逐、性吸引、性依恋、性偶居而逐渐演化为相对稳定的夫妻配偶式的婚姻形式,并慢慢发展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伴随着阶级的出现和社会类型的不断变化,婚姻关系也愈来愈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并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内容。同时,以男女两性单纯萌动的原始性吸引而产生的性结合动因也被婚姻关系的众多社会内容和形式内容所渐渐取代,使的这种结合渐渐成为一种形式。在流于形式的婚姻中,其婚姻的契约性也愈发愈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当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走进文明、进步时,婚姻关系的契约性则更为显现。众多婚姻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下,已基本脱离了原始自然的原生态性人伦之爱,成为特定社会关系交换条件下的契约性结合。这是一个危险的趋势,一定社会关系的变化,必定要引发社会形式的变化,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特别是在特定社会关系交换条件下,婚姻的实质是什么?婚姻关系是否就是一种契约关系?本文将从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关系的实质问题、文明社会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与契约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试图探求、发现当代婚姻关系的实质问题和契约性影响等,寻求解决当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危机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并作一尝试。简论如下:

华师婚姻家庭法在线作业答案上课讲义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题.第11 )周岁。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未满( A.18 B.10 C.12 D.14 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2题2.第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A. 应当知道B. 被继承人死亡C. 继承开始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3题3.第)。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C.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D.C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0 此题得分: 题4.第4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A. 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B. 以个人财产偿还C. D.以共同财产偿还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5题5.第)。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血亲的配偶A. 配偶的血亲B.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66.第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可以恋人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D.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77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 A.化解 B.调解 C.仲裁 D.调和B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8.第8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本人A. B.利害关系人 C.近亲属 D.法定代理人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9题9.第)。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 A.1980 年B.1990C.2000 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D.2010 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1010)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A.大学 B.小学 C.初中 D.高中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11.第2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条件是(

2016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答: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

婚姻的本质

论婚姻的伦理本质 婚姻关系是任何类型的人类文明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任何类型法律所必然调整的对象。正确理解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婚姻关系的逻辑前提,也是使婚姻制度获得职大法律效益的理论基础。 关于婚姻的本质争议很大,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1]: 1 制度说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902年,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彭努尔也解释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消。 2 状态说 认为个人欲将自己至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该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所约束。即婚姻虽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此意思的合致,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使用于婚姻当事人为条件,所以在婚姻缔结后,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夫妻身份。3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独立的意思主体(即夫妻)立于平等地位,且由于当事人自由互惠,而其意思业已合致者,当即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据以约束婚姻当事人。故结婚行为实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异趣。在英美法系中,也采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应该具有民事契约的一般性质。如当事人应该有缔结婚姻契约的能力;有缔约意思;并符合一定的程序。但是一般认为婚姻契约具有特殊性:(1)婚姻应该具备一定的方式或者仪式,国家权力一般进行干预;(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3)婚姻可以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的效果;(4)因为欺诈或者误解导致婚姻无效时,需要十分明确的证据;(5)婚姻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让与;(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 4、合一行为说(2) 在德国,黑格尔在19世纪就认为婚姻行为与契约不同,认为婚姻系伦理关系,为夫妻共同生活体的关系。婚姻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男女合而为一,而扬弃各方的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个新的人格独立者,即为婚姻。它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因为一般契约当事人的人格一直是独立的。日本山中康雄博士认为:身份行为与市民社会法上的契约不同,在本质上无法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身份行为的效果发生的依据并

婚姻法培训教案

婚姻法培训教案 课程名称:婚姻法培训讲义 授课对象:作业站、场职单位 参考资料:婚姻法条例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婚姻法讲义,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以后得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 教学内容: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

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撤销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智慧树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与理》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与理》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 1、下列哪一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重婚 D.为他人的婚姻问题提出建议 答案: 为他人的婚姻问题提出建议 2、下列哪一类人之间不是亲属关系: A.配偶之间 B.血亲之间 C.姻亲之间 D.结拜的干亲之间 答案: 结拜的干亲之间 3、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大强和自己的父亲之间是血亲关系 B.大强和自己的母亲之间是血亲关系 C.大强和自己的孩子之间是血亲关系 D.大强和自己的妻子之间是血亲关系 答案: 大强和自己的妻子之间是血亲关系 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亲属关系的三种类型是: A.配偶

C.姻亲 D.结拜的干亲 答案: 配偶,血亲,姻亲 5、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A.婚姻自由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一夫一妻原则 D.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答案: 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6、下列哪些人之间是因为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A.小美与其婆婆之间 B.小美与其公公之间 C.大强与其岳父之间 D.大强与其岳母之间 答案: 小美与其婆婆之间,小美与其公公之间,大强与其岳父之间,大强与其岳母之间 7、结婚自由不是绝对的。 A.对 B.错 答案: 对 8、父母为子女安排相亲饭局,没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A.对

答案: 对 9、重婚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 A.对 B.错 答案: 对 10、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男女异性之间才能缔结为夫妻。 A.对 B.错 答案: 对 第二章 1、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 A.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B.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 C.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D.男不得早于21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答案: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登记结婚,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属于什么关系: A.属于同居关系 B.属于夫妻关系 C.属于合同关系 D.属于合伙关系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两性关系解读

男女之间因身体的吸引,deep in love 的时间只有半年到两年,being in love是要进入精神之旅,深层多面的分享。 男女关系由女性决定,如果女性对关系没有百分百的承诺,男性可以感受到。 男女关系是三方的关系,男人、女人和神性的关系。承诺是对无限的承诺,这个更大的能量包含男人女人在这个空间里。 婚姻心理咨询师说:婚姻是最高级的瑜伽,是两个自我的挑战。 男人在寻找母亲,在男人与母亲分离后,他的灵魂一直在渴求和寻找母亲子宫般的爱,他在渴求对方能像母亲一样照顾我爱我。 女人无法改变男人,要接受他本来的样子。那么他自己就会改变,否则会一直在抗拒。对小孩也是同样。 在关系中为了保持和谐的假象,女人让步,可是当我们不真实时对方也不真实。 我们无法完全了解伴侣,认为了解伴侣就会对对方有期待。其实我们都在改变,需要让彼此随着自己的时间成长。 完全的为对方而活,关系成为两个身体一个灵魂,这是提升彼此的关系,一个人调频,另一个人也会。当自己提升,伴侣和孩子都会提升。 关系中必须分享,不一定从事共同的活动,而是用心分享你自己,与对方共同存在,哪怕每天5分钟。 女人的能量场是男人的16倍,女人有能力转换伴侣和小孩。 在关系中,男人需要的是鼓舞和启发。他们的自我很强大,只有回家时他们才能放下防卫。男人希望找到一个让自己崇拜的女人,希望从女人那里得到启发,你必须去聆听男人,他需要一个支撑,才能完成他今生的使命。

在关系中,女性需要安全和保护,女性崇尚男人的领袖气质,当女人认为这个男人具备领袖气质,她才能保持对他的尊重。 男人必须要有一个女人,他的内心强烈的要与母亲连结。而女人很强时,她不需要男人。女人选择和一个男人在一起,是为了完成她生命中的创造。 女人是天赐的礼物。 你什么都可以做得到,别忘了你是女人。 女人是家庭的中心,带来内在的活力;男人则保护家庭,对外带领家庭。 海灵格在一次系统排列中说的惊人之语(经常被重复):“女人要跟随男人。”顺便说一下,这句话的后半句是“男人要为女人服务。”不过反对前半部分的人,通常漏掉了后半句。海灵格说的“跟随”并不是许多批评者以为的“服从”。他指的是要“陪伴”男人,手牵着手进入他的文化、家庭、职业等等。当然,客气地说,即使如此,这句话听起来也很老套。但它道出了几乎所有系统排列中的明显事实:无论文化、社会地位、国家背景如何,男性站在第一位、女性站在第二位的时候感觉最好。 健康亲密关系的一个重要基础,伴侣之间【付出】(施)与【接受】(受)的平衡。当伴侣一方付出,在他们的关系里面,就创造了不平衡的状态,付出者心中有补偿的需要。如果接受者回报的话,这种紧张情绪就化解了。如果他的回报多于他的付出一点,就轮到另外一方的伴侣开始去回报。这种施与受的循环,造成了关系里面正面的张力。海灵格用下面的方式来解释: 亲密关系中的幸福快乐,在于关系里面的付出与接受是否平衡——平衡可以用生意的角度打比方,平衡有另外一个意思,是说我这笔生意的结存多少,结存少意味着利润低;结存越大,快乐的程度也就越深。但非常不利的是,我们会因此更加紧密的捆绑在一起。任何人想拥有自由的话,应该只付出和接受很少。也就是说,少付出,少接受。

属性与婚姻关系

属相不和的 自来白马怕青牛,十人近着九人愁,匹配若犯青牛马,光女家住不停留。 羊鼠相交一旦休,婚姻匹配自难留,诸君若犯羊与鼠,夫妻不利家难宁。 蛇虎配婚如刀错,男女不合矛盾多,生儿养女定何伤,总有骨肉相脱离。 兔儿见龙泪交流,合婚不幸皱眉头,一双男女犯争斗,苦如黄莲夕梦愁。 金鸡玉犬难躲避,合婚双方不可遇,两属相争大不宜,世人一定要禁忌。 猪与猿猴不到头,朝朝日日泪交流,男女不溶共长久,合家不幸一笔勾。 属相相合的 鼠加牛;黑鼠黄牛正相合,男女相配无差错,儿女百年多长久,富贵荣华福禄多。虎加猪;青虎黑猪上等婚,男女相合好缘姻,财禄丰盈百事顺,人口兴旺有精神。龙加鸡;黄龙白鸡更相投,过门发达好来由,儿女成才子孙壮,福寿长绵永不休。蛇加猴;红蛇白猴满堂红,合婚相配古来兴,大婚相对子孙有,福寿双全多康宁。马加羊;红马黄羊两相随,这等婚姻最完美,日子富裕久长在,子孙寿禄更夺魁。兔加狗;青兔黄狗古来有,合婚相配定长久,家门吉庆福寿多,万母家财足北斗。最佳搭配 属鼠人; 宜配属龙,猴,牛大吉,心心相印,富贵幸福,万事易成功,享福终身,其他属相次之。忌配属马,兔,羊次之,不能富家,灾害并至,凶煞重重,甚至骨肉分离,不得安宁。

属牛人; 宜配属鼠,蛇,鸡大吉,天作良缘,家声大着振,财盛家宁,。忌配属羊,马,狗次之,吉凶各有甘苦共存,无进取心,内心多忧疑苦惨。 属虎人; 宜配属马,狗,大吉,配属猪的吉凶各半,同心永结,德高望重,家业终成,富贵荣华,子孙昌盛。忌配属猴,蛇次之,夫妻相克,或不和,忧愁不断,无成功之望,有破财之兆,空虚寂寞。

属兔人; 宜配属羊,狗,猪,功业成就,安居乐业,专利兴家。忌配属龙,鼠,家庭难有幸福,逆境之象,事业不成,灾祸之致,历尽痛苦。 属龙人; 宜配属鼠,猴,鸡大吉,绨结良缘,勤俭发家,日刡昌盛,富贵成功,子孙继世。忌配属狗,不能和睦终世,破坏离别,不得心安。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 名词解释题库 (20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1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3.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14.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 15.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16.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11.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12.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3.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14.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5.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16.离婚效力,是指因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引起在当事人之间身份、财产、亲子关系等一系列变化。 11.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 12.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 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4.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 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 协议的法律制度。 15.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 律行为。也就是说,把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16.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 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11.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12.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3.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结 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14.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 础,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5.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16.离婚效力,是指因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引起在当事人之间身份、财产、亲子关系等一系列变化。 1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3.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14.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 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 15.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 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1

万事三角定律断婚姻关系

三角定律 婚姻关系阴阳 五行 四种 磁力 1、3、11属老阳,阳中阳; 2、4、12属少阳,阳中阴; 5、7、8属少阴,阴中阳; 6、8、10属老阴,阴中阴。 1, 2、12水; 3、8、9土; 4、5、木; 6、7火; 10、11金:1青2蓝3白4紫5绿6红7老红8少黄9老黄10少黑11老黑12棕色 1、3、11为斥性力排斥像太阳光、声音直发不收; 2、4、13为正异性力像银行贷款农民种地先发后收; 5、7、9为付异性力像收废品,人呼吸氧气先收后发; 8、10为共性力像海水大地热量光收不发;6为变数,即共又斥;如11-1-13-3全是斥异性数阴阳生克男生克关系以男为主进行判断女生克关系以女为主

进行判断阳生阳爱交朋友、对人忠厚、讲义气有大志。婚姻多,性格刚情人多、交男朋友多,能干大事业。 阳生阴男对女好、妇女享男的福、女在家有地位。男对女好,女享男的福。 阳克阳少婚多病命不长,朋友少、喜欢打架、喝酒发疯、性格不好。伤夫多夫,本人身体不好,接触他的男人易发生矛盾。 阳克阴女受男的气,男的当家。男的当家,女的受气。 阴生阴属多婚、多情人、关系好。团结人,在女的当中是帅才,女朋友多,对老人好,对小孩疼爱阴生阳男享女的福,女能帮丈夫的忙。女对男人看得重对男的好,男享女的福。 阴克阴属多婚,女在男家得到的是伤害,在婚姻上受打击。与人不团结,做事不讲道理。 阴克阳男受女的气,女的当家。女的当家,男的受气。 女占阳克阳;往外克(明克)夫妻不分场合大吵大闹。往里克(暗克)不吵不闹就分离了。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的细胞,细胞的健康与否,直接体现了社会发展和民族文明程度。所以男女婚姻问题是我们学术界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万事三角定律把婚姻分解为三十二种,其中一种为风流婚。 一、光风不流或光流不风的婚姻: 不管男女生辰数组为:2-2-2-2,这叫光流不风,生辰数组为5-5-5-5,这叫光风不流,如果流男碰到风女或流女碰到风男,就构成了双双风流婚。这样的婚姻属好婚姻。 二、双风流婚姻 不管男女生辰数组占:2-5-2-5或5-2-5-2为双风流婚,占此数组人,不管男女都爱交异性朋友,并且异性朋友还多,占此数组人的婚姻也属好婚姻。男女占

电大婚姻家庭法作业二上课讲义

第1题(已答).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 A. 血缘群婚制 B. 亚血缘群婚制 C. 杂婚制 D. 对偶婚制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2题(已答). 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核心内容是哪一环节()。 A. 纳采 B. 纳吉 C. 纳征 D. 亲迎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3题(已答). 小林和他姑夫的儿子小利,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应为( )。 A. 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 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 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 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4题(已答). 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的丈夫的弟弟的妻子与王某是()。 A. 一亲等旁系姻亲 B. 二亲等旁系姻亲 C. 一亲等直系姻亲 D. 二亲等直系姻亲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5题(已答).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 自然属性 B. 社会属性 C.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 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6题(已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 A. 1951年1月1日 B. 1950年4月13日 C. 1950年5月1日 D. 1950年3月8日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7题(已答). 下列哪种行为应按重婚论处()。 A. 姘居 B. 通奸 C. 非法同居 D. 纳妾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第8题(已答). 按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三代 B. 四代

C. 五代 D. 六代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9题(已答). 小杨和他姨夫的儿子兵兵,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应为( )。 A. 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 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 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 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10题(已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 婚姻自由 B. 一夫一妻 C. 男女平等 D. 计划生育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11题(已答). 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是()。 A.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B. 男不得早于21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C. 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D. 男不得早于18周岁.女不得早于16周岁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两性婚姻的本质

我想对王宝强说 ——灵遁者 王宝强离婚事件持续这么长时间,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这显然已经上升为一个社会事件了,而不仅仅是个人家庭事件。所以大家很期待最终的法律判决,这也会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最重要的是这会影响大家对于婚姻的认识。 从事件开始说起,宝强一则离婚声明,最重要的一句是:“但我绝对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的行为。”这则声明引来很多不同声音,有人说是为了炒作,因为宝强的新电影要上映了。也有人分析发布声明的时间和宝强公司股权变更时间,说宝强不是“傻根。” 将心比心,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想问题,永远是我们应该先做的。宝强本身就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结婚,交友,吃饭,生孩子等都是被广泛关注的。与其被爆料,偷拍,不如光明正大的说明。所以这很正常,谈不上炒作。 至于说宝强不是”傻根”,这很对。换做是你,你会怎么做。找个律师,做后续离婚安排,都是人之常情。生活中谁也不傻,你对我好,我对你好。单纯一味的付出,对婚姻往往不是好的。

王宝强无论是出生,长相以及在荧幕中塑造的形象,都是诚实,善良,勤奋的小伙。再加上马蓉是过错方,舆论一片倒向宝强,也是合理的。很多网友就说这是现实版的潘金莲与武大郎。 其实在我们的周围,类似的婚姻事件不在少数。但非公众人物,传播自然就不广。娱乐圈类似的事件更多,是因为环境使然。 不是每一个人都是圣人,这是必然的。所以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很重要。婚姻关系的本质不是爱,不是性,不是孩子,不是这些具体的东西。婚姻关系的本质还是生产关系。 恩格斯先生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有详细的研究和调查说明。在文中恩格斯这样描述:“一夫一妻制度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间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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