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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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特此声明:

本人在此声明之日前生育并存活个子女,收养并存活个子女。

本人保证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声明人:(签名)

年月日注:1、子女数请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填写。

2、收养的子女仅限收养关系现仍存续的,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不在此限。

3、本声明要用钢笔或水笔填写。

4、签名必须由声明人本人签名。

5、本声明一式一份,由办理机关留存。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文档(通用版)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文档(通用版) Documentation of child care agreement (general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文档(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乙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见证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

二、甲乙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以下第一种、第二种或第三 种方式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 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元。 第二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年支付乙 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元人民币/每年,支付 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乙 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元人民币/每月,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子女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 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 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得剥夺孩子对甲方的探望权。 五、甲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乙方以及子女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子女的任何费用,乙 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方支付任何费用。若乙方违约,则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子女的抚 养权。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doc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题要: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进行约束,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是自己的一种责任和我国立法的不足,只有从道…… 自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其子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子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环境中。但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更何况这种歧视还存在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如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和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跟那些人们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错误观点和意识,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他们知道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该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合法的权利,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我们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

按照当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上给了定义,并对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义,使它们在当时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护和延伸,并对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环境,所以说从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是首先从明确其概念开始的。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

非婚生子抚养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甲方:_____,性别:_____,民族: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件类型:_____,证件号码:_____住址: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民族: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件类型:_____,证件号码:_____住址:_____ 见证人:_____,性别:_____,民族: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件类型:_____,证件号码:_____住址:_____ 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 (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 二、甲乙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以下第一种、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_____元。 第二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年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元人民币/每年,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岁。 第三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_____元人民币/每月,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子女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得剥夺孩子对甲方的探望权。 五、甲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乙方以及子女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子女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方支付任何费用。若乙方违约,则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子女的抚养权。 第 1 页共 2 页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989026749.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989026749.html,/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详情请看以下内容介绍。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非婚生子女是其生父与生母共同的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应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共同承担,而不是仅由生父或生母一方承担,而且,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是其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理解和运用上述条款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这种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它不能依法律程序解除。因此,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因是否与其共同生活而免除,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 2、生父生母应当承担其非婚生子女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不是一部分,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接受同样的教育。 生父生母各自承担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从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做出判决。而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可以判决强制生父或生母给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期间,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开始,至非婚生子女成年(年满18周岁)为止。 对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应无条件的承担全部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已经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则承担的是有条件的抚养教育义务。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改姓新规是什么

非婚生子女改姓新规是什么 非婚生子女改姓的新规也是必须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擅自去更改孩子的姓名。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改姓名和婚生子女改姓名的所有程序条件都完全是一样的。这一规定出台以后,公安机关如果是接收在未成年孩子要改姓名的申请,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就不会办理。 一、非婚生子女改姓新规是什么? 非婚生子女改进和婚生子女改姓的规定都一样,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 法民字第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

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二、私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私生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那些通过合法婚姻生育的子女法律上称为婚生子女。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范本 非婚生孩子抚养协议书

非婚生孩子抚养协议书 非婚生孩子抚养协议书范文 现如今,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非婚生孩子抚养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非婚生孩子抚养协议书1 ×××,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单位员工,住××市×××路×××号。 ×××,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单位员工,住××市×××路×××号。 ×××与×××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儿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承担抚养费元,并承担其大学毕业之前所有教育费、医疗费等生活、教育费用的一半。前述每月抚养费每年1月1日与7月1日前各预先支付半年费用,其他费用双方协商后及时支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母亲决定。(如无子女应在此条注明无婚生子女) 二、男方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九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四小时,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女方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

可提前一天与男方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如无子女此条可删) 三、除房屋外的原共同财产人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人:×××(签名) ×××(签名) ×××年×月×日 非婚生孩子抚养协议书2 甲方:xxx,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住址:********* 乙方:xxx,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住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xx(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督权归乙方。 (二)甲乙双方自愿选择以下方式支付子女xx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元,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三)甲乙双方同意: 对子女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甲方对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案例分析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某村胡某与吴某是男女关系,未婚同居,感情较好,双方一直没有子女。2008年初吴某在一次巧遇的情况下遇见了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迫于宋某的猛烈追求下得使他们旧情复燃,随后双方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吴某自觉愧对自己的丈夫,便告诉宋某,不希望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关系破裂,也不希望对宋某的家庭关系有不良影响,双方仍然还是普通朋友,此后双方的关系渐渐疏远。不久之后,吴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属于宋某的,但吴某并没有告诉宋某。胡某一家人得知张某怀孕,都欣喜异常,甚是高兴。对吴某也是关怀备至。2008年10月,吴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渐趋平静。2010年以后,由于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激烈争吵时,胡某动手打了吴某,吴某一时气愤,说出了孩子不是胡某亲骨肉的事实,在胡某的追问之下,吴某说出了事情的真相。随后胡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胡某非孩子生物学父亲。胡某决定与吴某分手,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吴某抚养,胡某不承担抚养费,2009年1月,双方正式分手。由于吴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与孩子的血缘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2009年3月,吴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案件焦点: 一、生父宋某对其与吴某的非婚生子女有无抚养义务?是否应当认领非婚生子女? 二、本案中吴某与宋某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律上对于未婚生子女的约束是怎样的? 三、法律上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是如何进行保护的? 分析与结论: 1、本案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所谓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并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也没有关于自愿认领或强制认领的相关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形成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对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责任,至于是否认领,需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及生母是否愿意和有能力抚养而定。本案在确认该子女与宋某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如果生母愿意抚养,则

子女证明范文

子女证明xx 子女关系证明可以由你的亲戚,邻居、朋友出具你们的关系证明材料,由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认可。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子女证明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子女证明xx篇一:证明 我单位职工同志,,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与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姓名:,系其独生子女,未收养过小孩。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 ___ 单位(章):年月日 子女证明xx篇二:证明 兹有我村居民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经查,其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是父女关系;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其与XXX,是母女关系。 特此证明。 XXX年1月28日 XXXXXX村村委会 子女证明xx篇三: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因死亡, 生前住址。的配偶是,男/女,居民身份证号码。二人为再婚夫妻,死亡后未再婚。

二人共有个子女,子女情况如下: 长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 长女:,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 次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 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 三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 除上述子女外,(死亡人)无其他婚生、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收养的子女等其他子女。 (死亡人)的父亲于年月日去世,母亲于年月日去世。 (死亡人)生前无其他需要赡养、抚养及照顾的无生活来源的人。 联系人(单位): 电话: 单位人事部门xx年月日 子女证明xx篇四:证明 天津开发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兹证明小xxx(身份证号-xxx)为 我单位员工xx之子(身份证号—xx),现居住于天津xxx,特此证明。 xxx有限公司 XXX.01.17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杨胜鹏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外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从无亲之子到设定准证和认领制度再到对准证和认领等相关法律的完善,不难看出国外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不断提高,法律保护不断完善。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实际操作性较差。本文通过观察国外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发展状况,可以对比出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不足。文章最后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来制定适合本国的关于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非婚生子女’并非现代社会的新名词,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但是非婚生子女一直都是受社会虐待和歧视的弱势群体,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开放,未婚先孕更不再是新鲜事;经济社会,‘包二奶’、‘包二爷’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多。但是无论社会怎么发展,人们怎么腐败,

孩子是无辜的,我们不能把父母的错强加在孩子的身上。所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也渐渐的改变了,当然态度改变并不代表平等,非婚生子女依然是受歧视的群体,这对非婚生子女的心理有着重大的冲击作用,这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引起社会的不安与动乱,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各国(包括我国)都早已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思考和定位并逐步的完善。 一、国外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 早期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是‘无亲之子’。男女之间的婚姻要基于法律效果就必须有实质和形式的要件,只有这样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婚生子女才是亲子,而基于不具有实质和形式要件的婚姻所生下的子女就是无子之亲,并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所说的私生子。在当时社会,非婚生子女受社会歧视十分严重。英国普通法最初称私生子为不属于任何人的无亲之子,他们与父母间不发生任何法律生的亲子关系,而且不承认准正制度,生父母对子女不发生抚养义务,他们被当作贫民或流浪者,由教区依照贫民法进行抚养,生父母没有主张监护权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不可以继承任何人的遗产,他们的父母死后,如果没有配偶或婚生子女,财产归国家所有。在中世纪的大陆法系各国,“私生子被认为是诅咒之种子,无部族,亦无血统。”“当时的法律将私生子与强盗、盗窃列为同一范畴,将其当为法外人而处理,其结果,杀婴、

亲子关系证明(范本10则)最新版

《亲子关系证明》 亲子关系证明(一): 亲子关系证明 兹有我镇_______村村民_______、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身 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家住永川区_______镇_______村。 女、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家住永川区 _______镇_______村。 他们夫妇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一孩,性别、_______、取名 _______,该夫妇亲生子女。此证明只用于办理出生证使用。 证明人: 重庆市永川区_______镇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亲子关系证明(二): 亲子关系证明 ____________(婴儿姓名),____________(性别)是____________(母亲姓名)与____________(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民族 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父亲姓名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民族 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时 出生地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地_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_乡 ____________村 由____________(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婴儿关系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原因,未在医院出生____________ 出生时婴儿状况1.好2.一般3.差 以上状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职责。

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未婚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及同居生子之 户口与抚养问题 基本案情 王某,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人;谢某,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2004年初,谢某从陕西来北京打工,在王某经营的海鲜馆做服务员。王某对谢某关照有加,6个月后二人同居。2005年初,王某离婚正式与谢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06年6月,谢某怀孕,王某坚持要求谢某生下孩子。2007年5月初,王某与谢某之女出生。自孩子出生始,王某一直坚持给孩子上户口,均无果。2008年初,谢某见王某未能给孩子上北京市户口,随即要求自己单独抚养孩子并将孩子带回西安。2008年4月,谢某母亲进京将谢某与王某之女带走,之后,将孩子送给同村李某抚养,李某给谢某母亲支付“补偿费”5000元人民币。 2008年6月,王某一怒之下将谢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拥有孩子抚养权,理由是:谢某明显缺乏抚养能力并有将孩子送给他人的不良行为。2008年7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王某诉讼请求。谢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自动撤诉。 律师评论 1、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婚姻法第25条)。据此,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均有权(也有义务)抚养孩子,一般来说,参照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之规定,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未经孩子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送养孩子(收养法第10条)。 2、中国公民户口登记问题。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对此,我们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生效的,距今50年了,很多地方不合时宜,比如,公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与现今各个省市之间户籍管理壁垒直接冲突。但是,本案中,公民有权登记一个户口的规定是一个根本性的规定,即,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权登记为中国户口,非婚生子女一样拥有此项权利。 3、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登记入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该项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可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地当归何处呢?严格的说,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登记。一般来说,各地政府均有相应规定,比如,北京市政府关于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办法规定,非法生育的孩子登记入户时,须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生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薄》、生父母《居民身份证》、婴儿母亲所在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亲子鉴定证明及《结婚证》(婚内非法生育),其中,有几项要求是不合理的,至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比如,婴儿母亲所在地和父亲所在地计生委均为收费机关,不应该刻意区分(北京市是为了限制“外来妹”生子后登记为北京户口);亲子鉴定不能作为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法院的父子或者母子关系判决也应当可以作为入户依据;规定中模糊了一个关键问题,婴儿是否可以随父亲入户。而实际上,国务院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婴儿常住地登记入户规定,所以,北京市政府无权作出与之冲突的规定----要求非婚生婴儿在京外父母一方登记入户。而婚内合法生育之孩子则可以在北京办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89026749.html,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进行约束,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是自己的一种责任和我国立法的不足,只有从道德和立法两个方面进行约束才能拥有更好的效果。自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其子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子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环境中。但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更何况这种歧视还存在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如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和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跟那些人

们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错误观点和意识,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他们知道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该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合法的权利,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我们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按照当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上给了定义,并对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义,使它们在当时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护和延伸,并对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环境,所以说从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是首先从明确其概念开始的。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

婚姻状况声明书

婚姻状况声明书 对本人婚姻状况,谨此声明如下: 本人姓名:性别:民族: 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其他: 身份证件号码:□□□□□□□□□□□□□□□□□□ 常住户口所在地: ○本人至今未婚。 ○本人在年月日前一直未婚。 ○本人于年月日因(离异、丧偶)单身,至今未再婚。 ○本人于年月日因(离异、丧偶)至年 月日期间内单身。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此而引起房屋权属纠纷的,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无涉。 声明人:监誓人: 年月日年月日 1、离异或丧偶的需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关证明。 2、该声明书必须由声明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面前书写、签名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婚姻状况声明书 1、办理机构 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来沪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在本市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来沪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并在限期补办期间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2、办理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婚姻状况证明; (4)户口簿; (5)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来沪人员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需提供:

非婚生子女抚养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一致同意(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 二、甲乙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1、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元。 2、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年支付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人民币元/每年,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3、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元/每月,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子女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 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得剥夺孩子对的探望权。

五、付清约定费用后跟以及子女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子女的任何费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任何费用。若违约,则返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子女的抚养权。 六、在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期间,对孩子的抚养及教育等方面有不良影响或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有权对孩子进行抚养和教育,所支付的对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未婚未育证明范本

未婚未育证明范本初婚未育证明样本 兹有我单位XXX同志,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于XXXX年XX 月XX日与XXX同志登记结婚,属初婚,在单位期间未发现其生育、抱养,属初婚未育未抱养。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XXX年XX月XX日 证明 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XXX(单位章) 年月日 婚育状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同志,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结婚,***同志系初婚, 原有零个子女。现申请生育第壹个子女。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单位法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证明: 我单位XXX现年35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20岁参加工作至今,未婚,也未生育过,不 曾收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XXXX 年月日 证明 兹证明XXX系我单位正式员工,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无子女,特此证明。 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证明 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XXX(单位章)

年月日 婚育证明 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现无子女,望给予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公示十天无异议,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月日 婚育证明 ×××,男/女,19××年×月×日生,现为我校2009级×××学院×××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类别: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入学时间:2009年9月,学制2年/3年。 该生至今未婚未育(或已婚未育等)。 所在学院学生办:(盖章) 经手人:(签字) 东北大学研究生院 200 年月日 注:本婚育证明可用于在校学生择业、考取上一级学历、出国、家庭人口调查等,在学研究生可自行下载摸板进行适当添加、修改。经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签字,所在学院学生办盖章后,到研究生院综合科(综合科技大楼517)盖研究生院章。 证明兹有我单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 ****,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法规课件)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论文摘要 自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其子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子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境中。但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更何况这种歧视还存在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如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和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跟那些人们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错误观点和意识。本文的核心主要是通过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俩者之间的差别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与国外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不总并加以补充说明,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是自己的一种责任。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进行约束,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人们知道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只有从道德立法两方面进行约束才能拥有更好的较果。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按照当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上给了定义,并对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义,使它们在当时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护和延伸,并对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环境,所以说从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是首先从明确其概念开始的。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 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定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因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的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 摘要:非婚生子女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对婚生子女的保护牵动着很多人的心,那么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呢?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虽然他们一个是在合法婚姻情况下所生一个是违反婚姻法,同居或婚外情等情况下所生。对于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情况各个地区政策是不同的。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那么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呢?下面就由慈溪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虽然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参与国与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贯彻该条款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非婚生子女保护,甚至在整个亲子关系中,我国都没有明确制定一个统一的指导原则。 尽管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有了重大突破,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纵观我国法律体系,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足5条,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也不超过10条。另外,现行《婚姻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中,缺乏许多必备的法律制度,如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等。缺乏这些制度,我国法律在婚生子女保护方面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时时受到侵害,正是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我国的户籍制度的严格程度在世界各国中都比较罕见。户籍制度的存在更主要的是将社会福利,甚至是很多宪法性权利,都与户口相挂钩。具体地说夫妻结婚后必须领取准生证才可以生育小孩,如果没有出生证明便难以申报户口。这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利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主要因为国家和政府认为社会资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虽然现在婚姻登记有些地方不需要单位开介绍信了,但是还是要出婚姻状况证明的!是便于国家的计划生育统计.到你所在的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办处出具证明便可! 你可以拿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科,让户籍民-警在户口册页的背面变更栏中,根据你的离婚证写明某年某月某日离异,并盖上户籍专用章。这个就能当婚姻状况证明。 2 第一、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加盖鲜章。 第二、结婚证明由你所在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有结婚证亦可。 第三,计生委所出不知为何证明。当不理它。 3 婚姻状况证明 上海市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

单位组织(或人事、保卫部门)章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4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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