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治安、刑事案件

常见治安、刑事案件
常见治安、刑事案件

完善本公司应急管理,确保常见治安、刑事案件的应急处理及时,将社会及公司的各类损失减至最低。

2.0 适用范围

本公司及各管理处辖区内常见治安、刑事案件处理。

3.0 职责

3.1 保安部负责常见治安、刑事案件应急处理或协助政府部门(公安局等)处理及跟进记录。

3.2 其他部门负责协助保安部应急处理或协助政府部门(公安局等)处理及跟进常见治安、刑事案件。

4.0 应急处理方案

4.1 打架、斗殴

4.1.1 积极果断劝阻双方离开大厦,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不要因双方出手而误伤自己而介入,同时立即与队长、班长取得联系。

4.1.2 如事态严重,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倾向的,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4.1.3 提高警惕,防止坏人利用混乱偷盗。

4.1.4 说服围观群众离开,确保治安环境秩序。

4.2 盗窃

4.2.1 发现盗窃分子现场作案,应当即捉获,并报管理处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4.2.2 发生盗窃案后才发现的,立即报管理处及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案发现场,重点是保护好犯罪分子经过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等,不能擅自让人触摸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遗留物。

4.2.3 对重大案发现场,可将事主和目击者反映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详细报告。

4.3.1 如发现歹徒正在作案的,应设法制服、阻拦歹徒,召集各岗位保安配合,同时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有伤员迅速报送120处理。

4.3.2 如事后发现,则保护好案发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免破坏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影响公安人员勘查现场,收集证物和线索。4.3.3 案发时,门岗要加强戒备,对外出人员,车辆要控制。

4.3.4 登记发现人和事主的情况,抓紧时机向发现人和周围群众了解案件,事故发生经过并做好记录。

4.3.5 案发时的现场人员一律不得离开,等待公安人员询问。

4.3.6 向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汇报案情,协助破案。

4.4 抢劫

4.4.1 在执勤中遇到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进行打、砸、抢、强行夺取他人财务时,应迅速制止,同时呼叫同事及周围群众设法堵截立即报警。4.4.2 如劫匪逃离现场,要向目击者询问劫匪的人数,衣着及逃走的方向,如驾车逃走,应记下车牌号码,及时向警方提供。

4.4.3 保护好抢劫现场,不要让群众进入现场,如影响交通要设法集证据并将车辆合理疏导。

4.4.4 访问目击群众,收集案情,做好记录交公安机关处理。

4.4.5 若现场有受伤者,立即报送120处理。

5.0 记录

《突发事件/治安刑事案件记录表》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侮辱 九、诽谤 十、虐待 十一、盗窃 十二、诈骗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十、卖淫、嫖娼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五、强迫劳动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二十七、抢夺 二十八、赌博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十、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治安案件查处 论述题

论述题 1.分析治安案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关系,把握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联系与区别,并归纳不同性质案件的认定标准。 2.谈谈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体现“执法为民”思想。 3.结合社会调查,谈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社会评价及其思考。 4.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5.结合实例分析如何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罚。 6.怎样正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在具体量罚中怎样行使自由裁量权? 7.如何运用治安案件调查基本方法对不同对象开展调查。 8.简述治安案件办理中如何具体实施人身、物品、场所检查,以及对公民居所检查有何特别要求。 9.分析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中证人拒绝作证、行为人虚假陈述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0.学生收集案例,根据案例分析治安案件终结的情形,案件终结后应当如何处理? 11.结合案例,分析该案例应当适用的程序,查处的步骤、方法,使用的法律文书。 12.简述案卷制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3如何利用案卷卷宗材料服务于公安工作? 14、论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体现。 15、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16、联系实际阐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17、试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关系。 18、举例阐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观方面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对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意义。 19、论治安管理处罚。 20、论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21、论治安案件证据审查的要求。 22、论告知。 23、论治安调解。 24、阐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25、如何理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适用? 26、论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执法监督的关系。 27、论治安案件查处的公开原则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篇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篇 范文一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保一方平安职责的落实。对公安队伍的管理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掌握分析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动态,将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调整队伍管理方针,做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为了实现公安队伍的长远管理目标,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在问题不掩盖、不回避、不护短,客观剖析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弊病。 为了获得民警思想动态的第一手资料,我借助公安内部网络,在公安网上开展了一次队伍管理现状及民警心态的民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希望各级公安领导能够实事求是,对队伍管理现状进行重新定位和深刻反思,制定合理的队伍管理政策,促进公安队伍整体工作开展,确保公安队伍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保一方平安。综合分析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肯定。以下问题的讨论,笔者侧重于对存在问题或不同看法的讨论分析。 一、当前社会现状及治安形势的客观评价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部队、警察都是专政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警察是调和、平息社会矛盾的工具,警察所承当责任的大小,与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当前公安队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正与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紧密相关。我们必须从分析当前社会现状和社会矛盾出发,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首先,决定社会治安形势的主要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即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失业、贫富分化、腐败、种族问题、黑恶势力等因素决定的。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只能对治安起着一定的控制缓解作用,只治标,不治本。单凭公安机关无法化解社会根本矛盾,也无法平息矛盾激化带来的社会治安恶化。从国际上看,

突发治安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突发治安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一、目的 规范秩序管理部处理突发事件的程序(火警、火灾除外),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辖区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辖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火警、火灾除外)。 三、职责 1、秩序管理部主管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理。 2、秩序管理部班组长负责落实主管下达的命令,具体处理突发事件。 四、程序要点 1、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1)快速反应原则: ①当值班秩序管理员、班组长接警后: ——1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30秒内跑到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紧急控制处理。 ②主管在当值时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 ——1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30秒内跑到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紧急控制处理。

主管在休息时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5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2)统一指挥原则: ①处理突发事件由物管部经理负责统一指挥; ②在特殊的情况下,由秩序管理部主管负责统一指挥; ③班组长协助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理。 (3)服从命令的原则: 秩序管理部班组长需无条件服从主管的命令,并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作详细记录。 (4)团结协作原则: 秩序管理部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部门,行使公司赋予的指挥权和处理权,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在作出突发事件处理决定时,各相关部门应团结一致,紧密协作,配合秩序管理部处理好突发事件。 2、盗窃 (1)当发现有盗窃现象或接到报案时,立即用通讯器材(对讲机或电话)向主管、班组长报告现场的具体位置,然后留在被盗窃现场,或迅速赶赴被盗窃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现场: ①秩序管理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被盗的具体地点、时间及情况; ②到达现场前,案犯已逃离现场时,可用电话或对讲机报告,但在使用对讲机公用频道时不应随意泄露案件的性质。正确的呼叫对讲术语:“主管、班组长,

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的案件,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 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 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在地域管辖中还有一种共同管辖,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在地域管辖领域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区划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共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理规范

目录 一、接受报警 (1) (一)操作规程 (1) (二)注意事项 (1)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1)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 二、出警准备 (3) (一)操作规程 (3) (二)注意事项 (4)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 三、现场处警 (4)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4) (二)走失及失踪人员的处置 (6) (三)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置 (9) (四)灾害事故的处置 (13) (五)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16) (六)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置 (24) (七)其他警情的处置 (26)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一、接受报警 (一)操作规程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的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报警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的地址无法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如警情发生地明确,应立即派 人到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级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务损失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 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的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公安民警出警。 (二)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电话报警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 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公安民警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为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电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分析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概述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扰乱公共秩序;二是妨害公共安全;三是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四是妨害社会管理。 2、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无论是实施行政处罚还是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将某一种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就不能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

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简称为“三性”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的细化。 1、行为的客体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是指我国治安管理法律所保护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要注意区分对象和客体是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对对象施加影响而侵害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一般不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例1,甲殴打乙,侵犯的对象是乙的身体,甲所侵犯的客体是乙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这里所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是主要所的。例2,行为人甲盗窃路面井盖,正在使用的井盖是公共设施,侵犯的对象是井盖,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的,因此将此种违法行为放在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这一节,案由是盗窃公共设施;行为乙是工厂职工,乙将工厂生产的井盖盗窃之后卖给他人,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属于侵犯财产权利,适用的案由是盗窃。 2、行为的客观方面

治安案件案例

治安案件案例 (执法资格题库) 案例一: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晚,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赵某称去年五一曾在此偷过鱼,到市场上卖了200元钱,经查证属实。 【问题】 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财物应如何认定、处理?(10分)【答案要点】 1.方某、汪某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1分) 2.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分),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分清责任,分别处罚。(1分) 3.方某、汪某对电伤赵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分)4.赵某的盗窃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不再处罚。(1分)

5.赵某盗窃行为的200元非法所得,(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缴退还。(1分) 案例二:南某与曾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南某与曾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南某丈夫孙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骂架,并捡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乘曾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某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但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孙某与曾某系邻居关系,只能调解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请问两种意见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调解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所谓“可以”,并非“应当”,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是不准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南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行为,而其用刀砍曾某的行为是在孙某的唆使下实施的,孙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因此,孙某的教唆行为与南某的实施行为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同样应以故

公安机关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传唤通知书(1) 【正文】 传唤通知书 ┌─────────┐┌──────────┐┌─────────┐│××××公安局│.│××××公安局│.│××××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传唤通知书││×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男│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根据《中华人民││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的││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接受传讯。││应到地点_____│.││.│││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送达人______│号││号│││填发时间_____│.│犯罪嫌疑人__│.│__公安局(印)││填发人______│.│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送达人__│.││└─────────┘└──────────┘└─────────┘

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 ========================================================== 【名称】××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正文】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字()号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1、回避一一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 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 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冋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殴打他人一一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

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 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 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警察李某行为是否合法?一一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以下五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5种常见治安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 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 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

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的案件,要求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轻微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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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技能大赛教案 课目: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传唤 教师:杨鹏 学时:90 分钟 代表队: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Ⅰ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体改治安管理专业 使学生明确传唤的概念,了解不同传唤方式的适用情形,教学目标 掌握《传唤证》的填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传唤 一、传唤的概念 教学内容 二、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三、适用传唤应注意的问题 教师授课语言简练、通俗易懂,实训示范动作规范。精选 案例,通过案例教学,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学生全面系统教学要求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培养学生实战能力,针对不同情况,能够灵活应用相关法律措施, 固定证据。 教师分工一位教师主讲,辅助教师协助组织学生实训。 教学重点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教学难点口头传唤的适用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练习法 教时安排 2 学时( 90 分钟)

场地器材演示视频、讨论案例、演示图片、法律文书 Ⅱ教学进程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选案例视频,获取治教学准备 安传唤的各种基础材料。 课程导入老师讲授。 5 分钟 复习上节课内容—受案讲授5 分钟 一、受案概念引入案例介绍证人作 二、受案的步骤证存在现实的问题 三、治安案件的受理要求10 分钟 演示文书 四、文书制作学生演练:填写《传唤证》 正式讲述:15 分钟15 分钟 本节课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讲述。教学难点组织学生讨 即概念、种类及适用情形、注意问题。论,分析口头传唤的 一、传唤的概念 适用情形 视频演示 教学实施 10 分钟学生 传唤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分组演练。教人或嫌疑人,限令其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师点评 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10 分钟 视频演示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本节重点 15 分钟 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同时回忆本 为人或嫌疑人;(对证人,节第一个大问题。 鉴定人不能适用。)引入案例,强 要求——是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调对传唤地点的要求 目的——是询问。(证据:能够证实另一个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程序规定》第 23 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重点讲授。为下一节课做 铺垫。 引入“重庆李思怡案件” 提高学员执法

治安案件教案一(第三章)

第三章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制度 第一节治安案件管辖 一、治安案件管辖的概念 治安案件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专门管辖移送管辖、军、地互涉治安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治安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具有从属关系的治安行政机关,根据其级别确定对治安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权限分工。一般而言,上级公安机关管辖社会危害性及其影响比较大的治安行政案件,例如,违法所涉金额,违法嫌疑人的政治身份或社会地位等都是认定社会危害性及影响比较大的治安案件的因素。 2、地域管辖。或称“属地管辖”,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3、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在地域管辖领域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区划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共同管辖的问题时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同级公安机关对于行政区划不够明确的地区行使治安处罚权要遵循相邻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者惯例进行查处。二是坚持优先查处的原则,对于几个同级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治安案件,由最先发现和受理的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先查处的依据是立案时间的先后为准。优先查处原则有利于及时准确的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二是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如果双方对管辖权仍有争议,可以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总之,相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doc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 来人口管理,全区外来人口登记率达93%以上。继续完善群防群治机制,大力实施社会科技防范“天网”工程,实行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四)强化了干警队伍的教育管理。 认真落实从优待警、从严治警措施,严格按照队伍正规化管理的要求,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等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素质,确保了队伍的清正廉洁。全年没有发现干警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面临的困难不少,总体形势仍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治安案件仍在高位运行。 虽然通过公安机关开展“首季攻坚”、“四整治一攻坚”等专项行动,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苗头有所遏制,发案总量有所下降,但总的来说,刑事治安案件依然偏高。2008年,全区(包括开发区)共立刑事案件7669件,受理治安案件14863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呈上升趋势,仅2008年11月区公安分局所立的618件刑事案件中,“两抢”案件有35件,同比上升45%;入室盗窃案件有276件,同比上升20.6%。同时,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增无减,黄、赌、毒等案件明显反弹,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诈骗愈演愈烈。 (二)不稳定因素依然大量存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现,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其中,因征地拆迁、邻里纠纷、复退军人待遇、非正常死亡、劳资纠纷等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尤为突出。据调查,2008年1-11月,全区共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达141批次,涉及人员达1655人次,同比分别增长74%和49%。 (三)基层基础工作还有待加强。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工作仅仅停留在登记上,在动态管理上没有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出租房屋管理还不够到位,公共场所管理较为薄弱,特别是对网吧、酒吧、发廊等娱乐场所的管理,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尚未形成合力。群众工作基础薄弱,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外,由于个别部门和单位领导认识不够到位,资金投入不足,监控设施覆盖面不广,也削弱了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案件调查报告【二】 为了对乡镇社会治安状况有一个客观、全面、科学的认识,我于2011年暑假开展了

治安案件查处 单项选择题

一、单选题 处罚程序、执法监督 1、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刑法、( C )的有关规定,将需要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A、治安处罚法 B、行政处罚法 C、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法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 C )。 A、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B、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C、进行调查 D、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拒不提供证据的知情人或者其他证人,( D )。 A、采取强制措施 B、进行训诫 C、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积极说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员( A )停止案件调查。 A、不应 B、应当 C、可以 D、暂时 5、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进行的与案件

有关的活动( D )。 A、有效 B、无效 C、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D、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6、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A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7、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 B )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A、主要负责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法制部门负责人 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32小时 9、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 B )。 A、被传唤人所在单位 B、被传唤人家属 C、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D、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公

治安案件办理

治安案件办理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在派出所会经常遇到和处理一些治安案件。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治安案件。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相对应。两者不可混合一体。其次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处理治安案件,即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治安案件的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地域管辖。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内容摘要】治安调解是公安基层执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公安部于2007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结合该《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本文着重对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依法调解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民间纠纷;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 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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