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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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下同)。

第六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信贷业务贯彻“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风险控制,协调发展”的经营管理思路。

统一管理,是指信用社信贷业务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规划、全面管理;

分类指导,是指省联社根据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不同实际和所在地

经济、金融的差异性,分别按不同的思路和办法指导信贷业务;

分级负责,是指省联社对全省信贷业务的市场定位、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全面管理和负责;省联社办事处和地市级联社对县市联社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督促、检查、协调、培训、指导及情况反馈负责;独立核算经营社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对辖内的各类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及效益性负责;

风险控制,是指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必须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突出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

协调发展,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谋求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相协调,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即:在做大信贷规模的同时,注重信贷形态、期限、种类、用途等结构的改善;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以支持“三农”为己任,坚持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突出信贷支农。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实行理事长(董事长)负责制和授权审批(咨询)制。理事长(董事长)就本级审批(咨询)的贷款事项负全责,可授权主任(行长)及相应信贷机构审批(咨询)贷款事项。理事长(董事长)可旁听信贷审批(咨询)委员会,不行使表决权,但对信贷审批(咨询)可作最后决策,信贷咨询(审批)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信贷事项理事长(董事长)可以一票否决,对没有通过的信贷事项不能行使否决权。对讨论通过的信贷事项由理事长(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最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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