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弘法寺管理制度

深圳弘法寺管理制度(修正版)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广东省佛教寺庵管理规定》等以及上级佛教协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为加强寺院内部管理,特制定如下若干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组织为执事会,其负责人及成员的产生办法应报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住持(方丈)、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住持(方丈)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三)本寺按佛教传统和有关规定聘用教职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本寺吸收常住人员,须经执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四)本寺按有关规定和场所的实际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五)本寺的常住人员,有条件的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暂住人员(包括挂

单人员)须按规定查验证件并经住持(方丈)同意,同时须按公安机关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寺建立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考勤、请假、销假制度以及考核制度。

(七)本寺的佛事活动必须在寺院内进行。常住僧人不得参与社会上滥建寺庙、佛堂的开光活动,不得到非佛教活动场所进行佛事活动。如有违犯规定者,迁单出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寺邀请境外(包括香港、澳门、)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及参加大型宗教活动,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九)本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因私出境须经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十)本寺的人员管理接受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罗湖公安分局的监督和指导。

1、岗位职责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方丈)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凡本寺执事,无论职务高低,乃常住之纲维,众僧之楷模,应不失大众所望,务须忠于职守,公正无私,处处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发心为常住。

(1)住持(方丈)职责。住持(方丈)名称起于禅门,意表安住于世,而保持佛法,故为一寺之主僧,名曰住持(方丈)。对外代表寺院,对内统率大众,负有领导、教诫僧众,任免执事之权责,是全寺僧众的依止师,故住持(方丈)既要以身作则,又要领众熏修。每年上元时节,执事向住持(方丈)退职,住持

(方丈)请职。住持(方丈)必须以“用人唯贤”的标准和“赏罚分明的原则,请执事或任免执事人员;用因果的原理,掌管财务;以“六和”精神,清规戒律来规范大众的三业。重大事情要召集执事或执事扩大会议讨论,然后由住持(方丈)决定,付诸实施。对僧众会议出现与“兴利除弊,护寺安僧”精神有相违背的决定,有否决权。

(2)班首职责。班首为本寺的首座、西堂、后堂和堂主,是德高望重的长者,平时可不参加寺院的具体事务,可专心于精进修持,为寺院僧众做楷模。同时负责指导寺院僧众的修持工作,其具体权责如下:

1)首座:是西序首领,辅助住持(方丈),掌管僧事。负有领众修持,教诫后学,督勉常住僧遵规守戒,代理住持(方丈)布萨诵戒,主持法事与住持(方丈)分座说法的职责。

2)西堂:辅助住持(方丈),协助首座,布萨诵戒,说法主法,指导后学修学,督促执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3)后堂:协助住持(方丈)率众修持,开示后学。举办佛事时,可登座说法、主法。

4)堂主:协助住持(方丈),维护常住。行道修持,做众僧楷模,为各堂主事人。

(3)都监职责。都监的地位在寺内,依序是很高的,有做过多年监院的经验,在寺院虽然不处理具体工作,但可以指导监院干好工作,其与现任监院的关系,亦与退居住持(方丈)与现任住持(方丈)之间的关系相似。都监为住持(方丈)任命执事时的顾问,若任何执事有不称职的,或任何僧人办事任劳任怨,必须升职的,有向住持(方丈)建议升免的权利。

(4)监院职责。监院为东序首领,在住持(方丈)的领导下,总理寺务,又称当家。凡一寺之持产,库房的主管,财务监督,寺院修建,均所统理。因此,寺院的监院必须是胸怀大局、重修持、讲因果、工作认真,敢于负责、任劳任怨、公正无私的人担任。在处理寺务中,有不明之处,监院应向都监请教。

(5)副寺职责。即副监院,协助当家,分工掌管寺务。如财务、采购、保管、修建、寺产、流通等工作。不能让寺院缺了“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以及香烛和其它一切用品。凡急需购物品,若少数的现金可以买到的,副寺当先垫钱,然后报销。若是大笔现金,由他们填写请购据,经监院批字,向财会支款。

(6)维那的职责。维那是梵语,华译次第。谓知悉僧事之次第,如法如律,为规矩之纲。偈云:“大众慧命,在汝一身,汝若不授,罪在汝身。”是负责坐禅、上殿、过堂、念诵仪规,寺院一切法务活动的纲领执事。故须具足威仪,方可整肃大众。应谦恭虚怀,精通唱念法器及仪规。要做到进止如仪,唱诵有则,不可任意杜撰腔调,贻笑大方。

(7)知客职责。外应檀信,内调大众,迎纳云水,接待方来,故知客实为佛祖使者化身,一寺形象的代表。知客除执掌《共住规约》、《堂住万年簿》、《客堂规约》、《人事档案》,详审来客,决定去留,执行寺僧进出请假,合理安排僧人住房,处理僧众事宜,摧邪扶正确保僧众安和、道场清净的工作外,还要负责监督斋堂大寮(厨房)、殿堂、浴堂、厕所、绿化、卫生,通知僧众开会,接洽佛事以及其他不属于库房与衣钵寮所宜接管的工作。

(8)僧值职责。僧值,又称“纠察”,负责执行规约,整肃律仪。凡上殿、过堂、出坡以及外察各僧遵守清规戒律的情况,若有不如法如律举动,随时予以

纠正。僧值须是居心如水,执法如山。要做到不阿谀、不回护、不委屈、不偏党、代住持(方丈)监察其所不及,即住持(方丈)有犯,亦可在斋堂,对众跪白表堂。进斋时要维护斋堂肃静,负责指挥行堂。早晚课诵要巡视大殿,若见有僧不依行列,则过去喝斥;若见有人在课诵时偷懒,则要过去警策。出坡时进行组织督率;僧值还要处理亡僧善后及遗物等事,并有权随时查寮;入晚开静后,要由头山门到后山门等各处巡查。对违纪僧人,情节严重者要呼至客堂按规章制度处罚。负责组织能发心、讲因果、敢负责的僧青年成立义务治安消防寺队,防火、防盗、防匪,确保寺院安全。

(9)典座职责。统管大寮,调理僧食,保质保量,管理饭头、菜头、水头、火头杂务人员等。餐后负责佛挥餐具、饮具的清洗,同时注重“大寮”的饮食卫生。

(10)书记职责。书记位序次于班首,负责为常住书写、保管文件档案,须有才德,为一寺骨干僧人。

(11)衣钵、侍者职责。负责管理住持(方丈)室器物,供养香敬,庄严法物经书等,照顾住持(方丈)日常生活起居,接待住持(方丈)的来宾信众,做好住持(方丈)寮卫生等工作。

(12)悦众职责。悦众,盖以唱诵如法,法器谐音,龙天欢喜,僧众喜悦,故名悦众。悦众是维那的辅助,念诵法事中,接腔、送腔、导众跟板,音调适中,使佛事隆隆,僧心如水,感应道交,多赖悦众之功,故须熟练法器唱念,具足威仪,表率僧众,若维那不能举事,则代理维那职责。

(13)藏主职责。负责管理常住大藏经及余经散帙,做好经籍收藏、编排、修补、凉晒及书画、文物等保管工作。

(14)殿主职责。负责殿堂香烛、供品、供水、保管殿堂器物设施,看管功德箱,确保殿堂清净庄严,引导信众礼佛正信,须具备因果分明、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思想境界。

(15)钟头、鼓头职责。钟鼓为道场正令,龙天耳目,关系佛法之住持,应端肃三业,起殷重心,晨暮二时,须提前就位,与前后法器相接,不得差误,要通达敲击法则。

(16)板令职责。负责夜晚开大静,晨朝打板报时,工作时应遵守定时,不得或早或晚,若早殿普佛,朔望之时,须提早半小时打板。

(17)知宾职责。知宾亦称照客,协助知客,负责客堂具体寺务,须做好迎宾待客,清扫整理接待室、会议室,预备茶水果点,向住持(方丈)、班首、监院通报信息等工作,应具足僧仪,热情周到。

(18)监察部职责。1)监察部是全寺的纪律检察机构,负责监督检察各部门工作情况。2)监察部成员若发现常住执事不能尽职尽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规现象,立即报告监察部主任,召开会议,作出适当处理。3)监察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检察,各部门执事应无条件予以配合。4)监察部成员由住持(方丈)、都监和部分班首组成。监察部设主任一人,由住持(方丈)兼任,副主任一人,由都监兼任,成员三至五人,从班首中产生。

2、共住规约

栖身息影,端籍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從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法弊。久参后进、驽骥并处。法末之际,正邪莫辨,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失,住斯丛林,愿共遵守,熏就法门之龙

象,中流砥柱,如若不然,无劳共住。

(1)破根本大戒者,欺下犯上者,不共住。

(2)破口相骂、交拳互殴,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不共住。

(3)私收出家在家徒众者,自去居家者,不共住。

(4)私自化缘、看相、看风水、算命、占卦者,不共住。

(5)不存正之念、不教养后学,不依规矩者,不共住。

(6)有犯清规不改,不遵议罚者,不共住。

(7)任意出入寺院,不白客堂执事或夜不归宿者,不共住。

(8)私造饮食及私应经忏佛事者,经教育不悔者不共住。

(9)不听执事约束调谴,破期告假者,除公事,不共住。

(10)黑白月布萨,三世诸佛仪式,令正之法久住闻楗椎三次无故不到者,不共住。

(11)故与有过人往復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不共住。

(12)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不共住。

(13)闲闯寮房及吸烟、饮酒、食荤腥者,不共住。

(14)侵损常住,盗取变卖常住物者,占用常住物者,不共住。

(15)结不正之友为朋党者,不共住。

(16)不习僧礼、粗心忽略者罚。

(17)动止不随众、殿堂不到、私带小菜过堂者罚。

(18)非礼责人及私心讪谤者罚。

(19)结夏安居、不遵佛制者罚。

(20)以常住物私做人情者罚不服者,不共住。

(21)住期不满、诱惑他去、私自逃走者挂牌。

(22)衣着服饰须合佛制,不许戴小帽及穿短衣长裤外行,违者罚,不服者出院。

(23)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潛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24)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25)施护入寺,执事私自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26)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失记及含糊不清者罚。

(27)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不白客堂者罚。

(28)禅堂内院乃清修之地,不得喧哗,违者重罚,不服者出院。

(29)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碗入厨房取食,违者出院。

(30)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31)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託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32)米油等物,不预白住持(方丈),私卖或转让者,罚赔偿已出院。

(33)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永不復入。

(34)常住经书,庄严器具,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35)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36)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37)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调伏者重罚。

(38)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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