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0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

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14年9月)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拟挂牌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一)完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根据企业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每年每季度由各区金融办或相应的分管部门报送企业名单和相应材料。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

(二)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拟挂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8]14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4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宁政发〔2008〕148号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3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新入驻河西CBD的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江苏或南京的分行(分

公司);准金融机构,指由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等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第三条到2010年,全市继续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700万元/年; (二)市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3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发改委督促各部门于每年年初将资金归集专户。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 秀承办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07]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2.17 【实施日期】2007.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 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表彰2003-2006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 秀承办件的决定 (宁委办发[2007]9号) 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以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提出了许多高水平、高质量的建议、提案。在全市各级党政组织的重视和领导下,各承办单位和广大承办人员坚持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得到了广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好评。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推动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市委组织部等36个先进集体、马兴松等40名先进工作者以及50件优秀承办件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成绩。全市各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要向先进学习,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战略部署,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全市总体全面达小康,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工作,努力在提高问题解决率和办理满意率上下功夫,把我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 2003-2006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名单及优秀承办 件目录 2003-2006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 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并确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当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施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一些针对“核、生、化”袭击特点的6B级人防工程;适当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空体系的原则,编制人防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11]12号 【发布部门】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南京市政府政协南京市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24 【实施日期】2011.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12号) 各区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推进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定(修订)》(宁委办发〔2011〕11号),结合近年来我市办理工作实际,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意,现将《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 2011年2月24日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办法(修订)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比表彰,认真总结经验,激励先进,推动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办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组织领导 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成评比工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具体工作。<

南京市民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如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 (二)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三)新建除(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一定比例(城区按3%、新城区现按2.5%、县现按2%,三年后城区、新城区、县均按4%)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四)新建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1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18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1500元。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苏政办发[2010]1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江苏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0〕114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加快江苏科技金融创新发展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有关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江苏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江苏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 见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科技金融是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发展的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工具、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为充分发挥科技金融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创新型经济,现对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发展定位,突出支持重点,推进科技金融创新试点 (一)明确科技金融发展定位。以政府引导、银行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为导向,以破解成长期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瓶颈为重点,积极构建高效衔接、完整配套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扶持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突出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扶持以下科技企业发展: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江苏省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企业;二是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特别是“量产”开始阶段的企业;三是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省、市、县重点培育的小企业。 (三)探索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在科技金融发展较

好的地区率先开展省级“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试验区”试点,优先给予机构设立、市场培育、业务创新、财税支持等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措施在试验区先行先试。 二、坚持专业专营,改进绩效考核,推动科技金融加快发展 (四)加快构建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逐步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设立科技金融服务部门,配备专业团队和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在省级“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试验区”优先设立科技支行,可在现行银行体系内新设、转设支行。完善省、市再担保与市、县担保联动机制,省再担保公司优先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试验区”设立科技子公司,在有条件的地区成立专业的科技担保公司,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五)积极发展新型科技金融组织。鼓励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科技产业密集地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债权和股权融资。鼓励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为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研发、生产设备租赁。鼓励设立专业科技信托公司,运用集合信托计划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制订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加快设立各类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为科技企业的成长提供资本支持。 (六)建立科技金融绩效考核制度。省主要银行业金融

南京市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设置说明

南京市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设置说明根据《省民防局关于统一全省民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苏防规[2010]1号)、《市人防办关于设置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的通知》(宁防办[2011]11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施工图要求将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设置到位。现将标识牌、指示牌制作、安装要求说明如下: 一、标识牌和指示牌制作样式、规格尺寸及质量要求 (一)、标识的样式 “标识牌”由标识主图案、“民防工程” 文字说明、“南京市民防局监制”组成,;“指示牌”由标识主图案、“民防工程”文字说明和方向指示标记组成。 标识主图案由蓝三角、白拱门和跑动人员图案配“应急掩蔽场所”文字说明组成(详见附件1)。图案主标识的颜色采用蓝色,背景颜色采用橙色。文字均采用文鼎CS大黑体,“应急掩蔽场所”和“南京市民防局监制”字体大小和间距均相同。 (二)、标识的规格尺寸 规格见下表,详细尺寸见附件2。 (三)质量要求

1、标识牌采取四孔固定,孔径大小6mm。 2、标识底板采用国家标准平板铝合金。面层采用工程级反光材料作面层,正表面以橙色为底色,文字、图徽及边框以凸出反光白为视觉效果;反光膜逆反射性能好,耐久时间7年以上。 4、柱式标杆、预埋件、紧固件、自攻螺丝和装饰帽耐久时间10年以上;柱式标杆与底端固定方铁板先焊接再整体镀锌。 5、标识牌单面贴膜制作,指示牌应双面贴膜制作。 二、标识牌和指示牌安装要求 (一)标识牌 1、标识牌应安装在人防工程的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必须明显、醒目、便于识别。 2、标识牌安装位置与高度必须与口部其他已安装好的标牌相协调,不能影响本标识牌的指示与观测效果。 3、标识牌下缘至路面的垂直距离为标识牌的安装高度。 4、标识牌安装在单柱或以附着形式安装时,安装高度为2000-2500,但当安装在隔离带、绿化带等非人通行的地点时,安装高度应降低为1000-1500mm。 5、标识牌安装在地下车库出入口上访时,安装高度应按该车库通行车辆净高要求来确定。 6、标识牌的固定,可以用膨胀螺杆固定在墙上或其他附件上。 (二)指示牌 1、指示牌应安装在人防工程所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块标识牌配2块指示牌的原则设置,特殊情况按1块设置。安装在位于主要

江苏省南京市金融业发展情况

南京市金融业发展情况 (一)金融业发展情况 1、多元金融组织体系渐趋健全。“十一五”期间,全市基本形成银行、保险、证券各业并举,中、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功能完备,运行稳健的多样化金融体系和全方位的金融发展格局。全市共有分行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35家,其中,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1家,外资银行6家;证券法人机构2家,证券营业网点70多家;法人期货公司5家;保险公司省级以上分公司72家,其中财险公司28家,寿险公司44家。同时,合作金融、担保、创业投资、小额贷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体系逐步形成规模。 2、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十一五”期间,基本形成了以银行信贷市场为主导,证券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等协调发展的格局。货币信贷市场保持快速扩张,截至2010年末,银行类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2887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10915亿元,存贷款总额在副省级城市中仅次于广州、深圳、杭州、成都,位居第五。资本市场融资活动活跃,截至2010年12月末,全市共有上市公司53家,其中境内上市40家,境外上市13家,合计从境内外证券市场募集资金约合人民币681亿元;期货市场代理交易额6.7万亿元。保险市场大幅提升,截至2010年

末,全市保费收入191亿元,同比增长25.7%,保险机构数量和保费收入稳居全省第一,保险深度达到3.8%,保险密度2500元。 3、金融改革开放成效显著。南京银行成功实现上市,正呈现在全国布局的扩张态势;南京证券成功托管西北证券、并购金龙期货,逐步形成多元发展和盈利模式;紫金控股设立,成为地方金融资源整合与拓展的重要平台;南京信托重组复牌,更名为紫金信托,进一步提升投融资能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基本完成;外资金融机构布局进一步加快,已有6家外资银行和17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南京,尤其是韩国LIG财产保险公司和菲律宾首都银行两家外资金融机构中国地区总部落户南京,填补了全省外资金融机构总部的空白。 4、金融集聚和辐射能力进一步提升。“十一五”期间银行保险机构数量增加了近一倍,不断增加并以总部或地区总部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以南京为地区业务管理中心、覆盖周边区域的金融服务格局;南京集聚了全省四分之一的金融资源,跨区域和异地金融服务活跃,对周边市场形成相当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在苏、皖、赣3省中,成为业务量最大、机构数量最多、业务种类最齐全、服务功能最强的城市;此外,一行三会在南京均设有一级分支机构,奠定了南京在区域范围内金融监管中心地位。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 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 建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 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相关优惠 政策。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人防工程相关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 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人防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设主体: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救护工程由医用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经费由 建设单位解决;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 通知(2015)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8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及工作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林克勤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副秘书长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协助处理机构编制、审计、监察、财政、外事、督查、接待、市级机关事务、应急管理、政府新闻方面工作。 联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督查工作办公室、市接待办公室、市

政府参事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赵晶夫协助处理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及工程建设、港口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新市镇(小城镇)建设、人防、园林方面工作。 联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市园林局、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河西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仙林大学城管委会、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管委会、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滨江风光带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 杨晓阳协助处理商务、投资促进、外事、外经、外贸、外资、对台、侨务、现代服务业、开发区、服务外包、综合保税方面工作。 联系市商务局(粮

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实施细则(定稿)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明确人防工程年度检查、备案内容与程序,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并纳入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未竣工或正在进行改造的人防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医疗救护、人防专业队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全市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管部门,同时是市属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机关。市人防办应急救援处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工作;市人防办委托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人防监管处)负责市属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管工作,并对全市各区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全市人防工程总

数的20%。 各区(县)及梅山公司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辖区人防办)或受其委托的区(县)人防工程维管部门是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年检监管部门与年检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由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并进行年检备案。 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是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纳入维护管理后,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每年组织人防工程年检自查,向备案机关报送年检备案相关文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年检备案制度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使用管理人防工程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明确和强化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的维护管理与事故承担责任,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能和平时安全的强制性控制手段。 第二章人防工程年检 第七条人防工程年检前准备工作: (一)新竣工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已竣工人防工程在接到人防主管部门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管理单位应持单位与个人的有效证件、物业管理合同或租赁合同(自建自用的人防工程凭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证明文件)至年检备案机关领取《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并与年检

南京市人防竣工验收资料(版)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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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说明 一、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完成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完成经市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中心核准图纸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 2、人防工程的平战功能转换预案; 3、人防工程的全套竣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 4、工程验收需归档的其他相关资料(详见《南京人防工程验收归档资料说明》)。 二、建设单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后,通知人防质监站人员至现场进行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核查工程竣工资料、查验实体质量,提出工程实体质量与资料核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申报人防工程地下环境检测等工作。 注:1、建设单位至建设系统政务大厅27号窗口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事宜。(联系电话: 68505251) 2、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填写《南京市人防工程检测申报表》,联系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环境检测中心对本工程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联系电话:86631661—8621、8622) 三、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市人防工程验收资料归档说明》要求,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经人防质监站核查后,由建设单位移交至人防工程综合档案室。 四、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5个工作日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单》(附《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自检表》、《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名单》)送达人防质监站,申报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 五、人防质监站至现场监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送至人防质监站,人防质监站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至南京市人防办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事宜,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证明》。如未通过竣工验收(存在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或实体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申报验收监督。 六、人防质监站负责通知区人防办相关人员在竣工验收时到场。现场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工程监管权的移交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 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11]8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30 【实施日期】2011.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宁委办发〔2011〕82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30日

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苏纪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近年来有关转变作风、厉行节约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规范会议费用支出行为,节约会议开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坚持“从严控制、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提倡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坚持无会月、无会日制度,严格控制召开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等,严禁巧立名目“以会代训”以及召开无实质内容的联谊性“片会”。第三条市级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预算控制、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议分类及审批 第四条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定期举行的市级例行会议,如市党代会,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34---90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施工测区 第三节工程掘进 第三章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超前锚杆支护 第三节小导管注浆支护 第四节管棚支护 第四章混凝土衬砌 第一节模板的加工及安装 第二节混凝土浇筑 第五章顶管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施工准备 第三节顶管顶进 第四节顶进测量与纠偏 第六章盾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施工准备 第三节盾构掘进 第四节管片拼装及防水处理 第五节压浆施工 第七章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墙体施工 第三节逆作法施工

第八章旋喷桩施工 第九章土层锚杆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钻孔 第三节锚杆 第四节注浆 第六节工程验收 第十章树根桩法施工 第一节钻孔 第二节钢筋笼 第三节树根桩与基础连接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十一章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第一节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扇和门框墙的制作 第十二章管道与附件安装 第一节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 第二节通风管道和附件的制作及安装 第三节给水排水管道、供油管道和附件的安装 第四节电缆、电线穿管的安装 第五节排烟管(道)与附件的安装 第十三章设备安装 第二节通风设备安装 第三节给水排水设备安装 第四节电气设备安装 第十四章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 第十五章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在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的组织下,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上海市人防工程管理公司、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院、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工程兵工程学院、天津市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上海市特种基础工程研究所、四川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解放军88660部队等单位,共同编制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经建设部1990年6月23日以(90)建标字第298号文批准发布。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在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的组织下,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0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 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14年9月)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拟挂牌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一)完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根据企业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每年每季度由各区金融办或相应的分管部门报送企业名单和相应材料。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 (二)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拟挂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综合文库中查看更多范文。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至市人防办工程处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事宜,请按申

请表上所述资料准备,报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27号窗口。申请表下载地址:南京人防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a10978687.html,/)联系人:王荣玉、吴畏,联系电话:86631661—8406、8402。建设单位联系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人防工程检测中心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工作。联系人:常成,联系电话:86631661—8620建设单位向人防质监站申请竣工验收条件审查。现场需准备该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纸、平战功能转换预案、相关竣工归档资料。人防质监站派员至现场监督抽查,核查工程竣工资料、查验实体质量,提出工程资料与实体质量核查意见。工程竣工资料收集齐全,经人防质监站核查后,由建设单位移交至人防工程综合档案室。建设单位制定验收方案,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前5个工作日向人防质监站书面申请验收监督。不合格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合格建设单位将《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送至质监站,质监站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至南京市人防备案管理部门(项目立项在郊区、县人防办的工程至当地人防办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事宜,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说明 一、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完成下列各项准备工作:1、完成经市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中心核准图纸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2、人防工程的平战功能转换预案; 3、人防工程的全套竣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4]19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7 【实施日期】2014.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4〕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抢抓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优化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协调推动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人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引导、培育、认定、监管和统计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日常推进和协调工作。建立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的沟通协调机制,合力推动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二、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其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等字样。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分级持牌管理,根据其经营规模、创新能力、风险控制水平、人力资源储备等实际情况,按分级准予其在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产品交易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字样。对优秀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和相关企业,在“著名商标”认定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支持。 三、推进互联网金融示范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创

南京市人防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实施细则

南京市人防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实施 细则 2011-02-28 15:05:03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 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宁防办规字〔201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明确人防工程年度检查、备案内容与程序,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并纳入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未竣工或正在进行改造的人防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医疗救护、人防专业队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全市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管部门,同时是市属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机关。市人防办应急救援处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工作;市人防办委托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人防监管处)负责市属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管工作,并对全市各区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全市人防工程总数的20%。 各区(县)及梅山公司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辖区人防办)或受其委托的区(县)人防工程维管部门是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年检监管部门与年检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由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并进行年检备案。 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是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纳入维护管理后,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每年组织人防工程年检自查,向备案机关报送年检备案相关文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年检备案制度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使用管理人防工程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明确和强化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的维护管理与事故承担责任,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能和平时安全的强制性控制手段。 第二章人防工程年检 第七条人防工程年检前准备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南银发[2010]16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2.1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 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的通知 (南银发[2010]169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县财政局,各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南京分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江苏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

支持力度,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江苏金融强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金融办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配套政策。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江苏省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江苏省企业主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引导奖励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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