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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论文刑罚执行论文:立足检察构想刑罚执行法律监

督新制度

[摘要]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依法排除法律实施中的障碍因素最重要的措施,如果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没有任何的障碍,那么监督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正因为法律的遵守过程不会是畅通无阻的,要保证刑罚执行的切实施行,就必须要有刑罚执行监督的存在。因为监督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可忽视的地位,从而决定了监督的主体是否适格,监督的时间是否准确,监督的对象是否等等问题都决定了刑罚执行是否能够顺利的实施。

[关键词]刑罚种类;刑罚执行;刑罚执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主体;检察监督

正文:

孟德斯鸠在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的时候曾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刑罚的执行是一种公权力对个人私权的管制,因此,对于刑罚执行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法律上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在法律层面上用权力对权力进行牵制和抗衡。刑罚执行监督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权利也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容之一。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依法排除法律实施中的障碍因素最重要的措施,如果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没

有任何的障碍,那么监督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正因为法律的遵守过程不会是畅通无阻的,要保证刑罚执行的切实施行,就必须要有刑罚执行监督的存在。因为监督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可忽视的地位,从而决定了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监督的时间等问题都影响着刑罚执行是否能够顺利的实施。本文笔者将运用法学理论,尤其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结合具体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便从中获得一些有些有益的启示。

一、刑罚执行的意义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刑罚的执行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实施的权

威性,只有通过准确和及时的刑罚执行工作,才能强有力地保障法律的最终贯彻和实施。此外,刑罚的执行能否保障罪犯的权利以及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程度,也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一)刑罚的执行具有惩罚与矫正的作用

首先,刑罚执行的要求就是对罪犯进行否定性的评价,将刑罚付诸实施,将惩罚现实地落在罪犯身上,剥夺其再犯的条件。康德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矫正道义罪恶。{2} 因此,惩罚与剥夺功能是刑罚的首要功能,也是刑罚属性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其次,在刑罚执行中,将罪犯重新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是刑罚执行的重要任务。与其说刑罚的目的是警告、惩戒,倒还不如说刑罚的目的在于对

罪犯的教育与改造。现代的刑罚执行是通过惩罚劳动和教育改造相结合,使罪犯真心悔悟,改恶从善,从新做人。

(二)刑罚的执行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

现代刑罚执行的目的虽然仍侧重于特定罪犯的惩戒和

改造,但也蕴含着一定程度的对一般预防目的的追求,即减少潜在罪犯的犯案率。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都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法律层面上的后果预见,因而,通过惩罚和教育已被定罪量刑的罪犯能刺激潜在“类罪犯”的行为,使意欲犯罪的人目击到他人的受刑之苦,从而使他们认识到,任何犯罪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使这些潜在的犯罪人抑制自己的犯罪欲望,悬崖勒马,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刑罚执行具有安抚和补偿的作用

罪犯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监管秩序,对社会善良风俗造成了侵害,更是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肉体及心灵上的严重创伤。通过对罪犯定罪量刑能削弱对罪犯的社会评价,而通过对罪犯适用刑罚,从另一个侧面进一步满足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抚慰了其所受到的精神创伤,而罚金刑、罚没财产等财产刑的执行还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物质补偿,从而使被害人及其家属能尽快从罪犯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四)刑罚的执行具有法律教育的作用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对于司法公正、公开的

呼吁更高,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过程的自然延伸,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容忽视的功能和意义,它并不仅仅是通过执行刑罚来惩戒罪犯,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执行其被判处的刑罚,消除其人身危险性,改造罪犯,实现特殊惩戒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因此强力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纠正刑罚执行中的违法情况,能有效地促进刑事诉讼的依法公正进行,促进执行机关文明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强化刑罚的执行监督,是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所存在的问题是非常繁复冗杂的,立法依据的缺失,监督理念的落后,监督方式的单一化,无不掣肘着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成效。

(一)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依据少,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和事项规定不够明确。目前刑罚执行立法上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制不统一,散见于各种部门法、执行主体的内部规范中;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操作性强的又大多是内部规范,不具有权威性;形式多样,内容繁杂甚至冲突。{3}现有法律法规对刑罚执行活动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只作了笼统规定。

(二)刑罚执行主体和刑罚执行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也给刑罚监督工作造成很大程度上的不便和压力。司法机关

中,除检察机关没有刑罚执行权,其它都有刑罚执行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都是刑罚执行主体,其执行活动既有分离又有交叉。执行主体和操作程序不统一,容易造成“一人一把手,各唱各的调”的弊端,不利于保障各种刑罚执行的统一和不同改造形式的前后相继,直接导致执行权的弱化,减损了执行的效果。检察监督机关和裁定机关不对等,造成监督与被监督的错位。减刑、假释裁定权归中级法院,导致基层检察院由于级别不等无权监督,出现有监督权的机关不知情,知情的无权监督的局面。

(三)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滞后,监督方式过于简单,而且停留于形式监督,无法保证监督效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方式只有提出书面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还无法应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情况。一方面用这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未必能达到理想效果,另一方面有的情况无法适用这两种监督方式。执行主体的多样性、执行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执行监督的方式必须多种多样,手段必须灵活多变。实践中探索的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检察公函、信息通报等,对现行的监督方式进行了有益的补充,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在针对性、规范性、操作性、有效性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种事前不参与,事后仅对批准决定和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不当进行审查,并不

能很好的保证监督效果,这势必造成检察法律监督的缺位和无谓“监督”。

(四)检察法律监督缺乏强制力。《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对刑罚执行当中存在有违法现象时,一般是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通知纠正,对严重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即监所检察中监督权力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口头通知纠正违法、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追究刑事责任。{4}但是,法律并没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监督者权力体系和责任体系,也未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被监督者的责任体系,以致使监所检察监督不力。

三、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思考

(一)加强立法保障监督的全面落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的权威性和科学性。缺乏统一的高位阶立法的状况显然不能适应刑罚执行以及监督工作的要求,造成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执行机关多,执行标准不统一,直接导致了执行难以准确到位,监督无处着手。因此,对属于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和实践活动的刑罚执行,应当适用专门、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律予以调整,形成相对统一、完整的刑罚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

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有

关立法的过程中,重点要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才能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大量的弹性条款既有损于效率有损于公正,某种程度上容易滋生腐败。{5}检察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规定的手段,对违反诉讼程序规范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后,被监督者必须作出法律规定的反应,且这种反应应当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或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责任。只有权责明确了,检察机关才能规范各项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与执行机关既相互配合又予以合法监督,共同完成刑罚执行的任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更新监督方式,提高刑罚执行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虽然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它是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自然承接,刑罚执行监督可能会涉及到上述各个阶段的执法监督。从全局的角度考虑,我们须将刑罚执行监督置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强调监督的介入点前移,重点是全面掌握判决前的羁押和其他强制性措施及其对刑罚执行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从而为保障刑事诉讼监督的统一性,实现刑罚执行监督的科学合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1.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的设置。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理念及形势的发展要求,但目前的机构建设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因此迫切的需要发展和完善派驻检察制度,确保能够了解掌握刑罚执行动态,采取及时

有效的方式纠正违法,建立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促进相互间的配合。随着违法犯罪进入高发期,监管场所的规模不断扩张,而现

行监所检察的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力量分布还明显滞后,对非监禁刑、法院执行刑罚的监督也始终没有专门的力量配备。这就需要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的设置应当体现职能集中、科学便利、高效权威的原则,建立上下一体、覆盖全面的监督组织机构。

2.规范开展刑罚执行监督活动。由于刑罚执行活动面广、量大、环节多,且执行监督的立法尚不完备,缺乏可以遵循的具体法律规范,工作中需要认真梳理、分门别类、掌握规律,建立和健全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监督工作机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以应对刑罚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相互补充、交叉使用,以达到监督的效果。

3.培养刑罚执行监督专业人才。刑罚执行监督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监所检察干警的配备应当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监所检察干警不是简单的依法监督,而是需要复合型、具有多功能的检察官,检察机关对监所检察要派以精兵强将,把政治素质良好、业务水平较高、协调能力较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真正能起到监督作用的干警放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6};加强监所检察从事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包括加强政治理论培训,强化政治素质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工作的使命感,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执;强化制度规范,增强责任感;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等。要积极探索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新途径,不断在实践中建立并完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三)加快刑罚执行监督的理念更新,注重刑罚执行监督的功能发挥。健全和发挥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促进保障人权,维护刑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执行机关监督工作的严格、依法、科学的管理,推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更有利于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

“刑罚执行监督的对象应当包括所有种类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撇开刑罚的种类,刑罚执行监督的对象应与刑罚执行活动的过程相关联,刑罚执行监督要涵盖刑罚执行过程的各个环节。刑罚执行包括刑罚的交付执行、刑罚执行和刑罚变更等环节,刑罚执行监督的对象,也就应当包括对刑罚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7} 要想能够建构一个检察系统在执行体系外的有效监督

模式,从而使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得到有效的遵从和回馈,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机构设置上予以完善,包括统一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机构并予以科学命名,健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机构内部机制,高度重视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人员素质;二是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立法上予以完善,包括消除现有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使之更具有科学性以及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三是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实践中予以完善,包括建立死刑、财产刑、资格刑执行监督制度,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建立听证、公示等制度,拓宽思路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将非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执行法律监督纳入社区矫正制度。

(四)深化改革促进监督的机制创新

1.将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责统一归口监所部门,无论死刑、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的监督,全部由一个部门行使职责,使刑罚执行监督的主体在检察机关内部得到统一。这样符合刑罚执行监督的广泛性、综合性、多样化特点,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理顺内部关系,统一对外,使监督的效果

更加直接、明显。

2.建立对法院执行进行专门监督制度。改变目前对法院执行财产刑监督空白的状况,在途径上可探索采取向法院执行部门派驻检察官,或在检察机关设置专职人员的形式,对

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既可以对法院执行财产刑进行有效监督,还可以兼顾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3.建立对社区矫正组织进行专门监督制度。根据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可以探索在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立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官或在检察机关设置专职人员,专门对非监禁刑刑罚的执行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以确保全面、及时、有效地纠正和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4.拓展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的手段和方法。目前实行的口头纠正、书面纠正、检察建议等形式,还无法适应刑罚执行中的各种情况,可以通过建立检察审查制度,对刑罚执行中涉及刑罚执行方式的决定、变更、执行等涉及罪犯实体性利益的工作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或要求相关机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注释]

{1}周旭、沙咏梅《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究》,2008第1期。

{2}(德)康德,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p164。

{3}《我国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制度适用分析》,王帆,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11月第18卷增刊。

{4}《刑罚的非监禁化及其在中国的实现》,廖劲敏,法

学研究,2008年7月刊。

{5}《浅析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张跃,《公安学刊》,2004 年第4期总第84期。

{6}《当前监狱工作的形势与任务》,邵雷,《全国监狱长政委培训班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法律监督与刑事诉讼救济论》,向泽选、武晓晨、骆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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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泊流落的辛酸,刻骨铭心的离别 ——周邦彦词《兰陵王·柳》浅析 摘要:周邦彦是北宋婉约派词的集大成者,《兰陵王》为其词作代表。《兰陵王》又题作咏柳,但非咏物词,而是托柳起兴,借柳言别,抒分别之恨,发离情之苦。王国维在《人间词话》里说景与情“孤不自成,两不相背”、“景乃诗之媒,情乃诗之胚”。词人正是将所发之情融于所见之景,所以读之才始觉感情缠绵,委婉凄切。 关键词:周邦彦婉约词派离别 一、周邦彦生平 周邦彦,字美成.自号清居士,钱塘(今浙江杭州)人。神宗元丰二年(1079)入京为太学生。六年(1083),献《汴都赋》,得到神宗的上市,擢升为太学正。哲宗时期,出任庐州(今安徽合肥一带)教授,知溧水县(今属江苏),累迁至秘书省正字。徽宗时期,曾知隆德府(今山西长治一带)、明州(今浙江宁波一带)、顺昌府(今安徽阜阳一带)等,并曾在湖中任秘书监、提举大晟府。他精通音律,创制新曲甚多,对于词调的繁衍有卓越贡献。其词以羁旅闲愁、离别相思等题材为多。言情体物,善于铺叙,风格典雅,格律精审,开南宋姜夔、张炎一派,也被尊为婉约派的集大成者和格律派的创始人。词集有《片玉词》、《清真集》等不同名目版本。《片玉集》有宋陈元龙注,朱祖谋刻入《彊村丛书》。今人罗忼烈著有《清真集笺》。《兰陵王·柳》,把将离之情,既去之思,居者与行者,旧恨与新愁,人和物,情和境,浑然融为一气。邦彦词音律严整,格调精工,多创新调。 二、作品创作概述 (一)主题格调 周邦彦一生虽然没有遭受苏门词人那样沉重的打击迫害,但仕途也不得意,几度浮沉奔波于地方州县深切地感受到漂泊流落的辛酸。“冷落词赋客,萧索水云乡”(《红林檎处》),正是他生活处境和心境的自白。而“飘零不偶”(《重进<汴京赋>表》)的羁旅行役之感也称为他次做的主要主题(如:《满庭芳·夏日溧水无想山作》)这种漂泊的孤独疲倦和憔悴失意,是周词的情感基调。即使是重返汴京在朝中为官时。他的心情也是一直是压抑苦闷的,此种充满着“谁识京华客”(《兰陵王》)的孤独和“自叹劳生,经年何事,京华信漂泊”(《一寸金》)的悲伤,潜在地反映出北宋亡国前夕士大夫悲观失望的心理。 咏物也是周词的主要题材。柳永等宋初的词人的咏物词,主要是描摹物态,图形写貌。苏轼的咏物词,开始将状物与抒情结合在一起,但他所做的咏物词并不多。周邦彦所写的咏物词既丰富,如咏新月、春雨、梅花、梨花、杨柳等,又将身世飘零之感、仕途沦落之辈、情场失意之苦雨所咏之物融为一体,为南宋咏物词的重寄托开启了门径。 (二)章法结构 周邦彦词的章法结构主要是从柳永的词变化而来的。柳词善用铺叙,但大多数都是平铺直叙,一般为时空序列的结构,即按似的发生、发展的顺序来组织次的结构,虽然明白晓畅但失于平板单一缺少变化。周词也长于铺叙,但他变直叙为曲叙,通常是将顺叙、倒叙和插叙错综结合,时空结构上体现为跳跃性的回环往复,过去、现在、将来和我方、他方的时空场景交错叠映,章法严密而结构繁复多变。如他的名作《兰陵王·柳》,此词别情中透着表博得疲倦感。第一片写自我的漂泊,第二片写目前送别情景,既有往事的回忆又有别后愁苦的设想。第三片又由眼前景象折回到前事。今夕回环,情、境、事交错,备极吞吐之秒。 周词的铺叙还善于增加并变化角度、层次。他能把意思感触、情绪向四面八方展开,有曾诚深入地宫托刻画,使情思毫发毕现,如他的《六丑·蔷薇谢后作》。这首词写惜花之情,但却多方铺垫,千回百转。首先从时间的角度写花落春去,客中未及赏春,已是怅惘;而留春不住,怅惘又更深一层。再从空间的角度多方面描写寻觅落花的踪迹,见出惜花的神情。“似牵衣”一句不写人惜花,反写花恋人。插戴残花,劝花莫随波流去,又是分别从行为动作、心理愿望两角度虚实结合地表现出缠绵不尽的怜惜。文笔跌宕,变幻多姿,将一缕惜花情思表现的淋漓尽致。 周邦彦不仅能自筹伟辞,更加善于融化前人诗句入词,使之浑然天成,如从己出。晏几道、贺铸也善用前人语句,但他们往往是一首词中偶尔化用一两句,而且主要是从字面上化取前人诗句,后者是一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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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论我国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的种类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 刑罚种类,可以根据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一是学理分类,即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二是刑法中的分类,即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二、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5)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三、附加刑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 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

宫刑 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古代文学作品论文

古代文学作品论文 中国古代文学包含了多个方面的人文精神,主要以诗歌、散文、戏曲、小说等形式流传,生动地再现了传统文化和精神世界,赋予了当代人文素质教育重要的内涵。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古代文学作品论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论古代文学及当代人文素质教育的联系 摘要:文学创作是人类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史悠久,古代文学更是如一颗璀璨的明珠,无论经历多少朝代都依然会对当代人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主要从古代文学蕴含的人文精神入手,简要研究其与人文素质教育的联系,以及如何实现古代文学与当代人文素质教育的紧密联系。 关键词:古代文学;人文素质;当代教育 在当代人文素质教育中,古代文学教学担负着重要责任,其不仅可使学生了解古代文化、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拓宽知识面,更能以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唤醒国人对中华民族由内而外的自豪感,坚守理想信念,完善人格。中国古代文学是传承历史、文化精神的重要载体,也是长期以来进行人文素质教育的主要形式,其本质是一种精神的传承。受中国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古代文学教育成为培养当代人文素质教育的核心渠道之一,成为中国传统文化资源联系现代教学理念的纽带。 一、古代文学所蕴含的人文精神

如果说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哲学是以理论、概念、范畴体系来理解和形容这个世界,客观地解释和看待事物的发展秩序,那么文学则是以情感的方式,用人类的主观情绪观察到的形象去表达、描述世界的客观发展规律。“科学技术是社会发展的生产力”,一本科学著作可帮助人们了解和认识世界的各项事物,以及人类活动规律,而文学著作则能牵动人们内心的情感,从理性及感性的角度帮助其全面地认知世界。中国古代文学包含了多个方面的人文精神,主要以诗歌、散文、戏曲、小说等形式流传,生动地再现了传统文化和精神世界,赋予了当代人文素质教育重要的内涵。 (一)关注现实世界的理性精神 “文章合为时而著,诗歌合为事而作。”西方古代文学多用虔诚、崇拜的心态表达对天堂、神明的向往和敬意,但中国古代文学更多地将目光放在人间而非天堂。虽然佛教、道教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对人们的精神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但综合而言,其对文学表达方式上的影响是有限的。古代士大夫们将目光聚焦在现世,而不是地狱、天上等虚幻的事物,因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他们高度统一的入世思想。中国古代,不同朝代具有不同精神的代表人物,以唐诗而言,诗仙李白、诗圣杜甫和诗佛王维就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的人文价值观念,李白以“天生我才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等诗句表现了其洒脱自信甚至是自负的张扬个性,也表达了怀才不遇、极度渴望实现自我价值的本质情感,充分反映了理想与现实的强烈冲突;杜甫则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 导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 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 二、黥刑与劓刑: 2.1黥刑: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2.2劓刑: 是中国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鼻子是呼吸空气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没了,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响了人的外形,同时对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残。在中国历史上,劓刑实施的时间之长、

刑罚教案

N 第三节刑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刑法学所研究 的刑事法律规范,是以刑罚作为强制手段的禁止性规范。刑罚是同犯 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因此,刑罚在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占有重要的 地位。 那么究竟什么是刑罚呢? 一、刑罚的概述 ( 一 ) 刑罚的特征 刑罚与行政的、纪律的、党内的、民事的等强制方法相比,具有如下 特征: 1 、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 某些犯罪分子的生命,是其他强制措施都不能比拟的; 2 、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对具有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和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 用; 3 、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其他任何机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 ( 二 ) 刑罚的目的 1、国家预先确定的,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2、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重新犯罪。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 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 制观念,自觉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两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统一整体。 二、刑罚的种类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 一 ) 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 、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 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 3 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 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刑法的规定。对于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2 、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 1 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有探家待遇,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20 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4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这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终身监禁的刑罚,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者假

古代文学论文题目

以下古代文学论文题目供你参考 1 《诗经》分类研究(情诗、思妇诗、离别诗等) 2 先秦诸子文研究(《论语》、《庄子》、《孟子》、先秦寓言等) 3 屈原与楚辞研究(生平、悲剧成因、作品辨伪、思想与艺术等) 4 中国文学批评史专家专著专论研究 5 亡国之音哀以思——论李煜词 6 柳永词的雅和俗 7 论柳永对苏轼词的影响 8 苏轼的人品与词风 9 李清照前后期词在情感表达上的不同 10 苏轼、辛弃疾豪放词风的比较 11 论秦观词的艺术特色 12 论黄庭坚的瘦硬诗风 13 《三国演义》和历史文学创作问题 14 《水浒传》主题辨析 15 汤显祖戏曲观的研究 16 《聊斋志异》爱情题材论 17 《红楼梦》主要人物形象论 18 简论中唐多情传奇 19 从李贺诗看其“鬼才”之名 20 简论李商隐的咏史诗

21 李商隐的“无题诗”的艺术特色 22 简论中唐多情传奇 23 李煜词评价之我见 24 试论李清照词的艺术特色 25 豪放大师苏轼的婉约词 26 论关汉卿喜剧之“双璧”《救风尘》与《望江亭》 27 古典长篇小说名著(任选一部)中的女性艺术形象试论 28 《三言》中爱情作品的反封建倾向 29 《红楼梦》中宝、黛、钗的爱情婚姻悲剧试论 30 《红楼梦》中“金陵十二钗”的女性悲剧 31 谈影视剧中历史题材作品的时代精神与当代意识 32 论《三国演义》塑造诸葛亮的艺术经验 33 论《三国演义》战争描写的艺术特色 34 论《西游记》的孙悟空形象 35 论《牡丹亭》的杜丽娘形象 36 论“三言二拍”表现的市民生活特色 37 论《桃花扇》的李香君形象 38 论《桃花扇》的结构艺术 39 论《儒林外史》对八股科举制的批判 40 论《儒林外史》的讽刺艺术 41 论论李汝珍的《镜花缘》 42 论二晏词

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 5年以下,数罚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就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它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在书中对犯罪进行分类。他将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其由于危害性较大,因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即叛逆罪。 第二类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包括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 第三类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即罪刑法定。同时,贝卡利亚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他认为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因为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给罪犯的满足感也就越大,其犯罪动机也就越强烈,所判处的刑罚也应该越重,这样才能称为罪刑相称;同时罪刑相称并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到刑罚的痛苦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足以使刑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者犯罪所得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

古代文学论文

古代文学论文 篇一:中国古代文学论文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课程教师中国古代文学与艺术赏析黄健(副教授) 中国古代诗学的语 论文题目 言观 学院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数学与统计学院统计学 统计二班殷婷 2021 年 4 月 4 日 中国古代诗学的语言观 殷婷 摘要:语言从我们生命和意识的一开始,就一直围绕和伴随着我们,它是我们思想、感情、想像和知觉的精神空气。 关键词:语言观儒家逻辑结构本质特征 随着这个学期关于中国古代文学与艺术欣赏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但不能一一列举出来,中国古代诗学对诗歌语言的研究,有着优良传统,许多诗论家依据创作实际情况,有过精细的阐述和深刻的见解。特别是对具体诗作的评析,不仅很有说服力,而且有不少卓见,使读者常有豁然开朗之感,由此获得审美的享受。其中对中国古代文学中的诗歌语言所以我选择一个我最喜欢的专题。从小就喜欢语言的我,对语言观特别的感兴趣。 一 语言从我们生命和意识的一开始,就一直围绕和伴随着我们,它是我们思想、感情、想像和知觉的精神空气。罗素甚至说语言像“呼吸、血液、性别和闪电等

其他带有神秘性质的事物一样,从人类能够记录思想开始,人们就一直用迷信的眼光看待它”。和人类其他活动相比,人类的哲学思想、美学智慧或诗性思考须不能脱离语言,语言构成了我们精神生产和文化表意实践的前提和条件。语言和世界本体、真理、意义、心灵、道德之间的关系如何?语言是否与思想直接同一?语言是否是一个自足王国?从语言结构能否推知世界结构?语言意义与经验对象的关系如何?语言是工具性还是本体性的?在中国古代诗学中,学者对语言的形上思考和诗性观照有着独特的背景理论、逻辑结构以及不同于西方诗学语言观的本质特性。对古代诗学研究观这一主题进一步的逻辑分析和哲学提升,不仅可以增加对中国艺术思维独特性的可理解程度,而且还可以增加对中国艺术思维独特的可理解程度,而且还可以使古代文艺表意实践的理论图像变得更加明晰起来。 在探讨古代诗学语言观的逻辑结构和本质特征之前,回溯其背景理论将有可能是我们避免空洞的哲学抽象而重新遭遇历史真实。因为对语言的考察,只有其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学说中去把握其存在,真正的哲学理解与阐释活动才算开始。尽管墨家和名家对中国古代语言哲学奉献甚巨,但它们对古代审美智慧和诗性思考却影响不大,因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的语言观的思考模式、兴趣侧重点及其差别对中国古代美学和诗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儒家语言观属于宗法社会本体论下,道家语言观是宇宙自然本体论下以及自我心性本体论下的语言观。 众所周知:在中国古代诗学中,人文观念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的,表现出鲜明的民族特征:关心人,尤其是关心人的精神生活;尊重人,尤其是尊重人作为精神存在的价值。拳文从文学的拳质论、创作论、作品论等方面入手,在对“仁”、“礼”、“情”、“德”等思想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阐释中,着重论析了中国古代诗学中所蕴涵的人文思想传统和精神价值。中国古代诗学中的不少理论、观念、概念都是具有原创性的,如“诗言志”、“诗缘情”、“情境”、“意境”、“神思”、“风骨”、“气韵”、“滋味”、“兴趣”等等。在我的记忆中儒家语言观尤为深刻,儒学是纯粹的人学,其基本宗旨是维护宗法社会的社会秩序。个体同社会秩序的调适与和谐是儒家人学的主旨,可以说儒学是以宗法社会为主体的人学体系。关于个体与宗法社

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 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译者注 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译者注 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译者注 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译者注 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译者注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

2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 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 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 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 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在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 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 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 有首先很好地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 荣幸。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 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劳永逸地 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 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 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 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 然而,这三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 的关系并不等于把前二者置之度外。相反,在堕落的人 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 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2页

从古代文学作品看我国体育的发展论文

从古代文学作品看我国体育的发展论文 从古代文学作品看我国体育的发展论文 文学传播作为大众传媒层面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也是文学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中国古代文学传播作为古代传播信息、传承文化、传达感情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人类的日常生活和古文化传承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主要从传播方式、类型、思想以及传播的价值取向几个方面对社会政治文明和道德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文学传播作为文学价值的社会中介,它的传播历史沿革以及传播方式的变化不仅影响着文学的发展,还会引起新的传播方式的产生,所以说,研究我国古代文学传播的目的和方式,对现代大众媒体发展也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古代文学传目的初探 1、直接目的——对情感波澜和心灵世界的言说 自我心灵和情感的表达是一直以来都是文学创作得以源源不断创新的直接目的。人的主观情感需求,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体验,文学创作则是要表达自己对这种体验的感受。这种文学方式的表达和传播对后人而言,是一种原创性的表达方式,值得珍视和赞誉。这种传播方式表达的是个体对客观事物的真实的体验和认识感受,更多的是出于个人的心理感受和自我情感态度的变化。由此可见,心灵的感受才是创作的核 心因素。人们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中,往往都是要寻求心理的满足和愉悦,以引发心灵世界的情感波澜的涌动。 2、现实目的——为了满足人的欲望和好奇心 人的欲望和好奇心是永远止境的,在我国古代,人们企图揭示宇宙奥秘,试图以自己的认识对社会改革起到建设性的`作用,以建立起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这就是人们进行文学创作的客观需求。比如在我国周代,当神灵让位于君主进入人治社会后,人们便不再相信神是主宰一切的力量。那么,过去的以神灵秩序为主的世界就转变为以人治为主体的社会。这一点足以说明人类是具有能动性的高级智慧生物,也说明了当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层次时,社会关系就会发生变化,变得更加的敏锐和复杂。当信仰缺失时,人们往往会希望重建灵魂的秩序。当权力失衡时,人们也热衷于建立新的社会秩序。这时,文学创作就充当了人类表达思想的媒介。 3、功利目的——为了获得生存知识和技能的需求 在我国古代,文学的创作,不仅为了满足精神需要,人们更倾向于寻求生存技能和生活技能,这种功利性的需要进一步促成了文学的创作和传播。在我国古代,人们的生存技能,主要集中于用火、采集、狩猎、种植以及用各种方式抵御外敌的入侵。在生存环境比较恶劣的古代,每个生命诞生以后,都必须学习这种生存本领,依靠掌握前辈们所创造和积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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