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3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完整篇.doc

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的,应

当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请理解: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的,应

当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请理解: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协议与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协议与授权委托书 (总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甲方 受援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 系受援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 (承办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一案,经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承办人)担任本案阶段的代理/辩护人,提供下列第项的法律援助:(一)刑事辩护;(二)刑事被害人代理;(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四)自诉代理;(五)民事诉讼代理;(六)行政诉讼代理;(七)劳动仲裁代理;(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甲方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甲方又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 李华菊张影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旨在恪守债的相对性原理,使第三人侵害债权只能谋求债法上的救济。合同法草案曾采纳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而正式的合同法文本未予保留,这不能不说是合同法的一大憾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尽快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确立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国外立法例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债权是相对权,对债权的保护与救济是合同法的任务。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即使受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只能通过合同法获得救济。这种把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截然分开的理论,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尚能比较充分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关系日趋复杂,债权仅靠合同法的救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显然难以实现。现代民法理论突破了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界限,侵权行为法开始向合同法渗透。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或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该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一个判例。1853年英国在其著名的lumley.v.gye一案中确立了干涉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在该判例中,原告决定雇用著名的女演员johannawagner在一部歌剧里担任主角,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告明知他们已经达成了协议,但却“恶意地”引诱johannawagner拒绝演出,并随被告参加其他演出。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均已将侵害债权纳入其侵权行为法体系。20世纪初,法国法院重新界定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阻却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我国理论界有三种主张:第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为侵害对象,债权是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也应按本规定处理。合同一方对第三方不享有诉权,违约方仍需向对方履行,之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第二种是肯定说,认为第三人虽然处于债的关系之外,但亦可构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因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断的;第三种是折衷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但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应谨慎为之。持否定观点的学者担心对侵害债权的行为给予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会将合同责任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范畴,破坏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内在结构的和谐与统一,动摇合同法的基础,甚至会导致“契约的死亡”。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填补损害的两个主要民事制度。当合同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损失时,侵权行为法当然成为填补这种损失的重要力量。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法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具有不可侵犯性。可见,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有理论根据的。

刑事案件律师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刑事案件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

(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 委托事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选定指派律师等人作为本案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参与本案阶段的诉讼活动,甲方指定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联系电话 为。 第二条: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本案以判决、裁定、调解、和解、(视为)撤诉、终(中)止审理、终(中)止执行、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 的完成,甲方均应按本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1、固定收费:首期律师费(大写)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 起日内支付;二期律师费(大写)元,应于 再另行支付。 2、补充约定: 0 注:1、甲方须将各项费用直接交至乙方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否则乙方对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概不负责。若甲方拖延付款,则应按逾期款总额的每日万 分之五计算承担延期履行违约金,且无论乙方是否因此而解除合同,甲方拖延付款期间乙方

完全免责。 2、所有款项必须交付乙方财务统一收取,否则乙方概不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条:甲方(包括本案的受害人,下同)应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若乙方有重大过错并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实际的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则未付之律师费免交,且已付之律师费应予退还。本合同项下的乙方过错赔偿责任以承办律师经由律协统一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所实际获得的理赔额为限。 第五条:乙方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甲方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的。同时,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委托事务完成止,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

三方委托协议模板

三方委托付款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鉴于: 甲方与丙方2011年月日签订了_____合同(合同编号_____),合同约定,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菌丝体购销合同款项。 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付费代理服务。乙方具备代付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付费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丙方在乙方开立接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甲乙丙三方合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 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义务范围、方式及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付费项目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中的项目款项。 1.2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因委托向丙方支付其他费用。 1.3甲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将下月融资合同项目款以转账或存款等方式存入结算账户。由于金额不足导致乙方未能依照合同支付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4甲方每月支付丙方人民币_____元,由乙方从结算账户中转账,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 1.5乙方每月_________日之前转账支付。 1.6甲乙丙三方同意通过乙方统一代付费平台,每月按时、足额支付融资合同项目费用,并及时结算、统一管理。 1.7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协同分析双方业务中的存在的问题,保证三方工作渠道畅通。 第二条手续费及管理 2.1甲方共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_________元。费用由甲方负责按月(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凭证。 2.2代付款等相应票价由乙方统一管理,但甲方有权调取核实。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1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印) 年月日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2 甲方:身份号码: 乙方(受害人):身份号码: 因××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身心及财产损失,现甲方代××诚恳道歉,并就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对××的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伤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二、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支付乙方赔偿金共计:元。

委托付款协议(三方)

委托付款协议(三方)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收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与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_____合同(合同编号____以下简称《融资合同》),融资合同约定,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融资合同款项。 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款项代付服务。乙方具备代付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付费服务。 甲乙丙三方合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义务范围、方式及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付费项目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中的项目款项。 1.2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因委托向丙方支付其他费用。 1.3甲方在每月____日前,将下月融资合同项目款以转账或存款等方式存入结算账户。由于金额不足导致乙方未能依照合同支付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4甲方每月支付丙方人民币_____元,由乙方从结算账户中转账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 1.5乙方每月_________日之前完成对丙方的转账支付。 1.6甲乙丙三方同意通过乙方统一代付费平台,每月按时、足额支付融资合同项目费用,并及时结算、统一管理。 1.7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协同分析双方业务中的存在的问题,保证三方工作渠道畅通。 1.8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丙方在乙方开立接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 度构造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传统理论认为侵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主要保护除债权以外的财产权、人身权(即所谓的“绝对权”),而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不可能遭受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故不属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仅由违约责任制度保护足矣。这也是侵权法与合同法的重要区别。然而,随着我国的发展,实践中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如商业诽谤侵权、提供不实信息与不当咨询意见的侵权、恶意诉讼侵权等,尤其是涉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象更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秩序。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1].事实上,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已有很多司法案例对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予以了肯认,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课以侵权责任。但理论和实务中仍存在着很多困惑:国外立法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如何规定的;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界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如何对之规范等问题。本文拟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探讨,以期达到理论上的明晰,能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建立起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无论大陆法系国家抑或英美法系国家,对债权人均予以侵权法救济,惟操作层面各有不同。 (一)大陆法系1.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时,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这是法国民法典以高度抽象的方式对一般侵权责任原则作出的规定。在20世纪之前,法国法由于沿袭罗马法,较严格地固守债权相对性原则,否认债权对第三人的绝对效力,认为第三人即便引诱、干预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并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三人也不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就其自己的损失仅能请求债务人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20世纪以后,法国法院重新审视了债权相对性原则,认为该原则不应成为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在1908年的Raudnitz 一案中[2],法国最高法院直接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为依据制决被告侵害债权应负侵权责任,从而否定了债权相对性原则排斥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责任的观点。因此,在法国立法、司法实务上,都认为第三人负有不可侵害债权的义务。 2.日本法《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3].”此为成立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日本判例学说扩张此条中“权利”概念使之包括债权[4],从而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日本最早的债权法理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持否定态度。大正初年末弘严太郎博士提出了权利不可侵犯的理论,指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权利的通性,不仅在物权等支配权上存在,而且也为像债权这样的请求权所具有。同时,判例也认可了这一观点。二战后日本现代债权法(通说、判例)认为:其一,当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妨害了债权实现并造成损害事实时,债权人可依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以债权侵害为由,请求赔偿损失。其二,对于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债权人可依公示对抗之,即请求排除妨害[5]. 3.台湾法在台湾司法实务上,对第三人侵害

被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XX代[2015]XX号 委托方: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代表人:XX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宝庆西路291号 受委托方:XX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代表人: 地址:长沙市____路____号___大厦___层 甲方因与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纠纷执行一案(XX中级人民法院(2015)XX执字第XX号),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XXX为甲方与XXX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纠纷一案的执行阶段代理人,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权限及工作范围 1、掌握甲方与执行相关的各类情况,积极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代理甲方向执行法院提供相关资料,陈述意见,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有关部门、甲方的债务人进行联系、沟通、协调,代理甲方提出异议、申诉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2、代理甲方参与执行过程。 3、代为就负责执行的法院在执行程序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申

请违法确认以及申请国家赔偿。 三、具体要求 1、乙方应对委托的案件进行必要的案情分析,并提供详细的以时间为主线,包括进展预测、拟采取措施(含破产清算方案等)和可能的结果等情况的《代理计划书》。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受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文书,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乙方应在承办委托事宜过程中,按照《代理计划书》所列计划及时、主动地向甲方书面报告案情的进展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的一切工作应合法进行,其非法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应当勤勉尽责,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权益的活动;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不得擅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协助乙方做好执行代理工作。 七、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或者非甲方原因需要终止本合同的,乙方不收代理费,已收代理费应退回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八、根据《XX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协商,乙方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篇一: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 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外延内涵的不同。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类型,而委托代理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同时委托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如委托设计、委托审计等,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代理,只适用于本人与委托代理行为指向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相对于委托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而委托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相对于代理的内部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委托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即不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被代理人(委托人)和代理人(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和后果是被代理人(委托人)与第三方的法律行为的外部关系。在这个外部关系中,代理人(受托人)只是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替身而已,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此与第三人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国立法都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一般在民法总编中专门规定代理制度,而在债权编中规定委托合同。我国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代理,但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委托合同并根据形势需要同时规定了民法通则中未规定的间接代理制度,这有一定的不妥之处,在民法典修编过程中,这个不妥相信一定会得到修正。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 【/mlist1376/57554/】 【篇二: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委托付款三方协议 模板

甲方与丙方_ 年_ 月_ _日签订了_ 合同(以下简称《_ 》),经约定,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款项,人民币(大写) (¥)。 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付费代理服务。乙方具备代付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付费服务。 乙方开设结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开设结算接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合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义务范围、方式及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付费项目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中的 项目款项。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因委托向丙方支付其他费用。 甲方在资金充足时,将_购置空调款项,人民币(大写) (¥)以转账或存款等方式存入乙方结算账户。由于金额不足导致乙方未能依照合同支付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甲乙丙三方同意通过乙方代付费平台,及时结算、统一管理。

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三方工作渠道畅通。 第二条管理 代付款等相应票价由丙方开具给甲方。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帐务、收据、金额相符。 每月结账后,甲方与乙方可以对帐,如有不符,由乙方进行核对,乙方将核对结果及错误原因传真至甲方处理。 2. 4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由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对乙方授权为不可撤消授权,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保证结算账户有足额资金支付_ _ 项目款,因金额不足造成乙方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的,甲方承担责任。 凡涉及甲丙《》合同项目的费用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足额汇款或转账到结算账户或因甲方与丙方双方变更合同金额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有权对乙方支付费用进行核实,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客户接受汇款账户的准确性,如由于账户有误导致产生纠纷,应由甲方负责。 非乙方原因产生的丙方与甲方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甲方结算账户拥有足额资金的情况下,乙方按时转账《》项目款,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 乙方于年月 _日前转账支付。 乙方转账金额为人民币(¥)。 乙方付款后_3_日内,需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付款时间以付款通知发出时间为准;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发表时间:2011-04-20T08:51:40.783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2月下供稿作者:高燕 [导读]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妨害债权实现,致使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的行为 高燕(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2-0084-01 摘要: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在20世纪初随着债的相对性突破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时至今日,在学界已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共识,但仍然没有相关的立法出台。 关键词:债权;债权相对性;侵权行为客体的扩张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妨害债权实现,致使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只限于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致使债权财产利益受损害的行为,而不包括债权债务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是近代来民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明确加以规定,而是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当债权人的债权遭到第三人侵害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权向第三人求偿。那么,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法律救济,这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十分不利。 一、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1.英美法系 英美法中没有直接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规定,而是规定了“干涉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制度。现代英美法普遍认为,干涉合同行为不仅包括引诱违约,而且还包括其他非法干涉合同履行的行为,比如:伤害准备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造成合同无法全面、适当地履行的行为。美国《侵权法重述(二)》第766条规定:“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商事关系,一般都可落实到合同上。缔结合同并从合同的履行中获得利润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不正当地干涉该权利,无论是阻止合同的订立,还是干涉合同履行的行为,一般均称为干涉预期经济利益实现的侵权行为。”这一规定可以视为干涉合同履行的行为在英美法系得以确立的标志。2 2.大陆法系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法国和德国都在实践中承认了第三人是可以侵害债权的,并且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关的责任。日本和我国台湾,也纷纷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第三人承担侵害债权侵权责任的先例。 法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对侵害债权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学者普遍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均可成立侵权行为。1908年法国Raudnitz V Deuillet一案,使第三人承担侵害债权责任制度首次进入大陆法系学者们的视野,并逐步在理论和实践中得以确认。台湾的司法实物界和学者也都基本接受了这一制度,王泽鉴教授认为“适用此规则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维护加害人的活动自由,易言之,即侵害权利者,加害人有故意或过失时即应付赔偿责任,而侵害债权者,则须出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由此可见,在大陆法系中这一制度已广泛受到了承认。 二、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存法律中没有关于侵害债权的规定,但是很多学者都认为,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时可以找到立法依据的,他们大多是从对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加以理解的: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要求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它是补充立法不足的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的一般条款,不仅是道德条款,也是法律条款,可以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3 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内容为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此处的“财产”,包括一切的消极财产和积极财产。债权通常属于预期的财产权益,是消极财产,应当包括在上述“财产”范围之内。侵害债权,造成债权人预期的财产利益即消极财产的损失,都完全覆盖在该条文中,应当将该条文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基本立法依据。4 3.《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同样可以成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直接立法基础。5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之我见 从英美法和大陆法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确立的过程可以看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在两种理论基础上确立的:一是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二是侵权行为客体的扩张。 1.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债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法定之债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而约定之债即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或者约定之债,只对债的当事人有效力,对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不产生约束力,此即债权的相对性。但债权的相对性是对“仅由债务人负实现债权人的积极义务,第三人不承担实现债权的积极义务”而言的。因此,债权具有相对性并不应当成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的法律障碍。 在现代民法实践中,“债权物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在合同之债中,一般情况下,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对第三人也产生效力,如:财产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实际赋予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这时作为债权的租赁权也产生了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这是“债权物权化”的例外情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于是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用以对抗第三人,这些规定有的学者称之为相对权理论的修正。6另外,从债权是一种权利的角度来看,债权理应受到法律的适当保护,不应受到第三人的任意侵犯。 2.侵权行为客体的扩张 从罗马法法一直到近代民法,侵权行为的客体一直局限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其都为绝对权;而债权作为相对权,是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复杂,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侵害,甚至无法实现的情况愈发常见,

甲乙丙三方买卖合同

篇一:材料买卖合同(三方)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材料买卖合同 买方: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贸易公司 代付款人:地产有限公司 材料买卖合同 买方(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贸易公司 代付款人(发包方,以下简称丙方):地产有限公司 甲方为丙方名下____项目工程(下称该工程)的承包方,乙方是该工程的材料供应商,为确保该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进度,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___ 材料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单价(单价为含税价) 乙方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二、质量要求 1、乙方供应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且质量等级为优等品(丙方特殊要求的除外),乙方供货时应提供给甲方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2、乙方应提供产品样品,样品须由甲、乙、丙三方验收确认并当场封存备查。产品质量以三方确认的样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质量保证期为年。 3、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牌等以本合同附件一为准。 4、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5、若甲方、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所供材料有质量问题,并经甲方、丙方项目部确认,应停止对质量有问题的材料支付货款。由丙方将现场材料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乙方需支付检测费用并自行承担不合格产品货款,由此造成的窝工损失由乙方一并赔偿。 三、价格调整 1、产品单价见报价单(本合同附件一),单价的有效期按照报价单的有效期执行;单价有效期满,如该工程尚未完工且需乙方继续供货的,则单价由丙方提供至甲方进行调整。 2、在施工过程中,丙方根据市场变化,如有重新确认的材料报价,按供货批次套用相应的价格结算。 四、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且货款结清时止,合同各方均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证材料的正常供应。 五、结算方式 1、结算时以丙方书面确认的甲方实际收货量为准。乙方每批货物送到丙方指定的地点验收,同时将销售税票提供给甲方,再由甲方及监理公司在到货后的12小时内抽样送检(未经送检不得使用,否则由甲方自担责任),检验合格后,丙方凭有效的验收资料及收货凭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甲方一次性全部支付该批货款,甲方同意该款项由丙方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乙方。 2、丙方凭符合本合同要求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及甲方开具给丙方的工程所在地正式税务发票支付货款,如甲方延期出具发票或发票有瑕疵,则丙方可延付且不承担延迟责任,如甲方出具伪造(变造)发票,则丙方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由乙方承担责任。 3、如各方要求其他方提供担保,可协商一致,另立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民事委托协议(受害人)

聘请律师合同 沪华尊2015(民)诉字第()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律师事务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特别条款 1.1法律服务范围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或协助甲方进行谈判、协商(此谈判、协商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或参与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谈判、协商);如需刑事立案,协助甲方刑事报案;如已立案,督促相关部门办案。乙方如通过某一方式(如谈判)已经追回甲方因本案所损失的部分款项,上述所列服务内容无需一一进行,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 1.2律师费、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双方确认,甲方应按照以下计费方式支付律师费: 。 (如需缴纳相关诉讼、保全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并支付基本费用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2乙方及经办律师的义务 乙方及经办律师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1)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经办律师无权超越甲方越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4)乙方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及经办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2.3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乙方指派专职律师为此项法律服务的经办人员。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跟具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经办律师离开乙方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甲方办理案件,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 2.4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乙方及经办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及经办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取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经办律师;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以合同之债为例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以合同之债为例 来源:作者: 「摘要」 侵害他人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涉及债权本质及侵权行为制度,是民法上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列举分析了关于此问题的主要理论观点,考察了各国实践上的做法;阐述了债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及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例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一点思考和建议。 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制度发展的产物,它修正了大陆法的债权相对性和英美法合同相对性的传统法律观念,赋予债权以权利的不可侵性,藉此给予债权人以最周全而充分的保护,限定了债权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活动范围,更加有效的保障了债的制度效用的发挥。本文主要从具有普遍性的侵害合同债权行为的角度,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实践上的渊源流变及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形态等做以分析,最后针对我国的情况提出一点看法。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债权是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且这种请求权只能由权利人向特定人主张,即债权是一种

相对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的行为不会对债权造成侵害。相反,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债权人的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形。那么第三人侵害他人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是否具有不可侵性呢? (一)民法学界的理论争鸣 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涉及债权的本质和侵权行为制度,民法学界长期争论,迄今未获一致见解。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两方面相对立的理论观点: 1.债权与第三人无涉,第三人行为不能构成债权侵权 这种观点是传统民法学上的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这种理念是从两个角度主张的: (1)债权相对性说。 依传统民法债权相对性的观点,债之关系如“法锁”,仅能约束合同中特定的当事人,在 此之外的第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罗马法法谚:“alteri stipulari nemopotest”(不得为他人订约)。此外,侵权责任的客体只能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其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只能是违约救济,不能提起侵权之诉,这是由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性质决定的。既然民法区别物权与债权,相对权与绝对权,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构成侵权行为,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1 合同编号: (委)字[]第______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告)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_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____在下列第________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1、刑事侦查; 2、审查起诉; 3、一审; 4、二审; 5、再审; 6、________。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与甲方之间系__________________关系。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三方委托持股协议

三方委托持股协议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有限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10%的股权,乙方委托丙方代为持有乙方在****营有限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10%的股权。 2.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丙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30%股权,其中10%为甲方所有,10%为乙方所有,10%为丙方自己所有。为甲方代持的10%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为乙方代持的10%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乙方提供,只是由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帮代持股权的10%股权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另10%股权实际所有人应为乙方;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乙方持有代持股权。 二、委托内容 甲方、乙方自愿委托丙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丙方自愿接受甲方、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三、委托权限 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四、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乙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乙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五、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不得擅自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乙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乙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3.丙方自身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对自己出资的部分与甲方、乙方享有相同的权利,承当相应的义务; 4.在甲方、乙方拟向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权”时,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签约日期: 乙方(签名):签约日期: 丙方(签名):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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