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最新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最新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一、最新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清算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

破产财产主要包括宣告破产时商业银行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破产商业银行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和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一般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

1、支付破产费用,即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得的费用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应当支付所欠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支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的“优先支付”的含义,主要指优先于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即在偿付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前支付储蓄存款。

4、应当支付破产商业银行所欠的税款;

5、应当支付破产债权。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程序

(1)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在7日内立案,开始对案件进行处理。

(3)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之内应当通过媒体告知商业银行利害关系人关于商业银行拟破产事宜的行为。中止债务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债务清偿活动,并召集债权人会议。

(4)破产和解和整顿。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拟破产的商业银行进行整顿以缓解信用危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于法定期限内着手整顿拟破产的商业银行,并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整顿使得商业银行能按期清偿债务,就在履行和解协议的目后终结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恢复正

常经营活动。若商业银行在整顿期间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者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则应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5)破产宣告。即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告知社会公众拟破产的商业银行破产事实成立,破产清算开始。破产宣告后,商业银行事实上丧失法人资格。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破产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处理。

(6)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是商业银行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一切财产,是破产债务清偿的物质来源和依靠。包括:破产宣告是破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商业银行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7)破产注销登记和公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商业银行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工商机关核准注销商业银行登记后,公告该银行终止。至此,破产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资格才从法律意义上正式消灭。

二、商业银行破产在法律上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以独特价值目标的形式表现在商业银行破产法的内在属性中。相较于一般企业破产法强调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商业银行破产法更重视对安全价值和秩序价值的追求。这种独特的价值目标也体现在商业银行破产法特殊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中。商业银行破产虽原则上遵循一般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在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还是有其特殊性的,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破产挽救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特殊法律规定上。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元素,是破产启动的直接原因和基本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破产法具体规定中的关键部分,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比一般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多了一些技术性和行政色彩。对一般企业而言,当其发生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危险时,和解和重整是最主要的两种挽救程序。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破产的挽救程序更加灵活多样,主要可以通过接管、重组、重整等程序进行挽救。由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其破产清算程序有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破产的特殊之处。对此,各国立法大多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中的破产能力、破产清算申请人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问题予以特殊对待。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案例分析全集

目录 总论 1、日本三家大银行合并 ——又一艘“金融超级航空母舰”诞生了 2、欧洲银行业的重组浪潮 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与改革 4、新英格兰银行倒闭纪事 银行资本金管理 5、日本幸福银行破产案 6、增加资本金,化解银行风险 7、东南银行的资本计划 银行负债业务的经营管理 8、被取消的存款品种 9、教育储蓄怎成了“花架子” 信贷业务经营与管理 10、铁本事件 11、企业财务分析 12、抵押物变卖资不抵债 13、贷款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管理 14、农行G分行和光大银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增加低成本资金来源 15、花旗带来的挑战 16、南京爱立信投奔外资银行 17、巴林银行的倒闭 电子银行业务与经营 18、网络银行的崛起 19、第一美国银行的贴身信用卡服务 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管理 20、“贵族”:摩根银行的客户定位

21、个人理财业务营销实例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22、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案 23、11亿美元买来的教训 24、特大金融案内鬼当托骗走银行巨款 25、予其惩而毖后患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 26、信用遭受质疑实达被银行提前“索债” 27、科龙陷入信用危机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28、中国工商银行签约用友金融,共创盈利新未来 29、银行小额账户收费问题 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 30、建行薪酬改革,突破平均分配 31、技术+智力型人才受青睐

日本三家大银行合并 ——又一艘“金融超级航空母舰”诞生了 1999年8月20日下午,日本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和富士银行在东京正式宣布,三家银行已就全面合作达成共识。这表明,一个总资产规模超过150万亿日元的世界最大的金融集团将在日本诞生。 根据三家银行达成的共识,三方的合作将分成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按相同比例共同出资,在2000年秋天设立共同的控股金融公司,三家银行则分别成为该控股公司的完全子公司;第二步是在2002年春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合并,三家银行的人员、机构和经营业务将按“个人交易业务”、“法人交易业务”和投资银行三大块进行彻底重组。未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将由目前的日本兴业银行行长西村正雄和富士银行行长山本惠朗共同担任,公司总经理则由现任第一劝业银行行长衫田力之担任。 截至1999年3月末,日本兴业银行总资产约为42.09万亿日元,从业人员4752人;第一劝业银行总资产约为54.89万亿日元,从业人员16090人;富士银行总资产约为57.933万亿日元,从业人员13976人。三家银行的合作消息被透露出来后,20日上午,东京股票市场上原先一直不被看好的金融股成为人们竞相购买的热点。东京股市受此消息影响,日经平均股价从一开盘就开始劲升,以18098.11点报收,较19日上涨了218.27点。迄今为止,由大型银行共同出资设立超级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金融界尚属首次。三行合计的总资产将达159万亿日元,是目前日本国内最大的东京三菱银行(约78万亿日元)的两倍多,并超过先前合并诞生的德意志银行等特大型金融集团,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金融资本集团。同时,20日的发布会上,三家银行还宣布为谋求在证券批发业务方面的优势,除了将目前三家银行下属的各证券公司进行合并外,还将与日本最大的证券公司野村证券谋求合作。 导致三方走向合并之路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三者都认识到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单凭各自力量难以获得竞争中的主动。美国穆迪公司给三者的评级都是“BAA”,与目前处于A级的东京三菱银行、三和银行和住友银行及相当一部分优秀地方银行相比,存在着天壤之别。去年,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权信用银行相继破产之后,日本兴业银行作为日本目前仅存的一家长期信用银行,其走向一直受到多方关注。过去,长期信用银行的主要业务是负责向企业提供设备投资等长期信用,但随着企业融资手段和选择的增加,长期信用银行的经营环境每况愈下。日本兴业银行在1998年度虽然处理了高达9244亿日元的不良债权,但由于日本整体的土地价格下跌和企业破产并未停止,新的不良债权增加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尤其是1999年10月份,日本彻底解除了不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的禁令,因而必将使日本兴业银行的生存环境更为恶劣。第一劝业银行和富士银行虽然也都在千方百计地努力增强自身素质,但在收益性方面不仅与欧美金融机构不可同日而语,就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日本金融市场上也难以凭自身实力独立谋求优势地位。三者希望通过合并实现优势互补,在确保巨额资金量的同时,共同开发和提供更为广泛的金融商品服务,从而在系统投资和新金融商

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及顺序

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及顺序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可能会导致破产。在破产之后会对公司进行清算。对于公司的破产财产是需要对债权人进行按照法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的,那么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及顺序是什么呢? 一、《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是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然后是拖欠的国家税金,然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二、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请求权的顺序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2)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3)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例如,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为10万元,第三顺序债权总额为100万元,则按每10元债权偿付1元的比例进行清偿。 (4)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例如,在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后,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则第二顺序债权按比例清偿后,结束破产分配。 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和顺序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的。简单来说就是先支付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国家的税金,最后清偿一般的债权。在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时候,债权人就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比例清偿债务之后,破产分配就宣告结束。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b11581244.html,/

破产财产的分配办法

破产财产的分配办法 【案例介绍】 1996年5月,某市(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1)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3)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破产后还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9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全部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4、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 【几种观点】 1、法院立案后,服装厂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法院立案前,服装厂向本厂领导、职工分发、销售皮衣的行为有效。 2、服装厂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比例分给债权人,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也在此程序清偿。 3、服装厂应当先清偿欠职工的债、有财产抵押的债和银行的债,然后再清偿其他债。 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也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用来清偿债务。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破产后,其财产如何分配。由于本案的当事人是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所以对其财产的处理除适用《企业破产法》外,还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及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 本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为了避免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两大类行为为破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法》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较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破产优先受偿的竞合现象,即: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究竟该由谁来优先受偿,几个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其行使的顺序位如何,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 当前在《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中几个常见的优先受偿的情形有: 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此之称为有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参加破产费用之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常常和破产费用相。 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4、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在破产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中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破产在整顿期间新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予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整顿期新欠费用优先受偿权。但是,整顿期间,新欠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仍应当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 实务中,对以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顺序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将整顿程序中新欠的债务优先于参加破产费用受偿,有的将破产费用优先于整顿程序中新欠的债务受偿,有的将破产费用优先于参加破产的费用受偿,有的将整顿程序中新欠的费用优先于破产费用受偿。但是实践当中,大家形成一致意见的是都会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顺序位。因为,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顺序位,使得实务中的做法较为混乱,不尽一致;所以,笔者认为应完善法律、法规关于优先受偿权顺序位的规定,以弥补这方面的空白,消除实务中的混乱状态。

商业银行案例分析

案例1. 融资计划年内完成,支撑未来各项业务拓展 工商银行2010年6月末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34%和9.41%,资本充足率略低于11.50%的监管要求。公司拟A+H配股融资不超过450亿元,并已发行250亿元的A股可转债补充资本。管理层表示工商银行的配股方案还要经过一些程序,希望能够在年内完成。融资完成后资本实力将大为加强,可满足未来三年业务拓展需求。工商银行也会通过其它方式,包括全面加强银行新资本协议的推进和内生利润留存等方式,在三年之内不再需要股权融资。公司2006-2009年平均信贷增长在16%,带来了37%的利润增长。2007-2009三年内,公司共给股东分红1561亿元。此外投资者还有1640多亿的股东权益,合计是3206亿元。 公司确定未来低资本消耗的发展战略,盈利格局趋于多元化 公司正在积极准备迎接利率市场化、资本市场化即金融脱媒发展带来的两个挑战。在收入结构调整方面,公司预期要逐步降低存贷款利差收入的占比。现在工商银行存贷款利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8%-60%,以后要降到50%以内,这意味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间业务等收入要超过50%。公司未来要形成横向和纵向的强大盈利格局。(1)去年省级分行盈利超过100亿的有6家,判断以后不会少于15家行进入百亿人民币分行。盈利区域布局更加合理,形成此起彼伏的盈利格局。(2)同时形成纵向的盈利格局,信用卡、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资金托管部、私人银行、金融租赁,未来还有保险、年金投行来强化工商银行产品供应能力。(3)来自国内盈利和来自于境外盈利更加均衡。去年来自境外的盈利只占全行盈利的2.7%,今后预期将在10%左右,使整个工商银行盈利结构更加均衡、可持续。资料来源:“工商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未来息差回升”2010年10月25日 思考:银行的资本扩充方式有哪些?各优缺点? 如何理解低资本消耗战略? ★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来源:百度百科 案例2. 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 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于1995年在合并5家信托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这5家公司在1993年以前的海南房地产热中,已有大量资金积压在房地产上。从诞生之初,海发行就被赋予了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任。之后,海发行又引入北方工业公司、中远集团等40余家岛外股东,筹集资金10.7亿元,由海南省控股。注册资本金16.77亿元的海发行一开始就背负了44亿元的债务。 但在当时普遍采用高息揽存的情况下,海发行迅速扩张。1997年底,海发行的资金规模发展到106亿元。也就在当年,由城市信用社引发的海南金融问题第一次大规模显现。5月,海口市城市信用社主任陈琪作案潜逃,这一事件导致储户恐慌,并出现集中提款现象。随后,支付危机波及全省十几家城市信用社。 1997年12月兼并28家城市信用社的行动,被认为是海发行关闭的导火索。有种说法是,当时海南省为了挽救这些城市信用社,不顾股东大会的强烈反对,执意要求海发行实施兼并,将28家资不抵债的城市合作信用社收入旗下,并托管了5家被关闭的城市信用社。接管的城市信用社总资产为137亿元,总负债却为l42亿元,而资产又几乎全是无人问津的房产。

新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及对策

新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及对策 李金泽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 , 刘熙睿湖 南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对我国现有破产法制作了重大的变革,尤其是其中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新的规则不仅改变了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所确立的规则,而且冲击着《担保法》确立的优先权原则。 《企业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 《企业破产法》涉及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没有把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其二,有担保权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规则。在保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问题上,《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条做了专门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内容:一

是对于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时,赋予其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如果优先受偿权未能在特定财产上得到完全受偿的,仍可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其三,具体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规则。《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一十三条,该条确立的三种基本顺位,与旧破产法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在一些债权范围和含义方面有所拓展或限定。其四,规定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规则—职工债权优于担保债权受偿。为解决试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破产法专门设置了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正由于《企业破产法》在清偿顺序的规定方面有诸多创新和突破,尤其是在有担保物担保之债权与职工债权关系问题上的变化,而具体规定又有较强的原则性,使得有关规定存在诸多缺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担保物作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分配清偿时,其受偿是否优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不够明确。尽管《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性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但是并没有就担保物的

企业破产分配方案范本

企业破产分配方案范本 自A人民法院年月日依法裁定B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截止到年月日,B企业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理、审计、评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1、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坚持用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其不足部分以其他财产优先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3、坚持财产整体划分,有利于资产发挥效能。 4、因企业现有资产不足,坚持按法定顺序予以拨付或清偿,在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 5、在破产财产难以变现的情况下,坚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价分配;以实物或债权的形式进行分配。 二、资产清算及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结论鉴证确认:B企业破产资产总额为元(大写)。其中,(1)货币资金; (2)应收帐款: (3)其他应收款: (4)存货: (5)固定资产: (6)在建工程: (7)用电使用权: (8)土地使用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币资金部分为银行未达。另根据(1994)国发59号文件精神,非经营性用利设施不应纳入破产财产,应在上述财产中扣除福利设施占地 XXXX平方米,价值XXXX元,福利设施房屋及设备价值XXXXX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电使用权不能纳入破产财产参与分配。另外,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已用破产企业价值XXXX元资产抵押,经清算组审查确认,并报请A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亦不能纳人破产财产。扣除上述资产后,实际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XXXX元。 三、债权申报情况 截止到年月日,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为XXXX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xx行贷款出本息XXXX元(巳用破产企业资产价值XXXX元抵押,该部分应优先受偿,其超出部分列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总计XXXX元,以上均经清算组依法核实确认为有效债权,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政策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分配 清偿顺序 题要 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 热门城市:银州区律师江苏律师莱西市律师铁岭县律师浙江律师蓬莱市律师西丰县律师安徽律师平度市律师 公司破产,是我们都不愿意遇见的事情。有些企业破产之后还会剩下一些资金,或是不动产。面对这些财产该怎么分配呢?破产清算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遵守市场规则,安抚合作人、员工和同行的情绪。如果您置身于“破产风波”中,建议您先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为您解除疑惑。 ▲一、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具体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

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类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银行破产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大环境而生的特殊机制。 本论文首先对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理论分析进行了阐述,进而表明银行破产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从而引出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开展实地实践调查,在地区差异,年龄差异下得到了多样的破产态度和理财选择。最后总结,银行破产制度冲击了市场经济的现有格局,并且对今后的商业银行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关键词】银行破产制度;商业银行;影响 一、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理论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并以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是具有一定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既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又有作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基于市场变化和管理团队经营能力的差异,商业银行可能会出现经营困难、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并逐渐陷入困境,最终只能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考虑到商业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传导性,商业银行破产的很多环节同一般企业的破产环节有一定的不同之处,从而决定了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鉴于商业银行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待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需要谨慎对待。 破产法中的重要一环就是银行破产法,银行破产法是私法的本质是由破产法的私法属性所决定的,针对于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银行破产法被认为具有社会属性,强调用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因而,商业银行在破产制度上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实际情况中,绝大多数的国家往往并不会让商业银行轻易进入破产程序,这恰恰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破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会对公众利益产生相当的影响。商业银行的破产乘数所具有的放大效应决定了其破产制度比起一般企业要更为严苛,例如存款人的优先保护等,这类制度就是防范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带来的危害性。因而,商业银行的价值目标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性,阻止系统性危机的发生。 商业银行破产是一把双刃剑,其制度不但会带来正面效应也会带来负面效应。 (一)商业银行破产的正面效应

(2019)浙0782破50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浙0782破50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26日,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其中管理人报酬部分,本院将另行通知管理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包括管理人报酬部分内容)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主文】 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年11月1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浙0782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油墨公司或破产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浙0782破申50决定书,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对东华油墨公司财产进行了接管、调查、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定《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破产债权确认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18日,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各类债权共计131,602,065.57元。其中: 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笔,债权金额为2420万元(超过最高额抵押部分的债权列为普通债权);

简述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b11581244.html, 简述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核心内容:《企业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企业破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补偿金的清偿;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请求权的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企业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2、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倒闭案

BCCI洗钱案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洗钱案在20世纪90年代曾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骇人听闻的一桩洗钱案",也是"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诈骗案"。实际上,鼎鼎大名的巴拿马诺列加将军、美国总统布什家族、哥伦比亚的麦德林卡特尔贩毒集团、甚至英国中央银行等国际知名人士和机构都与BCCI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于20世纪60年代由巴基斯坦的银行家阿迦·哈桑·阿贝迪创立。注册地在卢森堡和开曼群岛,经营总部在伦敦,并在香港拥有大量业务。BCCI的主要股东包括阿布扎比的王室家族和美洲银行。在BCCI 20多年的发展中,其业务扩张到了全球70多个国家,是一家名副其实的大型跨国银行。到1990年,它已经在全球拥有100万客户,报表显示的资产约200亿美元。它的许多客户都是在国外工作或已经移民的亚洲人。BCCI似乎比竞争对手们更了解客户向家乡的亲人们汇款和持有多种货币的需求,同时提供诱人的利率。BCCI一度成为亚洲经济发展的一个成功范例。BCCI在那些具有宽松的银行监管规则和税制自由、尤其是制定有严格银行保密法和严格公司保密法的国家建立起了一个弥天大网,几乎成了国际贩毒走私及黑社会组织的洗钱天堂。BCCI的高级主管为哥伦比亚犯罪集团洗钱,金额高达3400万美元,发现后被罚款1 500万美元,该银行因此得名"可卡因银行"。

1991年,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突然宣布关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其它69个国家的银行监管者紧随其后。发狂的储户们涌向BCCI,徒劳地尝试取出存款,BCCI的官司如潮而至。在香港,BCCI的小储户们很快就得到了全额偿付,因为BCCI的香港分行拥有充足的资产和很好的流动性。在孟加拉和其他一些国家,由政府介入来补偿小储户。然而,到了十多年后的今天这个官司仍未了结,一些国家的储户仍在等待赔偿。事情的真相是,BCCI隐瞒了巨额亏损,并且早就开始用新储户的钱归还旧储户的存款。BCCI几十年从事犯罪活动,倒闭时亏欠8万名储户约100多亿美元,有些储户甚至损失了终生的积蓄,血本无归。由此,BCCI便成了"骗子和罪犯银行"的代称。 1988年,美国司法部在美国海关、国税局、毒品管制局和联邦调查局的合作之下开展了现金追踪行动(Operation C Chase)。美国海关总署的一名秘密特工罗伯特·马祖尔,伪装成一名富有的商人进行卧底,精心布下重重诱饵,暗中调查麦德林贩毒卡特尔洗钱案,并与参与洗钱的BCCI的银行家们密切往来。他们的整个行动共获得了1200多盘秘密录制的谈话录音带和将近400个小时的录像带。通过这些确凿的证据,司法部得以对几名BCCI的银行家和其他数十人起诉,并于1991年将其定罪。

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 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那么破产清偿顺序是 怎样的呢?哪些优先清偿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依据 2007年起,《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破产部分已被修订;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 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 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据《破产法》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 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金融保险)巴林银行倒闭案例分析

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及教训[论文宝] 巴林银行事件发生后,英国监管当局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形成了一份300余页的研究报告《巴林银行倒闭的教训》(Lessons Arising From the Collapse of Barings),对改善跨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要求。 巴林银行的倒闭看起来像是因为个人的越权行为所致,实际不然,巴林银行事件反映出现代跨国银行管理和内部控制体制的缺陷。巴林银行的管理层可谓在各个层面、各个步骤都存在失职现象,外部审计师和监管者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巴林银行事件的原因并不在衍生业务的复杂性,而主要在于业务人员的行为超出了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外部审计师的行为准则在英国审计业务委员会的相关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对银行审计师的特殊要求。但其中缺乏内部审计师与外部审计师工作关系的标准和要求,造成实践中内外审计的脱节,内外审计师之间无法实现重大审计信息的有效沟通。为此,英国银行监管部门总结了如下五条重要的经验教训: 1、管理层必须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业务有充分的认识。 现今跨国银行的业务正日益复杂和多元化:(1)以前在同一国家内以同一实体经营的业务现在可以在多个金融中心以不同法律实体的形式经营,这意味着以前仅受一国监管机构管辖的业务现在必须由多个监管当局联合管辖。(2)银行交易业务的不断拓展使银行的利润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也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性质,使银行的风险来源日益多元化。(3)金融产品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银行内舞弊和欺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在巴林银行中,最高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都没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从事的衍生业务的性质,他们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账面上的盈利,却没有发现这些巨额盈利背后的风险。因此,管理层对业务风险的清醒认识是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这种认识必须是对银行内每种业务的盈利和风险有客观的分析,必须分清各种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业务所要求的内控程序有何不同,以减少发生业务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不能因为其收入和盈利较高就回避其面临的风险,而应对其适用更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因为金融业的多次危机证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往往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巴林银行的教训在于高级管理层与业务操作人员的信息沟通渠道严重脱节,高级管理层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即使是在一些危险的信号出现时,管理层也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建议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巡视从事相关交易的海外分支机构。巡视包括向交易员、风险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了解情况,进入交易所进行实地调查,对分支机构和交易员的具体业务情况有所了解。 2、银行内各项业务的职责必须确立并明示。 无论银行的分支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所有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个职责之间必须作到不疏不漏。报告特别指出,对于“矩阵”(matrix)组织结构的银行,即由一名业务人员负责多项业务的部分或全部的情况下,必须特别注意管理职责的明晰。巴林银行无疑就是采取“矩阵”模式的典型,它的主要教训有三个:(1)在跨国银行组织系统内,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必须承担一线监管责任。尽管业务人员可能不直接对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负责并报告,但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情况及其后果有清醒的认识。(2)对于银行的非主流业务(activities out of mainstream),即所谓的创新或表外业务,银行管理层必须有足够的并表和监控措施;(3)在“矩阵”模式下,可能存在着“多头汇报”的信息沟通体系,即业务人员可能既向当地管理层汇报,又向总部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因此在接纳信息的管理层之间必须要有充分的信息沟通渠道。

公司宣告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顺序

公司宣告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顺序 原则: ①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②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③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④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⑤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顺序: (1)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藏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 一、提出整顿申请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三、和解协议的讨论 四、制定整顿方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五、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 六、裁决整顿结果 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例

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例 一、基本案情 谁也不曾料到,中国首例银行被关闭事件,会在中国最南端的海南省发生。 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于1995年8月18日开业,它是通过向全国募集股本,并兼并了5家信托投资公司而设立的海南股份制银行,注册资金16.77亿元人民币(其中外币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有43个,主要股东为海南省政府、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由海南省政府控股。 一开始,海发行的发展势头的确让人称羡。据1997年《海南年鉴》称,该银行收息率为90%,未发生一笔呆滞贷款,与境外36家银行及共403家分支行建立了代理关系,外汇资产规模1.7亿美元……应该说,在海南整个金融界连续30多个月存款下降的情况下,海发行的成绩的确引人注目。 不久,一项赋予海南发展银行历史重任的大事发生了。 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公告,宣布关闭海口市人民城市信用社等5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社。其债权债务由海发行托管。全省其余29家信用社除一家仍独立经营外,全部并入海发行。 次日,海发行即向全社会发出公告,宣布兼并和托管的有关事宜。 此事是1997年全国金融改革会议召开后出现的第一桩大事。有消息称,兼并之后,海发行的股本金已由最初的16.77亿元增长为106亿元,存款余额为40亿元,债务为50亿元,实力大为增强。但与此同时,人们也在担心:海发行能不能把城市信用社这个沉重的包袱背起来,会不会救人不成反被所救的人拖下深渊。别的不说,光是兼并后银行职员就成倍增长,达3000多人。事实证明,人们的担心不无道理。 起初,仿佛一切都照常进行着,但1998年春节过后,不稳定的因素

(2018)浙0782破59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浙0782破59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申请人: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30日,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其中管理人报酬部分,本院将另行通知管理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包括管理人报酬部分内容)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主文】 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 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运东破管字第32号 2018年11月2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已完成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工作。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运东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分配方案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与债权额等具体情况,管理人已制作《运东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人表》(详见附件一)。本《运东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人表》是以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与债权额为依据的。 二、破产财产情况 截止2020年6月,运东公司共取得破产财产收入414440.45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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