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

沪建建(2000)第0047号

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2-2000,自200 年3月15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总贝卩

1.0.1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 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1.0.4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1.0.5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0.1 养老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 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 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养老设施的设置

4总平面设计

4.0.1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

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 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0.3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4.0.4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4.0.5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4.0.6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

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

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4.0.7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

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4.0.8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

0.6。

4.0.9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

5用房及面积标准5.0.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5.0.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

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

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5.0.3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

5.0.4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0.5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5.0.5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m2。

表5.0.5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

一级7.0

二级 6.0

三级5.0 5.0.6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厨房不应小于

5m 2 卫生间不应小于4m2。

5.0.7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置卫生洁具。5.0.8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5.0.8 的规定。

表5.0.8 储藏面积(m2)

一级 > 0.6

二级 > 0.5

三级> 0.4

5.0.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厨房:50床按0.80m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m2/床计,乙类按0.40?0.50m2/床计;

2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m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m2/床计,乙类按0.60?0.70m2/床计;

3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m2;

4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m2,乙类不小于20m2;

5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m2,乙类不小于30m2。

5.0.10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

表5.0.10的规定表5.0.10每件设备使用人数

类别

使用人数

设备

洗脸盆坐便器小便斗(槽)淋浴器

甲类男< 15< 18< 18< 20女< 12<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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