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及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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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及简介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税屋备注——本篇法规中的部分条文已被《公告第238号--关于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1]413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编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5—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1 总则

1.0.1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榀数;

ndrt——危险屋架榀数;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隶属度;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 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

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Td——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 鉴定程序

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檩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榀为一构件。

4.2 地基基础

4.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4.2.2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4.3.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4.3.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4 木结构构件

4.4.1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4.4.2 需对木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4.3 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4.4.4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0);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 主梁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 檩条、搁栅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人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6 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7%、10%、15%和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本质构件。

4.5 混凝土结构构件

4.5.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4.5.2 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5.3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梁、板产生超过Lo/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 简文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缝;

5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 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8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9 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10 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 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250,或大于30mm;

13 屋架产生大于Lo/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4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5 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 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4.6 钢结构构件

4.6.1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4.6.2 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 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

2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o/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

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进行鉴定。

5.1.3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5.2 等级划分

5.2.1 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5.2.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5.4.2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fdm=nd/n×100%(5.4.2)

式中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

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3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5.4.3)

式中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rt——危险屋架榀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w——墙段数;

nmb——主梁数;

nrt——屋架榀数;

nsb——次梁数;

ns——板数;

5.4.4 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esdm=nd/n×100%(5.4.4)

式中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5 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1 (P=0%)(5.4.5)

式中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6 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1 (P≤5%)

μb={(30%-P)/25%(5%<P<30%)

0 (P≥30%)

(5.4.6)

式中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7 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0 (P≤5%)

μc={(P-5%)/25%(5%<P<30%)

(100%-P)/70%(30%≤P≤100%)

(5.4.7)

式中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8 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0 (P≤30%)

μd={(P-30%)/70%(30%<P<100%)

1 (P=100%)

(5.4.8)

式中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9 房屋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5.4.9)

式中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5.4.10 房屋B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B=max〔min(0.3,μbf),min(0.6,μbs),min(0.1,μbes)〕(5.4.10)

式中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5.4.11 房屋C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C=max〔min(0.3,μcf),min(0.6,μcs),min(0.1,μces)〕(5.4.11)

式中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5.4.12 房屋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ds),min(0.1,μdes)〕(5.4.12)

式中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5.4.13 当隶属度为下列值时:

1 μdf=1,则为D级(整幢危房)。

2 μds=1,则为D级(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危险点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局部危房)。

6 max(μA,μB,μC,μD)=μD,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整幢危房)。5.4.14 其他简易结构房屋可按本章第5.3节原则直接评定。

附录A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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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单位/个人概况|

|---------------------------|

|单位名称||电话||

|------|------|------|------|

|房屋地址||委托日期||

|---------------------------|

|二、房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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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建造年份||

|------|------|------|------|

|结构类别||建筑面积||

|------|------|------|------|

|平面形式||层数||

|------|------|------|------|

|产权性质||产权证编号||

|------|--------------------|

|备注||

|---------------------------|

|三、房屋安全鉴定目的|

|---------------------------|

|四、鉴定情况|

|---------------------------|

|五、损坏原因分析|

|---------------------------|

|六、鉴定结论|

|---------------------------|

|七、处理建议|

|---------------------------|

|八、检测鉴定人员|

|---------------------------|

|九、鉴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鉴定单位|

|(公章)|

|鉴定人:|

|审核人:|

|审定人:|

|鉴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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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238号2004.6.4

现批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四日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 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 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 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 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 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 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2]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建[2012]70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突出重点、细化分工,迅速抓好迎检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地)要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在此基础上迎接国家检查。我厅将于8月末结合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对各地的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各市(地)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等,并于9月15日前将排查方案、排查报告(包括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集中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招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等情况;2、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3、排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排查项目一览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排查项目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 排查项目一览表 表1.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2年月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 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3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 (一)严格许可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

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曝光。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申报、审批和管理,实行证书网上统一打印、查询和统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二、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说明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修订后形成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 第三条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 第五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二、基本规定 第六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基本安全两个等级。 2.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 3.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4.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分级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鉴定报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农户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情况,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情况,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附房屋简图和现场照片。 8.争议处理:当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

施工项目安全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 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一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5000万一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 - 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建建[2000]151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2000年7月12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几年来,这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改革,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1日建设部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3日第34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 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 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 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 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 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 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7号文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134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有效期: 文件名称: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建设部87号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建筑安全员配备标准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9b18965572.html, 2008年05月 1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 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6日)废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12.13 【实施日期】2000.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推动建设事业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指由建设部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重点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

重点实施技术由建设部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选择确定并统一发布,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 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选取。 第三条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的形式组织实施,通过《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对示范工程进行组织管理。 建立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部示范工程”和“省示范工程”)两个工作层次。部示范工程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并负责实施任务的落实;省示范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示范工程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第二章部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部示范工程必须是省示范工程。部示范工程从地方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和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中选取,并且要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题库

2011年《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11年版) 题库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下列关于危险房屋的定义,正确的是(D )[JGJ 125-99 5.1.1条] (A)危险房屋就是含有危险构件的房屋。 (B)危险房屋为结构受到一定程度损坏,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不需要进行加固的房屋。 (C)危险房屋为结构受到一定程度损坏,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但是需要进行加固的房屋。 (D)危险房屋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A )[JGJ 125-99 3.1.1条] (A)受理委托—初始调查—检测验算—鉴定评级—处理建议—出具报告 (B)初始调查—受理委托—检测验算—鉴定评级—处理建议—出具报告 (C)受理委托—初始调查—检测验算—处理建议—鉴定评级—出具报告 (D)初始调查—受理委托—检测验算—处理建议—鉴定评级—出具报告 3、危房以____为鉴定单位,按____进行计量。(C)[JGJ 125-99 5.1.3条](A)房屋各组成部分,建筑面积(B)房屋各组成部分,使用面积 (C)幢, 建筑面积(D)幢,使用面积 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中,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____,推定____,或直接检测____。( B )[JGJ 125-99 4.3.2条] (A)砌体强度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砌体强度 (B)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砌体强度砌体强度 (C)砌体强度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 (D)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砌体强度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 5、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分为四等级。(B)[JGJ 125-99 3.2.3条] (A)a u b u c u d u (B) a b c d (C) A B C D (D)A u B u C u D u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70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正式样本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 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 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建设部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2007被废止

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1日)废止 建设部令 (第3号)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林汉雄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下,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危险房屋鉴定规范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 )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次梁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 ndrt—危险物价构件榀;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调查: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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