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劳动关系)

答辩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XXX

答辩人因申请人XXX(张XX之妻)诉答辩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张XX之间系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2012年2月份,答辩人XXX项目需要给排水安装劳务队伍进场作业,经协商由张XX承包。承包范围为1#、2#、4#、5#给排水预埋和安装,预埋300元/层,安装505元/户,质量标准为合格,工期要求与土建同步,预埋期间由张XX垫资施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张XX安排水工进场开始做预埋,一直垫资施工到2012年10月份。答辩人项目部自2012年11月份开始向张XX支付工程款。

水工班的人员聘用、考勤、发工资、劳务小分包、组织施工等都是由张XX负责的,项目部不参与。施工期间,水工班组的事情项目部都直接与张XX沟通安排。

答辩人与张XX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但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且该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答辩人与张XX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系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二、答辩人与张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人与张XX之间未建立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关系。张XX不在答辩人项目部宿舍住宿,也不受答辩人项目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

张XX领工程款时提供的水班考勤表,没有任遵爱本人的考勤记录,说明张XX不是水班的工人。张XX对水工作业的组织和管理是基于其承包业务的需要,而不是直接为答辩人提供劳动。

答辩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项目的安全保卫、人员管理工作负总责,包括治安管理、门卫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内容。为了方便识别身份,答辩人为工人和张XX等承包人都制作了胸卡,该胸卡不能直接证明持卡人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陈述张XX“2013年6月17日上午受被申请人指派前往XXX进行维修工作”,与事实不符。XXX不是答辩人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答辩人并未指派张XX到该项目去进行维修工作。

综上,答辩人与张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或者依法裁定答辩人与张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致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湖北神地农业科贸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京山县钱塘镇 法定代表人:杨砚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针对罗汉红的仲裁请求,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于2012年5月16日提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10年6月份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中百便民超市助理,负责中百便民超市的市场维护工作。2011年2月,申请人在没有提前通知被申请人公司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形下突然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8个月。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纪要》的通知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劳动者未作出除名、开除、辞职的处理决定,或者虽作出除名、开除、处理决定,但送达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影响因劳动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的自动离职行为而归于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于申请人2011年2月擅自离开被申请人公司时而终止。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福利待遇、补缴社会保险等争议,应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之规定,申请人应在2012年2月份之前主张其权利,在此期间,未发生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于2012年5月16日提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鉴于申请人曾以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因申请人起诉主体错误,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于2012年4月26日向江汉区法院撤回了起诉。对于申请人起诉后又主动撤诉的,自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起诉是权利人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权利人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起诉是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撤诉是对起诉的否定,也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故申请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向法院主张过权利,发生时效中断的事由,那其也只是对人身损害赔偿一项主张过权利,不能因此来认定申请人向法院主张过的其他请求,而其在本案仲裁中主张的劳动关系归属、补缴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等请求没有一并发生时效中断的事由。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劳动关系的确认、补交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均以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

劳动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湖北省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_____ 第 _____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程正松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就申请人请求事项“返还克扣拉动报酬7440元”的申请,我公司做如下解释: 关于罐车驾驶员的趟次费,《中建三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薪酬试行办法》(中建三砼人字【2008】39号)明文规定如下:“罐车驾驶员计件奖,以出车车次和运距区分,按下表标准套用: 同时规定:罐车驾驶员当月出车车次合计不足40趟时,对应单价套用40--120档。” 公司的计件类型属于“超定额计件制”,是国家法定的一种计件形式,在很多行业和企业都在运用。其基本方法是企业为员工支付底薪,对应地约定定额(如:公司最开始规定的30车/月),定额以内不计件,超出部分才开始计件。但由于公司的计件单价随车距而变化,不加区分都减30车有个体差异,不好操作,所以将定额的完成方式由“30车以内不计件”调整为“40车以内降低标准计件”,即制度所规定的计件形式。

当然,原来各搅拌站和现在设备站在具体执行文件时,为图简便,把120车以内的拉通,把0—40车的趟次费按照40—120车的计件标准来计算,然后减去40趟的计件差价(6元/趟),就形成了大家通常理解的“扣了240元底子钱”。 二、就申请人请求事项“支付2008年10-12月劳动报酬7500 元”的申请,我公司做如下答辩: 程正松2008年10-12月劳动报酬我公司以悉数发放,分别为10月2261.6元,11月2716.6元,12月1908.7元,共计6886.9元,是通过中信银行工资卡直接发至申请人的。关于申请人1月工资(12月出勤)因申请人未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未发放,公司将如实发予申请人。 三、就申请人请求事项: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的申请,我 公司做如下答辩: 程正松2008年12月21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离岗期间公司青山站曾多次电话催、书面通知本人回站办理手续均未果。鉴于申请人无视公司制度,矿工已超过十五天,其行为严重违反企业制度,造成恶劣的影响。经公司研究,2009年1月12日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解除程正松劳务派遣关系,将其退回中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中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区××× 电话:010-6×××××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13年×月×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劳人仲字[2013]第××号立案通知书及××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

劳动争议案件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 代理人: 姓别:年龄:岁民族:籍贯: 工作单位: 因****诉本公司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申请人对加班费的诉求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1.答辩人A公司实行严格的加班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从未按制度申请过加班,因此根本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根据2007年12月20日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在答辩人A公司内部网站公布的《加班管理制度》第八条加班审批程序规定:“(一)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须事先填写一式两联的《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时间及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加班申请人持有一联、公司持有一联。经核实答辩人A 公司从未收到过申请人****的加班申请,而且申请人****在本案中也未提交过任何《加班申请单》或与加班申请有关的证据,可见****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2.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实其加班或答辩人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应举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申请人****向答辩人A公司主张加班费,应对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安排又补休的情况下,才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申请人****既未提供任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又未能证明答人公司安排加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申请人****在部分周六上班实为对每周40个工作小时的补足,且答

辩人A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制度,在从未收到****加班申请文件,并且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申请人****向答辩人A公司提供出的加班费诉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答辩人A公司支付12160元加班费的诉求予驳回。 二、因****连续旷工,答辩人A公司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金诉求无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申请人****未通知答辩人公司请假,也未按答辩人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在申请人****从2013年10月21日整天未上班,答辩人公司10月21日下班前向申请人****发送了《遵守考勤制度通知书》,但直至10月25日申请人****仍未返岗,因此在10月25日答辩人A公司以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形式与****解除了劳动有关系。 综上,因****连续旷工,申请人多次发送《遵守考勤制度通知书》,申请人****既未返岗又未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在申请人****连续旷工的情况了,答辩人公司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申请人****是严重违反答辩人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的,因此申请人****向贵委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请贵委予以驳回。 此致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单位(盖章) 2014年1月13日

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南北假日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3)象民初字第1670号),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答辩人在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8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答辩人于2012年7月23日应聘到原告公司上班,职务为财务部员工,负责发票开具、制作总部流水账等工作。双方就具体工作内容、薪酬等进行了口头约定,虽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后答辩人按照原告要求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并取得约定报酬,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答辩人应聘到原告公司时,双方对答辩人的工作内容、薪酬支付方式进行了口头约定,具体约定如下:答辩人在原告公司的职务为发票财务,负责开具并邮寄原告与组团社往来的旅游费用发票、收集整理导游及地接社开具给原告的旅游费用发票、制作原告总部流水账以及按季度向旅游局申报原告接待的旅游顾客人数等工作;原告向答辩人按月支付薪酬,其中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人民币,试用

期一个月,转正后薪酬为基本工资1800元人民币及交通补贴50元人民币。 答辩人正式上班后按双方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原告按照上述约定按月向答辩人支付报酬。2013年3月原告进行工资改革,答辩人的薪酬调整为底薪1100元人民加提成(提成的计算方式为原告总部每月接待旅客的人数X0.5),此外原告每月支付给答辩人200元人民币满勤奖励。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答辩人直至离职之日才发现原告向答辩人支付的报酬是通过原告的财务总监段颖的私人账户支付,而并非通过原告的对公账户。同时答辩人还发现,公司大部分员工工资都是通过该财务总监的私人账户支付。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用心之险恶,由此可见一斑!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规定,答辩人与原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答辩人也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并从事了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是无可辩驳的。但原告却颠倒黑白,为了逃避相应的责任而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这完全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是不道德也不合法的行为。

2019年劳动纠纷答辩状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法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答辩意见 1、答辩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_ 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 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__________ 元,以后根据内部 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因此,申请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 _____________ 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答辩 人根据申请人当月工作情况考核确定,(申请人的工资表中能反映出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补贴、技能补贴等项目组成),所以申请人的工资不可能是固定的 ________________ 元,答辩人也从未与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约定过申请人的工资为 __________ 元,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______ 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证明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

______ 月份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够证明申请人认可其工资标准。 3、答辩人自申请人离职后多次要求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______________ 月份工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因此_____ 月份的工资是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领取,不是答辩人 没有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答辩意见 1、_____ 月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缴纳是申请人自愿同意的。 2、申请人在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离职,答辩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_________ 月份的社会保险,即使答辩人应为申请人补缴 ______ 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经为其缴纳________ 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答辩人不需要再为其补缴 ________ 月份社保,否则申请人应该返还答辩人为 其缴纳的_____ 月份社保。 3、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请人没有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办理安全员证并到答辩人处登记备案,且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职,答辩人无法使用其安全员证,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五、根据_____ 省人社厅_____ 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 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工作的(不含33C),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 元,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 六、申请人在入职时从答辩人处领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现在申请人已经离职,答辩人 要求申请人尽快返回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综上,答辩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法行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东莞市××××××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镇祠边区 电话:0769-8×××××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10年4月29日收到贵会受理的××仲案字[2010]第23号应诉通知书及刘××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

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南北假日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3)象民初字第1670号),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答辩人在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8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答辩人于2012年7月23日应聘到原告公司上班,职务为财务部员工,负责发票开具、制作总部流水账等工作。双方就具体工作内容、薪酬等进行了口头约定,虽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后答辩人按照原告要求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并取得约定报酬,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答辩人应聘到原告公司时,双方对答辩人的工作内容、薪酬支付方式进行了口头约定,具体约定如下:答辩人在原告公司的职务为发票财务,负责开具并邮寄原告与组团社往来的旅游费用发票、收集整理导游及地接社开具给原告的旅游费用发票、制作原告总部流水账以及按季度向旅游局申报原告接待的旅游顾客人数等工作;原告向答辩人按月支付薪酬,其中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人民币,试

用期一个月,转正后薪酬为基本工资1800元人民币及交通补贴50元人民币。 答辩人正式上班后按双方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原告按照上述约定按月向答辩人支付报酬。2013年3月原告进行工资改革,答辩人的薪酬调整为底薪1100元人民加提成(提成的计算方式为原告总部每月接待旅客的人数X0.5),此外原告每月支付给答辩人200元人民币满勤奖励。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答辩人直至离职之日才发现原告向答辩人支付的报酬是通过原告的财务总监段颖的私人账户支付,而并非通过原告的对公账户。同时答辩人还发现,公司大部分员工工资都是通过该财务总监的私人账户支付。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用心之险恶,由此可见一斑!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规定,答辩人与原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答辩人也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并从事了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是无可辩驳的。但原告却颠倒黑白,为了逃避相应的责任而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这完全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是不道德也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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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 答辩人:XXXX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被答辩人: 住址: 申诉人XXX诉答辩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申诉人和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所以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看我公司与被答辩人 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X]12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 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我公司与被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上述记录根本不可能存在。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X]12号)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X]12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条主要规定了 而与我公司签订单身公寓XXXX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合法组织。 申诉人与答辩人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并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 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主要表现为: 1,申诉人与答辩人并无书面劳动合同。 2,申诉人没有任何答辩人与之直接发生工资关系的凭证。 3,申诉人也没有“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诉人从法律上并未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合同,也未建立 事实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要求工伤赔偿待遇于法无据。

劳动纠纷答辩状

劳动纠纷答辩状 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文怎么写?请看下面的劳动纠纷答辩状吧!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郑家申,男,49岁,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岩塔村二组。 请求事项:请求临武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临武县鑫源矿原告邓启明、原告邓传干、原告谢功建、原告邓传亮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于20XX年6月12日到临武县万水乡三十六湾鑫源矿打工,是被本案原告邓传干亲自接去做工的。 主要从事井下作业,平均工资每天130元。 邓启明、邓传干、谢功建、邓传亮四原告为三十六湾金鑫源矿合伙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未取得营业执照。 20XX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答辩人在井下作业时因斗车发生事故被撞伤多处,当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 20XX年3月24日,原告要求答辩人出院,并承诺在人民医院对面给答辩人租房子住,可继续在中医院拿药治疗,可如此长期下去不是办法。 答辩人不可能长期居住临武,迫于无奈,答辩人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因公受伤工伤赔偿申请。 20XX年8月18日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临劳仲案字

[20XX]第018号"仲裁裁决书。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工伤赔偿经仲裁裁决由本案原告方支付答辩人168862元整(该数目为扣除原告方已支付给予答辩人的相关款项后的余数)。 答辩人与原告方的法律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其争议为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计算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临劳仲案字[20XX]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与予以维持。 二、原告方民事诉状"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XX]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服的,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诉讼请求是劳动争议事项。 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本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大部分内容是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进行分析和评判,也就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被告,故此原

个人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个人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一、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因劳动争议于xx年11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经过法定程序于xx年12月2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进行仲裁庭审理,原告却无故缺席,待仲裁裁决生效之际,原告起诉至贵院。 其诉权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利,但其实质是原告滥用诉权企图拖延裁决生效时间,以损害被告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谴责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并依法维持原仲裁裁决的结果。 二、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被告提供的社保清单、离职证明、离职交接清单及与被告处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其盖有原告处公章且显示被告姓名,可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的任职时间。 三、原告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7333元。

被告入职以后,兢兢业业,按时按质完成了原告交代的工作任务,原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 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可证明工资的发放情况;劳动合同可证明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结合银行流水,足以认定被告的工资标准是8000元每月。 四、原告依法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8000元。 被告于xx年6月29日由原告聘任,担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一职,约定月基本工资2000元,及住房、餐饮、交通等各项补助共计8000元。因自xx年1月份原告无故拖欠被告工资,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不得已于xx年5月20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原告提出辞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有离职交接清单可证明,其上有原告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依据《劳动法》第8条、《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被告以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合议予以考虑并采纳! 答辩人: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CCCCG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与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答辩人与被申请人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所以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看要看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的第二条之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而这些记录根本就不存在于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之间。因此,答辩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刘某某等人受雇与李利某,与李利某存在劳务关系,其应依据《民法通则》向李利某主张劳务报酬,而不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被申请人刘某某等人受雇与李利某个人,两者之间的劳务关系分明是劳务关系。劳务

关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发生纠纷时,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类相关法律规范。因此,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与李利某因劳务报酬发生纠纷,应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申请劳动仲裁。 三、申请人刘某某等人提起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一案两诉,纯粹是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请求仲裁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答辩人同意将承包与答辩人 的工程转包于李利某,这一事实有答辩人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礼堂改造合同》和李利某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所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利某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答辩人与李利某之间不存在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另外,申请人刘某某等人所属的李利某施工队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而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主张的劳务费用就包括在工程款中。申请人刘某某等人现在又提起所谓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一案两诉,纯粹是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与李利某个人之间是劳务关系,即便发生纠纷,也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刘某某等人提起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一案两诉,纯粹是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CCCCG公司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基本信息,答辩人就本案原告X 公司诉本案被告劳动纠纷一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法诉讼请求,维持X劳动仲裁委员会X 号裁决。答辩如下:一、关于劳 动关系问题:二、本人提出反诉,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为被告补交全部工作期间的社保。此致,某人民法院,答辩人,日期。 本人主要针对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阐 述。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以下网站小编为您作出了简要介绍。 通常来说,劳动争议冲裁的答辩人都是用人单位,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小编教你写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 省 xx 市 xx 镇 xx 区 电话: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 职务: xxx 尊敬的 xxxx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 xxxx年 x月 xx日收到贵会受理的 xx仲案字 [xxxx] 第 xx 号应诉通知书及 xxx 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 答辩理由: 综上所述,申诉人 xxx 关于要求答辩人 xxxxxx请求没有事实 和法律依据 ;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 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二〇一 x年 xx 月 xx 日附:答辩书副本贰份。 范文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答辩人:东莞市××××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镇祠边区电话:0769-8××××× 6 法定代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公司版)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暂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尊敬的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京朝劳人仲字[****]第*****号”仲裁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仲裁标的不属于贵委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均主体不适合。 申请人所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所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仅存在一定程度的项目合作关系,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且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佐证本案与被申请人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应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即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该证据也无法证明本案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转账记录证据,仅能体现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过项目合作,但答辩人并未以工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费用。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与答辩人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3、答辩人为申请人介绍的项目结束以后,向申请人所支付的有关费用是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即应视为答辩人的个人行为,该支付行为也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构成要素。 4、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答辩人曾于****年**月份至****年**月份向申请人推荐第三人与其合作的事实存在,并且由申请人直接收取有关费用,同时自担相应责任,该事实与申请人的请求和所述事实完全矛盾。即能够印证仅存在合作关系。

5、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形式均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实为合作关系,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支撑。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其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劳动关系举证不能,申请人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三、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例文

劳动纠纷答辩状例文 Examples of pleadings for labor disput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劳动纠纷答辩状例文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 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 答辩人现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法的仲裁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答辩意见 1、答辩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B 计算机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亲元 对 A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 20XX年4月2日及 20XX年7月21日各记大过一次,同时 2004年08月28日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 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 A已经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 20XX年10月06日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证据目录 3)的决定,提出将与 20XX年11月06日与申诉人 A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三十天通知。 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A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见证据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见附件 4。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二审答辩状(劳动关系纠纷)

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上诉):,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福泉村 答辩人现就本案上诉人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关系纠纷二审一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岗安全保证金日期无法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证据缺乏 证明力,请求法院予以排除。 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提供安全保证金收据上记载的日期是2006年7月10日,并认为这个日期就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这一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安全保证金缴纳的时间和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没有必然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更何况要求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用违法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与法律相悖。 与一审中答辩重复的内容我方不再重申,再补充一点: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法理解释已经很明确,在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这个问题上,上诉人有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上诉人在上诉书中也表示,当时管理不规范,没有证明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在客观事实不可能还原的情况下,法律

只能还原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根据证据来还原的,既然没有证据,就承担不利后果,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上诉人当时跟我们签合同,今天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发生时间,现在没有合同,这个过错在谁?我们已经因为法律观念淡薄,由于时效问题,错失了由于不签合同可以要求上诉人双倍赔偿的权利,难道现在还要因为上诉人不签劳动合同来让我们承担不利后果? 二、被上诉人自动离职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请求法院不予认定。 实际上,被上诉人曾提出请假,也提交了请假条,但始终没有获准。因身体不适急于治疗,在万般无奈、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离开单位就医接治疗,这一事实我方提供的医院的出院记录和原告控制的请假条能够证明。 一审中已经陈述过的内容不再重复,这里我补充一点:上诉人称,被上诉人2013年初离开单位,没有向任何人请假,应属自动离职。请法庭注意了,他们这里说我们是自动离职,也就是肯定了那时候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了。而我方在离开单位的时候确实患病,这点我方也提供过医疗记录证明了,上诉人当时不可能不知道。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我方在这里工作了7年,是享有6个月医疗期的。也就是说,退一万步讲,即使我方当时没有请假,在得知我方患病的情况下,除非我方主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规定,上诉人此时是不能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上诉人把我方治病暂时离开工作岗

劳动二审答辩状

劳动二审答辩状 劳动纠纷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中国建设银行 负责人:李秀昆职务:行长 地址:XX市南熏西街98号 被答辩人:中国建设 负责人:朱云该分行行长 地址:XX市 答辩人因劳动争议案不服XX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第2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市兴庆区法院2010兴初字第226号错误民事判决。 2、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答辩事实理由: 一、答辩人在劳动仲裁期限60日内至今一直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时效并未超过。

2003年10月9日答辩人被迫与建行解除劳动关系,在60日内答辩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委审查,申请书所提及的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宁老仲案字2004第18号),决定受理,于2004年12月30日做出裁决,宁夏建行未侵犯当事人权益,驳回诉求。 答辩人不服上诉兴庆区法院,增加补缴养老金,办理医疗保险等社险请求,2005年3月30日(2005)兴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不服上诉XX市中级法院,XX市中级法院审理做出(2005)银民终字第257号判决:增加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请求宁夏建行不同意协商,另行诉讼,维持原判。 此外答辩人自2003年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多次到XX市政府、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人大信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上访,有关部门也给予批复、同时也出示了通过律师与宁夏建行交涉的证据,证实自解除劳动合同后答辩人一直在主张权利,而法院却错误的认定,原告向宁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是2009年6月9日已过仲裁申请期限。 综上所诉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的请求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严重的侵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宁夏建行非法裁员,员工非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 答辩人于1989年7月到建行XX市支行工作。 2003年下半年,被答辩人以改组公司减员增效为由开始裁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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