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和落实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各县(市、区、场,下同)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年度自检、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检查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和省、市级抽查的两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验收时间

县级自查必须在每年9 月底前完成,编写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自查报告,并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和资金管理机构,抄送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院,以备省、市抽查验收。

省、市级抽查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

二、检查验收方式

(一)县级自查

1 .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内容逐项检查验收。

2 .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综合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及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检查。

(二)省、市级检查验收

1 .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内容逐项验收,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项目建设面积的30%。

2 .其它面上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每年抽取10--15 %的县进行检查验收。凡被抽中的

县,对面上造林将进行全查;对综合管护情况,则在被抽中的县中抽取30 %的乡镇,最后在被抽中的乡镇中抽取

2-3 个行政村进行综合管护全查。

第五条检查验收人员的组成及要求

一、人员组成:

县级自查:由县(场)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会同计财、林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

省、市级抽查:省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资金和林政管理机构委托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有关县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资金和林政管理机构派员协助,参与现场抽查,以保证抽查的公正、准确、可靠。

二、人员要求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技术知识和效益补偿政策水平,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禁弄虚作假。在检查验收中,发现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准备工作

第六条准备工作

一、收集资料

(一)省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包括荒山、荒地、荒滩造林、更新造林、补植套种)、幼林抚

育等的任务和县上报完成情况。

(二)年度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图和表。

(三)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自查报告(文字及表格资料)。

(四)省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及市、县的配套资金资料。

(五)省下达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及市、县的配套资金资料。

二、检查验收工具、文具、表格的准备:皮尺、钢卷尺、外业调查用表、文具夹、记录本等。

三、人员培训:为了统一认识,统一方法和标准,在外业开展前要对参加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检查方法和验收标准,要求检查验收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如实反映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情况。

第七条审查有关资料

一、对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各个项目作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及工程承包合同书,进行审查,了解作业设计内容、工程量、技术措施、工程费用的开支等情况,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还必须审查其年度作业设计是否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结算年报表。

三、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验收结算表。

四、各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责任书和当年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拨款结算表。

五、生态公益林档案建设及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情况。

六、当年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补偿资金的资金发放签收表及有关凭证资料。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

第八条人工造林(包括荒山、荒地、荒滩造林、更新造林和补植套种)检查验收

一、检查内容

1 .施工作业设计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和作业设计图);

2 .人工造林:包括建设面积、造林模式(树种选择、混交比)、造林密度、成活率、平均高等。

二、标准

1 .建设面积:人工造林(包括荒山、荒地、荒滩造林、更新造林和补植套种)各小班(地块)上报面积与检查面

积误差在5%以内为合格,不折算面积。

2 .造林模式:因地制宜,营造阔叶混交林或针阔混交林。树种以乡土阔叶乔木为主,多树种混交,乔、灌草相结合。混交比(即乡土阔叶树的株数比)在50%以上。

3 .造林成效:按作业设计施工管理,当年成活率达到85 %以上为合格面积;成活率在41--8

4 %的需进行补

植,次年再检查验收;成活率小于41%需要重新造林。

三、外业检查

1 .面积核实:对于抽中的乡镇、行政村,用1/万地形图(或生态公益林林种分布图),对当年生态公益林人

工造林小班逐块实地勾绘。若地块与原小班界线完全吻合,则按原小班面积计算,否则按勾绘范围重新求算面积。面积小于0.5 公顷的地块可用目测方法,其位置要在地形图上作标记;面积在0.07 公顷(1 亩)以下的地块不检查验收。

2 .样本组织和调查:根据各地块(小班)面积大小均匀设置若干数量样地或样行(7 公顷以下设

3 个样地或2 个样行,7--33 公顷设 5 个样地或4个样行,33公顷以上设7 个样地或 6 个样行)。样地面积为0.6 亩,圆形或方形均可。样行沿垂直等高线设置,每个样点由左右3-5 株组成,调查株数不少于50 个穴。各样地或样行查点穴(株)数及成活株数、量度株行距及三株有代表性的幼树树高,最后以地块内样地或样行总穴(株)数和总成活株数计算造林密度和造林成活率。以样地或样行的平均数计算平均树高和造林规格。填写《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调查表》的内容。

四、质量评价质量评价采用分别项目评分的方法,各项目评分的总分为评价指标。评分采用百分制,项目分值由面积核实率(包括任务完成率和面积核实率)占30 分;建设质量(包括成活、林木生长、造林密度、树种、混交比、环保措施等)

占40分;建设管理占30分(包括作业设计率、档案建立率、检查验收率、抚育率、幼林管护率)。评分填写于《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质量综合评分表》,总分值在85 分以上的人工造林质量为好,总分值60-84 分的人工造林质量为中,总分值60 分以下的人工造林质量为差。

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质量综合评分表

第九条幼林抚育检查

一、检查内容:包括保存面积、管护面积、抚育措施(松土、除草、施肥等)、保存率、管护率、平均高、抚育质量等。

二、标准按作业设计要求,对幼林进行了松土、除草、培土、补植、施肥等抚育措施及落实了管护措施,幼林抚育率达

95 %以上,保存率85 %以上、管护率达95 %以上。

三、外业检查对于抽中的乡镇、行政村,对照作业设计图,以小班为单位,检查幼林保存率、平均高及除草、松土、施肥等项目和管护的落实情况,记录于《生态公益林幼林抚育调查表》。工程面积的核实、保存率及平均高的检查均可参照人工造林的检查方法。

四、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参照人工造林的质量评价方法(即分别项目评分的方法),评分填写于《生态公益林幼林抚育综合评分表》,总分值在85 分以上的幼林抚育质量为好,总分值60-84 分的幼林抚育质量为中,总分值6O 分以下的

幼林抚育质量为差。

生态公益林幼林抚育综合评分表

第十条封山育林成效检查

一、检查内容:包括成效面积、封育类型、封山育林措施等。

二、标准

三、外业检查对划定为封山育林范围的生态公益林,以小班为单位,目测调查郁闭度和乔灌草覆盖度、高度,按标准计算成效面积,记录于《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成效调查表》。面积核实与人工造林面积核实方法相同。

四、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参照人工造林的质量评价方法(即分别项目评分的方法),评分填写于《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成效检查综合评分表》,总分值在85 分以上的封山育林成效质量为好,总分值60-84 分的封山育林成效质量为中,

总分值60 分以下的封山育林成效质量为差。

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成效检查综合评分表

第四章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生态公益林管理职能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建设及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情况。

三、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具体包括:

1 .责任书签订情况

2 .管护人员落实情况

3 .立桩竖牌等宣传标志建设情况

4 .征占生态公益林林地及异地划入情况

5 .破坏生态公益林林地及林木情况(包括砍伐、打枝、采脂、开采、建坟等)

6 .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

7 .病虫害防治及森林防火情况

四、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检查验收标准

一、落实专门的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日常工作,机构有编制,有人头经费;

二、健全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建立生态公益地理信息系统,同时能做好生态公益林小班的更新管理工作。

三、逐级签订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责任书,按每1000-3000 亩划定综合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建立标志牌等;

四、按《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有关手续,并在异地划定同等面积的生态公益林。

五、在生态公益林内无采伐、采脂、打枝、开采、建坟等破坏生态公益林植被的行为。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已逐级申报,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批准。

六、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森林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已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七、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山火发生率每年控制在0. 4次/10万亩以下;过火面积受害率每年控制在0. 3%0以下;病虫害成灾面积每年控制在5%。地以下。

第十三条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等级评价指标

一、防护林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

1 .林分评价指标防护林林分评价指标主要适用于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其它成片分布的防护林,其评价指标详见下

表。防护林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表

2 .防护林带评价指标防护林带评价指标主要适用于防风固沙林(海岸防护林)、农牧防护林(农田林网)及其它带状防护

林,其

评价指标详见下表。

防护林带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表

二、特种用途林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特种用途林性质多样,建设标准要求不同,其建设质量评价应分别特种用途

林的类型确定评价指标,采用分

级定分考核方法,分为三级,详见下表。

特种用途林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表

第十四条外业检查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主要内容包括:

1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机构组织、人员落实情况;

2 .生态公益林档案建设及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情况;

3 .生态公益林责任书签订面积、落实护林员人数、建立标志牌数量等;

4 .当年生态公益林管护项目实施和自查验收情况。

5 .填写《生态公益林管理情况登记表》。

二、综合管护落实情况抽查

1 .对于抽中的乡镇及管区,以生态公益林林种分布图及资料为基础,按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逐个调查落实其封育管护的情况。

2 .凡属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打枝、采脂、开采、建坟、病虫害、森林火灾发生地或被征占用林地,采用1 /万地形图实地勾绘出来,记录于《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检查登记表》中。

三、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等级评定。

1 .防护林生态功能等级评定对于抽中的防护林地籍小班,根据防护林等级评价指标,采用考核指标分值法评定功能等级。即林分每个因子满分为20 分,林带的林带宽度为30分,其余两个因子各为35 分。考核因子域值范围见下表。

防护林考核因子域值范围表

小班、林带或林分各考核因子总分值在85 分以上为 1 类;60--84 分为 2 类;60 分以下为 3 类。记录于《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检查登记表》中。

2 .特种用途林生态功能等级评定特种用途林生态功能等级评定采用单个林分(小班、生态保护小区)评价,详见下表。

特种用途林考核因子域值范围表第十五条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检查评分对每个县进行综合管护检查验收后,检查人员必须对整个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采用分别项目评分的方法,各项目评分的总分为评价指标。

评分采用百分制,各项目标准及分值详见《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检查综合评分表》。总分值在85 分以上的综合管护质量

为好,总分值60-84 分的综合管护质量为中,总分值60 分以下的综合管护质量为差。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检查综合评分表第五章生态公益林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内容一、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及使用情况。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标准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已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级签订了责任书,切实将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及地方配套补偿资金落实到生态公益林经营者手中。

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损失性补偿、管护人员经费、宣传标语、资料印刷、立桩竖牌以及生态公益林小班管理等。

三、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种苗培育、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含荒山、荒地、荒滩造林、补植套种、更新造林)、综合管护、科技推广、效益监测及

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和效益补偿资金,分别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

第十八条检查方式通过听取汇报,审查有关资料,填写好如下两个表:

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汇表8)。

2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兑现情况统计表(汇表9)。

第十九条生态公益林资金使用情况综合评定对每个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后,检查人员必须对整个生态公益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采用分别项目评分的方法,各项目评分的总分为评价指标。

评分采用百分制,各项目标准及分值详见《生态公益林资金使用情况综合评分表》。总分值在85 分以上的资金使用情况为好,总分值60-84 分的资金使用情况为中,总分值60 分以下的资金使用情况为差。

生态公益林资金使用情况综合评分表

第六章检查报告编写

第二十条内业统计

一、资料检查整理。开展内业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外业资料:

1.要收集的资料及统计表完整齐全。2.外业调查勾绘的地块界线要闭合,无遗漏,记录填写准确无误,编号图表一致。

3.面积求算。勾绘地块界线与地藉小班一致时,可按原小班面积,但也需抽10%的小班重新求算验证;勾绘

的地块与原小班界线不同,应重新求积,面积计算到0.1 公顷,计算精度允许误差1/100。

二、资料统计。分别按汇表1至汇表10 要求统计数据。

(一)统计计算方法

1 、面积核实率

面积核实率=(核实面积/上报面积)x 100%

2 、上报合格率

上报合格率=(合格面积/上报面积)x 100%

3 、任务完成率

任务完成率=(检查合格面积/下达面积)x 100%

当省、市对县生态公益林各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时,每一项目的检查合格面积用如下公式进行测算:

检查合格面积=每一项目上报完成的总面积X上报合格率

4 、作业设计率

作业设计率=(有作业设计的面积/核实面积)x 100%

有作业设计面积是指同时具有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图及有关表格资料的面积,否则为没有作业设计的面积。

5 、档案建立率(造林档案建立率)

档案建立率=(有造林档案的面积/核实面积)x 100%

6 、检查验收率

检查验收率=(有检查验收的面积/核实面积)x 100%

7 、抚育率

抚育率=(实际抚育面积/核实面积)x 100%

8 、管护率

管护率=(有管护的面积/核实面积)x 100%

9 、管护面积落实率

管护面积落实率=(核实管护面积/生态公益林核定面积)x100% 核实管护面积为签订了综合管护责任书或合同,落实了管护人员的面积。

10 、管护人员落实率

管护人员落实率=(已落实管护人员数量/应落实管护人员数量)x 100%

应落实管护人员数量=生态公益林核定面积/200 注:生态公益林核定面积以公顷为单位,管护人员落实率超过100%时按100%计算。

(二)统计表填表说明

汇表1-7 以乡镇为统计单位,汇表8-10 以县为统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综合评价对每个县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综合管护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后,检查人员必须对整个检查单位当年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及效益补偿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各项目权重分别是: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占50%、综合管护占30 % 、资金使用情况占20%。详见《生态公益林综合质量评分表》。

第二十二条编写检查验收报告

一、检查报告(县自查报告、省验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 .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检查任务量、检查县、乡镇数、外业时间、工组数、检查组组成单位及人数。

2 .检查验收结果。包括检查验收的乡镇和全县生态公益林管理情况,效益补偿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的面积落实和成效情况,对照省下达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3 .分析与评价。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验收标准对照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并作具体的评价。

4 .总结经验。总结各地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工作经验,推介先进典型事例。5.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统计表:汇表 1 至汇表10。

三、调查表归档:所有外业调查表包括外表 1 至外表 5 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外表 1 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调查表

外表2

生态公益林幼林抚育调查表

外表3

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成效调查表

外表 4 生态公益林管理情况登记表外表5

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检查登记表

汇表1

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面积汇总表

汇表2

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按树种面积汇总表单位:公顷

汇表3

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荒山、荒地、滩涂造林、更新造林)汇总表单位:公顷、%汇表4

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补植套种)汇总表单位:公顷%

汇表5

生态公益林幼林抚育汇总表

单位:公顷%

汇表6

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成效汇总表单位:公顷%

汇表7 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汇总表单位:公顷、人

汇表8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

汇表9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使用情况统计表单位:公顷、万元

汇表10 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综合评分表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xx]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xx]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xx]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xx]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第五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⑴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

我国生态公益林管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森林作为重要的国家资源,其生态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生态公益林不仅对保存生物种类、净化空气、发展生态经济、维持生态平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还关乎生态系统安全甚至国家土地安全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管护;问题;对策 林业资源对国土资源、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林业资源形势不容乐观[1]。近年来,我国在保护林业资源方面已经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努力,将森林分类规划和经营这一举措实实在在的发挥出了良好的效应,将森林分类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管理,很好地保护了林业资源。同时,在加强生态林管护方面也总结出一些实用性比较强的经验。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就此满足[2]。反之,还要提升保护力度、加大管理,建立与其经营目的相适应的经营管护模式,同时完成生态和经济两方面任务,发挥生态公益林的最大价值[3]。 1 生态公益林在管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生态公益林建设相关制度已经开始了很长时间,但是由于这项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林业计划。因此,生态公益林建设进程中会出现许多难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步伐加快,随之而来的许多不和谐因素也在增多,必须加以解决。 1.1 林区缺乏投资项目,当地农民增收困难 一般情况下,生态公益林位置相对偏远,交通不发达,投资商较少,当地居民增收困难,而砍伐树木并进行销售是最便捷的增收渠道,因此,出现了乱砍滥伐行为屡禁不止。 1.2 对生态林认识不足,毁林开垦现象时有发生 大部分生态公益林林地使用权都已经分配到林农手中。公益林地点分散、面积大小不等,每一个林农对生态公益林的认识和管护能力不同,很多林农缺少保护生态公益林意识。因此,林农为生态林建设贡献不高,最终导致生态林管护措施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同时,近年来,经济作物价格不断攀升,部分林农为了获取更多的报酬,将国家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政策和法律规定搁置一旁,将地势条件好的林地进行开垦,以便种植经济作物,获取更高的报酬。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生态公益林的流失。 1.3 补偿标准不合理,缺乏管护力度 现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较低,国家出台政策,保护生态公益林,限制对其进行商业性砍伐。但是林农从中获取的直接经济报酬较少。因此,较低的收益难以引发农民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此外,很多地方的生态林管护力量不够。没有专业的护林员,导致许多乱砍乱伐现象不能被及时发现。 1.4 政策的局限性影响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由于自然火灾、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沦为荒地。但面对在生态公益林区域不能进行商业性砍伐的政策,很少有人能够开垦这片荒地进行植树造 2 原因分析 2.1 管理机构不健全 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当前情况和管理机构现实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据调查,全国很多地方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存在没有职员、没有经费、没有编制、没有工具的“四无”情况,这对整个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2.2 地方性法规不完备 现行有关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规定十分零散,未成体系。很多地方性配套法规存在很大的问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和落实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各县(市、区、场,下同)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年度自检、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检查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和省、市级抽查的两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验收时间 县级自查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编写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自查报告,并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和资金管理机构,抄送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院,以备省、市抽查验收。 省、市级抽查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

二、检查验收方式 (一)县级自查 1.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内容逐项检查验收。 2.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综合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及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检查。 (二)省、市级检查验收 1.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内容逐项验收,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项目建设面积的30%。 2.其它面上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每年抽取10--15%的县进行检查验收。凡被抽中的县,对面上造林将进行全查;对综合管护情况,则在被抽中的县中抽取30%的乡镇,最后在被抽中的乡镇中抽取2-3个行政村进行综合管护全查。 第五条检查验收人员的组成及要求 一、人员组成: 县级自查:由县(场)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会同计财、林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 省、市级抽查:省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资金和林政管理机构委托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有关县林业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以创建生态、美丽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有计划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二、补偿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应坚持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实施。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四公开”。 (三)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补偿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 (四)坚持责任明确、依法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公益林补偿以各方职责明确,管护、监督权责界定清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为基础,规范管理、依法补偿。 (五)坚持保护与受益关联的原则。生态公益林补偿必须以林权所有者

及相关利益者充分履行管护义务为前提,确保管护质量和效果。三、补偿范围 根据我镇生态公益林区划成果和国家核定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全镇应落实生态公益林,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含纳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国有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本方案所指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是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纳入公益林范围并落实了公益林管护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 四、管护形式 现阶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补助,公益林的管护由林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其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管护合同,经林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将生态效益补偿金和管护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组建专业管护队,通过群众“一事一议”将公益林交由专业管护队管护,统一签订管护合同,统一筹集管护费。 五、实施步骤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共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镇公益林管护模式、工作经费筹措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制作公益林界定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和兑现花名册、面积确认表等文本资料,完成前期批准的公益林区划图、补偿政策文件和必要的工作用具的准备,落实林业站联系联村干部和10个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人员,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动

公益林保护宣传单

公益林保护宣传单 一、公益林的功能作用 1增强森林涵养水源能力,积极应对水资源短缺问题 2发挥森林固土保肥功能,有效防止水土流失 3有效发挥森林防风固沙作用,大大减轻台风灾害损失 4有效减缓温室效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5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6改善和优化人居坏境,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二、乱砍滥伐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第七十二条[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第七十三条[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第七十四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生态公益林补偿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要素 (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 (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 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日本林业之所以发达,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经营成功的关键是在于其完整而优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日本对其国内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费用,无论是国有私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免收一切税费,并对私营生态公益林经营予以适当补贴。奥地利的森林法第十章明文规定,对公益林的经营和保护,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对经营防护林的林主,根据实际情况其全部经营费用60%一95%由政府对受益者收取后返还林主。美国、瑞典、荷兰、挪威、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在经营生态公益林上,也都采取经济上全面扶持政策,并免收一切税费,由政府向森林生态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森林经营者。 黑龙江省为例 生态公益林经营投资 经规划测算,商品经济林与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公顷经营投入基本相近。这是为了尽快提高各生态公益林种的生态功能,应从积极调整各生态公益林种的每一具体林分(小班)的森林结构人手,按林种经营目标,通过集约经营手段,逐年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的生态功能,并非消极的封山育林,任其自然更替,一封了之。为此,按两类林的面积权重,年资金投入量如下: 商品经济林=52.69亿元×36.8%=19.39亿元 生态公益林=52.69亿元×63.2%=33.30亿元 关于为生态公益林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与标准的建议

广东生态文明建设答案

2013年度公需课新时期广东生态文明建设答案 1、()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A.《京都议定书》 B.《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C.《永续能源政策纲领》 D.《碳足迹标识及碳标章建置规划》 正确答案:B 2、在广东省主体功能分区资源环境压力分析中属于“过度开发导致超承载力的环境压力”的分区是()。 A.优化开发区 B.重点开发区 C.限制开发区 D.禁止开发区 正确答案:A 3、广东省除()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外,大部分地区为南亚热带和热带季风气候类型。 A.粤北山区 B.珠江三角洲地区 C.雷州半岛 D.粤北西北侧的连山

正确答案:A 4、下列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说法,错误的是:()。 A.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要落到实处 B.要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生态文明 C.最终目的是要让群众参与生态文明的建设 D.可以通过构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网络,扩大宣传范围 正确答案:B 5、()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A.十五大 B.十六大 C.十七大 D.十八大 正确答案:D 6、由于我国超常规发展了几十年,()正在形成。 A.污染地质纪系 B.有害地质纪系 C.废物地质纪系 D.人为地质纪系 正确答案:C

7、()标志着我国开始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更加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加宽广。 A.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 建设并列的位置,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B.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 的位置,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C.我国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治理 D.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升为全球第2位,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 正确答案:A 8、()是建立国家生态环境质量保障行动中长期规划,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需求。 A.改善环境质量 B.保持生态平衡 C.强化风险防控 D.应对全球变化 正确答案:A 9、循环经济得到培育发展,实现资源在生产链条中多次、反复、循环利用,形成()的循环流动。 A.“资源——产品——再生资源” B.“资源——产品——环保产品” C.“资源——环保产品——二次资源” D.“再生资源——资源——产品”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摘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重点讨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障措施。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要性;可行性;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S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3- 0107-01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 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 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 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 之急。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 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 生产力。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 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 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 的初步设想。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 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资金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的试点单位。这是我国探索建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2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2.1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 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2.2 生态公益林它不是以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 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 标来衡量。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 木本身是其生态效益的载体。 2.3 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盈。我国广大的生态公益林区大多是贫困地区,贫穷依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生态公益林区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生 存危机。通过国家运用财政补偿的手段扶持为贫困地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 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 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2.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弥补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建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首先,造林初期投入受到限制。其次,是森林管护费用投入错

保护国家重点公益林大型牌匾宣传标语口号

宣传标语 1、坚决贯彻落实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 3、多一份绿色,多一份健康。 4、请您爱护绿色,绿是生命之源。 5、你珍惜我的生命,我还你一片绿荫。 6、建设生态东源,营造绿色家园! 7、东源是我家,绿化美化靠大家! 8、东源绿色生态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9、大力提倡栽植纪念林、营造纪念林、认养公益林的良好社会风尚! 10、共建绿色生态家园,同享青山碧水蓝天! 11、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新东源! 12、争创绿色示范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3.、珍爱绿色,珍爱我们共同的家园! 14、想要富,多栽树。 15、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16、保护生态公益林,利国又利民。 17、保护生态环境,创建东源生态名县。 18、爱护生态,打造新一轮绿化东源。 19、全民总动员,保护生态公益林。 20、坚持以生态系统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21、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促进生态平衡。 22、珍惜生态环境,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 23、严厉打击乱征乱占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24、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对现代林业发展有利的政策支持。 25、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26、生活环境要提高,保护生态林很重要。 27、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现山川秀美的东源。 28、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29、保护生态公益林效益成果。 3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百日岗位大练兵”考试题库(总题库) 1、请回答我省国税系统提出的“简、放、提、优”的含义? 答:“简”就是减少办税手续和简化办税程序;“放”就是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能 下放到基层的全部下放到基层;“提”就是提高办事、办税的质量和效率;“优”就是指进一 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 8、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有哪些? 答: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 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9、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纳税服务工作要突出哪六项重点工作? 答:一加强税法宣传;二强化纳税咨询; 三改进办税服务;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五完善 纳税服务平台;六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29、请简述纳税人妨碍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

生态公益林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 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 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 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 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 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 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 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国家、省级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 每年每亩8.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 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 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 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 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 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一条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 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报告 的社会资金投入公益林建设,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和林业建设的良性循环。 二、正确评价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情况去年7月,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组织完成了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全省区划界定公益林面积4783.3万亩,向国家申报重点公益林面积1969.74万亩。经国家林业局审核,沙河、汝河因不属于淮河一级支流,蟒河因长度不足150公里,小秦岭自然保护区因尚处在待批阶段,合计面积135.56万亩,均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范围。在国家认定的1834.18万亩重点公益林中,天保工程区757.22万亩,非天保工程区1076.96万亩。去年11月,国家安排我省第一批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550万亩。我省各级林业部门为扎实管好重点公益林,充分发挥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益,在分配和落实补偿面积的过程中,按照国家下达的不同生态区域类型控制面积及有关要求,一手抓补偿面积的落实、将分配的补偿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一手抓管护责任制的落实、签订护林合同、制定管理办法,为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奠定了基础。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合理布局,认真落实补偿面积为了扎实做好这一补偿制度实施的基础工作,我们依据各地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资源情况,首先制定了我省落实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面积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突出重点的基本要求,确保补偿面积落实到生态地位重要的地区; 二是优先满足国有林地中有林地管护的需要,较好地解决山区国有林场的贫困问题; 三是集体林和其他所有制的林地纳入补偿范围时,必须坚持林权者自愿的原则; 四是不论何种权属,纳入补偿范围的林地要优先安排有林地,其次是疏林地和灌木林;五是以县为单位,当分配面积不能满足区划界定的面积时,应适当集中安排,但不准超越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范围。经过全省林业系统自上而下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补偿面积落实任务。据统计,全省各类生态区域第一批重点公益林的补偿面积是: 江河源头77.5万亩、江河两岸197.2万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25.3万亩、大型水库周围140.4万亩、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地区9.6万亩。共涉及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13个自然保护区实施单位、22个国有林场、27个集体林场,共计1608个林班、18379个小班,涉及乡(镇)170个、村1286个、林农61936户,初定护林员3350名。 (二)建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公益林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省林业厅成立了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全省第一批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所涉及的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护单位都确定了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部分重点县在林业局内设了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选调技术人员,专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1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12、依法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的不法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莲花山垦殖场分场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2年1月5日2012年1月6日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总结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总结 我乡公益林补偿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县林业局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认真贯彻“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目标责任、强化管护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公益林补偿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将我乡公益林补偿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公益林18.9884万亩,其中国家公益林8.7111万亩,省级公益林10.2773万亩。全乡划分落实管护责任区55个,落实管护人员55人,主管单位与管护单位签定管护合同10份,与护林员签定合同55份,落实管护面积18.9884万亩。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组建机构。我乡把公益林补偿工作纳入到林业建设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一是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确定专人,全面负责公益林建设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乡政府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财政所、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村委会主任等为成员的**乡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林业站设立了办公室,有专人抓好此项工作。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公益林管护责任制是否落实、补偿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管护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资金使用不合理违返财经纪律的严肃进行处理。为全乡公益林管护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全面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强化宣传,提高认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确立与全面实施,不仅为加快我乡林业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而且是林业利益机制的探索和重大创新,使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得到应有的利益,进一步调动了保护和建设公益林的积极性。我乡充分利用广播、标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动员护林员对辖区农户进行入户签订《森林防火户主责任书》等办法,做好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宣传,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有关政策家喻户晓,为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护质量。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的实施,全乡聘用护林员55人。为了加强管理,林业站每个季度定期对护林员的责任片区进行检查,平时也会不定期的对护林员工作进行抽查,林管员每个月必须组织护林员对每个人的责任片区进行检查一次、在重点路口或重要地段

广东省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与对策

广东省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与对策 曾晓舵1,郑习健2 1. 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50; 2.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广州51003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剧增,广东省的农业发展正面临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耕地资源日益缺乏,农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土壤肥力退化和水土流失仍未遏止,地区性的洪旱灾害频繁,森林生态系统简单而脆弱,外来物种入侵猖獗,等等。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若干治理对策。认为要使广东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与人口增长,加强农业环境污染的防治,加强土壤肥力退化和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发展节水农业,改善林分结构和生态服务功能。此外,认为还应加强外来物种的安全防范工作和科学研究,防止外来物种对农业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的破坏。 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对策;广东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2175(2004)03-0455-04 广东省陆地面积17.7万km2,2002年末全省总人口7858.58万人[1]。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剧增,广东省的农业发展正面临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关系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进步。因此,探讨广东农业环境问题及其治理对策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为广东农业环境的治理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 1 广东省农业生态环境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耕地资源日益缺乏 全省土地利用以林地和耕地为主。2003年有林地面积933万hm2;2003年末全省耕地总面积为305.84万hm2,人均占有耕地0.0387 hm2[2]。近年来,耕地减少的势头虽有所减弱,但每年仍有一定数量的耕地被占用。全省人均耕地面积远低于全国人均0.095 hm2的水平,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1/6。人口增加,耕地减少,再加上外来人口的压力,使广东的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1.2 农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迅速增加,“三废”排放也迅速增加,农田污染面积也在增加。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对广州、佛山、江门、韶关、汕头和东莞等市的土壤重金属的研究表明,这些市郊土壤金属含量都较高。例如,有关调查[3]表明,东莞市全市和各区土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具体表现为:全市土壤Cd、Cu、Ni和Pb的质量分数超标率分别为4.9%,6.6%,3.3%和95.1%,以Pb污染最严重。另外,矿山周边土地污染也日趋严重,2000年污灌土地面积达1.39万hm2,是1990年的12.5倍[4]。农田污染通过食物链构成了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 农业面源污染成为重要的污染源。从1980年到2000年,广东省化肥施用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00年全省化肥施用量比1980年增加了1.12倍,每公顷耕地化肥施用量从301.5 kg增加到739.5 kg;氮肥总施用量也从58万t增加到95.9万t [5]。另据报道[4],2000年广东省化肥施用量(折纯)和农药施用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47.1%和81%。广东省2000年单位耕地面积化肥和农药施用量比1990年的施用量分别增加了1.70倍和1.25倍,单位耕地面积平均化肥施用量和农药施用量远高于发达国家和全国水平。从施用面积上看,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面积分别增加了4.7%和10.0%。 此外,随着禽畜养殖业的发展,禽畜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由于管理水平较低,废物处理设施落后,其粪尿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不能低估。 1.3 土壤肥力退化依然存在 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土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致使部分土地地力下降。据调查[4],2000年全省中低产田面积比1986年增加了20.8%,主要分布在粤西和山区,粤西和山区中低产田面积分别占全省中低产田面积的41.6%和31.3%。其中缺磷土地面积为11.53万hm2,缺钾土地面积为4.47万hm2,缺氮土地面积为3.23万hm2。 广东省农作物产出量大,从土壤中带走的土壤养分量也较多,但农作物所需养分总体上却投入不足,加上投入养分中各种养分的比例不甚合理,导致广东省耕地土壤养分从总体上显得不平衡,造成广东省部分地区的土壤肥力下降,少数地区的耕地土壤出现退化的趋势,如果不加以遏制,势必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在土壤氮养分方面,某些主要作物(如水稻和蔬菜等)上由于偏施化肥而出现暂时积累而造成土壤氮养分阶段性的过氮现象。在土壤磷养分方面,部分地区的水田出现富磷现象,而多数地区的土壤中被固定的缓效磷长期难以转化成速效磷,造成磷肥的利用率不高。在施肥方面,有机肥施用量不足,有机和无机养分施用比例失调,使土壤有机质出现缺乏状况。钾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料的施用也不足以适应农作物的需要,使耕地土壤钾素含量和多数中微量元素养分含量长期呈现缺乏状况。上世纪9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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