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和适用主体的规定。

政府信息是本条例所规范的内容,直接决定着本条例的适用主体。通过对政府信息内涵的界定,可以明确本条例使用的主体范围。

一、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

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从政府信息和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

第二,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

第三,从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看,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储存介质。没有载体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无法提供。

二、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是,仅仅适用于中央行政机关

二是,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权利的组织,既广义上的行政机关。三是,适用于立法机关和广义上的行政机关。

四是,适用于立法、司法、行政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集中体现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四个方面。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同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横向组织、协调关系,也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于下级人民政府的管理领导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组织领导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确定及其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者、协调者、督促者,承担着具体负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建立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尽快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本条例将几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进一步保障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分开方式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是,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磁储存介质记录并保存的文字、图片、表格、声音、图像。

三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如何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五是,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公正,二是公平,三是便民。

公正、公平、便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准则,是体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不偏私、不歧视,符合法律正义的标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

为了体现公正的原则,本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范性,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

二是,为了避免公开政府信息损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三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正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四是,为了保障所有公民平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坚持标准的同一性,防止某些群体或者某些社会成员以双重或者多重标准的方式来满足私立,同时损害其他群体或者其他成员的利益,也就是要作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公平的公开政府信息,本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是,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中的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

三是,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工作部门举报。

三、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为了体现便民的原则,本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时、资料所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守时限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获取政府信息。

六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为填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代为填写书面申请。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八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的规定。

及时性是对政府信息发布实现的要求,准确性是对政府信息内容的要求。同时,本条例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地发布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这是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发布实践工作和现行法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要求。

一、本条规定的必要性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具有范围广泛、真实可靠的特点,包含着众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客观决策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考社会、分析市场,进而科学地安排生产、生活,合理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政府信息发布的要求及其实践

国家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政府信息的发布作出规范。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的行为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保障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一致性的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一致性的要求,本条例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于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二是,对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后才能对外发布的信息,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一、本条规定的必要性

政府信息之所以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是因为政府信息的制作、加工和保存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审批权限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一般由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是,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公开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防止信息不准确影响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一、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

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公开安全

公开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他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大事;是国家实施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加强公共管理、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

三、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就是要保障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和繁荣,包括金融安全、国内产业安全、贸易安全、环境和能源安全、经济信息网络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危害经济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之所在。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行政机关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

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有利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回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本章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

所谓主动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内容。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也是本条例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条例就保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一、明确主动公开基本要求

本条例对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作出强制性规定并明确了基本要求。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中央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明确要求。为了把各级政府建成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保证公民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党中央、国务院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中,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目前地方和部门已经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都对主动公开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有利于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增加信息公开工作的操作性,为信息公开提供具体标准。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化发展。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深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二是,具体列举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实践经验,我们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归纳为十一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具有约束力,应当在实施前对外公开。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

3.国民各级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经过比准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促进人民群众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收社会监督。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四项基本采购原则。根据该法的规定,属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为实施行政许可所面对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应该涵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全部信息。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投标公告,提供载有投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保障建设质量。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迟滞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公告检查的结果,这既是保护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释义】本条是关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补充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是城市和乡镇的具体管理者,除了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外,主要的工作就是管理城市和乡镇,对城乡建设进行规划,提供市政公益设施,安排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因此,设区的实际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十一项以外,还应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件

城乡建设管理,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加强社会公共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应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确保征地、拆迁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的重要保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务债券、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必要性

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在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利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2000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政府信息内容是:

1.城乡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

二、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券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

一、设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意义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为保障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有必要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作出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对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应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是,答复申请的期限。行政机关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是,征求第三方意见。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关系

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方式,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练习。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是,公开政府信息的动因不同。所谓主动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

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是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信息公开行为。依申请公开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提供掌握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审查并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是,制度设立的功能不同。主动公开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公开的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的点对面服务。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的信息需求,是行政机关对有特殊需要人群的点对点服务。三是,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途径不同。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是,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收取费用;对于依申请公开,考虑到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信息花费一定人力、物力,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统计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二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的处理程序;三是,确定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条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中央政务公开文件要求,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限定于以下三类政府信息:

一是,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是,个人隐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对个人隐私作出明确界定。根据通常的解释,个人隐私是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资料。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本章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设置相应的场所设施,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高分子化学或者参与的信息,对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在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充分体现便民的要求,要通过多种方式保证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程序、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都能够及时获取政府信息;二是,要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效益,在保障公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尽量减少公开的成本,提高公开的效率,降低财政的负担;三是,在进一步畅通现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新的公开方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四是,既要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渠道作出规定,明确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也要鼓励行政机关因地制宜的拓展信息公开的渠道。

一、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是各级政府办公厅主办,刊载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政府出版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公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形式。

二、政府网站

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标志着由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组成的政府网站体系基本形成。

三、新闻发布会

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执政文明的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需要,是政府调解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的手段,也是政府主动沟通媒体、加强舆论引导的重要途径。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也是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硬性规定,是落实本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保障;二是,要求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告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这是对各行政机关的弹性要求,强调因地制宜;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

一、充分利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现有资源,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既是政府信息的集中保管地,又是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机构。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复制手机和保存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采取各种形式开放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服务。公共图书馆是由国家设立,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二、鼓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开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除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外,条例还结合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经验,鼓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行政机关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独特作用,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掌握的政府信息及相关资料、文献更加全面、丰富、完备,更好地利用政府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权限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第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规定,通常概况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公开原则;第二,如果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特别规定。

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一般原则

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前者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根据调查结果形成的统计报告;后者如行政机关保存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对于这两种来源不同的政府信息,应当使用不同的公开权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信息是由行政机关制作或者加工的,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信息的拥

有者有权公开其制作或者加工的政府信息。如果是几个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则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为公开的义务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除制作政府信息外,行政机关在有的情况下还直接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采集、获取一部分政府信息而不作任何的加工处理,这些信息从本质属性上看仍然是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体所有,虽然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并以文字、图表、声音、图像等形式保存,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这部分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仍然应该依法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有利于明确最初掌握某项具体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保证公开主体的明确性,既避免行政机关相互推卸公开责任,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重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同事,这项原则还有利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主体和审查责任。作为某项具体政府信息的原始制作者、采集者,该行政机关比其他行政机关更加了解政府信息的内容以及相关背景资料,能够更加全面地把握权衡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防止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虽然从公开权限上看是属于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但是为了体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机关在公开这两类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书面征求作为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第三方的权利人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原则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一些事关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还要经过上级部门核实后统一对外发布,改种情况主要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国家重要基础数据的发布。行政机关在公开这些特殊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时限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对特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特殊规定;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一般规定。

一、设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必要性

在信息时代,信息成为所有社会主体作出决策和选择的基础,是决定每个社会成员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因素。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

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一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特别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规定的20日的时限只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规定,考虑到有些政府信息在管理和公开方面有特殊要求,如果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理。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编制、公布,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个方面,本条第一款是对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个方面,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势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要件。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一般形式要件是书面形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充分了解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准确、迅速地为申请人查找其所希望获取的政府信息,并且及时答复申请人,确保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二是,为了保障申请的严肃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在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就申请人是否提出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申请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从而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化解矛盾,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严肃性。

2.在特定情形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出。这一例外规定也突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便民原则,充分反映了关心弱势群体的立法宗

旨。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是,采取口头形式申请的,必须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如实记录申请人有关申请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此确认无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质要件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提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应当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是,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应当列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

(一)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既负有作出回应的义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进行查找,然后根据不同的查找结果,答复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专门规定。

行政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因此,即使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但只要能够区分出可以公开的部分,而可以公开的信息又是申请人所需要的,行政机关就应当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是在保密原则基础上作出的一项特殊规定,在确定是否应当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内容时,必须首先履行保密审查义务,对那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避免义务公开不当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其次,“能够区分处理”是判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原则。

第三,本条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义务性规定,对于凡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做到既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又能满足申请人需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通过本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据有一定的载量权,不但可以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为科学和全面,而且也有利于真正实现确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

本条即是基于上述法理所作的具体程序性规定。通过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在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了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本条规定的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前提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三是,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形式要件是书面形式。

四是,第三方对涉及自身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具有决定权。

五是,在适用本条处理依申请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问题时,必须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此外,为了保障受损害的第三方的知情权,以及第三方意见未被采纳时可以行使相应的救济权,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人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时限制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时限制度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及时答复申请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

的效率,而提出的时间上的要求。规定时限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也可以防止办事不认真、答复不及时,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一般时限

确定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一般时限,主要考虑到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一是,行政机关要从便民原则出发,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条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应当越短越好,能够当场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

二是,时限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时间约束,关于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时限也不例外。

三是,时限的规定应当合理。

本条关于收费减免和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应当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

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充分考虑了目前各地方、各部门的实际做法,将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的一般时限确定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从而使这一时限与各地方、各部门的实际做法和相关规定保持衔接。

二、关于延长时限的特殊规定

理解这一规定,主要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机关延长答复时限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只有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够延长答复时限。

二是,行政机关延长答复时限必须告知申请人。

三是,行政机关延长答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了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出现任意延长答复时限、久拖不决,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条对延长答复时限的时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延长答复的时限不能超过一般时限。

三、关于计算答复时限的例外规定

鉴于上述原因,本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计算答复时限的例外情况,即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这样规定,可以保证行政机关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去征求第三方意见,防止出现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因为时限限制而未能征求第三方意见,导致损害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全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或者更正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特别规定。

本条例除了对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做出一般性规定外,还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时的相关更正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这样规定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保证当事人有权获得与其自身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并有权对信息中的错误内容提出更正的要求,是建立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是,这样规定也是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自身信息的权利,尤其是对错误信息提出更正的权利,是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三是,这样规定符合当前国际上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多数做法,也是许多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的规定。

本条规定体现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便民、效率原则的要求。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首先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便民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过程中能够便捷地申请并获取自己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根据便民原则,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从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上而言,首先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做到尽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所规定的“适当形式”,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时,仍然应当从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出发,采用申请人可以接受的经济、便捷的其他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的规定。

一、关于收费原则的规定

关于收费原则的规定,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三个方面含义。

本条例在设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原则时,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同事也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作出规定。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收费的对象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项目只能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有其它收费项

目。

3.收费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有偿方式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

二、关于收费标准的规定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

1. 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如果由各地方、各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可能会出现各地方、各部门对同一类事项的收费标准差异过大,不利于申请人公平地获取政府信息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由本条例授权确定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作出统一规定。

2. 收费项目有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核定,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费减免和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一、关于收费减免的规定

为了保证申请人能够依法平等地获取政府信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关于减免费用的规定,主要有五个层次的含义:

1. 减免费用的对象只能是公民。

2. 减免费用的实质要件是公民确有经济困难。

3. 减免费用的形式要件是公民本人提出申请。

4. 减免费用的程序是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

二、关于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的规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他们为自身生理或者认知水平方面的缺陷,在申请时往往难以迅速、准确、全面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这就需要行政机关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耐心、细致地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帮助。

行政机关的协助义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密切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众的参与,扩大政府信息的利用率。

本条例关于收费减免和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应当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本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以及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试参考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试参考答案一、判断题共15题 题号:1、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不需要公开。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2、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3、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4、行政机关对企业提供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标准答案:正确 题号:5、我国政府的新闻发布制度主要分为四个层次。、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6、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7、行政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标准答案:正确 题号:8、行政机关减免费用的形式要件是公民本人提出申请。 标准答案:正确 题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全部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肩负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10、“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唯一原则。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1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四级管理。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12、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标准答案:正确 题号:13、政府信息的产生应仅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1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方式。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15、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标准答案:正确 二、单选题共20题 题号:16、对政府信息内容要求做到的是 A公正性 B公平性 C及时性 D准确性 标准答案:D 题号:17、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是 A县人民政府 B村委会 C乡(镇)人民政府 D市人民政府 标准答案:C 题号:18、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一般形式要件是 A数据电文形式 B口头形式 C书面形式 D电子邮件 标准答案:C 题号:19、行政机关减免费用的对象只能是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社会群体 标准答案:A 题号:20、对政府信息发布时限的要求是 A准确性 B及时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试参考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试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共 15 题 题号: 1、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不需要公开。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 2、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 3、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 4、行政机关对企业提供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标准答案:正确 题号: 5、我国政府的新闻发布制度主要分为四个层次。、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 6、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 7、行政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标准答案:正确 题号: 8、行政机关减免费用的形式要件是公民本人提出申请。 标准答案:正确 题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全部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肩负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 10、“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唯一原则。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 1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四级管理。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 12、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标准答案:正确 题号: 13、政府信息的产生应仅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 1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方式。

标准答案:错误 题号: 15、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标准答案:正确 二、单选题共 20 题 题号: 16、对政府信息内容要求做到的是 A 公正性 B 公平性 C 及时性 D 准确性 标准答案:D 题号: 17、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是 A 县人民政府 B 村委会 C 乡(镇)人民政府 D 市人民政府 标准答案:C 题号:18、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一般形式要件是 A 数据电文形式 B 口头形式 C 书面形式 D 电子邮件 标准答案:C 题号:19、行政机关减免费用的对象只能是 A 公民 B 法人 C 其他组织 D 社会群体 标准答案:A 题号: 20、对政府信息发布时限的要求是 A 准确性 B 及时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来源 课件w .5 Y K J.O M 4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zd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zd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大家都知道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信息不公开的愚民政策。道德经有一句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意思是国家统治人民,指使驱赶他们去做事就行了,不要让他们明白在做什么。现在不是这样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各种事务,包括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拥有批评、建议、申诉等相应的权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群众更想知道政府在干什么,更愿意参加到政府事务中去。 为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成立了信息化公开领导小组。中办、国办于2002年8月5日转发的17号文件《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各

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 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发2号文件《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提出:“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2007年4月5日签署并颁布492号国务院令,2008年5月1日施行。 条例经过长达8年的建议、起草、修改、调研、征求意见等过程,对各地方、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发挥指导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应有相当准备。 二、《条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阐释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有八条 主要内容:阐述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原则,特别是对政府信息的概念给予了法律的定义: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归纳起来,政府信息有三个要素:⑴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⑵政府部门制作或获取的;⑶以一定形式保存的。 其中第三条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办公厅(室)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条例》第4条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日常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合适的,请将最合适的一个答案选项的字母标号填在空格处。 1、(B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A.政府档案 B.政府信息 C.行政信息 D.行政档案 2、( A)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务院研究室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行政主体将行政过程和相关的因素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从而有利于行政相对方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过程叫做(A )。A.行政公开 B.行政公布 C.信息公开 D.信息公布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的是( B)。 A.有关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B.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信息 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C)。 ①公开原则②平等原则③服务原则④便民原则⑤法治原则⑥安全原则 A. ①②③ B. ③④⑤ C. ①②③④⑤⑥ D. ②③⑤⑥ 6、对政府信息发布时限的要求是(B )。 A. 准确性 B. 及时性 C. 公开性 D. 全面性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A )机制。 A.协调 B.和谐 C.统一 D.规范 8、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不偏私、不歧视,充分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这体现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B)。 A. 公平原则 B. 公正原则 C. 便民原则 D. 平等原则 9、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B)。 A. 二级 B. 三级 C. 四级 D. 五级 10、对政府信息内容要求做到的是(D )。 A. 公正性 B. 公平性 C. 及时性 D. 准确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100分 ? 1.当不能确定某一政府信息可否公开时,信息发布部门应如何处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按照公开为主、保密例外的原则一律进行公开 o B.为减小风险而一律不予公开 o C.通过信息公告栏进行小范围的公开 o D.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进行确定 ? 2.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人民法院 o B.人民检察院 o C.政府办公厅和地方财政部门 o D.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 3.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行政机关 o B.国有企业 o 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o D.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 4.世界上第一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日本的《劳动基准法》 o B.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o C.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o D.瑞典的《出版自由法》 ? 5.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主动公开 o B.领导的批示、请示、报告等信息主动公开 o C.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主动公开 o D.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主动公开?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采取的方式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列出需要公开信息的确定标准 o B.列出需要公开的重点信息 o C.列出不予公开的信息 o D.同时包含A、B、C三种方式 ?7.下列政府信息中,应由乡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o B.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o C.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初稿)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透明政府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政府组织,政府决策和政府管理。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表明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领导不重视、公开内容狭窄、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科学化的建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问题;原因;对策 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者,信息时代信息已是最重要的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构建阳光政府是有重大的意义的。努力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有效的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为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而不断努力。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行政模式的转化 行政机关在国家制度中处于行政管理者的地位,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中,行政机关处于优势地位,是管理者;与之相反,社会公众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层面,对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只能是一味的服从。这种落后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再适应现代社会构建高效行政政府的要求,已经逐步被淘汰。现代政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地位发生根本性转变,政府与社会公众处于同一地位,双方是平等的。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恰好适应现代政府建设目标的要求,通过政

府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相关的信息,使公众切实感受到自身地位的提升,加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最终实现行政机关行政模式的转变。 (二)有利于现代政府的建立 法治、廉洁以及高效是现代行政机关的最终发展目标,只有切实达到以上三点,才能真正建立起高效的行政国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相关行政机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公开,使一切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起来,将对于我国现代政府的建立起到重要的作用。只有真正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才能逐步走向法治、廉洁以及高效,这对于现代政府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信息的内涵 (一)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 我国对信息的定义非常的丰富,一般从两个角度对其界定,一种是从理论的角度,抽象的定义信息,认为信息是客观世界上各种事物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反映,是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的表征,也是客观事物变化和特征的实质内容。总之,信息是客观事物的反映或再现。另一种是从实用的角度具体的定义信息,把信息作为消息,数据、情报、资料、知识等的同义词,或作为它们的统称。较为通用的信息概念,是指能反映事物存在和运动差异的,反映客观事物特征的,是发生源发生的,经过加工和传递,可以被接收者接受、理解和利用的消息、信号及各种内容的情况或知识的总和。而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所掌握和拥有的信息,具体说来,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它涉及立法,、行政管理等各领域,覆盖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社会生活与经济活动在当今信息社会里有非常广泛的影响。 (二)政府信息的特征 政府信息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特征外,还具有它独特的特征。 1、行政性 在信息社会中,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在有关的公共管理的信息系统中,它是最重要的信源、信道和信宿。作为信源,政府是信息的发出者;作为信道,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赣州市政府法制办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既是我国信息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又是建设法治政府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显示出我国行政高层推进打造“阳光政府”的信心和决心。下面,从三个方面谈谈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五章38条。第一章,总则部分(1-8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和政府信息概念,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总的原则和要求。第二章,公开的范围(9-14条),即公开什么。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15-28条),即怎样公开。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29-35条),即怎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行到位。第五章,附则部分(36-38条)明确了适用、参照执行本条例的另外两类主体和施行日期。 概括起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三类公开主体

一类是行政机关;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等;三类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机构。 (2)确定了公开的范围 第一层规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为了突出重点,条例还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工作职责,用具体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设区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二层规定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层规定了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的范围。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3)设定了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信息公开条例学习试题和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 (第一、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合适的,请将最合适的一个答案选项的字母标号填在空格处。) 1、()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A.政府档案 B.政府信息 C.行政信息 D.行政档案 2、()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务院研究室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行政主体将行政过程和相关的因素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从而有利于行政相对方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过程叫做()。A.行政公开 B.行政公布 C.信息公开 D.信息公布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的是()。 A.有关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B.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信息 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公开原则②平等原则③服务原则④便民原则⑤法治原则⑥安全原则 A. ①②③ B. ③④⑤ C. ①②③④⑤⑥ D. ②③⑤⑥ 6、对政府信息发布时限的要求是()。 A. 准确性 B. 及时性 C. 公开性 D. 全面性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A.协调 B.和谐 C.统一 D.规范 8、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不偏私、不歧视,充分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这体现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 A. 公平原则 B. 公正原则 C. 便民原则 D. 平等原则 9、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A. 二级 B. 三级 C. 四级 D. 五级 10、对政府信息内容要求做到的是()。 A. 公正性 B. 公平性 C. 及时性 D. 准确性 11、下列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题 第一二章 1、()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A.政府档案 B.政府信息 C.行政信息 D.行政档案 2、()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务院研究室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行政主体将行政过程和相关的因素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从而有利于行政相对方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过程叫做()。A.行政公开 B.行政公布 C.信息公开 D.信息公布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的是()。 A.有关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B.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信息 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公开原则②平等原则③服务原则④便民原则⑤法治原则⑥安全原则 A. ①②③ B. ③④⑤ C. ①②③④⑤⑥ D. ②③⑤⑥ 6、对政府信息发布时限的要求是()。 A. 准确性 B. 及时性 C. 公开性 D. 全面性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A.协调 B.和谐 C.统一 D.规范 8、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不偏私、不歧视,充分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尽

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这体现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 A. 公平原则 B. 公正原则 C. 便民原则 D. 平等原则 9、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A. 二级 B. 三级 C. 四级 D. 五级 10、对政府信息内容要求做到的是()。 A. 公正性 B. 公平性 C. 及时性 D. 准确性 11、下列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C.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D.个人财产、名誉或其他利益的情况、资料 12、最重要的国家秘密被称为()。 A.秘密 B.机密 C.绝密 D.保密 13、下列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应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 A.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B.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C.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D. 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14、下列不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 A.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B.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适用的审核情况 C.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D.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5、属于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的是()。 A. 有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B.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和适用主体的规定。 政府信息是本条例所规范的内容,直接决定着本条例的适用主体。通过对政府信息内涵的界定,可以明确本条例使用的主体范围。 一、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 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从政府信息和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题 一、填空题 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2、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 3、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有效)。 4、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5、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6、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7、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是指(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 1.“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唯一原则。×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6.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7.行政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8.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9.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单项选择题 1.对政府信息发布时限的要求是(B) A. 准确性 B. 及时性 C.公开性 D.全面性 2.对政府信息内容要求做到的是(D) A.公正性 B. 公平性 C. 及时性 D. 准确性 3.下列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是(C) A. 政府公报 B. 政府网站 C.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D. 新闻发布会 4.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这体现的原则是(B)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考试时间:2018-02-27 15:27-2018-02-27 15:39 100分 ? 1.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主动公开 o B.领导的批示、请示、报告等信息主动公开 o C.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主动公开 o D.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主动公开 ? 2.下列政府信息中,应由乡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o B.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o C.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o D.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 3.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行政机关 o B.国有企业 o 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o D.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2008年5月1日 o B.2009年5月1日 o C.2010年5月1日 o D.2011年5月1日 ? 5.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法规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政府公报 o B.政府网站 o C.新闻媒体 o D.新闻发布会 ? 6.当不能确定某一政府信息可否公开时,信息发布部门应如何处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按照公开为主、保密例外的原则一律进行公开 o B.为减小风险而一律不予公开 o C.通过信息公告栏进行小范围的公开 o D.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进行确定 ?7.下列费用中,相关部门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可以收取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工时费 o B.检索费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建桂林市委秦胜忠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另外,由于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程度存在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2、一些地方和部门行为阻碍了信息公开。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三个主要表现。第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

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第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只是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首先,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其次,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民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再次,一些政府和部门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第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领导干部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没有强调公民的参与和配合,考虑群众的信息需要。 3、在公开信息内容上存在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正式出台和实施,但是一些公开信息的内容上还有一些“盲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稳定问题等信息,普遍没有得到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开。特别是“危及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一些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其第八条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所有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所以,此类信息仍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盲区。 4、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专家表示,条例有助于更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条例根据政务公开实践发展要求,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 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以此推动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不仅可以节约成本和公共资源,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回应社会关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根据条例,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条例对不予公开范围予以明确,使不予公开范围的界定更为科学、明确、具体,既提高制度的权威性,也便于条例的实施,有效解决过去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同时,有助于形成具体例外规定与一般兜底条款之间的良性互动,义务机关绝大部分情况下都应该首先适用具体例外规定,真正会对国家安全等造成影响,具体例外又缺乏规定的,才适用兜底条款,以改变过去那种过度适用兜底条款的现象。 “条例明确划定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后,才能真正把握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使条例明确规定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具有操作基础,推动条例实施与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迈上新台阶。”周汉华说。 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条例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100分 1.当不能确定某一政府信息可否公开时,信息发布部门应如何处理()。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按照公开为主、保密例外的原则一律进行公开 o B.为减小风险而一律不予公开 o C.通过信息公告栏进行小范围的公开 o D.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进行确定 2.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单选题3 分)得分:3分 o A.人民法院 o B.人民检察院 o C.政府办公厅和地方财政部门 o D.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3.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行政机关 o B.国有企业 o 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o D.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4.世界上第一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是()。(单选题3分)得 分:3分

o A.日本的《劳动基准法》 o B.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o C.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o D.瑞典的《出版自由法》 5.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主动公开 o B.领导的批示、请示、报告等信息主动公开 o C.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主动公开 o D.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主动公开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采取的方式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列出需要公开信息的确定标准 o B.列出需要公开的重点信息 o C.列出不予公开的信息 o D.同时包含A、B、C三种方式 7.下列政府信息中,应由乡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o B.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