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避碰知识点

船舶避碰知识点
船舶避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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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上操作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即只要任何航空器设计了能在水上操作的功能)

①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第二章规则。

A. 水上飞机无论是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还是水上操作

(即任何时候),都不应妨碍他船,但条件是:互见;

B. 水上飞机超低空飞行时不遵守海上避碰规则;

C. 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

②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则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优先于“水上飞机的不妨碍”;2地. 效船:是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各种船艇。

①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非排水状态下飞行时,应让请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但条件是:互见;夜间此时应显示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气垫船是黄色闪光灯);

②地效船在水面操作(即水上航行)时,应作为机动船,遵循第二章规则;此时亮桅灯、尾灯和舷灯;

③特例:如果地效船(或水上飞机)沿分道通航贴近水面起飞、降落、飞行,另一穿越船:

A. 如果穿越船L≥20m,地效船不妨碍穿越船;

B. 如果穿越船L<20m, 穿越船不妨碍地效船;

④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则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优先于“地效船的不妨碍”;3气. 垫船:

A. 在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

B. 在非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还应再加黄色环照闪光灯;

C. 规则只为气垫船规定了号灯、号型,没有规定特殊的责任规定;

D. 避碰责任:无论是否处于排水状态均按照普通机动船遵守规则;

③定义:

A. 机帆并用船是机动船;

B. 未装机器并未挂帆的船认为是帆船;

C. 失控船必须处于“在航中”操(限船也是);在锚泊、抢滩、搁浅和系泊中不存在“失控”;

ⅰ .常见失控船:帆船无风遇急流;火灾船按灭火要求操纵;大风浪船无法变向变速;走锚船;拖锚船;干舷消失无法正常航行的船舶;

ⅱ .不属于失控船:大风浪主机降速滞航;起锚时锚机故障,另一锚机正常;罗经、雷达等导航设备发生故障;

④号灯号型:

ⅰ .各种天气条件下:

A. 应(必须)显示号灯的时间:从日落至日出;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时间;

B. 应(必须)显示号型的时间:白天;

C. 应(必须)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间:白天能见度不良;晨昏蒙阴;

ⅱ .各种灯装设位置:

A. 桅灯、尾灯尽可能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

B. 舷灯:不一定装在左右舷最宽处;

C. 拖带灯:要求设置在尾灯的垂直上方;

ⅲ .号灯射程:

A. 射程分点:50 、20、12 海里;

B. 桅灯:6、5、3、2;

C. 舷灯;3、2、2、1;

D. 环照灯:红绿白黄;

E. 不在“射程分点”的灯:操纵号灯(五套操-即其射程5海里),未定闪(即闪光灯射程未规定);

F. 闪光灯:黄红;

G. 特殊:不易察觉被拖船闪光灯:3 海里;临近捕鱼船的额外号灯:至少 1 海里,但小于渔船规定号灯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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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号型;圆锥体号型高与底面直径相等;圆柱体号型高是地面直径的两倍;

ⅴ.机动船、帆船、划桨船、拖带船、被拖带船、限吃水船、失控船、在航转运和拖带严重受限锚泊时号灯和号型

A. L<50m 时,一盏白灯(一盏白灯代替前后锚灯,甲板灯没要求);

B. 50m ≤L<100m, 前后锚灯(必亮前后锚灯,甲板灯可以亮);

C. L ≥100m,必亮前后锚灯,必亮甲板灯;

D. 号型:以上都是在最易见处一个锚球;

E. 长度<7m 的船,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通常航行的水域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锚灯、锚球

F. 注意:锚灯就是环照白灯;

G. 注意:锚泊中并靠在一起的船;各显示各的锚泊号灯、号型;

H. 注意:锚泊时间:从“抛锚开始”至“锚离底”; ⅴ .机动船(包括气垫船和机帆并用船)航行时号灯:

A. L ≥50m时,都是桅灯、舷灯、尾灯;但

B. 12m ≤L<50m 时,前桅灯+舷灯+尾灯(后桅灯可不亮);

C. 7m≤L<12m 时,一盏环照白灯+合色舷灯+尾灯(前后桅灯都可用一环照白灯代替);

D. L<7m, 且(最高)航速≤7Kn一, 盏白灯+尾灯(可只亮一盏环照白灯,舷灯有条件亮); ⅵ.帆船(包括划桨

船)航行时的号灯:

A. 总的都是舷灯、尾灯(没有桅灯);

B. L ≥20m时,可另加上红下绿环照灯;

C. 7m≤L<20m 时,三色灯(可显示三色环照灯);

D. L<7m 时, 电筒或白灯(可电筒或白灯代替三色灯);

注意:舷灯在船长L<20m 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帆船),可合并成一盏合色灯,显示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 ⅶ.拖带:(拖带长度:拖船船尾至被拖船后端)

A. 尾拖(拖带长度>200m)时: ①应用三盏桅灯代替一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

②号型:菱形体;

B. 顶推、旁拖和尾拖(拖带长度≤200m)时:(注:顶推、旁拖时,不显示拖带灯)

①应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

②无号型;

③非拖船临时拖带: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不要求显示号灯,但应采取招引信号,应标明拖带船与被拖船之间的关系尤其应将拖缆照亮;但必须显示号型(拖带长度>200m 时,拖带船和被拖船各显示菱形体)

④与被顶推船成牢固组合体: 按一个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 ⑤如果拖船两舷各有一队船

被旁拖,则每舷的船作为一艘船显示号灯(任何数目的被旁拖船);

⑥被旁拖时,舷灯要靠前, 以表示旁拖长度;

ⅷ .被拖船;(注:每个被拖带物上都得点灯,但只要在最后一拖带体且配备人员时船名声号)

A. 总的就是显示舷灯、尾灯;

B. 被尾拖时,可以点灯或表明其存在代替;

C. 旁拖时:舷灯、尾灯;

D. 被顶推时:舷灯;

E. 被尾拖时(拖带长度>200m)号型:最易见处菱形体; ⅸ.部分淹没不易察觉被拖带体:(能见距离为:3 海里)

A. 总的间隔不超过100m 显示环照白灯;

B. 宽度<25m 时,只前后显示环照白灯;

C. 宽度≥25m时,前后左右各显示一环照白灯;

D. 不能按规定显示:点灯至少表明其存在;

E. 号型:

①拖带长度>200m 时,被拖体前后端各显示一个菱形体;

②拖带长度≤200m 时,被拖体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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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操限船:(长度必须≥12m)

A. 对在抛锚时号灯、号型无特殊定义(和机动船相同):①在航转运;②拖带;

B. 不对水移动关闭桅灯、舷灯和尾灯:①在航转运;②疏浚;③捕鱼船(包括拖网、非拖网)(拖网有后桅灯时也应关闭)(简记:转浚捕鱼关)

C. 在航不对水移动不需关闭桅灯、舷灯和尾灯的操限船:①拖带船;②清雷船;(简记:拖雷)

D. 只看到红白红:除拖雷外的操限船在航不对水移动;

E. 号灯不是红白红和号型不是球菱球:清雷(在航号灯:三绿;在航号型:三球;锚泊号灯:三绿+锚灯;锚泊号型:四球);

F. 不显示锚泊号灯号型(即没有锚灯、锚球):①水下作业;②疏浚;③从事捕鱼的船;(其中①同在航号灯、号型;②和③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号灯,同在航号型)(简记:下浚捕鱼)

G. 无桅灯的船舶:帆船、划桨船、被拖带船、引航船、船长

L<50m 的拖网渔船和所有非拖网渔船;(简记:引划帆被拖,小50 拖网,所有非拖网)

H. 显示品字形三绿灯+在中间绿灯下方一盏白灯:①白灯可能为清雷船尾灯;(是否对水移动不能判断)②白灯可能为清雷船锚灯;③距离此船1000m 范围内危险;

I. 显示菱形体的船:

①尾拖拖带长度>200m 的拖船;

②尾拖拖带长度>200m 的被拖船;

③拖带部分淹没不易发现被拖体末端;当拖带长度>200m 时,在前端最易见处也显示一个;

J.疏浚船;绿菱(记:绿领)侧能过;

Xi.失控船:(长度必须≥12m)

①失控开始:立即关闭前后桅灯,并显示两个垂直环照红灯;

②不对水移动后:关闭舷灯和尾灯;

Xii.搁浅船;(长度必须≥12m)

A. 号型:锚灯+两个垂直环照红灯;(不要求显示甲板灯)

B. 号型:垂直三个黑球;(无锚球)

Xiii. 长度<12m 的船:

A. 不要求(有条件可显示)显示:失控、操限和搁浅船的号灯、号型;(简记:失操搁)

B. 以上要求,潜水船(水下作业)除外;

C. 但是锚泊的号灯、号型要按要求显示

Xiv. 从事捕鱼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关闭)

A. 拖网渔船;

①上绿下白环照灯;

②船长≥50m时,应显示后桅灯(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关闭);

③船长小于50m 时,也可显示后桅灯(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关闭);

①看到的灯为绿白白(上下绿白环照灯,和尾灯):拖网渔船,由于看不到桅灯,船长无法确定;

②看到的灯为白绿白(后尾灯+上下环照白灯): 由于船长<50m 的拖网渔船也可显示后桅灯,所以船长无法确定

B. 非拖网渔船;总的都是上白下红环照灯;

①渔具伸出距离>150m 时:在伸出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C. 号型:

①所有拖网渔船和长度<150m 的非拖网渔船: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②渔具伸出距离>150m 的非拖网渔船:除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另加尖端向上的单个圆锥体;

③锚泊号灯:同在航不对水移动时;锚泊

号型:同在航号型; Xv.临近捕鱼的额外信号:(射程:至少 1 海里,小于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

A. 拖网渔船:(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①非对拖;放网: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上白下红; 网挂障碍物:垂直二盏红灯;

②对拖:同上,另朝前方并向另一对拖船方向照探照灯;

B. 围网渔船(非拖网渔船):(船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

才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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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两盏黄色号灯(等明暗,1 秒)

注意:用曳绳钓钓鱼的船不是规则定义的从事捕鱼的船,不要求显示任何捕鱼信号;

Xvi. 限吃水船:

A. 夜间显示号灯:同等长度机动船号灯,还可显示垂直三盏红灯;

B. 号型:最易见处应显示垂直圆柱体;

Xvii. 引航船:

A. 在航应显示号灯:舷灯+尾灯+白红环照灯(无桅灯);

B. 锚泊应显示号灯:锚灯+白红环照灯;

C. 夜间看到白红白三盏灯:

①可能是引航船在航(白红灯+尾灯);

②可能是引航船锚泊(白红灯+锚灯); 声号

1. 船舶应配备声响器具的要求:(记分界点:100 、20、12)

① L<12m, 可不配备号笛,但应配置其他有效声号设备;(其他有效声号设备)②12m≤L<20m, 应配备:一个号笛;

(笛)

③20m≤L<100m, 应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笛钟)

④L≥100m, 应配备:一个号笛、一个号钟和一个号锣;(笛钟锣)

⑤注意:

A. 钟锣声音、音调不能混淆;

B. 钟锣可以其他声音特性相同的设备代替,只要求这些设备随时以手动鸣放规定声号;

2. 操纵声号(也是行动声号):

①除帆船,任何机动船行动时应鸣放操纵声号;(帆船没气没电)

②鸣笛是良好船艺,警告是责任;

③行动(操纵)声号鸣放条件:(即:一短声正右转;二短声正左转;三短声正后退)

A. 应用号笛鸣放的条件:(必须鸣放,只一遍,不可重复)ⅰ.互见;

ⅱ .在航机动船;(除帆船外的任何机动船)

B. 可操纵号灯(可用环照白灯,射程至少 5 海里)补充的条件:(可不用该灯号,用了可重复)ⅰ.互见;

ⅱ .任何在航船舶;

ⅰ .可用操纵号灯补充的操纵(行动)声号有:操纵声号和警告声号;不可用于补充追越声号; ⅱ.两次操纵号灯的间隔至少10s 。

C. 企图追越声号(用号笛鸣放):(企图右:——?;企图左:——??;同意追越:—?—?)鸣放条件:(此声号不可用操纵号灯补充)ⅰ .互见;

ⅱ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任何在航船舶;

ⅲ.不需要被追越船采取行动即可安全通过时,可不鸣放;但鸣放是良好船艺;(即:不是一定会鸣放)

注意:被追越船对能否安全追越持有怀疑时:可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

D. 怀疑企图信号:至少??,用号笛和操纵号灯;适用于:互见的任何船舶;

E. 航道弯头声号(只能用号笛)条件:

ⅰ .能见度良好;

ⅱ .不互见(被居间障碍物遮挡);

能见度不良使用的声号

1. 能见度不良声号适用:

A.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或其附近时;(不一定在航行,与能否互见没有关系,只强调“在”)

B. 不论白天还是夜间;

2. 机动船(不是所有机动船)、旁拖船和顶推组合体在雾中航行:(简记:机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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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航对水移动:一长声;

B. 在航不对水移动:两长声;

C. 以上都是:不超过 2 分钟的时间间隔;

3. 在雾中发出三声(即:一长两短)“—??的”船:帆失操限捕拖,捕鱼操限锚泊作业;即:

A. “拖”指:尾拖拖带船和顶推船;

B. “捕”包括:拖网渔船和非拖网渔船;

D. 以上都是:不超过 2 分钟的时间间隔;

E. 注:我国非机动船:每隔约 1 分钟发出约 5 秒钟声号;

4. 被拖船最后一艘配员:

A. 鸣放四声,即一长三短:—???;

B. 在拖船鸣放之后立即鸣放;

C. 尾拖中,被拖船每艘都得点灯,但只有最后一艘且配员才名声号;

D. 以上都是:不超过 2 分钟的时间间隔;

5. 小船:

A. L<20m 的船:不要求鸣放在航、锚泊声号,但应鸣放其它有效声号;

B. L<12m 的船:在雾中可用有效声号代替规则规定的声号;(如在雾中航行:不超过 2 分钟的时间间隔鸣放其它有效

声号)

6. 锚泊船:

A. 应鸣放的声号: ⅰ.L≥100m时,前钟后锣 5 秒钟;(之所以是“前钟”因,为前面有锚钟)

ⅱ .L<100m 时,前钟 5 秒钟;

B. 还可鸣放三声笛号:短长短(?—?);

C. 锚泊船不超过 1 分钟间隔鸣放;

ⅲ.L<20m 的船,因不需要配备钟锣,能见度不良时不要求鸣放规定的锚泊声号;但应鸣放其它有效声号;

7. 搁浅船:

A. 应按同等长度的锚泊船鸣放钟号和锣号;

B. 除同等长度的锚泊船声号外,应在急敲钟前后间隔而清晰的敲锣三下;

C. 除同等长度的锚泊船声号外,应在急敲锣前后间隔而清晰的敲钟三下;

D. 还可鸣放笛号:U 莫尔斯信号(??—),意思:你船正在临近危险中;

E. 搁浅船:不超过 1 分钟间隔鸣放;

F. L<20m 的船,因不需要配备钟锣,能见度不良时不要求鸣放规定的搁浅声号;但应鸣放其它有效声号;

8. 引航船:

A. 按规则应鸣放声号:对水移动、不对水移动和锚泊信号;

B. 还可鸣放识别声号:四短声(????);

总结;

A. 雾中号笛(声号):不超过 2 分钟鸣放;

B. 号钟、号锣不超过 1 分钟鸣放;

C. 在能见度不良水域及其附近时,不要求鸣放声号的情况:(即不是任何活动都鸣放)

ⅰ .最后不配员被拖船;

ⅱ .被顶推的船;

ⅲ .被旁拖的船;

招引他船信号

1. 避免使用频闪灯或高亮度的间歇灯、旋转灯;

2. 雾号连续发声:遇险需要救助信号;

3. N.C. 简码是遇险求助;

4. 将衣服张开挂在桅顶是中国《非机动船海上航行暂行规则》,在国际上不用;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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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时候,决定安全航速的首要因素:能见度情况;(即使在能见度不良使用雷达时也是如此)

2. 确定(或判断)碰撞危险最好的方法:罗经方位(包括: 磁罗经方位和电罗经方位)

3. 能见度不良,判断碰撞危险最有效的方法:雷达标会;海上通常把雷达放在12 海里标会;

4. 来船方位有明显变化,有时可能存在碰撞危险:

A. 驶进很大的船;

B. 驶近拖带船组;

C. 近距离驶近他船;

D. 来船可能做航向、航速的一连串小变动;

E. 来船的航向不稳定;

5. AIS 与GPS 和电罗经相连, 所有提供对地航向和对地航速(GPS 提供)以及船首向(电罗经提供);AIS 受传播距离限制;雷达标会

1. 在雷达标会时:通过方式取决于来船具体方位和本船具体方位角;

2. 规律:

A. 对于正横附近(本船正横和正横后)来船,无论本船如何转向,他船过本船船首;

B. 对于正横后来船朝他转向或正横前来船背向他转向:(对于此项中为给定转向角和正横方位角的关系,按“ A中”原

则选)ⅰ.转向角=2 倍正横方位角:它船方位不变,存在碰撞危险;

ⅱ .转向角<2 倍正横方位角:本船过他船船头;(最易抢头时:转向角=正横方位角)

ⅲ .转向角>2 倍正横方位角:他船过本船船头;(本船过他船船尾)

C. 对正横后来船本船背着他转向或者对正横前来船迎向他改向:他船过本船船首;

D. 以上在避让行动中的运用:(即让路船的措施)

ⅰ .对正横前来船:朝来船改向比背向来船改向(此时有如上所述角度限制)效果好;

ⅱ .对正横后来船:大幅度背向来船改向比减速效果好;(交叉局面中:让路船可以减速,但不可以加速)

ⅲ .对于交叉局面(别处让路船没有此限制):让路船只要不穿越直航船船首可以采取任何行动;

3. 最此类题原则:先明确本船转向角与来船正横方位角关系;

4. 紧迫局面(close-quartersituation): 单凭一船的行动以不能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

5. 紧迫危险(immediatedanger): 单凭一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即: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不能耽搁的危险。

6. 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

A. 单凭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最有效的行动;先决条件:

ⅰ.有足够的水域;ⅱ .及时的、大幅度的;ⅲ.不致构成另一紧迫局面;ⅳ.转向行动应按照本章《驾驶与航行规则》各条规定避免碰撞的任何规定;

B. 采取减速、停车或倒车把船停止的时机:局面不定或难以判断,留时间估计局面;

C. 关系:

ⅰ .根据规则满足条件的转向是有效的时:减速和停车不是强制的。(只能说可,不能说应);

ⅱ .如有必要(局面不定)时:应减速、停车;

7. 不妨碍

A. 目的:避免构成碰撞危险;

B. 适用:形成碰撞危险之前和之后;

狭水道航行

1. 应在狭水道右侧通行条件:只要安全可行;

2. 不应妨碍:(简记:只能在)

A. 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的船:

ⅰ .帆船、穿越船和长度小于20 的船舶;

ⅱ.不应被妨碍船包括限吃水船(还没有发现其它船),与船长、作业没关系;判定依据的是:偏离航向的能力;ⅲ.即使长度超过20m 的船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中通行,也应遵守:良好船艺;

ⅳ .穿越船不能穿越的条件: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安全航行的船通行;

B. 从事捕鱼的船: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航行的船通过;

ⅰ.任何其它船包括:穿越船、帆船和长度小于20m 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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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

A. 适用船舶 :任何船舶 ;(特殊 :失控船可抛锚 )

B. 适用条件 :当时环境许可 ;

C. 规则只限制在狭水道 ,没限制在航道 ; 分道通航 1. 理解 : A. 适用:

ⅰ .IMO 采纳的分道通航 ;

ⅱ .在港口水域内 ,未被 IMO 采纳的分道通航制区域 :

①规则中 “分道通航制条款 ”不适用该区域 , ②规则其它条款适用该区域 ; ③

只要在规则适用的水域 ,船舶必须遵守所属的有关主管机关为该区

域制定的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④除了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和内陆水道外 ,其它属于主管机关不能规定 B. 不解除 :

ⅰ .任何船舶 ;ⅱ .遵守任何其他条规定的责任 ;

2. 沿岸通航带 :(不是分道通航的一部分 ,是独立的定线制 ;)

A. 不应适用的条件 :可安全适用临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的通航分道 ;

B. 可以适用沿岸通航带的船 :

ⅰ .帆船、从事捕鱼的船和长度小于 20m 的船 ;

ⅱ .船舶抵离沿岸通航带中的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他地方 ; ⅲ .避免紧迫危险 ; ⅳ .不能安全使用临近通航分道的船 ;

A. 沿岸通航带没有避免锚泊的规定 ;

B. 沿岸通航带没有不妨碍的规定 ;

3. 可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割线的船 :( 其他船不应 ) A. 穿越船 ;

B. 驶进驶出通航分道的船 ;

C. 除非 :

ⅰ .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 ;(主要是失控船 ) ⅱ . 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 ⅲ .清除水雷的船在作业 ;

4.

不应妨碍 :(不妨碍和是否互见没有关系 )(简记:按机动 )

A. 从事捕鱼的船不应妨碍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 ;(可妨碍穿越船 ,驶进驶出船 ) 注 :从事捕鱼的船可在分道通航

内捕鱼

,但航迹向应和总流向尽可能一致 ;

B. 帆船、长度小于 20m 的船不应妨碍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 ;(可妨碍穿越船、驶进驶出船 ) ⅰ .此处的机动船

指 :长度大于 20m 的机动船 ;

C. 穿越船和驶进驶出船没有不应妨碍的责任 (船长都 ≥ 20m );

D.

互见 (即:看到航行灯 )中地效船在分道通航内贴近水面起飞、 降落、 飞行(即:亮高亮度红色闪光

灯 ):

长≥20m 时 :地效船不应妨碍 ;

ⅱ.当穿越船船长 <20m 时 :穿越船不应妨碍 ;

ⅲ.本质 :在分道通航水域内 ,适用分道通航要求的不妨碍优先考虑 ;

ⅳ .只要满足互见的条件 ,地效船才不妨碍其它船 ;但是在狭水道和分道通航水域中的不妨碍没有互见限制 互见 ,渔船也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航行的地效船

(L ≥20m )

5. 从事捕鱼的船的航法 :

A. 在通航分道内的航法 :除不应妨碍义务外

ⅰ .如果在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 ,其航迹向应和总流向一致 ; 精心整理

ⅱ .在通航分道内的从事捕鱼的船也有可能是在穿越 :尽可能成直角穿越 ;

.当穿越船船 ;ⅴ.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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