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15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原则,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有效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X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目前,我县共有农村留守儿童4101人,其中辍学4人、未登记户口29人、无人监护63人、父或母无监护能力236人、残疾34人、患病13人。为切实做好“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我县将实施五项工程。

(一)合力监护工程。一是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是农村

留守儿童第一监护人。留守儿童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而未起到监护责任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镇政府(街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其父母落实监护责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镇政府(街办)、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其落实委托监护人,并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人家庭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二是落实镇(办)和村(居)属地管理职责。镇政府(街办)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并建立“一人一档”监护档案,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核查、了解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控情况。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协同公安机关及时予以纠正。三是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临时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

(二)相伴成长工程。一是落实控辍保学责任。教育部门和镇政府(街办)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儿童父母或监护人让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学校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书面逐级报告教育部门和镇政府(街办)。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监护人没

有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二是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各级群团组织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广泛动员团员、社工、青年志愿者等,开展课后辅导、心理辅导,提供生活托管、亲情抚慰等关爱服务。三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活动。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调查评估、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开展“一对一”帮扶关爱,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监护照料服务。

(三)关爱帮扶工程。一是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要树立和强化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当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或失踪、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负责人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时,公安机关应责令其监护人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失踪、遭受家庭暴力或遭受不法侵害时,公安机关要及时调查取证、制止不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实时保护。三是健全评估帮扶机制。镇政府(街办)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环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

针对性地给予监护指导、医疗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四)金盾保护工程。一是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办发〔X〕96号、X政办发〔X〕22号等文件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要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 数据库”进行比对。二是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不同情节的治安管理处罚。对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涉嫌遗弃犯罪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要按照《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X〕24号)等规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要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五)救助兜底工程。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重病、残疾、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留守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及时将其纳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在X年底实现所有困境儿童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缺一户、不漏一人。要以县为单位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发现、认定、救助的工作机制,将生活陷入困境、生

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对在校学生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人社、住建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确保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要重点扶持留守儿童父母返乡创业就业,积极解决夫妻双方在省内打工随迁子女的生活、入学问题。

三、具体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年12月-X年2月)。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专项行动,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夯实部门职责。

(二)集中行动阶段(X年3月-X年8月)。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镇政府(街办)和村(居)民委员会要详细、如实、完整的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并签字确认。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辍学农村留守儿童劝返复学工作,加强对寄宿留守儿童学校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及时对未登记户口的农村留守儿童登记户口;对无人监护、父母无监管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要重新确定监护人,防止失控失管。民政部门要发挥兜底保障功能,进行分类保障。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不法行为。

X年8月20日前,各镇政府(街办)要认真统计、汇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总结专项行动情况、并以

正式文件报送县民政局。

(三)巩固深化阶段(X年9月-X年12月)。要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民政局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及时归纳梳理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研究制定巩固措施和方案。要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更新数据,每季度一次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视情通报各地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和协作配合。镇政府(街办)和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镇政府(街办)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镇政府(街办)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民政部门,并抄报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有关数据,民政部门要汇总形成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市民政局,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县综治办要将专项行动纳

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强化法律监督。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镇政府(街办)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要注意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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