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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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细则》最新

导语: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细则》最新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强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的认定,正确、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公安机关不得强制要求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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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

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二、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四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查获赌资的处理应当采取收缴。下列款物在赌博活动中认定为赌资:

(一)用作赌注的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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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换取筹码的款物;

(三)赢取的款物;

(四)交付的押金;

(五)以“打欠条”、“记账”等形式事先约定事后交割方式,欠条或者记账所约定的金额;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总点数所代表的实际金额;

(七)其他应作为赌资的款物。

第五条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人在本县(市、区)管辖范围内具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

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由最后的承办单位负责合并执行和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是指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单位。经营规模较大,雇工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亦视作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有立功表现”:

(一)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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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违法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

(三)阻止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

(五)有其他立功的情形。

第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其中“六个月”期限的计算,应当从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但是,违法行为人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其中“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违反治安管理,因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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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而不予处罚的;

(五)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六)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教育释放的。

第十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方式中载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依据和理由,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单位联送达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第十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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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行为人预谋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视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四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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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五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六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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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

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

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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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

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条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较重”:

(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

(二)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或者实施挑逗性动作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使用工具或者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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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七)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

(八)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

(九)一人有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一条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二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或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三)干扰无线电通讯,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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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

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

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五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以收藏为目的,购买并携带管制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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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携带弩和匕首等管制器具主动交出,没有造成影响的;

(三)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不明知是管制刀具且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并及时改正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六条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

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盗窃、损毁物品价值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七条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

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沿线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八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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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的“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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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情形”:

(一)该项活动举办的场地与预计容纳的人数、发放门票的情况等明显超过核定人员的有关规定的;

(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等;

(三)各种电线、线路老化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可能引发火灾的。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疏散、逃离现场等的情形;

(四)其他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情形。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有关部门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以《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形。

五、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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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强迫、诱骗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四条强迫劳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劳动强度较低、时间较短,对他人身心危害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五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六条非法侵入住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入他人住宅,且时间较短,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二)因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停止,未造成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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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非法搜查身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一人次,后果轻微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三十八条威胁人身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手段恶劣,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公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九条侮辱,诽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侮辱或者诽谤未成年人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条诬告陷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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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一条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威胁、侮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财物较大损失的;

(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影响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

(四)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二条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三条侵犯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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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四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因民事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后果轻微的;

(三)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第四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阴私部位或者故意赤身裸体的。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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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三)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裸露的;

(四)在重要场所或者重大场合故意裸露身体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

第四十七条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猥亵两人次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

(三)造成被猥亵人精神受到伤害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八条强迫交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未使用暴力手段的;

(二)强迫交易财物价值较小的;

(三)损失得到弥补,尚未造成其他影响的;

(四)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四十九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实施,且尚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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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条盗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情节特别轻微”情形,可依法不予处罚:

(一)因生活所迫盗窃少量食品自用的且价值低于五十元的(入户盗窃除外);

(二)盗窃放置在室外无人看管的少量公私财物(法律有规定的特殊物品除外),价值低于五十元的;

(三)在校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作案工具,且价值不足五十元的;

(四)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受害人不要求处理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到600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盗窃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依法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二)盗窃财物数额虽未达到600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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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盗窃行为的;

.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

.扒窃或者入户、结伙、流窜盗窃的;

.采取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或者破坏性盗窃的;

.携带凶器盗窃的;

.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

.盗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

.盗窃机动车车牌的;

.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对在校学生实施盗窃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一条诈骗行为,财物价值未达1000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诈骗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诈骗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二)诈骗财物数额虽未达到1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诈骗行为受过处罚或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诈骗行为的;

.多次实施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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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流窜诈骗的;

.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诈骗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的;

.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采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二条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哄抢行为的;

(二)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三)哄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

第五十三条抢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250元以上的;

(二)抢夺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5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抢夺行为的;

.使用车辆进行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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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的;

.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对象的;

.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者财物损毁的;

.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四条敲诈勒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二)敲诈勒索财物价值虽未达到5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

.对中小学生敲诈勒索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故意损毁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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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两次以上故意损毁财物的;

.故意损毁公共场所设施的;

.持械或者结伙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六、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纠集、煽动他人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七条阻碍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以泼洒污物、公然辱骂、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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