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新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新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一、规范具体条文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新增)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新增)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新增)

二、规范的核心内容解读

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一个人的文明礼貌的言行,在展示着自身形象的同时,也在展示一种职业、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形象。而教师的文明礼貌

的言行,在学生面前更是胜过千百句空洞的说教,它会成为学生仿行的榜样。那些一提到学生种种不文明、不礼貌的现象便痛心疾首,轮到自己时却将文明礼貌置之脑后的教师,是不是应该从学生的行为中看到自己的影子?

身为教师,还应强化自身"明礼"的意识。承传着人类文明的教师,理当具有完善的公德意识,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学校或社会,都应该自觉地提醒自己讲文明、讲礼貌,真正做到时时、事事、处处都堪称文明礼貌的楷模。那些对学生谈起"明礼"来头头是道,轮到自己时则"对不起,忘了"的教师,是不是应该经常对自己提个醒?

身为教师。更应养成自觉"明礼"的习惯。教师在教育学生"明礼"的同时,更要注意自身的言行,养成文明礼貌的习惯:只要我们能够从热情回应学生的一声问候和主动给老弱妇孺让个座这样的一言一行开始。从不乱扔废物和不随处抽烟这样微不足道的小处做起。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就一定能养成自觉"明礼"的好习惯。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中国传统道德中对于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相应的道德要求,师以传道、授业、解惑为职。"敬业"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

"敬业"是指一个人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全心全意,千方百计将事情办好。

"敬业"需爱岗。敬业是由爱而敬,对自己的职业有"敬"的感情。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当我们主动地选择了这一神圣的岗位,就要有一种虔敬的态度,靠自己的敬业精业和职业能力,燃烧自己,让真理的光芒照亮年轻一代美好的心灵。

"敬业"就是要恪尽职守。这是教师敬业精神的基本品质。无论何时何地,都会主动、自主、自觉的履行教师崇高的道德责任,专心务实,兢兢业业,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

"敬业"就是要精益求精。教育工作是创造性的工作。在科学技术进步迅速,信息千变万化,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教师的工作不能安于现状、墨守成规,必须勤于动脑,勤于思考,不断创新,主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敬业"就是要视责任为生命。"师之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教书育人是教师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视责任为生命就能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把岗位责任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孜孜不倦地做出成绩,就能把岗位责任和社会责任感融合在一起。把为国家培养人才作为我们追求的崇高而伟大的人生价值目标。全身心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

教师在为社会创造最大的财富,我们从事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应把它作为一种事业来对待。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就必须把敬业精神升华为事业精神,自觉地把培养和教育好下一代当作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神圣的天职。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童心母爱",是著名特级教师斯霞老师总结自己七十多年教学生涯得出的为师真谛。有人说:母爱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爱,师爱是世界上最神圣的爱,因为,爱自己的孩子是天性,爱别人的孩子是崇高。

师爱,是学生遇到困难时,老师的热情鼓励;师爱,是学生遭受挫折时,老师的亲切微笑;师爱,是学生获得成功时。老师的真诚赞许。

师爱,乃师德之灵魂。"亲其师",才"信其道"。为师者,爱学生,是一切教育成功的基础。

老师的爱,是鼓励,是尊重,是信任,是鞭策。当爱的暖流穿越那些淳朴的心田时,必将会发生神奇的教育效果。而如果你讨厌你的学生,那你的教育还没有开始,实质上就已经结束了,爱学生,就要尊重学生。只有把学生当作平等的人.

自主的人,才会产生爱的情感。师爱的最高境界是友情,师爱的基础条件是平等。动辄撕碎学生尊严、刺伤学生心灵的老师,绝不可能成为好老师。须知"你的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

爱学生,就要倾听学生。以心灵感受心灵,以感情赢得感情,是一个老师的基本功。老师要走进学士的内心世界,倾听他们的喜怒哀乐,用赤诚的爱心开启每一个学士的心灵。

爱学生,就要服务学生。老师每天面对的都是一个个性格迥异的孩子,这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都有着我们今天所无法预知的未来。他们的成长,需要老师的帮助,需要老师的鼓励;他们的潜能,需要老

师去发现。需要老师去挖掘。

只有付出了爱,你才能得到爱的回报。

只有付出了爱,你才能体会爱的价值。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文件明确,重典治乱,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与此同时,国家立法部门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 修订背景及过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均衡发展体现在政府责任、经费保障、师资配置、教育督导、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这是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中所没有的。这一变化意味着什么?它将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有着怎样的意义和影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要求采取哪些举措来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应注意抓好哪些重点工作?日前,记者带着这一连串的问题,采访了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进。 义务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 张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注义务教育均衡,有其强烈的现实针对性。20年来,义务教育在全球有了显著进展,17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和宣布政策实施义务教育,虽然年限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学龄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从1990年开始的全民教育运动,更使这样属于国家行为的教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和联手推进的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义务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比如“普九”如期实现。这些变化表明,我们对保障公民基本受教育权利等方面的认识与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大家迫切感觉到,当义务教育普及到一定程度后,机会公平和均衡程度将会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优先解决的是让孩子有学上的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注的是让孩子接受什么质量的教育:是差距大的教育还是区域内相对均衡的教育?国际和国内背景这些变化,都必然使得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关注均衡发展。 尽管近年来我国各地义务教育都有了新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仍存在明显的教育不均衡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杨进认为,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本来就不平衡,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加之改革开放以后至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实际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因此形成了基础教育的城乡不均衡、区域不均衡、校际不均衡等,而且这种不均衡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已经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这成为当前基础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 因此,杨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真正树立起公平观念和均衡发展的理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所有少年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为教育公平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还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型事业,是纯公共产品,尽管义务教育的直接受益人是个人,但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 均衡与否成为检验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制定了哪些确保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这个问题,杨进结合具体条款为记者作了阐释: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化、规范化,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师资的均衡配置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明确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杨进说,可以看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相当全面的。 “从《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过程中,有个基本的价值取向--更加均衡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张力说,“这必然会涵盖经费投入、教师配置、办学条件、校长、督导等各方面。”“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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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新闻网) 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人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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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要退货十分困难。供货商和网购平台互相推诿扯皮,不仅耽 误时间影响情绪,问题也往往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她能选择 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不断更换网购平台。一来二去都摸索出了经验,“大网站得到融资后,就变得财大气粗、服务质量下降。反而是小 网站怕买家给差评,经营得战战兢兢,服务比较好”。谈到这个话题,巧鹰觉得有些无奈。 巧鹰遇到的其实不是个小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 网络食品交易量正变得越来越大。但伴随着网购的方便快捷而来的,还有网购交易纠纷不断产生。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多方面主体义务。其中,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专门作出规定,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强化 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商家的审查义务,规定了在网 络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 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则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简单来说,就是“网络 交易出问题,第三方平台先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网购平台的主 体义务,对巧鹰来说,今后再遇到网购纠纷时,就能有更有力的法 律武器可以运用。 除了网络交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其他 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新法还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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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和不同新《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和不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三、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四、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五、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七、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八、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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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学习测试题 一、选择题(每小题三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A、2006 .9.1 B、2007.1.1 C、2007.9.1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 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的建设。A、城市学校B、薄弱学校C、农村学校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A、收学费,不 收杂费B、不收学费、杂费C、不收书本费、杂费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 批准。A、地市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5、凡年满()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 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周岁。A、5 ,6 B、6 ,7 C、7 ,8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A、开除B、批评 教育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因 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A、年龄差异B、性格差异C、个体差异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A、体罚B、体罚、变相体罚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严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A、兴趣小组B、课外活动C、自习1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 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A、引咎辞职B、受到党纪处罚C、追究行政责任 1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A、填鸭式B、题海式C、启发式1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A、寄宿制学校B、全日制学校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 13、()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A、初中 B、普通学校 C、小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行为1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 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 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自考审计准则名词解释(一)

1 1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2.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3.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 5.审计业务约定书: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6.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7.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9.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10.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11.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 12.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13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14.侵占资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或员工非法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15.舞弊风险因素: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识别的、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动机或压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的合理化解释。 16.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17.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 18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到治理层的监督。 19.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20.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21.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22.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23.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24.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25.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26.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27.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28.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31.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2.设立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33.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 的审验 34. 被审验单位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5. 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6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37. 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 38. 小型被审计单位,是指资产总额或营业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个人,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单位:(一)收入来源单一;(二)会计记录简单;(三)内部控制有限,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39、评价控制的设计是指考虑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 40、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41、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控制活动是指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等相关的活动。 42、对控制的监督是指被审计单位评价内部控制在一段时间内运行有效性的过程,该过程包括及时评价控制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3、服务机构,是指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其执行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的机构。 44、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45进一步审计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46、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47、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 48、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49、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50、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 51、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52、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53、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54、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55、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全部项目实施与样本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56、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与样本规模无关的因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57、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58、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备受瞩目。现解读如下: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二、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

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义务教育的需要,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过去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加以解决。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经费投入不足、城乡教育差别大等,这些新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修订《义务教育法》就是为了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律中来。 三、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三大特征和呈现的几大亮点。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了“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

审计准则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审计准则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无论其他信息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 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报告可能是一份单独的文件,也可能是服务于相同目的的系列文件组合。 第二条本准则以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为背景。因此,本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中描述的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为背景来理解。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超过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条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阅读和考虑其他信息,是由于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第四条本准则也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即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以下信息发生关联: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且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会产生误导。 第五条其他信息中,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旨在与财务报表中的金额或其他项目相一致,或者对其进行概括,或者为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针对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了解到一些情况。 第六条无论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还是之后获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除适用的报告责任外)均适用。 第七条本准则不适用于: (一)财务信息初步公告; (二)证券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设定的责任,不构成对其他信息的鉴证。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第九条法律法规可能就其他信息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超出本准则范围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十条年度报告,是指管理层或治理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一般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的、旨在向所有者(或类似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实体经营情况和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反映于财务报表)信息的一个文件或系列文件组合。 一份年度报告包含或随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常包括实体的发展,未来前景、风险和不确定事项,治理层声明,以及包含治理事项的报告等信息。 1.年度报告通常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然而,当所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时,年度报告也可以涵盖与财务报表相同的期间。 2.根据法律法规或惯例,以下一项或多项文件可能构成年度报告: (1)董事会报告;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的声明; (3)公司治理情况说明; (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1页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_规章制度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_规章制度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0导语:食品安全问题值得我们去关心,下面小编整理了食品安全法解读,欢迎阅读!解读: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1项是对场所的要求。主要有三个:一是场所的大小和布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该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二是场所应当整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干净整洁。三是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食品安全。第2项是对设备、设施的要求。主要有两个:一是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要求,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与设施。二是应该配备其他保证制品安全的设备或者设施,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3项是对人员和制度的要求。要求:一是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二是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可以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员工。三是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管人、管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证食品安全。第4项是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布局和工艺应当合理,避免引起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固定,并有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应当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有专人管理,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的物品,保证食品安全。第5项是对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使用前,对餐具和、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对使用过的炊具、用具等应当及时清洗,保证清洁,防止病菌滋生。第6项是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要求。本条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影响食品安全。二是对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进行,防止食品腐烂变质、脱水变形变味,影响食品安全。三是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防止交叉感染,影响食品安全。第7项是对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如餐具、饮具等。第8项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衣着整洁,指甲常剪,头发常理,勤洗澡等。在生产经营时,应当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避免容易、售货工具和设备污染食品,影响食品安全。第9项是对用水的要求。生产经营用水标准为2019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9)第10项对洗涤剂和消毒剂的要求。保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第11项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兜底条款。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多、链条长,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所以对未提及到的法律要求也要同时遵守。解读:第三十四条第1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三类:第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酒,用纸板做的肉包子馅等。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吊白块、三聚氰胺。三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第2项除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外,还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的添加剂、食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 文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新闻网) 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人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班(”“特殊教育学校地学校就近入学。.

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教育部要求保留边远山区村小学 教育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须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并积极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小学生的就学路程,并作出明确规定;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在《通知》中,教育部提出,对低学龄儿童上学道路偏远,交通不便的,要保留、改建一批小学或教学点。对学龄儿童少,学生居住相对分散的,要采取合校分班、走教送教和普及推广教学光盘等方法,为低年级学生创造学习条件。 (盛荣强摘自2006年6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 我国将建立残疾人教育助学金制度

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报告》之变化(一)

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报告》之 变化(一) [摘要] 为了加深大家对新审计准则中审计报告部分修订内容的理解,本文对新旧准则进行了对比,就准则名称、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内容、审计报告类型、审计报告日期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 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变化 一、准则名称解读 准则名称由原来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改为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由原来的一个准则分成了两个新准则。名称上增加了主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强调了其责任,同时把审计报告分成了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部分。 二、审计意见的形成解读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在“第一章:总则”与“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之间,新增加了一章“审计意见的形成”,对如何进行财务报表评价,形成审计意见做了明文规定。该章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2.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2)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4.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做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三、审计报告基本内容解读 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与原准则相比,取消了范围段,而在引言段和审计意见段之间另加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两段。原来在引言段中提及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现被分别在上述两新增段落中进行具体表述,加以强调。其中: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条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填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 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入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解读】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 条明确规定了13 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是性质恶劣、一旦生产 经营就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本条第1 款前五项内容是生产经营必然会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单独列举出来,在本条中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第1 款第6 项是本法第 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 条中性质尤为恶劣,旦违法 38 条中明令禁止的内容,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也应给予最严格的处罚。第2 款增加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第3 款增加规定了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本法第49 条对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的使用作出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关于行政处罚针对第1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 F拘留。这里要说明以下四点:一是执法主体调整。修订后 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取代了原来“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与监管部门职责调整情况相一致,体现了统一综合执法的新态势。 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较多,既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的财产罚,又有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实行拘留的人身罚。相比于财产罚,吊销许可证或者拘留的处罚更为严厉,适用于情节严重的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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