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1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

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发现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或了解到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的信息时,有关专业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本单位法律部门。

所属各单位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信息,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制定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及早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企业负责人直接组织领导,法律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专业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所属各单位有关部门接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各类法律文书或实质性权利主张要求时,应及时商本单位法律部门,按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所属各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本单位法律部门,由法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案情分析,制定应对措施,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对措施,应在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所属各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代理或协助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五条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

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事宜由各单位法律部门具体负责,并严格执行规定的选聘制度和程序。

第十六条所属各单位法律部门应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既要充分发挥法律中介机构的作用,又要对法律纠纷处理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所属各单位对特别重大或复杂疑难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需要,可报请其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在本办法中指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下同)进

行协助、协调或指导处理,区域分(子)公司、其直接主管单位进行协助、协调或指导处理后,认为确有困难和必要的,可再报请集团公司协助、协调或指导处理。

情况特别紧急时,所属各单位可直接报请集团公司进行协助、协调或指导处理,同时抄报其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

第三章报告与备案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初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发生和往年发生但在上一年度结案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报其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其直接主管单位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分(子)公司××年度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报告”,并填写“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于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报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备案。

第二十条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应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其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区域分(子)公司或其直接主管单位收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核报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

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预测及分析;

(四)企业法律部门及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报备案的文件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所属各单位应及时形成结案报告,连同结案文件复印件于结案后15日内一并报其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区域分(子)公司或其直接主管单位应于收到结案报告文件后15日内核报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结案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结案方式、案件处理结果及对本企业的影响;

(二)案件发生的原因;

(三)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四)经验、教训的总结。

结案报告文件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区域分(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可定期对所属各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对发案原因、处理后果及发案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完善重大案件信息交流制度,不

断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和案件管理工作成功经验的信息交流工作。

第四章协调

第二十六条所属各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确需上级单位协调的,可及时报请上级单位协调:(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或者国家利益的;

(四)所属各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的;

(五)确需上级单位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所属各单位报请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应坚持逐级协调的原则,一般首先由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协调确有困难的,再由区域分(子)公司或其直接主管单位报请集团公司协调。

第二十八条所属各单位报请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首先经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并经企业法律部门论证。

第二十九条所属各单位报请集团公司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报请协调的文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在促进依法治企、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法律部门或法律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所属各单位未依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集团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并对本办法有影响的,集团公司将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授权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1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表二:1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表一:

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公章):报

送时间:年月日

项目本部下属单位合计正在处理已结案案件总数量

案件涉及总金额

往年结转案件

数量涉及金额

法律途径解决

数量涉及金额

协调解决

数量涉及金额

原告或申诉人

数量涉及金额

被告或被诉人

数量涉及金额

第三人

数量涉及金额

共减少和挽回损失额

民事纠纷燃料

供应

数量

涉及金额

物资

采购

数量

涉及金额

续表

项目本部下属单位合计正在处理已结案

民事纠纷工程

建设

数量

涉及金额环境

数量

涉及金额劳动

数量

涉及金额知识

产权

数量

涉及金额其他

数量

涉及金额

行政纠纷

数量涉及金额

刑事诉讼

数量涉及金额

填表说明:

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纠纷及刑事案

件;

2.案件数量单位为“件”,涉及金额、减少和挽回损失额单位为“万元”;

3.往年结转案件指在填表年度以前发生,填表年度仍在处理过程中和填表年度结案的法律纠纷案件;

4.“原告或申诉人”是指我方作为原告、申诉人或申请人的案件,“被告或被诉人”是指我方作为被告、被诉人或被申请人的案

件,“第三人”是指我方作为第三人的案件。

附表二: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公章):报

送时间:年月日

项目本部下属单位合计正在处理已结案重大案件总数量

重大案件涉及总金额

往年结转案件

数量涉及金额

法律途径解决

数量涉及金额

协调解决

数量涉及金额

原告或申诉人

数量涉及金额

被告或被诉人

数量涉及金额

第三人

数量涉及金额

共减少和挽回损失额

民事纠纷燃料

供应

数量

涉及金额

物资

采购

数量

涉及金额

续表

项目本部下属单位合计正在处理已结案

民事纠纷工程

建设

数量

涉及金额环境

数量

涉及金额劳动

数量

涉及金额知识

产权

数量

涉及金额其他

数量

涉及金额

行政纠纷

数量涉及金额

刑事诉讼

数量涉及金额

填表说明:

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纠纷及刑事案件;

2.案件数量单位为“件”,涉及金额、减少和挽回损失额单位为“万元”;

3.往年结转案件指在填表年度以前发生,填表年度仍在处理过程

中和填表年度结案的法律纠纷案件;

4.“原告或申诉人”是指我方作为原告、申诉人或申请人的案件,“被告或被诉人”是指我方作为被告、被诉人或被申请人的案件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标的额在10 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 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 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

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 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论证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起诉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起诉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起诉意见书》一份交债 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 第十一条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 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 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 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 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 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 第十六条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且和解意见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 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调解结案。

公司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工作,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有效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事务,包括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或由第三方主持,采取协商、调解、咨询、谈判、仲裁、复议、申请、公证、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受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第一负责人的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办理权限第六条公司对所属单位发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任何诉讼和重大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都应上报公司,公司可以授权所属单位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公司所属单位应按公司意见处理;涉及财产性非诉讼可计算额在1万元以下和其他影响不大的非诉讼(涉及企业重大权益和声誉的除外),公司所属单位可以依职权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为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下属的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第八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对本级与下级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协调。 第九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制度; (二)归口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接受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三)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 第四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职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义务向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及时告知法律事务部门,并呈报公司领导。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 (一)分公司; (二)集团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是指: (一)中国集团公司; (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处理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未经许可,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法律纠纷。 第二章法律纠纷分类 第六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一)按照纠纷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法律纠纷和内部法律纠纷; (二)按照纠纷性质的不同,分为特殊法律纠纷和普通法律纠纷。 第七条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所属单位以 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包

括但不限于: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经济仲裁; (四)劳动仲裁; (五)行政争议、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国家赔偿; (七)其他纠纷。 第八条内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系统内部其他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特殊法律纠纷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法律纠纷,包括: (一)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技术秘密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法律纠纷; (三)与股票或债券发行、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合资、合作、联营、股权转让等相关的投资、融资及购并等法律纠纷; (四)含有下列涉外因素之一的涉外法律纠纷案件: 1、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法律纠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 3、法律纠纷所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 4、其他涉外因素。 (五)集体劳动争议; (六)集团诉讼; (七)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纠纷; (八)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 (九)其他复杂、疑难、新型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条普通法律纠纷是指:除特殊法律纠纷外,由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常见外部法律纠纷,按照标的额大小,可分为一般法律纠纷、重要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得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就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得,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得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得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得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得发生;对发生得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

成不应有得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就是公司诉讼案件得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得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得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得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得其她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得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得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得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得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得《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关法务人员、项目人员等于会后 3日制作完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见附件三),以分析现有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确定主要法律观点,明确案件工作小组的人员、费用情况和分析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制作的《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由其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领导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的决定,经批准后《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部现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公司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客户起诉的电信服务纠纷案件; (三)劳动争议案件;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五)公司遭遇的行政处罚,以及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仲裁案件;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对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实行法律纠纷案件总经理负责制。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各分公司综合部协助处理本公司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各单位应在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主动处理或积极协助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法律纠纷。 第七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与区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受理分公司综合部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并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对分公司综合部报告的法律纠纷案件作出法律指导意见; (四)解答区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提出的有关纠纷的法律咨询问题; (五)负责区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区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七)办理区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接受本公司综合部的报告,并及时做出应急处理; (二)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按照区公司要求,听取本公司综合部意见后,做出处理决定。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诉讼案件

****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试行)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诉 讼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公司诉讼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作为与集团法务部的工作对接人,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 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二)指导、协助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三)审批所属公司诉讼律师选聘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四)定期对集团全辖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健全案件预警机制。 第七条案件责任单位 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第八条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法律事务管理岗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 管理内容 4.1定义 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当事单位是指纠纷案件的发生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应贯彻“先调解,后诉讼法律”和“当事单位积极配合,公司负责统一处理”的原则。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处理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公司领导指定处理或参与处理纠纷案件; (二) 签订和履行《法律顾问合同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 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四) 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建立各种纠纷案件的基础档案;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起诉、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管理 4.2.1当事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用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申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案件法律诉讼风险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审查意见必须报备公司成本合约部。 4.2.2当事单位纠纷案件法律诉讼风险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与纠纷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以及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侵权等证据材料; (三) 被诉方主要资产或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五) 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2.3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申报的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查,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 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维护正常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纠纷管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2、依法、及时、高效处理。 3、兼顾处理成本,力争效益最大化。 4、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5、权责明确,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法律纠纷是指在单位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因权利和义务履行而产生的难以协商处理,需经诉讼、仲裁、调解、诉外和解等方式解决的分歧和争执,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第五条根据涉案金额、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对外影响等因素,将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1、简单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涉及面小、法律

关系简单的案件。 2、一般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产生对外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3、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或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或集团认为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法律纠纷在集团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办公室归口管理,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职责是受理相关单位处理法律纠纷申请,审查法律纠纷性质和处理方案,报请集团领导批示,协调对外法律关系,督促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对法律纠纷处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发生法律纠纷责任单位是纠纷处理主体,应及时做好法律纠纷处理申报工作,积极参与制定和配合实施纠纷处理方案,并承担法律纠纷处理结果和责任。 第九条集团公司统一对外聘请律师,集团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碰到法律问题可直接向外聘律师咨询,也可经过集团办公室向外聘律师咨询。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条发生法律纠纷单位,应在纠纷产生5个工作日内填写《法律纠纷处理申报表》,简要说明纠纷产生原因和处理预案,连同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室。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 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 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 页脚内容1

(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4)借款合同; (5)承揽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 (7)运输合同; (8)技术合同; (9)保管合同; (10)仓储合同; (11)委托合同; (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 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 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 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 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 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 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 页脚内容2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

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内,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

某大型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厂)、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由发案单位依法自主处理,实行“谁造成案件,谁负责处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总部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统一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等工作。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案件的处理、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诚信、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参与人或知情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法律资源调度与帮助制度。 发案单位可以向公司或平行单位申请法律帮助。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司集中调度系统内外法律资源,参与案件的协调、指导与处理。 发案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等保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提供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案件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各单位发生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 (一)一审由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三)涉外、境外法律纠纷;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

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它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它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泛华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及流程2011-1-13

泛华建设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及流程 泛华集团法务审计中心制定 二0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 (3)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范围 (4)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 (5) 第五章费用承担及案件归档 (16) 第六章考核与奖罚 (16) 第七章附则 (17) 附录: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泛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生产系统相关板块及下属相关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本制度中“集团总部”系指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工程事业部、城市开发部、地产事业部、城市发展研究院、设计院、建设咨询与项目管理事业部、海外事业发展部。“下属相关单位”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生产部门、分公司、设计分院等下属单位,以上单位统称为“集团”。 本制度所称法律诉讼案件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受理,集团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者集团向他方主张权利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三条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统一管理、指导。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 第四条集团对法律纠纷案件案件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的自营项目或下属相关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负责且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其管辖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参、控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战略发展部归口管理,劳动人事法律

纠纷案件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于重大纠纷案件法务审计中心可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以决定该案件是否由法务审计中心负责承办: 1、被诉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2、集团作为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案件; 3、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为或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认为并经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可的可能引发群体性法律纠纷案件或者可能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 4、诉讼或者仲裁中对集团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 5、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直接负责集团直营、投融资经营、涉及集团切身利益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将法律纠纷案件及时报集团法务审计中心备案、审核。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范围第九条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职责范围: 1、督促、监督、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案件; 2、根据本制度直接办理重大法律案件、集团直营的相关法律案件;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

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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