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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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讲解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税率(熟悉)

年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万(含3万)18%

3-10万(含10万)27%

10万以上33%

度亏损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方法公式说明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

入总额-准予扣除

项目金额

公式中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

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按税法规定范

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

计利润+纳税调整

增加额-纳税调整

减少额

公式中"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

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

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

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

3.未记或少记的应税收益。

公式中"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

亏损额;

2.减税或免税收益;

3.境外企业或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

润(先调减,再还原成税前并入应纳税

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般收入--共7项(二)特殊计税收入--共18项,主要有: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减税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般情况下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以出售或清算价格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相比较,谁价高以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售价高,还可扣除清理费用

关注新增内容:

【例题】某企业将一年前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出售(原入账价值12万元),售价万元,另支付出售运输装卸费万元,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A.万元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C

应纳所得税=12×33%=(万元)

4.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扣有:销售折扣的折扣额、折扣销售的折扣额(销售额与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

5.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

6至18 项中重点:

1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合同约定留归企业的剩余材料也作为收入处理;

17.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处理(变化内容):

自2002年10月7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不再退

税,尚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18.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新增内容)。

股份公司取得申购新股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购新股未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

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企业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A.股份公司新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发行未成功)

B. 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

C.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

D.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答案】ABC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共4项。

这是指与计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包括: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关税、五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五税一费);

4.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还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第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二)准予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扣除的项目--共25项

这些扣除的项目绝大部分按税法和会计制度都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但税法对扣除有范围和标准的限制,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内容必须熟练掌握。

某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于2000年7月1日向其关联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2年,年利率为5%(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4%),则该公司2002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整的调增的利息费用为()。

A.万元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A

调增的利息费用=180×50%×(5%-4%)÷2+10×5%÷2=万元2.工资、薪金支出:

税前扣除形式5种形式,掌握计税工资(薪金)制

按财政部规定的工资、薪金标准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薪支出,该标准目前为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

年计税工资=员工人数×计税工资标准×12(月)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标准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例题】

某生产企业2002年利润总额20万元,其中实发工资总额130万元,已按实发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该企业年平均在册职工150人(其中有福利费开支的福利人员25人),已知该企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则:(1)计税工资标准=(150-25)××12 = 120(万元)

(2)工资费用超标准= 130-120 = 10(万元)

(3)三项经费超标准=130×(2%+14%+%)-120×(2%+14%+%)=(万元)

(4)调整所得额= 20+10+=(万元)

(6)应纳税额=×33%=(万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三项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不是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2%、14%、%计算扣除。

(2)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的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

(1)含义: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事业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某企业2002年度实际会计利润总额40万元,注册税务师核查,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5万元、贫困山区的捐赠10万元。该企业200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A.万元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C

通过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据实扣除,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40+10)×3%=万元,应纳税额=(50-)×33%=万元5.业务招待费:

投资收益。

【例题】

某企业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1300万元,房屋出租收入120万元,服务收入90万元,营业外收入30万元,业务招待费开支60万元,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B.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300+120+90)×3‰+3=万元。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扣除。

7.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纳税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2)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无赔款优待不同于保险赔款,保险赔款不计收入,也不得税前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例题】

某贸易公司2001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按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支付租金万元;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2年,当年支付租金万元。公司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为()。

A.万元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A

2001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每个月应分摊万元费用,2001年使用受益10个月,在税前应扣除的经营租赁费用为1万元。

9.坏帐损失与坏帐准备金:

(1)提取坏帐准备金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

(2)提取坏帐准备金基础:包括年末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金额。

不包括:

①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

②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但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除外)。

【例题】

某企业2002年开始计提坏帐准备金,年未应收帐款余额220万元(其中包括关联企业的20万元),应收票据余额40万元,预收帐款余额6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准予扣除的坏帐准备金为()。

B.1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C

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应以"应收帐款"(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与"应收票据"两帐户年末余额的5‰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即(220-20+40)×5‰ =万元。

10. 国债利息收入:

(1)纳税人购买的国债在到期兑现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2)纳税人转让未到期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取得的国家重点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照章纳税。

(3)城市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券收入规定:了解

11.固定资产转让费,允许扣除。

12.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1)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3)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例题】

某企业2002年7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30万元(不含增值税),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则:

当年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30×(1+17%)-5 =(万元)

13.汇兑损益: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准予扣除。

14.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15.向工商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16.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可以扣除。

17.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标准缴纳的部分可以扣除。

18.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三新"费用):

(1)实际发生数:计入管理费用据实扣除

(2)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

条件是:盈利企业当年"三新"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含10%)的,除据实列支当年"三新"费用以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

某化工生产企业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为加扣),实际

发生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160万元(2001年为120万元)已扣除。则:

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60×50%=20(万元)

19.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经审核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投资抵税

自1999年7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例题】

某国有工业企业2001年利用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额为200万元,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万元(2000年企业所得税60万元),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30万元,则这两年的投资抵免税额处理分别为:

(1)2001年抵免税额20万元,实纳所得税额60万元

(2)2002年抵免税额60万元,实纳所得税额70万元

某制药厂2002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广告费支出3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60万元。则2002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1)广告费税前可扣除2500×8% = 200万元,实际广告费支出350万元,超标准150万元,纳税调整调增150万元;但这150万元可以无限期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2)业务宣传费税前可扣除2500×5‰ =万元,实际业务宣传费支出60万元,超标准万元,调增万元。

22.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真实合理的准予扣除。

23.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4.加油机税控装置(新增内容):

25.支付给职工的一次补偿金(新增内容):

三、不准予扣除项目--12项(掌握)

【例题】

下列项目中,不准允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A.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的费用

B.资助关联科研单位科技开发费用

C.金融企业坏帐准备金

D.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答案】BCD

四、亏损弥补

(一)弥补亏损的基本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二)弥补亏损运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重点关注:第1.2.3.8条

1.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规定,补亏与补税的先后顺序为:分回利润先还原、后补亏、再补税。

3.企业境外业务之间(指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不同国家的盈亏也不得相互弥补。

8.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1)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2)应税项目的所得,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题】

某建筑材料厂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

2001年应税项目所得-4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8万元;2002年应税项目所得2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5万元,则:

2001年:结转亏损32万元

2002年:不纳税

五、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了解)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

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2003教材补充规定:下列两项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8)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

(9)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2.固定资产折旧计算: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比例)÷使用年限

二、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

三、递延资产税务处理:

1.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2.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五节企业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掌握企业股权投资、了解合并分立)

一、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1.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

A公司1998年以5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入股,取得B公司3%的股权。2001年12月A公司将股权转让,收到B公司的转让支付额620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68万元。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收到的转让支付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A.万元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C

按照规定,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8÷(1-15%)×(33%-15%)=;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52×33%=,则+=

2.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题】

某股份公司2001年生产经营所得400万元,转让A企业股权收益20万元,转让B企业股权损失50万元,则股份公司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A.350万元

B.370万元

C.400万元

D.420万元

【答案】C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税务处理规定3条:掌握: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题】甲公司2002年12月以自产钢材投资兴办联营企业B。投出钢材的账面成本为8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为117万元(含增值税);

【答案】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作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资产处理:

①应纳增值税=117÷(1+17%)×17%=17(万元)

②应纳企业所得额=[117÷(1+17%)-80]×33%=(万元)

(四)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熟悉)

(五)整体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熟悉)

【例题】教材P242

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了解)

【例题】

甲公司于2001年12月被乙公司吸收合并。合并时,甲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70万元,尚有1999年度及2000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额80万元。合并后,乙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500万元。2002年度乙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要求:请计算乙公司200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甲、乙两企业均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

【答案】

(1)2002年乙公司可弥补甲公司亏损的所得额

=当年所得额×(甲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乙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500×(570÷6500)=(万元)

(2)甲合并前未弥补的亏损为80万元,只能在乙公司2002年纳税时弥补万元。

(3)乙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500-)×33%=(万元)

三、企业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了解)

第六节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一)查帐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例题】教材P246

(二)核定征收办法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例题】

某小型企业,2001年1月20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00年度取得收入总额150万元,发生的直接成本120万元、其他费用40万元,全年亏损1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其成本、费用无误,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假定应税所得率为20%,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该小型企业200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1年)

A.万元

B. 万元

C. 万元

D. 万元

【答案】D

第七节税收优惠(共21项,熟悉)

重点熟悉掌握的内容有: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考生应主要关注: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第2年减征所得税。

3.企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3年所得税。

8.校办企业和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所得。

9.福利企业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

19.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收入(新增项目)。

20.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新增项目)。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例题】

某乡镇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进行技术转让,当年取得转让收入145万元,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该项财产转让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A.8910元

B.44550元

C.49500元

D.148500元

【答案】B

转让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145-100-30)×33%×(1-10%)=万元。

第八节税额扣除(掌握)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

(一)扣除方法:限额扣除

(二)抵免限额计算--采用分国不分项方法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公式中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第一,"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这里的税率不得使用任何优惠或照顾税率);

第二,"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是来源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应税所得之合计,而且是税前利润;如果是税后利润,不能直接用于公式计算,而需还原成税前利润再运用公式,还原方法为:境外分回利润÷(1-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或者是境外分回利润+境外已纳税款。

(三)抵免应用:

汇总纳税时,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谁小按谁扣除。

【例题】教材P257

【例题】

鸿远公司是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企业,在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2002年发生以下境内所得50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20万元,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在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A国预提所得税税率20%;从B国分支机构分回利润40万元,已在B国纳税15万元。

要求:计算2002年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1)2002年:

① A国已纳税款扣除限额=(500+120+30)×33%×[(120+30)÷(500+120+30)] =(万元)在A国已纳税款=120×40%+30×20% = 54(万元)

A国已纳税款高于扣除限额,2002年按限额扣除,超过限额的万元当年不得扣除。

② B国应纳税所得额= 40+15 = 55(万元)

B国已纳税款扣除限额=(500+55)×33%×[55÷(500+55)] =(万元)

在B国已纳税款15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

③ 2002年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15%+(120+30+55)×33%--15 =(万元)

二、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扣除

(一)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税收扣除抵免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式1中,"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指联营企业实际运用税率。

公式2中,"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指联营企业法定适用税率。如果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减半或特殊优惠政策的,其优惠的部分应视同已缴税额。

【例题】

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2001年的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02年)

A.万元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B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1-%)×(33%-15%)=(万元)

(二)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中方企业从设在特定地区(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税率差异,也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第九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了解)

【例题】

某日化厂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固定资产出租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900万元;缴纳增值税340万元,消费税160万元,营业税5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万元;期间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支出200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2001年为12万元);营业外支出70万元(其中行政罚款4万元,银行罚息1万元);投资收益共40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6万元,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4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税率)。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2年应纳所得税并填写所得税纳税计算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计算表单位:

万元

(1)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34÷(1-15%)=40(万元)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2000+100)×3‰+3=(万元)需调增所得额=30-=(万元)

(3)广告费税前扣除额=(2000+100)×8%=168(万元),需调增所得额=200-168=32(万元)

(4)行政罚款4万元税前不得扣除。

(5)技术开发费增长率超过10%,加扣的技术开发费=20×50%=10(万元)

(6)应纳所得额=2000+100+46-900-160-5--500++32-70+4-10-6=(万元)

(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已纳所得税=6(万元)

(8)应缴所得税额=×33%-6=(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计算表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1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一、历史原因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分设 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清末宣统年间 (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枟所得税章程枠,但是未能公布施行。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暂行条例枠,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法枠,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枟全国税政实施要 则枠,其中规定全国共设置14种税收。在这些税种中,涉及对所得征 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 3种税收。由于当时中国的政治体制、所有制结构、计划经济和财政分 配机制等原因,1958年和1973年,我国又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 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对外 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初步建立涉 外所得税法律制度并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 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80年代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枟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枠,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20世纪80年代中期,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 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 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 要措施出台,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 税条例(草案)枠和枟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枠,同时,完善了集体 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个体经 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 人收入调节税。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所得 税制度的改革也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 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枠,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 统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 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截至 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畅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 的21畅12%。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①

企业所得税法条

一、税前扣除跨期费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非正常损失未经申报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支出,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其他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 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含答案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 单位XX成 绩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分,每小题2分)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0 B、15 C、7 D、5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的规定计算。 A、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B、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C、按上级机关的指示 D、按税收法律、法规 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表叙中不正确的是()。 A、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 B、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C、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D、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某企业于2008年7月5日开业,该企业第一年的纳税年度时间为()。 A、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B、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4日 C、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D、以上三种由纳税人选择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的是()。 A、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未使用的机器设备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3% B、10% C、12% D、20% 7、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l)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

第07讲_企业所得税法(1)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 【考点1】纳税人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所得来源地标准 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答案】AD 【解析】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A.依法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D.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答案】C 【解析】选项ABC: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选项D: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点2】征税对象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中,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A.销售货物所得 B.动产转让所得 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D 【解析】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B: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例题2·多选题】在判断所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答案】ACD 【解析】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考点3】税率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英文版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Order of the President [2007] No.63 16 March, 2007 (Adopted at the 5th Session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16 March 2007, promulgated by Order No. 63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effective as of 1 January 2008) Table of Content Chapter On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Two: Taxable Income Chapter Three: Payable Tax Chapter Four: Preferential Tax Treatment Chapter Five: Tax Withheld at Source Chapter Six: Special Tax Payment Adjustment Chapter Seven: Administration of Tax Levying and Collection Chapter Eight: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hapter One: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axpayers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shall be enterpris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that obtain income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nterprises”) and shall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This Law shall not apply to wholly individually-owned enterprises and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Article 2: Enterprises are divided into resident enterprises and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Law, the term “resident enterprises” shall refer to Enterprises that are set up in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r that are set up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foreign country (region) whose actu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 is in China.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Law, the term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shall refer to Enterprises that are se t up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foreign country (region) whose actu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 is outside China, but they have set up institutions or establishments in China or they have income originating from China without setting up institutions or establishments in China. Article 3: Resident enterprises shall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originating both within and outside China.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have set up institutions or premises in China shall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relation to the income originating from China obtained by their institutions or establishments, and the income incurred outside China but there is an 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institutions or establishments set up by such enterprises. Where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have not set up institutions or establishments in China, or where institutions or establishments are set up but there is no 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income obtained by the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变化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的变化: 1、法位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畴。后者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也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 2、结构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篇共二十条,而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款之分。《企业所得税法》全篇共六十条,并且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等章节。 3、纳税人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4、税率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收征管实际,

企业所得税讲解大全(第一讲)

企业所得税讲解大全 (2010年11月26日更新)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名词解释: 1、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哪些企业或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A、不管是依照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各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 B、不管是依照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C、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林场、学校、医院、 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 A.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B.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 例如: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一处房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投资所得的收益、存款取得的利息等 外国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图纸。药厂支付给外国企业的佣金。 名词解释: 1、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打印本页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税率(熟悉) 法定税率:33%比例税率,还有两档照顾税率 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一、收入总额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般收入--共7项 (二)特殊计税收入--共18项,主要有: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减税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般情况下都应并入企

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以出售或清算价格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相比较,谁价高以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售价高,还可扣除清理费用关注新增内容: 【例题】某企业将一年前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出售(原入账价值12万元),售价12.5万元,另支付出售运输装卸费0.8万元,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A.3.696万元 B.3.86万元 C.3.96万元 D.4.125万元 【答案】C 应纳所得税=12×33%=3.96(万元) 4.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扣有:销售折扣的折扣额、折扣销售的折扣额(销售额与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 5.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 6至18 项中重点: 1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合同约定留归企业的剩余材料也作为收入处理; 17.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处理(变化内容): 自2002年10月7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18.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新增内容)。 股份公司取得申购新股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购新股未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 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企业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A.股份公司新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发行未成功)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3600字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3600字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收入总额的口径有变化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三)“两税合并”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四)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同首先,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面的名词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面的名词解释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6.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7.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8.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9.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0.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

解析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

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 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 作者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胡明远 【摘要】 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旧税制的变化、新税法的主要内容及影响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作了全面解读。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为涉及作为主要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的直接利益,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即受到极大关注。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新税制的变化及影响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作粗浅的解读,以方便关注企业所得税的人士了解和运用该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在《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的重大调整而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规定,分别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 4月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变了区分所有制的模式,改以

区分内外资企业立法,分别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税制不统一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二是税收优惠漏洞造成税款流失:“离岸公司”“、返程投资” 现象等“假外资”真避税情况较多。三是企业所得税制度散乱,法规阶位低,不适应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由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发展,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高涨。2001年财政部着手起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4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提交草案。 但是,因为涉及各利益主体的直接利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进程却是一波三折。2005年54家在华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延长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期。商务部和沿海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也表达了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影响外资引进的担忧。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立法进程。 毕竟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大势,2006年9月,国务院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及区域差别待遇问题,统一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四个统一”:内外资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保,强调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比如第二十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规定,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第三十条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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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税率(熟悉) 年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万(含3万)18% 3-10万(含10万)27% 10万以上33% 度亏损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方法公式说明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 入总额-准予扣除 项目金额 公式中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 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按税法规定范 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 计利润+纳税调整 增加额-纳税调整 减少额 公式中"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 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 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 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 3.未记或少记的应税收益。 公式中"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 亏损额; 2.减税或免税收益; 3.境外企业或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 润(先调减,再还原成税前并入应纳税 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般收入--共7项(二)特殊计税收入--共18项,主要有: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减税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般情况下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以出售或清算价格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相比较,谁价高以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售价高,还可扣除清理费用 关注新增内容: 【例题】某企业将一年前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出售(原入账价值12万元),售价万元,另支付出售运输装卸费万元,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A.万元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C 应纳所得税=12×33%=(万元) 4.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扣有:销售折扣的折扣额、折扣销售的折扣额(销售额与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 5.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 6至18 项中重点: 1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合同约定留归企业的剩余材料也作为收入处理; 17.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处理(变化内容): 自2002年10月7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不再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的细化,规定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费用概念的进一步细化或者界定,有助于提高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之所以允许费用予以税前扣除,是因为费用并非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费用的耗费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而企业所得税从实质上来说,是对企业增值或者利润所得部分征税,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企业所取得收入的对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本条基本沿袭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费用概念的界定,只是增加规定了“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属于费用的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费用概念的界定较为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反映不同性质、行业的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但是由于最近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不再严格区分成本与费用的概念,而是采用了大“费用”的概念,即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

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而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区分了成本与费用的概念,所以条例对此进一步做了细化,考虑到实践中,成本与费用的概念并非界限分明,而是存在较多的交叉地带,所以本条就增加规定了“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属于费用,以避免同一笔支出分别作为成本、费用,得到重复扣除。 本条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必须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或者耗费,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二、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出售前,其经济利益只能说是潜在的,而尚未得到正式的社会承认,只有等产品真正售出后,才能实现现实的经济利益,而企业为销售商品,必然将发生一定的支出,这部分支出是企业为获取收入而产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从事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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