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应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论环境权应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论环境权应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论环境权应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摘要

本文从环境侵权行为学说的争议点出发,即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范畴的研究来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性质。因此,先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明确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概念。然后从环境权入手,通过对环境权本质的研究与探讨,明晰其本质特点是否能够符合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要求。继而以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为着眼点和标准判断何种方式更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从而解决环境侵权行为领域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即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问题。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环境权的本质和环境权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希望以此来打开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新途径。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侵权行为客体

Abstract

This controversial theory from an environmental point of departure violation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at the scope of the object to clear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refore, the first elements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us constitutes a clear violation of the object of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environment right from the start, right on the environment through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the nature, clear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bject is abl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n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standards to determine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focus is more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in order to address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field, that is the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tort issues. Therefor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rights violations in the environment of the status and role, hoping to open a new way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rt.

Key words: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Object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3)

一、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客体 (4)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 (4)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4)

二、环境权之辨析 (5)

(一)学界对于环境权的争论 (5)

(二)对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 (5)

(三)环境权的定义 (6)

(四)环境权与民事权利的性质区别 (6)

(五)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适应性和正当性 (6)

三、环境侵权之“权”的认定 (7)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学说争论 (7)

(二)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 (7)

结论 (8)

参考书目 (9)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量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环境侵权问题。环境侵权问题不仅在我国理论界是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在世界上出现的时间也较晚,因此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并没有一个能得到绝大部分学者认可的定义,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诸多方面还存在很大争议。而争议的主要矛盾与根源就在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范围上面。环境侵权行为到底是归于传统的侵权行为还是有其自身独特性,其独特性的具体表现又在何处,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范围究竟有多大,都是当前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环境权的研究入手来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希望能够通过论证环境权可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来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进一步研究作出贡献。

一、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客体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

马骧聪教授认为:“危害环境的侵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①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

②汪劲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人类利用环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继而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人体健康损害以及环境质量恶化和环境功能下降的现象。”③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相关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④曹明德教授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广义的环境侵权还包括因破坏环境造成上述损害的行为。”⑤邹雄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含人格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⑥

通过学习上述学者的观点,我可以发现两点问题:首先,学者们在定义环境侵权时都认为,环境侵权均由人为原因引起,环境侵权包含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侵权造成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其次,学界关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环境侵权客体的认识不同,即环境侵权究竟侵害了哪些权益类型。

学者们界定的环境侵权客体涉及三种权益类型,一是人身权益,用到的词汇有人身权、人格权、人体健康损害等;二是财产权益,用到的词汇有财产权、公共财产、公私财产损失等;三是环境权益,用到的词汇有环境权、环境权益、居民生活权益环境生态价值等[3]。学界对环境侵权客体认识的模糊和混乱,导致了人们对环境侵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不清,甚至影响了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的明晰,致使尊重和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无从谈起。而学界的争论的根本就在于是否将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环境权的研究来论证环境权可以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从这一角度去解读环境侵权行为的根本难题。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要研究环境权是否能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首先要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概念,而要研究客体的概念,则先应该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但也是侵权行为,因而我们可以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来研究其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差别。首先,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合法排污致人损害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作

①马骧聪.环境保护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41

②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2

③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57

④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J].环境导报,1996(2).15

⑤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

⑥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21

为特别法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没把违法规定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违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次,环境侵权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第一,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是经济损失,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第二,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是:发生了损害环境的事实;存在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损害事实即损害结果,是指因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权益的不利影响。构成要件中的污染或破坏行为导致了环境的损坏,而且可能从而对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因此,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应当是这些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权益,具体而言,可以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环境权利。而本文所要解决的,正是侵权行为的客体具体包含了哪些权利,尤其是环境权是否可以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在下文中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以此作为研究基础。

二、环境权之辨析

(一)学界对于环境权的争论

中国学界开展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比西方发达国家要晚二十年左右。迄今为止,学界对环境权概念、特征等问题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环境权在我国更多的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法律中还未有具体规定。

最早开展环境权研究的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环境权具有法律权利的共性和环境法律权利的特征;在将环境权理解为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环境权理解为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共同权利不失为环境权的一个特色。他主张的环境权借鉴了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学说的合理成分。

在环境法研究领域,中南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是一位令人瞩目的青年学者。吕忠梅教授的基本学术立场在于其一贯坚持环境权的私法化主张。她力图构建物权法生态化的方案,将环境的生态利益纳入传统民法保护的范畴。她所使用的环境权就是公民环境权概念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

对环境权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另一位环境法学者是福州大学的陈泉生教授。她认为环境权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权利概念,是环境时代的人权概念之一。她将环境问题置于整个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核心地位,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给予环境权以保障。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环境法学者们的环境权理论研究,采取了多种视角。在环境法国际一体化的潮流中,客观上要求发展中国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中的合理成分,并将本国参加和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国内法化。

(二)对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

纵观我国学者对环境权主体的研究,我们发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全人类和自然体等都被学者各有取舍地认定为环境的主体。这一方面表明环境权理论研究的繁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不成熟。如果我们对各个学者的理论观点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那么自然发现其观点的合理成分。

蔡守秋先生的研究相对而言更具有“环境法”的特色,他从环境法作为一个新的独特法

律部门所特有的调整对象出发,另辟蹊径,从具体的立法与司法时间中勾勒和抽象出新的环境权理论体系。因此在很多时候他采用了述而不论的学术态度,避开各种争论,希望通过时间去说话。也正因为如此,其学术观点系统较为宏大,并没有旗帜鲜明地提出对于环境权的具体定义,而且几乎肯定了所有环境权的主体,即一个广义上的环境权。

陈泉生教授所提出的环境权在横向上看包括了公法、私法和社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从纵向上看不仅调整当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调整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由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因此,陈泉生教授更多是用可持续的观点去看待环境权的问题。

吕忠梅教授坚持环境权私法化的主张,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在内。笔者基本赞同该观点,私权化的主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公民的环境权利的保护。

(三)环境权的定义

笔者在此采用吕忠梅教授的观点,虽然其观点对于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存在弱点,但是环境权私权化能够极大地推动公民环境权的落实,即通过私权化的方式,将权利细化,在法律规定上明确公民或法人对于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通过侵权责任的方式去解决环境侵权问题。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吕忠梅教授并不认可法人的环境权,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在传统的民法领域还是在最新的侵权责任法中,法人都是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参与到法律关系中,因而将法人与自然人同样作为环境权的主体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一些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中并不存在付诸实践的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民法领域来处理。因此笔者根据该种观点将环境权定义为:当代人(包括法人)和后代人享有的不在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利用资源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权利。

环境权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权利作为法律权利的一种,环境权带有法律权利的许多共性,但环境权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其权利性质不同,具体概括有四点性质:

1.环境权是一项共享权,其实际上是一种全体公民的环境公益,其共享性特征同时还决定了环境权的代际特征。

2.环境权是与生存密切相关的权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

3.环境权的客体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即环境的概念是一个存在价值判断的概念。

4.环境权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一致性,这也是环境权区别于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存在着一种错位的设计。

根据上述四点性质我们不难发现,环境权与传统的民事权利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其具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明确了环境权的性质及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的研究其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适应性与正当性了。

(四)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适应性及其正当性。

明确了环境权的定义及其基本的性质,我们就可以通过环境权本身的性质特点来研究其是否可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先看适应性,这一将环境权私权化的定义,既解决了环境权本身不能通过法律规定落实的问题,又解决了对环境权的侵犯难以通过现有的法规解决的问题。环境权成为了一种现实可见的权利,使得其能够明确是否被侵犯,从而明确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和受侵犯的程度。而通过法律条文落实后的公民的环境权需要也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其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适应性毋庸置疑。

再看正当性,环境权范畴里最基本的问题就在于公民的环境权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障。因此,将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从而在侵权法领域进行解决能够快速有

效地达到这一目的。而且上文已经论述公民的环境权与其人身财产权利同样重要且性质区别明显,因此其独特地位不可取代。故而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正当性也十分明显。

三、环境侵权之“权”的认定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学说争论

前文已经简述了不同学者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定义,而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认定则大致存在三种学术立场:侵害民事权利说,侵害民事权利加环境权利说,侵害民事权利或环境权利说。

1.民事权利说。此种学说的代表学者为吕忠梅教授和邹雄教授。他们认为环境侵权是民事侵权的特殊形式,是指以污染环境的方式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侵害的权利客体不包括环境权益。

2.侵害民事权利加环境权利说。此学说的代表学者为曹明德教授、马骧聪先生和张梓太教授,他们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通过对环境利益的损害进而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即通过对环境的破坏而对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破坏。

3.侵害民事权利或环境权利说,此学说的代表学者为沈建明、周珂教授和王明远博士,认为环境侵权是对环境利益、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害。即将环境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同样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同样通过侵权行为法来进行调整。

(二)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

民侵害民事权利说不希望因为环境侵权行为而去打破传统的私法体系,因此提倡通过侵权行为法以外的入如专门的环境法来解决环境权的损害问题,故而将环境权排除在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之外,将环境侵权行为定义为对于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侵害,从而通过现有的侵权行为法的体系来解决侵权问题。此学说承认了环境侵权是民法领域的民事特殊侵权,笔者认为这是对环境侵权的正确定性。但是将环境权排除在权利客体之外,未免有失妥当。环境侵权行为毕竟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环境侵权行为是通过侵害环境利益从而造成对民事利益的损害。不能因为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限于人身和财产权,而缩小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客体范围。如果否定环境权的客体地位,那么环境权的保护仍需通过侵权行为法以外的法律予以调整和保护,那么环境权私权化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故而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

侵害民事权利加环境权利说,即环境侵权行为是通过对环境利益的损害进而侵害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这一定义明确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害方式,也就明确了行为的侵害对象范围和部门法保护范围。该种学说认为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用明确规定环境权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权利对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环境权的侵害如果没有侵害到民事权利则无法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基于这种认识,该学说将环境侵权行为明确为通过对环境的破坏而导致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定义为环境侵权行为,以此解决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权利客体的保护问题。但该学说没有承认之破坏了环境权而未侵害其他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

此学说认为环境侵权是对环境利益或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将环境利益纳入环境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范围,但将环境利益视为与人身、财产权利并列,认为行为人只要侵害了三种权利之一即构成环境侵权。笔者承认对单独侵害环境利益而未造成民事权利损害的侵害行为,适用此学说确实成侵权责任法的两难局面。但侵权责任法本身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其第八章中的四个条款并没有称为环境侵权,而是环境责任,这一称呼非常不明确。环境责任是否可以等于环境侵权,侵权行为为何只规定了责任而没有规定权利。如果一切都要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那么理论的研究将要极大地受到限制。

.

结论

上述几种学说往往受到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限制,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或是从传统侵权法所保护的领域范围内去研究和考虑。基于这种现象,笔者有三点基本想法:

一、笔者对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内容存在质疑,并且认为环境侵权的

研究绝不应受到该法的限制。应该抛开现有的法律条文,从理论上去研究环境侵权

行为的性质和特点,从而去完善立法,而不是被法律条文的框架束缚,不能够自由

地去研究。

二、环境权利与民事权利不同,其既包含了私法的内容也包含了公法的内容,但对于环

境侵权行为而言,将环境权司法化能够贯彻落实公民的环境权的保护。同时,由于

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在性质上的不同,其在公民权利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必须得到同

等程度甚至是更重要的保护。

三、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一直致力于对私权的保护,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环境权同样可

以私权化,从而进入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内。环境权确实在许多方面会涉及到

公法,但这完全可以从理论和立法上予以解决,而环境权范畴里最基本的问题就在

于公民的环境权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障。而通过私法化的方式将公民对于

环境的权利进行明确和保护是最为有效和实际的方式。

基于以上三点,笔者认为,根据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当人(包括法人)和后代人享有的不在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利用资源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权利。将环境权私权化,通过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将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在侵权法的领域中予以明确的保护。也就是说,环境权应该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并且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应的体现,通过这种方式来明确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权益。从而达到对于环境整体利益的保护,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不断前进。

作者签名

参考书目

1、马骧聪.环境保护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2、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5.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J].环境导报,1996(2).

5、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7、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8、吕忠梅.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9、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张梓太、吴卫星等编著.环境与资源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2.

11、金瑞林,环境法概论[M].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

12、刘建辉,环境法价值论[M].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3、窦玉珍、马燕主编.环境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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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从哲学层面上讲,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人而言,也是同等重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又说,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产物也是这样。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关于肉体组织的观念。这样,生命的产生——无论是自己生命的产生(通过劳动)或是他人生命的产生(通过生育)——立即表现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主要考察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3)……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界定了三种关系的存在: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物与物 的自然关系,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能够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涉及到人的利益的关系有两种.一是人与人 的社会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融洽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了,人类才能正常地生存与发展.可见,这两种关系对于人而言都尤为重要,不可偏废.然而,历史和现实又无 数次的证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与稳定是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共生为基础的. 98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特大洪水,至今令人不堪回首.我们在欣喜中华民族团结力量的伟大时,也遗憾的发现,在洪水肆虐下,社会变得动荡与不安.少数不法分子趁火打劫,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则不得不波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最终触及到人类的根 本利益. 可见,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也必须涉及到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 之间的关系。 2 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发展 传统的法律调整理论认为法律只能调整社会关系。这是为什么呢?在法律层面上,那是因为在法律作为调整工具出现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人与自然关系主要是以和谐为背景的情况下,在自然的反作用对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法律都是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主的,一旦社会关系稳定,有序,和谐了,利益则将得到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天生就不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它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一旦条件成就,调整的时机到来,法律将理所当然地担当起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任务来.我们不能用停滞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调整功效,想当然地认为:长久以来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那么它就只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属性.或者说,即使法律调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我们也视而不见,一味地我行我素,生拉硬扯地将这一关系统 归于社会关系.很多法学大师们囿于传统,在调整论上面难以有突破和创新. 从哲学角度来讲,长期以来,在笛卡尔的人为主体,自然为客体的主客两分所导致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类否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仅把其当作工具盲目地使用,更不假思索地自以为是地将其排斥在法律主体之外,在法律关系模式型构中把人与自然主客体截然两分,以人类所谓的理性与自信,抱着功利的心态,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只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最大限度地谋取和占有眼前的物质利益,贪婪,自私地对大自然进行征服和掠夺。最终的恶果则是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的环境危机的降临,也使得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自然地缩小了。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内容提要: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本文将着重研究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客体。笔者将首先从反驳法律关系客体之“社会关系说”、“权利、义务对象说”入手,再分别从法律行为的定位及法律关系的要素等两个方面综合阐述笔者所认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什么的主张。 ;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主体,法律行为 ; About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 Abstract:The legal relation is the direct route where people have dealings with law, its status in legal life is self-evident. This text will study one of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 emphatically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At first I will refute " soci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right obligation target "of legal relation object , and then synthetically explain the opinion from two respects , such as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juristic act and key element of the legal relation ,etc. on what the author thinks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should be. ; Keywords:Legal relation, the object, the subject , juristic act ; 导语: ; 人类的生存需要秩序,而获得秩序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以法来对社会加以调整。然而法对社会予以调整并不能直接实现,它需要通过人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 [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兼评“法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学观点

内容提要:按照传统的法学观点,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利用环境的外在价值,确认和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因此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但是,环境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是统一的,两者存在共损共荣的关系。承认和保护环境的内在价值对于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维护其他物种在自然法则面前的平衡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具有理性思维的人应该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的最好方法是承认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条、环境法的功能、环境法的现实作用、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规范的性质、现实的环境立法七个方面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论点进行了详尽的论证。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生态关系,内在价值,外在价值 环境法原理的源头是环境法的概念,而概念只能在它所为之服务的对象和目的确定以后才能科学地产生。因此,科学地界定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丰富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促进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环境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的观点则是一致的。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其中国家对其公民及其他主体行使环境管理公权,该环境公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共环境安全、保护环境公益为直接的目的的。所以在控制结果上,如果该公益未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受到的利益就不是法的利益,不是环境公法职责所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而是环境法利益的反射利益。该反射利益因而是不可要求司法救济的。例如环境安全,在我国无疑是国家提供的一种重大环境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私权,反之所表现的是要求人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不能以自己的环境安全私权受损为由对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公益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反射利益就转化为了与环境管理公权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在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公法义务的同时就可享受对应的环境私权。该环境私权是可以要求司法救济的,如在美国联邦及其一些州,公民可以对其不享有专属权的某些公共环境要素享受一定的视觉美感权、静稳权和精神享受权,当这些私权受到环境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公民可以提起相关的公民诉讼。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在合法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务。这两个方面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学者通常讲的环境社会关系。故可以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力)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包括两极,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没有意思表示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力)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传统的法学观点还认为,人们通常讲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科学上的生态关系;在法学上,环境或环境因素要么是人的所有权能的对象,要么是人类能够共同使用或享用的特殊“物”。因此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实质上

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一)

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一) 摘要:厦门PX项目是一个有巨大经济利益预期的项目,但在当地大多数公民保护环境的呼声中最终败下阵来。由此事件引发的有关公民环境权相关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公民环境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人权,我国原有的权利救济方式对其并不适用,因而这种权利一直未得到足够的保护。着重讨论在行政规划中如何实现公民环境权,并提出观点:政府公共治理理念的更新、规划过程的透明化和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是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厦门PX项目;公民环境权;实现 1厦门PX项目事件 2007年3月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中国科学院院士赵玉芬等105名政协委员联名签署提案,建议厦门PX项目迁址,一石激起千层浪,从此“厦门PX”引起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PX(Paraxylene,对二甲苯)是生产PTA(精对苯二甲酸,广泛用于纺织)的上游原料。由台资翔鹭集团旗下腾龙芳烃企业投资的厦门海沧区PX项目,是厦门目前最大的化工项目。2004年2月,该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并在2005年11月正式开工,原计划于2008年投入生产,每年工业产值有望达人民币800亿元。 随着PX项目建设的加快,厦门市民反对的呼声越来越烈,大量有关该项目靠近人口稠密区,存在爆炸或泄漏等安全隐患(这种危险性并未得到明确证实)的信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媒体等形式被广泛传播。2007年6月1日和2日,超过5000名厦门市民在厦门市政府门前表达反对诉求,厦门市政府被迫宣布该项目缓建,并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环境影响评估。2007年12月5日,厦门市政府公开的环评结论认为海沧南部空间狭小,区域空间布局存在冲突,在海沧南部的规划应在“石化工业区”和“城市次中心”之间确定一个首要的发展方向。同年12月底厦门举行的市民代表座谈会上,大多数市民代表再度表达了反对意见。 此后,福建省和厦门市政府决定顺从民意,停止建设PX工厂,将该项目迁往漳州古雷半岛兴建;厦门市将赔偿翔鹭集团损失,并在发改委批准后进行迁址工程。 2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理论 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公民环境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格权,而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新型人权。它具有自然性、不可缺乏性、不可替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等。本文所指的公民环境权是从国内实现机制讨论的,其主体只限于“公民”,不包括“国家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实体权是指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程序权主要 是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公民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其内容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反映: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中是最先确认该权利的,另外如南斯拉夫、葡萄牙、波兰和俄罗斯等,已经将其上升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人权,瑞典、希腊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权的内容。我国在《宪法》第26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以国家义务的形式总体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但我国宪法的规定是不可以作为裁 判依据用于具体的案件的。 公民环境权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是因为该权利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公民环境权不是一项纯粹的民事权利,而是一项公法意义上的权利,环境权保护对象如空气和水等是无主物,是人类共有财产,没有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公民对于环境要

环境法试题及答案

10 依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经(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 国务院批准 环境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4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4分) 1.太阳与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有密切关系,但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不 能把它作为保护对象,这是因为( ) A. 它是人类共同财产 B.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 C.它可以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D.它的价 值无法计量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与资源活动中产生的( ) A.人类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B.人 类与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 C.既包括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D.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3 我国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宪法是( ) A 1954年宪法 B 1972年宪法 C 1978年宪法 D 1982年宪法 4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A 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 B 是在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健全的基础上制定的 C 是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制定依据 D 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 5 我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等发现突发环境事件 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的时限是( ) A 半小时内 B 1小时内 C 2小时内 D 3小时内 6 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 ) A 自然保护区制度 B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C 土地资源管理制度 D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7 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据以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的环境标 准是( ) A 环境质量标准 B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C 环境保护方法标准 D 环境基础标准 8 国家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而采取的最主要手段是( ) A 建立和强化环境行政管理机构 B 应用环境经济调节措施 C 强化环境刑事制裁 D 与企业订立环境协议 9 与其他行政决策相比,环境行政决策往往具有( ) A 范围广泛性 B 科学不确定性 C 事后反应性 D 手段多样性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 ) B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 国务院备案 11 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我国管辖的内水和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 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 )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B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C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D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

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论文.doc

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 - [摘要]“环境权理论”提出来已经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世界上有些国家也已经把环境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写入宪法或者在实体法中运用,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在我国,对环境权的定位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权利属性如何?这都是值得我们继续讨论的。本文作者从环境权的提出入手,通过分析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主体,以及环境权的属性分析,最终论证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即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关键词]环境权权利属性人权本质属性 一、环境权的提出 “环境权”的提出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密切相联系的。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人与自然之间经历了从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到人类征服自然界、主宰自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的侵害也在逐步加大。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影响还未全面超出自然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每个人的基本环境权益还未遭受到全面的破坏。即使有个别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导致局部环境恶化,人们还可以通过迁移来寻找新的适宜生存和居住的环境,如古文明发源地两河流域和我国黄河流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工业革命以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发生了质的变化,人类不断的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

境破坏。 二次大战以后,“环境危机”就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对此,世界各国开始着手解决环境问题。从科学技术方面,各国不断改进生产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减少生产污染,发展无污染产业;从法律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开始讨论如何在法律层面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学多国家的学者纷纷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这是国际上首次使用环境权的概念。在此之后,《东京宣言》、《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等相继提出了环境权的明确要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的理论提出后,各国学者纷纷对“环境权”加以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环境权的研究也有很浓厚的兴趣,提出了许多关于环境权的概念。在介绍这些概念之前,笔者首先将通过对

《管理学概论》-论计划的核心要素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管理学概论》 主讲教师:喻晓航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01.论什么是管理 02.论管理的载体 03.论管理的主体与客体 04.论管理的职能 05.论计划的权变因素 06.论计划的核心要素 07.论决策管理的类型 08.论组织高层战略管理的模式 09.论组织中层战略管理的模式 10.论组织设计的要素 11.论传统的组织结构设计模式 12.论现代的组织结构设计模式 13.论组织职务设计 14.论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步骤 15.论沟通的过程 16.论沟通的方式 17.论沟通的障碍 18.论控制的过程 19.论控制的类型 20.论有效控制系统的构建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计划的核心要素 一、工作计划的四大要素: (1)工作内容(做什么:what) (2)工作方法(怎么做:how) (3)工作分工(谁来做:who) (4)工作进度(什么做完:when)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那么这个工作计划就是不完整的、不可操作的,不可检查的的。最后就会走入形式主义,陷入“为了写计划而写计划,丧失写计划的目的”。在企业里难免就会出现“没什么必要写计划的声音”,我们改变自己的努力就可能会走入失败。 如何保证工作计划得到执行工作计划写出来,目的就是要执行。执行可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我的方案已经拿出来了,执行是执行人员的事情。出了问题也是执行人员自身的水平问题”。执行不力,或者无法执行跟方案其实有很大关系,如果一开始,我们不了解现实情况,没有去做足够的调查和了解。那么这个

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分析

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分析 张 华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按照法理学传统的观点,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本文针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论上的多种表述,在对原有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进行分析,从而强调了双重客体的普遍存在。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结构 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9)04 0082 04 Analysis on the Structure of Legal Relationship Object ZH ANG H ua (Gansu Po 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Lanzhou730070) Abstract:In acco rdance w ith the traditio nal view of jurisprudence,the leg al relatio nship object is the main o bject of the r ig hts and obligatio ns of the subjects,o ne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In this article, aim ing at the m any kinds o f expressions of"object of leg al relation",on the basis o f the analysis to the o r ig inal theories,it analyzes the structure of the o bject,thus em phasizies the prevalence of a double ob ject. Key words:Leg al relationship;Object;Structure 一、法律关系客体理论 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按照罗马法的解释,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应请求为一定的给付。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就如一个将人与人联结在一起的锁链,被套住的人之间相互要作出行为,以满足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首次在理论上系统使用法律关系概念的是萨维尼,它将法律关系界定为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的这一经典表述,成为后世关于法律关系定义的起点。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律关系主体为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国家或国家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利益共同体等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是由法律关系概念衍生出来的,法律关系理论用抽象的概念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具体的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表述也呈现出多样性。 客体在法学理论上往往以对象!名之。对象(object)在西文中源自拉丁文Objectum,意为?迎面丢来之物#,原指某物对人的关系。最广义的对象是一个主体的意识行动所指向的一切、或者是一种官能,一种持久的心理态度或习惯,以及一门学问所能指向的一切。![1]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客体是客观存在的物,但并不是任何客观存在的物都是客体,客体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可能成为现实的客体,并不是指潜在的客体。自然界在人类出现之后,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逐渐纳入人的活动范围,由自在之物成为为我之物而获得客体的规定性,即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活动的结果。客体有自己的特性,客体不是凝固不变的,而 收稿日期:2009-04-23 资助项目::甘肃政法学院科研资助青年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华(1976 ),女,甘肃靖远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经济法学。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

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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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概念 ; 摘要: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其主体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其内容是指向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特定客体的利益群;其权能包括对良好生态功能的保有权、享受权等实体性权能和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其中,环境参与权是核心权能。 关键词:环境权;概念;界定 自20世纪60年代世界范围内出现“环境权”这一概念以来,几十年过去了,然而,中外法学界对“环境权”的概念、内容、形态(种类)、属性等这些基本而又重要的理论问题,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人提出了“环境权这个概念是否真的有必要?”的质疑[1]。理论上的混乱、立法上的迟缓和司法实践中的被排斥,与学者们当初提出“环境权”时的热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有学者认为:“环境权难以操作和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者在环境权研究中的乌托邦倾向和巫师化倾向”。(注:周训芳教授解释说:所谓“乌托邦化”倾向,是指一些环境法学者提出的环境权理论过于理想化,他们所虚拟的社会理想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想图景,远离现实世界而难以被人们广为理解和接受;所谓“巫师化”倾向,是一些研究者完全脱离了法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常规,不将一定的学术规范和科学规范一以贯之于他们的研究中,此时采用此种规范而彼时采用彼种规范,一味地求新求异,从各种学科知识和人类经验中拼凑出了匪夷所思的环境权图案,宛如巫师作法。(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1.))笔者认为这个判断是切中要害的。它确实反映了环境权理论研究中的一些现实。如有的学者试图用环境权涵盖一切权利,将自然资源权、环境行政管理权、环境资源使用权,甚至国家主权等统统囊括其中;有的学者的著述中有意无意地混淆不同学科所用的概念,云里雾里,令人不知所云。然而,环境权绝不应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大杂烩”。相反,它应当是一个具有严谨的内在逻辑和环境法特征的独立的权利,即环境法上的权利。本文拟就环境权概念的界定展开讨论,提出明晰、可行的环境权概念,以供立法参考。在许多学者呼吁“更基础的和更重要的工作是务实地推动环境法中早日作出环境权的明文规定”[2]、“逐步将环境权付诸实施”[3]的今天,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界定环境权的原则 (一)应以法律权利为目标界定环境权 一般说来,权利在相关立法文件尚未草拟出来以前,就以一种自发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如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习俗权利、道德权利以及社会组织中的权利等等。因而,社会中的不同力量成就了不同意义上的“权利”。法律权利,则是通过将社会自发的权利纳入法律的轨道,集中表明了自己所代表的鲜明的国家意志,其实质是国家这个代表机构对权利的一种价值判断,是个人与国家利益的一种协调。社会自发的权利在未被法定之前,是一种不确定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完整版 dilaysa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College of science&technology Xinjiang University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专业:法学 班级: 完成日期:2016年4月26日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购买论文 2.由他人代写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伪造数据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等情形。 文章除了文献综述部分,均是根据自己所学知识,期刊或者网站,信息均经过了自己的处理,结合自己的所学内容叙述。 论文课题的研究经过老师建议,绝对属实。 特此说明。 本人签名: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法学班级 论文(设计)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设计)来源指导教师 要求完成的内容 发题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总体水平提高了不少,科学发展的同时,对目前的环境和经济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这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沙漠化等许多灾难对了人类的说话环境带来了不可测量的结果,目前我国环境部门,为了控制这些环境问题已经投资了巨大财产,投入力度增加,并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现在环境恶化,沙漠化等,已经变味对我国经济,商业和其他方面的灾难超过了其他任何一方面。 因此,增加对环境的投入力度,控制环境恶化是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对环境法的,重视这些问题早晚会解决的,并且处理这些问题,对人类造福,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威胁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的恶化及控制,环境法的意义 ABSTRACT With the overall level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improved a lot,scientific development,at the same time,on the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bring some bad effects,these bad effects mainly manifested as,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soil erosion,desertification and many other disasters to human speech environment brought no measurable results,at present,China's environmental departments,in order to control thes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s invested huge property,investment increase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now the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desertification,have soured on China's economy,business and other aspects of disaster than any other aspect. Therefore,increase the investmen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control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s existing,along with the our country of environmental law,pay attention to these problems sooner or later to solve and processing these problems,for the benefit of mankind,solving the threats existing in our country,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word:Environmental law、environmental law of the adjustment of the object、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ontrol of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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