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学生学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学生学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学生学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学业考试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时代的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实际运用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课程考核

第三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即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扩展课程、专业实习等均应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可采用多种形式,一般考试为开卷或闭卷笔试,根据各门课程特点,亦可采取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凡采用开卷、闭卷以外的考试方式,均由系、室、部提出具体办法,经系、室、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考查方式主要通过平时各个教学环节,如听课情况、作业、课堂提问、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学习笔记、期中测验、平时测验等综合考核评定成绩。平时测验应在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五条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一律安排在期末进行。期末考试一般安排3-7门,并在教学计划或授课表中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学期期末的考核时间集中在放假前十天,考查课程一般在复习考试前结束。

第六条考核日程安排由教务处、各系提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考核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和当年度教学实际情况,难易适度,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命题由任课教师拟出份量、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评分标准,经系、室、部主任审查后教务处审定。补考用的试题由教务处封存。

第八条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教材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九条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各科试题库。实现命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试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变相透露。

第十一条凡考试课程,由相关系、室、部组织有关教师采用流水作业法分题评卷,评卷教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主观论述题和写作题,评分前应制订出详细的评分步骤和标准。已评阅的试卷,由教务处封存,学生毕业后,除留作教学资料外,其余可以销毁。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而要求缓考时,必须在考试前向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准缓考,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凡旷考的不予正常补考,毕业前由学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视认识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除教务处确定为取消正常补考的课程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给予及格成绩,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最后一个学期考核课程只能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不得免修,个别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

明提出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公共体育部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视该生的活动情况评定相应的成绩。

第十六条教务处组织各系共同实施考务工作,集中统一安排考场,学生应携带学生证并对号入座。

第十七条作弊学生,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考试作弊的补考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张家口教育学院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如下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实验课累计缺课时数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三分之一,实践操作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并按如下关系换算:优≥90;90>良≥80;80>中≥70;70>及格≥60;不及格<60。

第二十条学期课程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实际情况确定。考查成绩由教学的各个环节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一门课程分别在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均按一门独立课程计算成绩。

第三章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成绩登记表系永久性保存的档案材料

之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由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留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束后(含补考)两周内教师应将学生成绩登记表送交系办公室入档,由各系统一交教务处;所有记载成绩的表册,不应有涂改的痕迹,如若更正,应由登分者或校核者在更正处签字。

第二十五条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登记,并注明“补考”字样。缓考成绩以实际得分登记。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时(如留、休、复、转等)均应在成绩表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前一学期,各系和教务处应对毕业班学生历年考核成绩进行认真清查,有不及格课程且符合补考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学生做好毕业前的补考准备。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离校后由教务处将学生成绩总表整理并装订成册,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应书面向系、室、部提出申请,经系、室、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与该课程任课教师共同查阅。

第四章考试纪律

第三十条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本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见《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第三十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对于违纪学生,监考人员要及时提出警告,并在该学生试卷卷首处填写“违纪”二字,并记入《考场报告单》,并在本场考试结束后由考试组织者向教务处汇报,阅卷时从其总分中扣除10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对于作弊学生,监考人员要立即停止该学生答卷,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在卷首处填写“作弊”字样,同时将作弊细节及证据详细记入《考场报告单》,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不予正常补考。本场考试结束后由考试组织者立

即向教务处汇报,由教务处进行裁定,并按《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经教务处核实,裁定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按《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本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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