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含5个样式和附表)

XX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含5个样式和附表)
XX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含5个样式和附表)

XX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健委妇社司下发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目的

(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范围和对象

全省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新生儿。

年度新生儿死亡信息收集对象:在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内死亡在县级医疗机构(有新生儿科或儿科病房的医院)的新生儿。

三、组织管理

成立省、市(县、区)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见附件1),制定并下发本辖区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职责

1. 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 负责成立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

3. 负责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4. 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 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向下级卫健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 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实施对本市(县、区)新生儿死亡的评审。

(2)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2)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3)。

(3)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4),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5)。

(4)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新生儿死亡评审结果向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反馈。

2.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省级新生儿死

亡评审主题,收集省级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组织实施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

(2)针对全省新生儿死亡的重点问题,组织相应的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及培训。

(3)对本省各市(县)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县)级新生儿死亡评审。

(4)负责向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反馈新生儿死亡省级评审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5)完成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年度总结报告”并报同级卫健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三)医疗保健机构

1.对发生在本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于死亡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资料交至辖区内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

2.选派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参加新生儿死亡评审会,并提供死亡新生儿相关产、儿科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四、各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1. 人员构成:卫健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省级评审组应至少由11-15人组成,县级评审组成员至少7-9人。

每次评审会时评审组人数应为单数,省级至少有7人及以上参加,县级至少有5人及以上参加,其中新生儿/儿科医生及产科医生应各不少于2人。

2. 评审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要求

(1)省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其中主任医师应占70%以上。

(2)市(县、区)级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 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资料进行新生儿死亡个案分析,明确新生儿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 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发现新生儿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3. 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4. 省级专家组成员应指导市县级组织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五、评审原则

(一)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

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四)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六、评审数量

评审数量应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发生情况而定。

(一)市、县级评审:对本市、县发生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省级评审:由省根据当年新生儿死亡分类、趋势和本省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评审主题进行评审,评审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评审时间、要求

(一)评审时间

原则上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每4个月组织1次。市(县、区)级每年度评审时间根据新生儿死亡时间、数量确定,市(县、区)级原则每3个月评审1次。

(二)评审要求

1. 新生儿死亡信息收集: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并填写完整的“新生儿死亡调查”,同时提供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在每月15日前上交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如进行了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妇幼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每例新生儿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

(1)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1月、4月、7月、10月25日前完成所有上3个月上报的新生儿死亡病例的评审,并在月底前将每次评审的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进行归纳总结,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报送本级卫健行政部门和省妇幼保健院。

(2)省妇幼保健院确定评审主题后,分别于2月、6月、10月中旬完成上4个月新生儿死亡病例的评审。

3. 评审程序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健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召开新生儿死亡评审会。

(1)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汇报“死亡调查表”(需携带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或复印件到会,以备专家询问);

(2)评审组专家针对死亡病例进行提问并讨论;

(3)评审组专家针对新生儿死前诊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每例死亡新生儿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4.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将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逐级向下级卫健行政部门通报。

附件:1. 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2. 儿童死亡报告卡

3. 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4. 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 市(县、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流程图

附件1

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请查阅产科、儿科、转院病历摘要等相关记录填写本表,必要时通过询问死亡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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