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处)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处)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院发〔2006〕178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修订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

1.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4.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后到校医院换取诊断证明,确实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合格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报告,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籍注册与行政注册

每学年开始时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本人学生证(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应缴纳的费用,到财务处办理缴费后,持缴费收据到学院(部)办理学籍注册和入学手续;双学期开始学生进行行政注册,注册方式采取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部)签到并由学院(部)在《学生证》注册栏加盖注册章。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由学院(部)统一将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无故逾期不办理注册的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逾期一周内未办理注册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督促学生及时注册。

2、逾期两周内未办理注册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核实情况,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对其做出学籍预警;

3、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的,由学生处核实情况后,通知学生本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好注册手续。再逾期不办理者,提出处理意见。

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的,由学院(部)开具证明,学生处审核,到教务处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5、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6、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转入其他学校者,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终止学籍。

第五条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为三年。本科生实行学分制,专科生实行学年制。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凡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本人申请报学院(部)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第七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由于未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课程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修业年限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可按学期计算)。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停学、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并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

第八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下同)在培养计划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体育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

学分,每门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详见专业培养计划。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含校级选修课、学院(部)级选修课)。

1.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攻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

2.学院(部)级选修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从若干门课程或若干实践教学环节中选一定数量的课程、课程组或实践教学环节。

3.校级选修课包括人文社科类、艺术体育类、经管类、通用科技类等。

第四章选课、免修与免听

第十一条选课原则

1.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程序进行选课。学习成绩优秀或某学科成绩突出者,经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允许跨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2.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3.学生原则上不得选修与本班正常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4.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部分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选修程序

1.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一般不需办理选课手续。凡是选修课、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跨学校、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等,都必须事先办理选修手续。

2.每学期各学院(部)在收到学校下达的下学期教学任务后,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选修学期的选修课程。

3.选修不足15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

4.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要求退选或改选其它课程者,必须在上课后一周内到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选。

第十三条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向学院(部)申请免修,经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免修课程成绩记入在成绩库中。

2.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

3.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修,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考试两周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证明已经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的学院(部)审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4.学生由于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后到校医院换取诊断证明,确实不宜参加军训、早操等剧烈运动的可以适当减免,体育课不能免修,必须选修康复课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免听

1.学生已学习过该门课程,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考试。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要办理免听手续,要在开学一周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免听。

3.社科类课程、考查类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4.未办理免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并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或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库中,学生本人可以在网上查询。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实行重修,补考通过的成绩为60分,重修成绩由学校记载在学生成绩库中,最高一次及格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未注册、未选课学生的成绩不予记载。学生成绩总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各学院(部)应当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学生亦可在网上查询。

第十七条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并作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指标。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成绩<6060616263646566676869绩点0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3.8

成绩70717273747576777879绩点 4.0 4.2 4.4 4.6 4.8 5.0 5.2 5.4 5.6 5.8成绩80818283848586878889绩点 6.0 6.2 6.4 6.6 6.87.07.27.47.67.8成绩90919293949596979899绩点8.08.28.48.68.89.09.29.49.69.8成绩100

绩点10

五级制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8 6 4 2 0

注:二级制不计算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门课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学位课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应修读全部学位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数总和,即该生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

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每学期考试结束的一周内,各学院(部)将学生的考核成绩录入在教务处的成绩库中。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该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允许及所在的学

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定。缓考者一般参加最临近补考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0分并取消补考资格,参加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按《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随机点名三次不到课者)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其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该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或意见,应在成绩公布三日内向本人所在的学院(部)教学办公室申请,经同意后报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安排指定教师代为查阅,查阅结果由考试中心通知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课程补考、重修与结业补

第二十七条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校在下一学期开课前一周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参加重修,记重修门次。及格的课程亦可以参加重修以提高分数,但不记重修门次。考查课,实践环节不予安排补

考,不及格的学生直接参加重修,全校性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亦可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八条

1.重修方式:原则上随下一年级修读相应课程,因培养计划调整原因课程取消的,经所在的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可重修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并随相应年级参加考试和补考。

2.选修课、考查课、实践环节必须跟班重修。

第二十九条办理重修的程序

1.需重修的学生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办理重修手续。

2.教务处将重修学生的名单下达到开课学院(部),由开课学院(部)通知授课教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由学生所在院(学部)通知需重修的学生本人。

3.结业补只做培养计划第四学年所列课程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10%者;

2.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6.每学年末,各专业公布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数。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原来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出专业的学院(部)同意并经转入专业学院(部)考核认可,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2.学院(部)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考核,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本科二年级以上者;(不含二年级)

2.定向培养的学生单位不同意者;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应作学籍处理学者;

4.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未解除处分者;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同时提供接收学校的同意接收函及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和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经上级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一经批准,须于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应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只允许保留一次。

第四十五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部)申请复学,报教务处批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学籍处理、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学籍采取重新编班的办法进行处理,使其随下一年级学习。

1.学生在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少于10学分的 (若是单学期,学生可随原班级学习至本学年末,再编入下一年级);

2.学生在第X(X=2,3,4,5,6,7,8,重新编班后X减2)学期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0.70*(),学分或累计取得的学位课及考试课学分少于0.70*()学分的;

(i=1,2,…,8) 为按培养计划要求第1学期至第8

A

i

学期学生应修得的学分数,B

(i=1,2,…,8)为按培养计划

i

要求第1学期至第8学期学生应修得的学位课及考试课学分数。

3.对实行学年制的学生,累计考试课程三门不及格者,或累计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含专业所开出的全部课程),做降级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重新编班2次或降级处理2次而再次达到重新编班或降级标准的。

2.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本科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六年者,其它层次学生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要求复学,经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医院诊断,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教务处及校医院所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本人自动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处理,由学院(部)提出退学名单或本人提出申请连同有关手续报教务处审核,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3.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患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审批,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和退学证明。

第十章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无故缺席以旷课论。

第五十一条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为:三天以内,须经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到一周以内,须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学生请假须实行填写请假单(病假须附诊断书,事假须写明理由),并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单由辅导员签字交学院(部)办公室存查。学生请假须事前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者除外)。学院(部)对事假须严

格控制。学生请假期满应报告辅导员并到学院(部)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第五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年限(3-6年)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对本科毕业生,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包括毕业设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又没有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重修考试一次,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考核,合格后,随当年毕业生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只允许辅修一个专业,成绩合格后,学校将在毕业证书上加打该生在某专业辅修字样。

第五十八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在校期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而要求离校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在2012年1月在全校全日制学生中开始施行。其它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仓库管理制度细则

仓库管理制度细则 仓库管理制度细则 库管责任 库管:负责对买进物品的验收工作, 并登记造册, 进行妥善管理。定期清点仓库, 经常掌握物品的数量与完好情况, 并于期末向领导提出详细的报告, 对过期、报废和不能使用的物品应及时办理销帐手续。4 .领用物料部门应开具领料单,若需配套领料时,应配套领用; 6 .领用物料或成品发货后应及时登记有关账卡。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1、上岗后第一时间应对仓库的门,窗及各库区存放的物资进行巡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五金仓库管理制度 1 物资出库凭证为领料单(以主管签名为准,无签名不准领料,特殊情况主管应电话告知仓管员)方可办量出库,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仓库拿走物资。3 仓库保管员必须建立完善的工具借用台账。5 工具因故障ZYB重油渣油泵不能正常使用需退还仓库或借用到期退还时保管员发现工具存在故障,借用人须填写《非正常状态工具退还单》,借用人对非正常状态表现和原因作简要说明,保管员对非正常状态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调查。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有效地管理库房,具体负责公司商品和物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仓库要保持通风干燥,根据仓库的环境、通风条件、气温变化,调节干、湿度和恰当的温度。●严格执行仓库的安全

制度,库内严禁吸烟,上下班前后,对仓库的门窗、货垛、电源、消防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发GZYB系列渣油泵现隐患及时处理,保证库房和物资的安全。 仓库安全作业指导书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区域管理规定 5.3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区域的管理规定 5.3.1 非仓库管理人员严禁进入仓库储存区域。5.3.4 对必须进入仓库物料储存区的相关业务人员(如IQC、品质复检、稽查审核等),经库房同意后、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由仓库人员陪同后方可进入,严禁携带与物料无关的物品进入,离开时在登记表中登记“离开时间”,如有携带物品,要接受仓库人员的检查。 第二条、管理(一)仓库管理1、储运部是仓库主管部门,储运部经理是仓库安全保卫及管理工作的ZYB渣油泵直接领导人,应做好日常工作的布置管理和监督。6.客户如需寄仓应征求储运部经理同意,经办人员应办理有关手续,并开双联寄仓单,储运部经理签名后仓库、记帐员各留一份,货物还清客户后,配送员负责收回客户的寄仓单。 (六)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配送员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出货,并报储运部经理处理。 仓库管理分人员管理和物料管理:物料管理须按照几点原则:先进先出,物以类聚,三账(实物,卡,电脑账)合一.物料按规定存放等。负责将物料的存贮环境调节到最适条件,防止鼠害、虫咬等,负责定期对仓库物料盘ZYB型增压渣油泵点清仓,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工艺管理制度

工艺管理制度 gz-scxb-15版本:a修改状态:0 XX年1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工艺管理,加强生产责任制,严肃工艺纪律,以实现优质、高产、低耗、安全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工艺管理是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基本任务是:组织制定,执行各种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及其它以此为中心的各项规程,督促、检查以生产工艺技术规程为中心的各项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改造生产技术,开展合理化建议的活动。并参与组织技术措施的实施;组织工艺查定和对工艺路线、工艺流程的技术经济评审,通过调查研究和生产实践,使各种规程制度不断得到修订和完善。第三条:工艺管理工作要同挖潜,革新、改造,以及新技术应用相结合,必须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相结合;工艺管理还要与搞好环境保护,开展安全无事故活动相结合.第四条:工艺管理的日常工作:1、组织制订或修订产品或生产装置的工艺规程技术文件(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2、组织制订或修订各级工艺控制指标,操作指标,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3、对现有的产品生产工艺,原材料消耗,以及中间控制进行定期的分析与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4、制订原始记录,工艺控制台帐、组织工艺技术分析5、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6、组织和参加工艺查定工作。7、配合技术情报,技术档案部门,收集和整理

国内外有关工艺技术资料。8、开展技术交流和协助开展技术教育活动。9、参加新产品技术鉴定工作。l0、参加制订和修订技术改造计划和长远规划工作。第二章工艺规程的编制和管理第五条:凡正式生产的产品和装置均需制订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分析规程,均应该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并给予受控编号后,方可贯彻执行.第六条:工艺规程是生产的法规,是各级生产指挥人员、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技术依据。工艺规程包括了产品的工艺路线和流程图,产品的质量,工艺和主要技经指标等基础资料。岗位操作法是按照工艺规程和生产实践经验组织编制的,是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基本依据。工艺规程内容:一.产品概述1.产品名称、化学结构式、主要理化性质2.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规格、包装贮运方式3.主要用途、使用方法须知二.原辅材料1.原材料名称、规格及其主要指标检验方法2.辅助材料名称、规格及其主要指标检验方法3.其它材料名称、规格及其主要指标检验方法三.生产工艺过程1.工艺沿革(包括装置能力、技术进步等内容)2.化工工艺路线及其技术依据3.主要化学反应及副反应4.主要物料的平衡及流向5.工艺过程及流程图四.生产控制技术 1.配方和配料(可列配方编号、配方另立)2.工艺控制点示意图3.各项工艺操作指标4.主要生产工序的控制方法5.中间控制技术及检测手段6.其它五.原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六.安全生产技术1.使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一览表2.易燃易爆工序岗位一览表3.安全生产的贮存、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办公室管理制度细则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办公时间 第二章办公用品与财产管理 第三章办公卫生、安全和节约 第四章计划、总结及例会制度 第五章文件及发文编号 第六章印章管理 第七章车辆 第八章保密 第九章接待 附表 本着“效率优先、以人为本”的精神,以广州集团总部管理体系为依据,根据杭州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办公室管理制度,以进一步细化规范公司管理秩序,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一章办公时间 第一条日常办公时间规定 (一)夏时制 8:30——12:00 1:30——5:30,冬令制 9:00——12: 001:00——5:00。每月允许两次因为交通等不可预测原因造成的迟到,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小时。 (二)大小礼拜工作制,每周五个工作日,间隔一周六个工作日; 第二条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一)由于头一天工作或应酬超过晚八点结束,次日早上在告知上级主管领导 得到批准前提下,允许迟一小时到岗; (二)就总部规定不定时工作时间授权的工作名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其他工 作人员实行上下班时间打卡制; (三)对于不遵守工作时间的人员,首先实行上级领导提醒制,无效前提下实行 工资扣减处罚(主管领导视情况而定),当月超过三分之一工作时间迟到和一周以上旷工者公司有权力解除合同; (四)不定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人员非正常工作日非国家法定三天大节假期加 班尽可能采取调休的形式,不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五)如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批准,在国家法定三天大节假日需工作,则依照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不低于该员工日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办公用品与财产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品申请及购买 (一)日常办公用品(单价不超过50元)由部门负责人于上月度结束前申报下 月度办公用品需求清单给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汇总后由总经理签字认可后由行政办公室具体人员负责购买及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二)单价超过50元的办公用品,由具体使用人提交申请使用报告给部门经 理,确认签字并送总经理确认批准,送交行政办公室具体人员实施采购,涉及到具体采购特殊规格型号要求需要申请人陪同前往共同采购; 第四条办公用品的领用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化工工艺管理制度

化工工艺管理制度 一、主题内容及适用范畴 本制度规定了化工工艺治理的内容要求和方法,适用于全厂化工生产活动中治理事项的治理。 二、化工工艺治理内容及要求 (一)化工操作人员对工艺文件(岗位操作法、岗位责任制等)熟练程度,要求达到工艺操作标准要求。 (二)化工操作人员对现场工艺流程熟练,要求达到工艺操作标准。 (三)化工操作人员对<<化工通用治理标准>>执行情形,要求符合标准。 (四)工艺记录报表、交接班记录填写情形是否按时、准确、整齐,保管妥善,符合原始记录治理标准。 (五)巡回检查制执行情形要求符合化工操作通用治理标准。 (六)工艺治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 (七)工艺指标、定额消耗情形要求符合标准。 (八)工艺事故处理情形要求符合工艺事故治理标准。 (九)工艺台帐要求健全、完整。 (十)化工岗位清洁文明要求达到标准。 (十一)各单位化工工艺纪律执行情形要求直截了当与单位效益挂钩,执行经济责任制标准。 (十二)生产技术部负责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化工工艺纪律执行情形考核 结果汇总上报。 三、化工工艺纪律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对化工艺纪律执行情形采取巡回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查三种方式。 (二)巡回检查由各化工车间主管生产工艺的副主任负责进行.每周至少一次,负责本车间范畴内所有化工岗位的检查,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操作者有权禁止或停止其操作。

(三)不定期抽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进行,每月最少四次。检查范畴包括本单位所有化工岗位。对不符合本标准的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 (四)定期全面检查由厂组织联合检查组负责进行,每季度一次。范畴包括所有化工岗位。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并责令其所在单位进行批判教育。 (五)当班生产调度、生产班组长必须按点定时检查,生产调度随时抽查。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者应及时纠正或停止其操作。 (六)每次检查必须有检查纪录,作为执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开停车治理制度 为了加大开停车的打算性和严肃性,有效地增加生产时刻,提升开车效率,使全系统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做到清理和检修工作安全、及时、高效、完全,使各装置长周期、满负荷、连续、稳固运行,特制定复肥厂开停车治理制度。 一、复肥厂生产系统分为硫酸、磷酸过滤、浓缩、磷铵、一铵五个主统和氟钠、供电、供水、供汽(气)等辅助系统,除氟钠由磷酸车间按照每月的生产作业打算自主组织生产外,其它主辅系统的开停车,均纳入本制度之列。 二、打算开停车的治理制度 (一)辅助系统的开停车由调度室统一和谐和指挥,而主系统的开停车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二)停车时刻在1小时之内,由当班班长电话报告调度室,并经当班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现场5S管理制度细则.doc

现场5S管理制度细则1 现场5S管理制度 1.目的与适应范围 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调动全员参与现场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形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泰弘生态环境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 2.名词定义 “5S”定义: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u)、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 3.管理职责 3.1 综合办管理职责 3.1.1本制度由综合办归口管理。综合办责编写制度; 3.1.2综合办负责统筹“5S”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评价制度的实施。每月根据检查结果评出现场优秀班组和待改善班组并实施激励。 3.1.3综合办负责对现场考核进行兑现。 3.3各部门管理职责: 3.3.1负责对本部门的现场管理进行总策划、标准宣贯、自查、问题整改; 3.3.2负责配合检查和执行本制度,使生产现场及办公现场符合5S标准;

3.3.3相关部门责任人按规定参加联检并提报结果; 5.1现场管理“5S”标准 5.1.1 要的。即区分需要与否,留下必要其它都清除; 办公区5S实施标准: 1)办公桌上的物品时时刻刻摆放整齐,下班时必须清理,保证桌面上只有电脑和相关设备。2)。 3),同类物品不得分散放置。 4) 生产部门5S实施标准 1)原物料、成品、半成品、余料、垃圾等定时清理,区分“要”与“不要”的。 5.1.2 便取放的位置,加以标识; 办公区5S实施标准: 1) 2) 3

生产部门5S实施标准: 1)。 2)。 3) 4)。 5)不合格品、破损品及使用频度低的物品,须划出位置并作明显标示。 5.1.3生产现场始终处于无垃圾、无灰尘的整洁状态; 办公区5S实施标准: 1)。 2)屑、线头、布片。 3)。 4)。 5)。 6)窗帘、窗玻璃保持干净,悬挂整齐。 生产部门5S实施标准: 1),每个物品、区域都必须明确责任人。 2)。

技术工艺管理制度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配套中心工艺技术管理办法 编写: 审核: 批准: 2011年月日发布 2011年月日实施

配套中心工艺技术管理办法 目的 加强工艺技术管理、严格工艺技术纪律,确保产品质量满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各生产车间科室。 一、职责 1、生产技术组负责中心工艺技术管理工作,制定、修订产品的工艺技术文件和生产现场的工艺纪律日常监督工作。 2、生产车间各班组负责执行工艺纪律,并按要求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二、内容和要求 (一)工艺技术文件的管理 1、工艺技术文件包括产品的加工图纸、工艺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2、生产技术组提供各生产车间有效版本的工艺技术文件,确保其完整性、正确性与统一性。 3、工艺技术文件的发放、使用、管理、回收等应执行《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图样和技术文件管理办法》并做好相应记录。 4、车间各生产工序班组应有本岗位工艺操作规程的有效版本。

5、生产车间在用的工艺技术文件不得擅自更改、替换、代用,当发现错误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时应及时向生产技术组报告,由生产技术组技术员负责对原工艺文件进行更改或向公司生产技术部征求更改意见。 6、技术组收到工艺修改单做好收发记录,及时的下发到相关生产车间。(二)生产现场的工艺技术管理 1、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者,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工艺操作规程。 2、在加工前应按工艺规程对本工序的加工条件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要求。 3、各工序的生产操作人员、应认真按工艺操作规程要求对产品进行加工。 4、当因生产条件变更或遇有技术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工艺技术人员报告,由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或调整后方可继续加工。 5、所有设备和工装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计量器具应按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不得超期使用。 6、生产操作人员应坚持“三按”生产(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和“三检”制度(首检中间检完工检)。 7、生产车间要做好“三定”工作,即定人、定机、定工种。 8、生产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持操作证上岗,并按规定保养好使用的设备。 9、生产操作人员使用的工艺文件应保持完整、整洁,对在制品、量检具、工装等要妥善存放,保持工作场地整洁卫生。 10、工艺贯彻率要达到95%以上,计算公式如下: 工艺贯彻率=已贯彻的工序总数/ 应贯彻的工序总数×100% (三)工艺纪律检查与考核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XX公司管理制度细则

目录 一、岗位职责 1.1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2工长岗位职责 1.3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4技术员岗位职责 1.5质检员岗位职责 1.6施工员岗位职责 1.7预算员岗位职责 1.8试验员岗位职责 1.9安全员岗位职责 1.10材料员岗位职责 1.11收料员岗位职责 1.12保管员岗位职责 1.13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各项管理制度 2.1现场生产管理制度 2.2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3现场用电管理制度 2.4设备管理制度 2.5日常管理制度 2.6供应管理制度

2.7经营管理制度 2.8分包管理制度 2.9预结算管理制度 2.10材料保管管理制度 2.11现场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2.1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13图纸会审制度 2.14技术交底制度 2.15施工挂牌制度 2.16班、组质量分析例会制度 2.17自检、互检、专检、交接检制度2.18质量文件记录制度 2.19成品保护制度 2.20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2.21物资保管验收制度 2.22培训上岗制度 2.23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制度 三、技术、质量责任制 3.1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 3.2工长质量责任制 3.3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制 3.4技术员质量责任制 3.5质检员质量责任制 3.6施工员质量责任制 3.7材料员质量责任制 3.8班、组长质量责任制

3.9保管员质量责任制 3.10操作人员质量责任制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4.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4.2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制 4.3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4.4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5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6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7预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8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9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10试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机械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13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14 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金干二期项目部现场调整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方案 项目部全体员工: 目前,由于我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劳务管理人员对交叉进行 进一步提高项目团队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项目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 一、绩效考核的目的、用途和方式 1、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是提高项目团队工作效率,发现、培养、使用人才,创建精英团队。 2、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考核工资支付、年终奖金支付、薪资调整、岗位调整、晋级和工作改进。 二、考核原则 客观性:绩效考核要客观的反映项目员工的实际情况,考核必须以考核项目、员工岗位职责、工作事实及日常工作纪录为依据,只对该员工本人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事不对人,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避免由于光环效应、新近性、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公平性:考核者必须公正无私,严禁营私舞弊,对于相同岗位的管理人员使用相同的绩效考核标准。 公开性:所有考核结果对本人公开。 考核标准:以“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为标准。 考核依据:岗位职责、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组织管理、目标控制(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成本)。 (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管理: 1、服从项目部安排,完成责任工长及技术负责人交代的工作。 2、各行其职,不得经管与本项目部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3、发现可能对项目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安全隐患,技术问题,管理问题,项目部人员都有责任及时纠正并立即报告。视野范围内不作为者,视为失职。 4、现场例会 4.1施工现场每天18:00举行一次项目部管理人员碰头会,由责任工长主持。会议要

求简短精干,会议类容为(按照周计划对当天已完成施工内容进行汇报,对未完成内容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方案落实人员,明确明日工作内容,对无法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碰头会议只限项目管理人员,其他班组可不参加,但项目部要制定管理人员对口交接落实。 4.2每周六16:30进行周例会,公司工程部、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全部参加。总结上周现场情况及施工进度、安排落实本周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有可能影响本周计划完成的问题,提交现场例会解决,由项目部领导指定责任主体落实,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纪要抄送公司相关部门及总经理。 4.3涉及需甲方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工长汇总经项目部审核之后在每周一的甲方、监理工程联系会中提出并要求及时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考勤 5.1所有管理人员常驻现场,由责任工长制定值班表,现场管理人员轮流值班。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责任工长同意可以合理安排轮休(月休息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工作期间或休假期间通讯需24小时保持畅通。 5.2现场班组工人作息时间为项目管理人员上下班时间,严禁出现现场施工无管理人员旁站监督的情况。 5.3项目部员工请假需填写书面假条经项目部责任工长批准。突发情况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后可以事后及时补办假条,假条作为考勤表附件由项目部备存,无假条,假条未经批准以未出勤的按旷工处理。 5.4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的,需由项目经理批准。 二、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供销合同需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相应领导审查批准。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项目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和总经理授权,在本制度范围内由项目经理审批现场材料采购、现场材料租赁、劳务班组分包等不超过20万元的合同;标的超过20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2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重大涉外合同)由项目部连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会审之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指定部门或人员签订。 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及条款需保密,所有合同复印件由资料室负责保管,可随时查阅。 三、财务管理 1、资金申请程序:项目部需编制项目季度、月资金预算计划,报公司审批,并向公司

工艺管理制度

工艺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艺管理制度的组织职责、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指导书、工艺变更管理、生产过程工艺管理、工艺事故管理、工艺质量记录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工艺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组织职责 3.1 全厂工艺管理由厂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其他各部门、生产车间配合。 3.2 生产车间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工艺管理负责。 3.3 对生产中工艺异常问题,由生产技术部、总工办和车间共同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生产车间进行实施,鼓励车间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所进行的各项等活动。 3.4 各生产车间在执行该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各自车间的实际情况编制适用于各车间、装置的内部工艺管理程序。 4 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4.1 公司各车间都必须编写完善的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规程,操作过程复杂的工段必须有专业的岗位作业指导书。

4.2 新产品或新工艺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及产品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组织编写试行稿,由总工办、生产技术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4.3 对原产品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修改由总工办、生产技术部组织,车间工艺人员配合进行。 4.4 生产技术部对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实施进行监控,对工序质量偏离控制范围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 5 工艺变更 5.1 工艺变更范围包括:生产能力变更,管线的改动,主要操作方法改变,工艺参数改变,指标测试手段改变,控制方案的改变以及化工设备、生产原料的改变等。 5.2 工艺变更程序 5.2.1 对于正常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变更,如不影响产品质量、运行安全、生产稳定的情况可由生产车间内部进行变更,并将变更内容报总工办、生产技术部核实、备档;如对于影响产品质量、运行安全、生产稳定的,在生产技术部部工艺指标考核监控范围内的工艺变更必须上报公司总工办、生产技术部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2.2 进行工艺变更时,需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技术员)提出详细工艺方案,(必要时须有物料衡算和工艺流程图),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部,并填写工艺变更申请单。详见附录1。 5.2.3 生产技术部接到工艺变更报告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验证,并根据验证报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2.4 工艺变更后,由技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对有关技术标准及时进行修订。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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