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规则概述

环境侵权责任规则概述
环境侵权责任规则概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

环境侵权责任规则概述

摘要:所谓“归责”(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知识。

一、关于归责原则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从实质上看过错推定并没能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窠臼。如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过错推定时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推给了加害人,只要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可见,过错推定仍然认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个过错是推定的,没有一般过错责任严格,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其与无过错责任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场合只要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就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状况,即使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仍然避免不了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免责事由。由此可见,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和

过错推定原则混淆的。

除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是否实行无过失责任有分歧外,对于什么是过错,过错与违法的区别在哪里,理论界也时常混淆。王利明教授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若人们的意识活动沙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不构成违法行为”。应该说此观点正确的界定了过错与违法的区别,纠正了将两者含混不清的错误认识。但对于违法性的认识就有点微妙了,有学者将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认为:“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来判定”。其指责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指违反排污标准的观点是片面的“在环境侵权中,如果严格要求行为人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使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并进一步对《民法通则》第124条中的“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认为“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即使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

这种观点笔者实难苟同,首先,对“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即使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

行为”一说,容易使人把违反环境法规的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混淆不清,思想上也对遵守了刑法行政法的强行性规定仍构成违法不好接受,事实上,理论界对《民法通则》第124条限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多有诟病,有人将其理解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排除虽未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仍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另外,还有人撰文主张民法修订时删去该条。

其次,既然“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直接用污染损害或损害后果完全可表达清楚,没必要推出一个易造成混淆的违法行为。第三,“在环境侵权中,如果严格要求行为人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使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的说法不正确,否定民事违法性并不是说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如陈泉生女士就认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行为人都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承担责任的根据是是否有损害结果及该结果与污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用损害结果代替了民事违法性的说法。第四,如果损害就是违法,易给人可以用损害大小来确定违法的轻重的错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此种观点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民法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仿照德国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行为责

任的构成要件。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民事侵权连证据规则都可用盖然性大小来确定,可见其并不求确凿无疑,这样由于证据不够充分也可被认定为违法显得有些牵强,事实上民事侵权行为五花八门,不可能像刑法那样做到一一界定下来,所以民事违法行为的科学性有待证实,在已有概念能清楚表达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我们没必要非得在此问题上套用德国等国家的规定。笔者也强烈建议删去《民法通则》124条中“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一句,以求与无过错责任归则原则相适应。

三、免责事由

虽然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实行的是无过错的归则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污染损害都一定要承担责任。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即免责事由。如《民法通则》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第56条“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害的,

免予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综观以上规定我国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大体有如下几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行为,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和129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当然的民则事由;根据法理依法执行职务和受害人同意等情形也应该免责。

虽然我国的环境侵权规定了不少免责事由,但还是略显不足。主要有:一、各单行法免责事由很不统一,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区别较大;二、不可抗力范围过窄,除《海洋环境保护法》有战争外,其他单行法都没将社会因素列入进去。其实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已有了规定,单行法中加了限定词“自然灾害”反而使不可抗力适用变得不确定了。如有人认为自然灾害的场合适用特别法环境法,其他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适用民法规定,但真是这样的话,既然民法都有规定,环境法是否还有规定的必要。第三、缺乏意外事件的有关规定,虽然意外事件常有人将其与不可抗力相混淆,但根据定义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

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某物质达标排污一般不会致人身体伤害,但对于某些特质的身体即使很少的量也可能致其损害。根据无过错的归则原则似乎该赔,但赔了又不合乎法理。这些都需今后立法予以明确。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采用无过错的归则原则。但这并不说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对其承担责任毫无影响。这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是否适用时就能看得出来,如“受害人自身过错”这个免责条件适用的前提应该可推断出加害人没有过错,否则两者都有过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显然是不能够免责的。

?长子能多继承遗产吗_生活困难的人能多继承遗产吗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95.html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93.html ?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92.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89.html ?怎么分配法定继承中的遗产_在遗产分配中需注意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87.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从贷款保证人存款帐户直接扣收贷款问题的复函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85.html

?转继承适用范围是什么_转继承是否受次数限制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84.html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79.html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怎么解决_法律如何规定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78.html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75.html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74.html ?生母和继母的继承权一样吗_继母有继承权吗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72.html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69.html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原北海十二家城市信用社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时效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68.html ?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_保险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65.html

?地政士专业训练机关构学校团体认可办法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64.html

?继承权放弃的方式_被放弃的财产怎么处理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62.html

?厦门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60.html

?天津市若干公民权益纠纷分工受理的规定[已被修正]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58.html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违约形式_违约后有什么后果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56.html

?中国建设银行提货担保管理规定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54.html

?经济合同示范例2018最新本管理办法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51.html

?公房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_宅基地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49.html

?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48.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4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44.html ?如何对放弃继承权进行公证_放弃继承权后可以撤销吗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4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39.html

?如何准确理解遗产继承的范围_哪些财产和权利不属于遗产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38.html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35.html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33.html

?犯了重婚罪_会丧失继承权吗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32.html

?批转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29.html

?无效口头遗嘱有哪些_什么样的遗嘱无效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28.html

?关于公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命题范围的公告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25.html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_怎么写遗赠抚养协议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2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21.html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19.html

?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_具体怎样认定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17.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1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13.html

?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1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10.html

?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07.html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06.html

?公司章程未约定股权继承_股东资格能否继承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03.html

?衡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601.html

?北京市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暂行规定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99.html

?养孙女可以继承遗产吗_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97.html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95.html ?继承权如何取得_服刑人员有继承权吗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9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美华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91.html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89.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87.html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85.html ?继承遗产的诉讼时效_继承遗产的诉讼如何确定原被告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84.html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82.html

?遗嘱无效应如何处理_什么是遗嘱信托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79.html

?2002年摩托车产品出口无偿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额度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77.html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76.html

?过继子女继承引纠纷_农村过继子女如何继承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74.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7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乌贸易公司与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70.html ?哪些人有继承权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67.html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66.html

?深圳市建设局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64.html

?继承权丧失有何法律效力_老人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合法吗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6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的复函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59.html

?中共中央宣传部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57.html

?哪些财产能继承_哪些财产不能继承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56.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54.html

?遗赠扶养协议分类_解除协议的原因都有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5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50.html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标价月报分析制度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47.html

?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办理_过户费用是多少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45.html

?关于厦门市政府采购信息网开通网上招投标业务流程的公告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43.html

?分割房屋遗产采取何种方式_如何过户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42.html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39.html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38.html

?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的程序_夫妻之间怎样继承房产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36.html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34.html ?湖南省科委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32.html

?儿媳要求分父母赠送给儿子房屋财产继承法律如何规定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30.html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27.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问题的函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26.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24.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22.html ?继承纠纷该到哪个法院起诉_继承诉讼怎么确定原被告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20.html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对六个外侨继承案件的批复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17.html

?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15.html

?什么是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区别是什么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13.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国国际旅行社与福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购销汽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11.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10.html ?遗嘱有效需要什么条件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取款需哪些手续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07.html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整理与研究项目2003年度课题招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05.html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03.html

?公司章程未有明确规定_股权如何继承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0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500.html

?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w/mf/530497.html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苗延波 【内容提要】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应共同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二元归责体系,即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同时,辅之以一系列的创新机制,从而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转基因产品污染等侵权行为,均应列入我国民法典之侵权法编中。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类型 [Abstract]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b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trict liability and fair liability should together constitute tort liability fixation system,namely regarding strict duty(have no the fault duty) as core principle,regarding fair duty as an assist principle,at the same time,assist them with the creative mechanism. Water pollution,air pollution,solid waste,the sea pollution,the harmful and poisonous material pollution,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energy pollution an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which result in and turn the gene product contaminative etc should all be included in the tort types of our civil code. [Key Words]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type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兴起于19世纪末,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这一归责原则在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方面被广泛采用,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严格责任也并非一诞生就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之中,而是被适用于工业事故中。后来,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严格责任很快被引入到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早在1919年,日本大阪碱业株式会社烟囱排放二氧化硫,对附近两名地主及36户佃户的耕地及农作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受害人在大阪地区裁判所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经过反复审理,大阪地方裁判所于19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既然造成了损害,无论能否防范也不论加害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失,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这个案例是环境损害诉讼中最早适用严格责任的实例。 但是半个多世纪过后,人们重新审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时,不少人对严格责任原则提出了很多质疑,大有否定其存在价值的趋向。理由主要有:(1)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截然对立的,两者不可能结合适用,不应同时在一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出现;(2)严格责任原则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加害人责任时,不需要揭示其过错,给社会造成加害人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负责任的看法。严格责任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环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责任要件不同。某些环境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违法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前提,有些环境责任甚至只要有造成环境危害的可能即应承担环境责任。二是民事责任公法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就是公司终止后对终止前的环境污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种类的法律责任都必须有责任主体。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他人或社会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即使公司已经终止,其留下的污染还会继续危害人间,因而有时会出现公司终止以后的环境问题才被发现情形,这时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如何解决,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从公司法意义上讲,公司是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一旦成立,便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意味着“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目独立地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无特殊原因,可以一直存续下去” .但是,法律理论与现实并非一回事。现实中,每天都有很多公司成立,也有许多公司因各种原因而消灭。公司的消灭,又称为公司终止,是指公司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在实体上已不存在。公司注销登记和公告是公司终止的标志。于是,公司终止后,由于其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

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一)

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一) 摘要:环境侵权越来越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本文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作了深入、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侵权行为价值双重对立性潜伏性复合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在我国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有关的立法也不完善。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因此,对环境侵权特征的分析,就成为研究环境侵权的首要任务。关于此点,学者们已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四个方面;陈泉生研究员把“环境侵害”的特征概括为社会性、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与缓慢性六个方面;曹明德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特征;王明远博士则表述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以及环境侵权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个方面。 其实,环境侵权作为一个集合性名词,是对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生权益侵害的总称。而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人、物损害现象的发生原因、形成机理与结果状态等均有不同。因此,所谓环境侵权的特征,只能是从总体上而言,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的环境侵权形态尚有一定的伸缩性与相对性。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并参酌前人研究之得失,笔者拟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一般特征作如下分析: 一、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侵权行为主体分为加害人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大多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乃至不特定性。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近代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与思想,如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等,均奠基于这两块基石。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传统侵权行为主体也不例外。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主体的经济实力相差不大,其作为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机会也大体相当,因此其地位、位置具有平等性与互换性。而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与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逐渐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逐渐高科技化。为此,企业运作的风险与危险性大大增强,并造成许多事故,如20世纪中叶发生在西方的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在这些事故当中,加害人都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的农民、渔民与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 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现代环境侵权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非难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现乌克兰)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在事故发生的几周内只有29人死亡,但它却在以后直接或间接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使儿童染上甲状腺疾病,并将危及后代人。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 习完美总结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 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 为;(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 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 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 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 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e15036089.html,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带来严重的恶果即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在民法上构成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构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理论上存在着极大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研究。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27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

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到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理论上对此产生了争议。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36而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为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即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还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侵权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即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具体规定。对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根据有关学者考证,我国最早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明确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是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42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详解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侵权责任的指导原则以及学习与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和方法。本章共五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渊源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3、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4、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P44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3)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4)侵权责任法属于救济法、强行法、实体法和财产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总+分”模式 《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只是规定了十二章。但是,从法律的具体内容分析和逻辑结构分析,实际上存在总分的结构: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属于分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不完整的分则。第十二章是附则。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对“总+分”模式的评价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的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侵权特别法的效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和减责事由等。《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部分除了特别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则。这些总则性规定具有法律适用的一般效力,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普遍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是对侵权责任类型化的规定,主要规定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规定了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但不是对侵权责任类型的全面规定。主要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是: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与环境权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损害责任 与环境权 班级法硕一班 姓名张小玲 学号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专门用了四项条文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与共同侵权的归责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表明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令人不容忽视的棘手难题,通过环境这一载体产生的侵权行为已经普遍发生,并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同时在制定本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对传统的侵权责任做出了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必完全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而是基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侵权的特点 环境作为人类活动的介质,在侵权行为中构成中间媒介。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是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作用于环境,而环境作为一个传导的媒介,将权利侵害的结果施于受害者。这一特殊的过程就导致环境污染侵权中侵权行为与出现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这也是为什么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的原因,同时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较为隐蔽。因此在诉讼时要具体判定某一侵害结果是否是由侵权人导致的环境污染引起是比较困难的。另外在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时常常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与设备,这对于普通人来说是比较难取证的。如果环境污染侵权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疑给受害者增加了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另外环境污染的防治不仅需要其他民事主体的监督,更需要污染者本身提高环保意识与防患于未然的觉悟,毕竟合法合理排污以保证环境是排污者的责任,法律在制定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此立法目的。 (二)环境污染侵权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 就这一点上,环境污染侵权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违法性为要件。环境污染责任是危险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危险状态的出现,即使其没有违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构成侵权。同时对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美国的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体制是建立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严格的民事责任基础上的1。关于严格责任原则在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中都有体现。日本将环境污染称之为“公害”,由于日本遭遇过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日本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形成了一套由行政到刑事,再到民事的完整的救济预防法律体系,对水污染、大气污染与放射性污染等严重的公害法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 1《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必要性》戴茂华P160 载《河北法学》2011年1月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目录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

环境管理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渔业污染案件的讨论 ●摘要 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是当今世界两大难题,也是渔政部门的两大主要工作职责。工业经济迅猛发展,企业污水直排、偷排现象有所抬头,渔业污染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不断增多,也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必然需要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建立并适用一些新的制度与规则,并有必要对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文章从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入手,对当前比较有争议的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关键词 渔业水域污染环境污染侵权违法性赔偿机制 ●正文 一、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概述 1、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生物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2、相关法律 199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赋予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和行政处罚权。据《防治法》的规定,农业部制定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方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贯彻实施,为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渔业水域污染现状及污染案件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渔业水域污染呈加重趋势。如素有“华北明珠”之称的白洋淀继2000年“死鱼事件”后,2006年3月初又出现大面积的鱼类死亡,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产生水体污染侵权行为的一方往往是技术和财力雄厚的企业,正常情况下其生产过程不被外人所掌握,排污方式非常隐秘。而遭受污染损害的一方势力单薄,整体处于劣势地位。 渔业污染种类繁多、鉴定技术复杂,渔业水域污染案件涉及到水产、环保和司法等部门,在实际的渔业污染事故中,现象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情况纷繁复杂,因此必须多方合作,协同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性质及渔业资源损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献综述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文献综述 姓名: 学号: 班级: 年级: 专业: 学院: 时间:年月日

摘要 近些年以来,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也是频频发生,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的环境侵权而带来的司法救济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环境和资源压力大的国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因此,规范环境污染与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势在必行。现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并对比国内和国外一些国家的相似经验,以发现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然后对症下药,进行完善。从立法和司法救济的角度分析研究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和对策。以期能从立法到司法实践,有自身再到整个法律环境等各个方面去完善,去协调。结合我国的国情,最终形成一个与时俱进,真正全面有效维护公民利益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 关键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损害赔偿;反思与完善

近些年以来,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也是频频发生,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的环境侵权现象而带来的司法救济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因为人口密度大的原因环境的压力也很大,而且环境压力还在与日俱增,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生态破坏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被通过,(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环境侵权的一些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是有很多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这也说明想要仅仅通过一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环境侵权的问题不是一部《侵权责任法》就可以解决的,还是会频频发生环境污染的事故,环境侵权问题也是愈演愈烈,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在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上,无法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规制,在民众合法权益上也无法有效的进行保护和救济,由此可知对于环境侵权问题,我们仍需进行科学的辩证和论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度的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研读分析,我国的环境侵权呢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主要如下: 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定,它的一些规定目前还是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像《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或者其他的一些单行法里面都可以或多或少的找到一些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甚至在民事程序中也能找到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中的第124条1、第107条2、第134条3对各种侵权民事责任作了一些基础性的、规范指导性的规定。另外,《民法通则》中对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和相邻关系等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在环境法保护中,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也有不少法律规范,如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4、第42条5就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做出了相关 1《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5《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

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现在中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雾霾、水污染等问题也层出不穷,污染环境侵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当受到这种侵权后,管辖的法院有哪些呢?律伴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日 法释〔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2012-10-11 22:44:31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初以及法律颁布后学术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1]几年前,对此话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立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要不要一般条款以及一般条款的内容如何。到2009年的12月26日,立法层面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我国侵权责任法再次选择了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2]《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第6条第1款。现在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地去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为核心的法解释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对很多的侵权案件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裁判,其余的条文仅适用于余下的侵权案件。而且,余下案件之法律适用,也会涉及到第6条(如关于过错的判断)。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就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含义 何谓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第一,它是有关过错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之概括规定的条款。该条款仅针对过错责任做出规定,并且要将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规定在法律中,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就规定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第二,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高度抽象的条款,在法律没有特别列举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条款可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第三,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统率性条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包容无过错责任。

有人问:机动车撞伤行人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是否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呢?笔者的回答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并结合第16条等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马车撞人的侵权责任如此确定,自行车撞人的侵权责任如此确定,马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同样如此确定。这就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范意义之所在。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要不要规定一般条款,立法时有不同的认识。多数人认为应当规定一般条款,少数人不同意。少数观点认为,应按照德国民法典递进列举的模式,即其第823条和826条等条文确定的立法模式,去建构各种过错责任的规范体系。但是,这样的观点一直没有占主导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两种立法都有市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采用了递进式列举模式;法国、加拿大部分地区、美国的一个州都采用了一般条款的模式;而《苏俄民法典》及《俄罗斯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大致采用了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模式。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之优点在于其开放性、概括性,不因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之封闭性列举规定而削弱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功能,也无需对各种过错侵权责任进行繁琐的列举性规定,从而提高立法的抽象概括力,扩大法律的适应范围。其不足之处可能是在某些情况下不适当地扩展了侵权责任法的领地,带来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等法律的“竞合”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释义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释义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且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而且,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正因为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导致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 因此,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至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学院: 班级: 姓名: 日期:

开题报告 一、课题名称: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在立法统一协调、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损害赔偿范围与责任承担的方式、救济的途径和保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影响着实际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使得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探讨,以促进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为研究目的。 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指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对推动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更好的维护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程序法中亦有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等都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⑴战争;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和受害主体的广泛性 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致害人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受害人在任职、防御、诉讼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受害主体的广泛性表现为:不仅包括直接受害的当事人,也包括不特定的人,以及后代人。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程度的严重性 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侵权行为通过环境这一中介作用于人身和财产,不仅是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还包括各种环境要素。 损害程度的严重性表现为:由于环境的整体性和共享性,一旦造成损害,会危及到整个生态平衡。 3.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 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表现为:排污行为是在合法的生产活动中产生。 4.环境侵害的持续性、潜伏性、不确定性 持续性:有生产和消费就有排污,排污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潜伏性: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如若不清除,便会长久的存在下去,并且不断的累积。 不确定性:污染物进入环境后,其变化、变异的机理无法明确分清。有的还会发生二次污染。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行为一般分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亦分为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 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四要件,即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结果;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具有过错。 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三要件,即 1.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 达标排污不应成为无过错归责原则下污染者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2.损害结果; 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损害”,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的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法认为环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推定原则,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