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XXX煤矿防突管理制度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节总则.......................................................................................... .1第二节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4)

第三节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施工管理制度 (6)

第四节允掘允采(区域验证、预测、效检)管理制度 (8)

第五节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9)

第六节防突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制度 ......................................... .11 第七节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 (12)

第八节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2)

第九节瓦斯治理工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3)

第十节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 (16)

第十一节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 (18)

第十二节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 (19)

第十三节瓦斯实验室管理制度 (20)

第十四节瓦斯地质图完善、更新管理制度........... .. (21)

第十五节防突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 (24)

第十六节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验收管理制度...... ...25第十七节防突培训制度........................... . (26)

第十八节“水力割缝”煤量验收制度......... . .. (27)

第十九节月抽采分析制度.................. . .. (28)

第二十节罚则............................... . . (29)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杜绝突出事故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王行庄煤矿防突管理制度》,矿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业务主管部门,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并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矿井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防突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四条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五)减少突出煤层施工上山巷道的次数。

第五条配备防突装备和安全设施,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和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并不断提高矿井防突装备水平。

第六条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矿井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三)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第八条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九条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十条矿长是矿井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矿井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

突工作。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施工部门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防突措施计划,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矿井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十六条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第十七条矿井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 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

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

第二节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通防监察部是矿井防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防突措施、设计的编制和日常防突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矿井应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编制内容及其分工

㈠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责任单位:技术部);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责任单位:技术部、通防监察部);

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5、工作面防突措施(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责任单位:技术部)。

㈡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责任单位:技术部);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4、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5、安全防护措施(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6、组织管理措施(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依据煤层瓦斯基础参数编制防突措施。煤层瓦斯压力≤0.6Mpa和原始吨煤瓦斯含量≤6m3/t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工作面区域验证措施;原始煤层瓦斯压力>0.60Mpa 或原始吨煤瓦斯含量>6m3/t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十一条由防突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和专项防突设计,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分管副矿长、业务部门会审。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和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国投煤炭河南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下发至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部门在施工前,负责向本部门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节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应当抽采的采掘工作面,通防监察部必须及时编制设计,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下发到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钻孔设计参数、要求进行施工,私自改变设计参数,造成钻孔报废的,不予计算当班打钻进尺。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接到钻孔设计后,应立即组织施工,严禁推诿,拖延。

第二十六条钻孔施工严格按设计进行,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钻孔参数,通防部经请示总工程师获得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该钻孔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钻孔设计图,钻孔施工人员严格执行

打钻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必须有测量角度等参数的量具,无量具施工钻孔的,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打钻期间,任何单位、个人严禁私自掐接压风管路、防尘管路或停风、停水、停电(含检修),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班前会上向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申请时间,由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统一协调平衡,并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以免造成因突然停风、停水、停电而压死钻杆,否则按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分析处理。

第三十条钻机安装必须支稳打牢,各部位部件运转、使用灵活可靠,使钻机运行正常。

第三十一条煤层钻孔钻进期间,无特殊要求的孔口必须使用除尘器,且灵敏可靠。

第三十二条钻进过程中操作人员密切注意孔内情况及钻机运转情况,如遇到吸钻、顶钻或钻机出现颤动等异常情况,立即停钻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通防监察部和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打钻期间,钻机及其开关、管线、钻具摆放位置合理,为安全行人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打钻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打钻地点的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水全部引入水沟内;若执行“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等措施时出煤量较大的,由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负责协调安排人员清理。

第三十五条打钻期间,钻机长必须现场交接班,做到交记录、交措施、交进度,必须交清接明。

第三十六条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打钻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打钻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建档保存,通防监察部督查考

核。

第四节允掘允采(区域验证、预测、效检)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允掘允采(区域验证、预测、效检)管理制度,区域验证以下简称“验证”。

第三十九条采掘工作面验证、预测(效检)前,施工单位在当班调度班前会上通报进度情况,通防部按照规定安排验证、预测(效检)工作,通防部负责准备施工验证及预测(效检)钻孔的工具和人员,施工单位配合。

第四十条防突员到达采掘工作面现场后,必须先检查现场安全状况,然后落实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验证、预测(效检)时必须在防突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工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在现场均不得验证、预测(效检)。

第四十二条验证、预测(效检)时,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保证验证、预测(效检)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验证、预测(效检)时方法不正确,严禁进行采掘作业,且对当班防突员进行停班学习,对于弄虚作假,取消其防突员资格,并交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㈠工作面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㈡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第四十五条验证、预测(效检)后,防突员立即向通防部汇报验证、预测(效检)情况,根据验证、预测(效检)的结果填写预测(效检)管理牌板和允许进尺(回采)牌,否则,严禁组织任何采掘活动。

第四十六条若经验证、预测(效检)无突出危险,防突员必须立即将允许进尺(回采)牌移到采掘工作面指定地点后方允许施工。

第四十七条验证、预测(效检)牌板和允许进尺(回采)牌及附属物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丢失或损坏,由施工单位照价赔偿,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五节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九条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采取瓦斯抽采措施,降低风排瓦斯量。

第五十条执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瓦斯抽放设计(防突措施)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

《防突规定》)的要求,确保瓦斯抽放效果,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抽放设计和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第五十一条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第五十二条封孔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封孔,以确保其气密性。连接抽放软管时,要捆扎牢固,防止漏气。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第五十三条抽放参数测试

(一)井上、下抽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地测试抽放系统相关参数。

(二)井上、下抽放测试人员要保护好测试仪器,导致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照价赔偿。光学仪器要定时升井维修。

(三)井下测试、维护人员,在钻孔瓦斯浓度正常测试期间,要分别检查仪器管路连接处和仪器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每小时测定一次瓦斯抽放泵站抽放参数,每2天测定一次支管瓦斯抽放参数,每周测定一次单孔瓦斯抽放参数,并根据测定抽放参数情况,及时调整抽放系统。

第五十四条钻场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抽放钻场,施工单位按时间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果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场的,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钻场施工完毕后,里面堆积有杂物或支护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瓦斯抽放钻场除通防部人员及检查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不

得进入,更不准存放物料,钻场卫生由巷道所属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十五条抽放管路管理

(一)每旬对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巡查,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漏气、积水;抽采管路距底板不得低于300mm。

(二)因巷道地鼓、变形、挤压瓦斯抽放管路的,由安全生产运营中心及时安排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处理。

(三)抽放管路及附件的回收工作由通防部负责,若通防部人员不足,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负责协调安排人员。

(四)因运输而撞坏瓦斯抽放管路的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罚,严重的停班教育。

第五十六条通防部负责瓦斯抽放管路的日常维护工作。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或井下瓦斯抽放管路出现故障,通防部必须立即处理,不得无故推延至下班。

第五十七条执行瓦斯抽采措施后,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必须同时降到6m3/t和0.6MPa以下,方允许掘进或回采。

第五十八条瓦斯抽采要制定计划、方案,做到提前规划、超前准备,完善内业管理,必须建立以下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一)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

(二)编制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

(三)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实施计划;

(四)编制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五)编制年度瓦斯抽采量计划,确定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

第六节防突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制度第五十九条防突办公会(专题研究)是传达贯彻上级防突指示精神,研究、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要会议,安全生产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必须高度重视。

第六十条矿长主持召开月度防突办公会议,若矿长出差、请假等原因不能主持会议的,由总工程师代替主持召开会议。

第六十一条参加人员:与防突相关的分管领导(含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供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六十二条会议内容:研究、部署矿井防突工作;保证防突工作科研经费的投入,解决防突工作中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六十三条参加防突办公会的人员必须是部门行政正职,若行政正职不能参加的,可由部门专责代替,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防突办公会议。

第七节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钻孔、钻场施工完毕后,必须悬挂钻孔管理牌、钻场管理牌。

第六十五条通防部对使用中的钻孔、钻场要安排人员每旬检查钻孔、钻场,并及时放水、封堵漏气、排除故障,并填写巡回检查记录,防止抽放管大量积水、漏气等影响抽放效果。

第六十六条对抽放钻孔、钻场存在的隐患,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汇报,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对所有抽放钻孔的相关参数进行测定,严格管理,确保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第六十八条对瓦斯抽放钻场的支护、通风、文明卫生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节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六十九条瓦斯抽放泵站安装完成后,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进行

全面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瓦斯抽放泵站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二)瓦斯抽放泵及其电控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抽放管网工程、循环水池等工程。

(四)安全监控系统。

(五)安全附属设施等其它项目。

第七十条瓦斯治理巷道和钻场验收制度

(一)瓦斯治理巷道及其钻场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严禁使用。

(二)验收的主要内容:

1、瓦斯治理巷道和钻场是否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巷道的通风、风管、水管、水沟等附属工程是否满足施工钻孔的要求。

第九节瓦斯治理工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为加强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指导原则,做好矿井瓦斯治理各项工程,落实责任,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基础。为保证矿井瓦斯治理工程的有效落实,特制定瓦斯治理工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瓦斯治理工程职责

矿井瓦斯治理工程包括通风系统工程、瓦斯抽采系统工程、瓦斯治理巷道和保护层开采工程、监测监控系统工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证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落实到位,为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通防监察部主要职责:

1、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调整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矿井反风演习、通风能力核定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等,并监督、指导井下风门、风墙、压风自救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安装工作,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负责矿井防突方案、瓦斯抽采系统、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的规划、设计等相关技术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瓦斯抽采系统的安装、瓦斯抽采钻孔的实施等工作,保证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实现抽采达标。

3、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调整等技术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做到监控有效。

第七十二条、技术部主要职责:

1、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巷道工程、保护层开采的设计工作,满足瓦斯治理相关规定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的设计、施工方案等有利于瓦斯治理工作的进行。

2、负责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七十三条、机电运输监察部主要职责:

负责矿井的机电设备安全,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钻机、泵站等设备的安全供电,消灭失爆电器设备。

第七十四条、安全培训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矿井职工的防突知识培训以及瓦斯检查工、瓦斯抽采作业工等特

殊工种的培训、取证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防突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运营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瓦斯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生产部主要职责:组织本部门人员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方案、设计、规划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七十七条、综合部主要职责:负责配足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人员,并保证人员素质。

第七十八条、物资供应部主要职责:负责提供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物资。

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九条、未及时编制防突措施、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影响矿井正常生产,未根据矿井实际生产情况调整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不稳定可靠的,影响矿井正常生产,未按要求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调整或安全监控系统不灵敏可靠的,对通防监察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条、由于供电故障影响瓦斯治理工程施工的,对机电运输监察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一条、设计的瓦斯治理巷道工程不能满足施工瓦斯治理钻孔的需要或保护层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未能对施工瓦斯治理巷道、瓦斯治理钻孔等瓦斯治理工程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对技术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二条、安全培训部门未按要求对相关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而影响施工瓦斯治理工程,对安全培训部门负责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三条、未能对施工瓦斯治理工程中各部门间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而影响正常生产的,对安全生产运营中心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四条、未能及时提供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物资或物资有质量问题不能安全使用的,而影响正常生产的,对物资供应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五条、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不能满足施工瓦斯治理工程需要的,对综合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六条、生产部未按瓦斯治理工程方案、设计、规划和安全措施施工的,对生产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且所做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并按设计重新施工。

第八十七条、对于破坏通风设施、瓦斯抽放钻孔、瓦斯抽采管道、监测监控装置的行为,给予部门负责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并对当事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以上处罚标准是对未造成瓦斯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标准,若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突出事故或瓦斯爆炸等瓦斯事故,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记过、诫勉谈话、降职、撤职等处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节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规程》、《安全监控系统规范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等规程、标准,充分发挥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的机制,

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由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防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十条瓦斯涌出异常分析具体参加人员: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通防监察部具体负责,参加领导及部门:系统矿长、带班领导、通防监察部、安全生产运营中心、机电运输监察部、技术部、生产监察部等部门。

第九十一条瓦斯涌出异常及突出危险异常判定方法:

(一)以下地点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为:

1、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及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预警浓度为0.8%。

2、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为0.8%。

3、矿井总回风巷和矿井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为0.6%。

4、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为0.4%。

(二)突出危险异常是指在突出地区作业时,原先无突出预兆,随地质条件变化(断层、褶曲)或者煤层赋存变化(忽厚忽薄、变软)、以及采深加深等原因发现突出预兆的。

第九十二条瓦斯涌出异常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班组长(或现场作业负责人)、瓦斯检查工立即汇报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值班人员立即向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汇报情况,等候处理。

第九十三条若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值班人员或监控员接到瓦斯异常涌出汇报或监控员发现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害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压力增大等征兆),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值班人员立即下令停工撤人、切断相关区域电源,防止灾害事故扩大,然后再迅速向矿长、总工程师等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160页)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160页)

第一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通过组织、计划、指挥、协调与控制等职能,预防和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物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要求和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三、煤矿法人、矿属各部门或各职能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必须逐项分解,并层层签定责任状,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由矿长负责牵头,由法人代表、各分管副矿长、总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编制小组。编制小组下设具体的工作的办公室,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由安全矿长选定;编制小组提出编制的原则、内容交由编制办公室完成编制,报编制小组审查。 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必须符合七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六、通过审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交由矿综合办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七、煤矿综合办必须安排档案室对所发布的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备案、备查。矿井地处高寒地区,每年元月份凝冻较为严重,对交通、通讯、供电影响较大。 第二节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某某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对防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副矿长的责任 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井防突措施的监督检查,参与防突专项设计、防突措施的审查,负责组织突出事故的追查处理;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掘进工作中防突措施的贯彻落实,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责。 3、总工程师的责任 (1)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石门揭煤等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对防突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5)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4、防突队的责任

(1)编制防治突出年、季、月度计划并报批。编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措施,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 (2)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负责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的数据测定,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发给相应的部门。 (3)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瓦斯地质参数、掌握突出动态,对重点防治的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应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指派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落实情况。 (4)每旬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一次防突工作,每月向公司书面汇报本月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 )定期召开防突分析会,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进行综合分析,5(. 找出本矿井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一步的防突工作。(6)负责防突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校检。 (7)并负责建立煤与瓦斯突出档案,掌握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发生突出后,负责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原因,积累资料,逐步摸索矿井突出规律;每次清理完突出物后,在一周内填好突出卡片,并与突出分析资料一并报送总工程师和公司。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队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09版) * * 矿务局 二 0 0 九年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

返回目录**矿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制度形式,明确每一位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矿务局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装订成册,安全责任制度要上墙。 三、安全责任制应根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人员中的职责范围,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将单位或部门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和人员。 四、原煤生产单位要按(**矿务局)《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其它各单位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顺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作业现场、操作准备、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做到有什么工种,就应该有该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到位。 五、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要不断修改和完善,以达到更具有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每位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努力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六、矿务局各级安监(检)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指导基层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制度。在实施安全监察时,若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或者制度内容不符合要求、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矿务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按失职予以处罚。

煤矿防突预警管理制度

贵州万峰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化作乡焦矿煤矿

编制单位:通防科 措施编制:胡大红 编制时间:2017年3月15日会常意见

矿井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有效遏制瓦斯事故造成的人、财、物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防突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超前防突预测预报,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目的,减少煤与瓦斯突出次数。 第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实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防突指标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停止工作、采取防突措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条:测定瓦斯压力达到0.74Mpa或含量达到8m3/t的80%寸,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 第五条:瓦斯涌出异常或者非生产期间回风瓦斯达到0.5%的应纳入 预警管理: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生产期间出现一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应纳入预警管理。 第七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 米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新水平或生产区域垂深下延达到50米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并建立台账或数据库进行突出预警。 第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 m前,编 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队。 第十条:工作面作业过程中出现中度以上煤炮的应纳入准防突管理。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

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二条: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不断发生掉渣和支架断裂声;煤层产生震动、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击;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一般是先远后近、先小后大、先单响后连响,突出时伴有巨雷般响声的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三条:工作面遇到地质变化、煤层厚度不一,尤其是煤层中软分层变 化,瓦斯涌出量增大或忽大忽小;气温降低、煤层层理紊乱、硬度降低、光泽暗淡、煤体干燥、煤尘飞扬、有时煤体碎片从煤壁上弹出;打钻时严重顶钻、夹钻或喷孔等现场的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四条:当局域预测预报值K1值超过0.45,或者钻屑量S值超过5kg时,该掘进、采煤工作面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五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 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 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以上只要到达临界位置,即可相应防突预警。 第十六条:在区域验证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 不小于10 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的立即执行防突预警制度。 矿井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时,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调度室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处置专门台帐,必须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原因及处理情况。

煤矿防突预警处置分析制度

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为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做到人员安全撤离,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把灾害损失到最低限度,特制鑫安煤矿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一、防突预警分析 1、加强地质测量工作 (1)地测部门及时编制修订瓦斯地质图,作为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2)巷道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时,必须加强掘进巷道的钻探工作,准确掌握煤层的位置,避免误揭煤层。掘进施工期间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前探原则,前探钻孔探明前方煤层时必须及时向地测科汇报,地测科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标出前探钻孔探明前方煤层的具体位置,巷道掘至距煤层法向距离7m前下达停掘通知单,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3)加强地质资料分析,认真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地测科、技术科必须经常派人到采掘现场了解进度及煤岩层产状、标志层等情况,并与预计平、剖面图进行对比,确切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地质资料。 2、测定煤层的相关参数 突出矿井的开采煤层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在开采水平延深达到或超过50m及

开拓新采区时,应及时进行重新测定。 3、严格巷道贯通管理 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的煤层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施工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4、谨慎近距离掘进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5、严格执行揭煤措施 石门或岩巷掘进需穿过煤层时,必须严格按程序执行石门揭煤区域的综合防突措施。 (1)巷道轮廓线距煤层法线距离10m时,停止掘进,按照地测科的设计,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的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打钻施工中时,若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大或忽大忽小、打钻时顶卡钎子及有喷孔、喷瓦斯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必须及时将现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采取措施处理。 (2)石门边探边掘至距煤层法线距离7m前,停止掘进,用DGC 等专用设备测定预抽前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当测定煤层瓦斯

防突风门管理制度

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 煤矿防突风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各矿防突风门的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防止发生“一通三防”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条件》(MT1066--200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矿井下防突风门设计、建筑、施工、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等方面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反向风门”是指打开的方向与安设该风门的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突出瓦斯冲击流动方向相反的风门。其标准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条件》(MT1066--2008)。 第四条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井下防突风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对井下防突风门管理负技术责任,其它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承担施工、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等责任。 第五条煤矿应当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井下防突风门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防突风门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查、维护等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管理规范、过程可溯。 第七条鼓励煤矿与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开展防突风门掏槽、墙体、风门联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防突风门建筑前,总工程师必须提前组织编制“防突风门施工图设计”。“防突风门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条件》(MT1066--2008)等规定。 第九条“防突风门施工图设计”应由通防部门设计,并经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防突风门施工应由通防副总组织,通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防突风门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密闭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若有变动,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和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防突风门施工、养护结束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副总、通防部门、安全部门参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并立即落实整改,整改结束经原验收人员验收,直至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必须加强井下防突风门的日常检查、维护。 (一)每班由当班瓦斯检查员负责对责任区域的防突风门完好情况、密封性、牌板等进行检查、记录,发现防突风门破损、漏风等异

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82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制 度标准版本

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信息系统与网络资源在可控范围内安全稳定的运行,保护现有的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特制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制定本制度形成一个动态以预防为主的信息安全管理方式,通过实时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系统潜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保证信息系统的使用安全。 第三条通过安全管理不但能够保障己有的安全

系统得到正确、有效的使用,而且能够实际检验安全策略的使用情况,及时提出新的安全需求,以便及时进行升级改进或实行新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条广泛开展信息安全教育,进行信息、安全检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制定适用于煤矿信息网络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管理对象: 1.硬件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及外设、网络设备、存储设备以及其它辅助设备。 2.物理环境:包括机房场地环境、设备维修、存储环境等 3.通信线路:包括专用的通讯线路、网络布线、

用于数据通讯的电话线等。 4.软件系统:包括网络设备的配置、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以及其它各相关的应用系统等。 5.文档资料:包括设备及系统的使用说明及操作指南、参数配置表、运行操作记录、故障维护处理记录、电子数据及文档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信息中心负责煤矿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保障煤矿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负责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向上级部门上报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报告。 第九条负责安全产品的使用、维护、升级,所有安全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审批和授权,不得擅自采购和私自试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

防突管理制度

综合分析会议制度 1、矿井防突队每天对各防突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注意事项。 2、矿总工每周组织防突工召开一次防突工作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会,对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实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和措施。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等原因,区域或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发生变化,必须请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制定或修改防突措施。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分管生产、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领导对重点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一般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不得少于一次。

2、安监科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3、防突工要经常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贯通前,根据生产及地测部门的通知,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瓦斯涌出量等报批。 贯通时通风区必须派通风主管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量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检查风流和瓦斯变化,符合《规程》有关规定时方可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

(最新完整版)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防突管理制度..................................... - 1 - 第一节矿井防突机构 (1) 第二节矿井防突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1) 第二章防突专题研究制度................................. - 3 - 第三章防突专项检查制度................................. - 4 - 第四章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 6 - 第一节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 (6) 第二节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 (6) 第三节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7) 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检查制度 (13) 第五节关键环节管理验证分析处理制度 (13) 第五章防突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15 - 第六章防突措施审批权限制度............................ - 16 - 第七章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 - 33 - 第八章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 34 - 第九章防突措施施工异常信息处置制度.................... - 38 - 第十章井巷揭煤防突管理制度............................ - 39 - 第十一章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 - 41 - 第一节避难硐室 (41) - 1 -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防止突出事故发生,确保采掘工作面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潘一矿防突管理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一般防突规定 1、抽排区为我矿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防突措施的编制和日常防突管理工作。 2、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由抽排区编制,经有关单位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要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4、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质量。 5、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严禁使用扒矸机出货。 6、突出危险区域的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对防突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由通风科牵头组织通风、抽排、调度、技术、机电、安监和生产单位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移交生产。 7、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实行防突作业牌制,作业牌由抽排区负责发放。严禁无作业牌进行采掘作业。

8、防突员在工作面预测、检验后必须留下标记,并认真填写防突记录牌,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预测人、预测(检验)最大值,允许进尺距离,然后向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调度所应及时将允许进尺情况通知有关单位。生产单位严格按允许进尺距离进尺,严禁超尺超掘,测气员、放炮员负责监督检查。 9、工作面采掘期间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采用钻孔钻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指标法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Sm为6Kg/m,K1m为0.5ml/(g·min1/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qm 为4.0L/m i n。 10、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11、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收回防突作业牌并向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由调度所通知生产单位施工排放钻孔或抽放钻孔。 12、近水平石门揭煤要采取渐进式揭煤法进行揭煤。 13、在采掘接替安排中,要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或突出危险性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14、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必须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15、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专人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杜绝失爆失保。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目标治理制度 1、公司各矿、部门,在安全上实行安全目标治理与考核,公司全年安全目标:矿井无工亡,重伤不超过一人,轻伤不超过9人。 2、每年年初前由公司(业主)和矿长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结合下年度生产打算安排制定全年安全目标,并组织不同季节、不同采掘区域的灾难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治理重点。 3、矿的安全目标确定后,各部门围绕矿的安全目标制定和分解本部门的安全目标。安全治理上实行部门、单位的自我治理和自我操纵。 4、各部门依照自己的安全目标,下达各工种、各岗位的全年、季、月安全目标,发挥全体职工的安全治理积极性与主动性。 5、矿依照上级治理部门要求或矿在一定时期内的专门情况,开展一定时期内的安全生产竞争活动,同时制定该时期内的安全目标,但这种短期目标不得与矿年、季、月安全目标相抵触。 6、在安全目标实施过程中,矿、部门、岗位要进行细致的治理与严格操纵,如有发觉偏离目标的现象,相互之间应进行有效的关心和指导,同时加以必要的协调和操纵。 7、实行安全目标成果评价。每月对各岗位的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每月、每季对矿、部门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每月、季、年对矿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 8、通过安全目标成果评价,找出安全目标治理过程中的潜在

问题、限制因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9、安全目标成果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各工种岗位逐月考核,各部门分不按月、季度考核,矿分不按月、季度、年度考核。 10、安全目标成果考核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奖惩条例及安全目标治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掺杂照顾情绪或平衡关系因素。

“一通三防”治理制度 1、通风瓦斯治理制度 (1)实行分区通风,及时调节,合理分配风量,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风和无风、微风作业。 (2)加强对采区回风巷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维护治理,保证风流畅通,断面达到要求。 (3)井下各掘进工作面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减少风量,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4)局扇选型、安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局部通风治理,风筒吊挂平直,不得拐死弯,风筒出风口距的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加强风筒破口粘补,尽量减少漏风,保证作业面所需风量。 (5)不得任意损坏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等通风设施,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6)矿井要紧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7)巷道在贯穿相距20米前,由技术部按规定要求将贯彻通知单下发相关部门,随时掌握好情况,贯穿当班由通风员派人进行现场贯穿系统调整。 (8)建立测风制度。由生产技术部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作业地点测风。 (9)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认真收集资料

防突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防突管理制度及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一五年一月 目录 未定义书签。错误!第一章“防突”组织管理制度 ................................... 未定义书签。错误!矿井防突组织机构确定 ................................. 第一节未定义书签。错误!矿井防突机构设置 ..................................... 第二节 未定义书签。错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控制流程 ............................ 第二章 未定义书签。错误!防突设计、措施编制、审查、贯彻、执行的管理流程 ....... 第一节 未定义书签。错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控制流程 ....................... 第二节 未定义书签。! .................................... 错误第三章防突专题研究会议制度 未定义书签。! .................................... 错误第四章防突工作齐抓共管制度 未定义书签。! .............................. 错误第五章防突工作计划、总结管理制度 未定义书签。!................................ 错误第六章防突措施及其审批权限制度 未定义书签。!................................ 错误第七章防突措施执行监督管理制度 未定义书签。!.................................... 错误第八章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 未定义书签。!.............................. 错误第九章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未定义书签。错误!第十章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 未定义书签。错误!瓦斯抽放系统管理制度 ................................. 第一节未定义书签。错误!瓦斯抽放泵司机操作规程 ............................... 第二节 未定义书签。!............................. 瓦斯抽放泵司机岗位责任制错误第三节 未定义书签。! ................................. 错误第四节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制度未定义书签。!............................... 错误瓦斯抽放泵停运联系制度第五节 未定义书签。!................................. 错误第六节瓦斯抽放管路吊挂标准 未定义书签。错误!第十一章打钻、抽采、效检造假举报制度 ........................ 未定义书签。错误!瓦斯综合管理制度 ...................................... 第十二章 未定义书签。!.......................................... 错误第一节矿井瓦斯检查 未定义书签。错误!......................................... 第二节排放瓦斯管理 .未定义书签。!.......................................... 错误第三节瓦斯超限处理未定义书签。!错误第四节九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 .................................. 未定义书签。!错误第十三章......................................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未定义书签。错误!第十四章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 未定义书签。错误!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 第一节 未定义书签。! ................................. 错误总回风巷排查管理制度第二节

防突预警处置分析制度

市家湾煤矿 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为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或发生瓦斯事故时做到人 员安全撤离,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把灾害损失到最低,特制以下分析预警制度: 一、防突预警分析 1、加强地质测量工作, (1)编制瓦斯地质图,作为区域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2)技术部门在距采掘保护区工作面50米前,编制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负责人审批后送交采掘单位。 (3)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时,地测部门提前预测地质情况,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地质资料,随时通报给施工单位。 2、测定煤层的相关参数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 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3、严格巷道贯通管理 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 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

时不得有人。 4、谨慎近距离掘进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 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 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5、严管揭煤措施 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坚持验证探 煤矿在区域验证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个超前距不小于10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7、综合判断 预测和检验结论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预测和检验等都采用综合判断,只有指标不超过规定的临界值,且没有出现突出征兆等异常情况,才能判定为无突出危险性。 8、扩大鉴定围 邻近矿井发生突出、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瓦斯参数超过临界值的,都必须申请鉴定。 9、必须区域验证 区域预测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作业必须进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021年)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021年)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021年)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5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15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5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井下每班必须要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五定”原则处理。 第五条带班矿领导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

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1)

柏果镇金河煤矿 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通防科 2020年01月05日

会审栏

柏果镇金河煤矿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金河煤矿属突出矿井,地面建立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已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为有效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制度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还应当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经建井前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首采区未按要求测定瓦斯参数并掌握瓦斯赋存规律的;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f<0.3的;f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 的;f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

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四)煤层瓦斯压力P≥1.5MPa或者瓦斯含量W≥15m3/t的区域。 金河煤矿是生产矿井,在以往的采掘过程中未发生过突出。 12#煤层的坚固性系数为0.7229,埋深为493.1m,小于600m,煤层瓦斯压力P=0.98MPa,瓦斯含量W=9.55m3/t。 16上煤层的坚固性系数为 0.7752,埋深为517.2m,小于600m,煤层瓦斯压力P=0.45MPa,瓦斯含量W=7.68m3/t。 181上煤层的坚固性系数为 0.7463,埋深为517.0m,小于600m,煤层瓦斯压力P=0.67MPa,瓦斯含量W=8.62m3/t。 可采用顺层钻孔条带瓦斯进行预抽,作为采掘工作面的区域防突措施。根据以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相关要求,特制订符合金河煤矿的防突措施实施制度。 1、放线。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前,施钻技术人员使用坡度规、地质罗盘等仪器按照钻孔设计的倾角、方位角、开孔位置进行现场放线。 2、施钻。施钻人员根据设计图纸的孔号、方位、倾角、孔深等参数施工,在施钻过程中,要如实记录钻孔的编号、倾角、方位角、钻杆数及钻进过程中见煤岩、顶钻、卡钻、喷孔等情况,现场填写记录并签字,带班矿领导要现场审查并签字确认,升井后必须将记录单交通防科存档备查,通防部门每天认真清理核查当日施钻记录,通防副总要强化对施钻记录的核查,对未按设计施工的,要分析追责,对于打假钻的取消当天考勤,并重新补打钻孔不记考勤。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 4 - 1、矿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 - 4 -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 - 6 - 3、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 - 6 -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 - 7 - 5、安全大检查制度 ............................................................................................................ - 8 - 6、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 - 8 - 7、职工安全例会制度 ........................................................................................................ - 9 - 2矿井生产作业计划管理制度 ......................................................................................... - 33 - 3矿井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 - 34 - 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 34 - 5、矿井工程质量及技术事故追查制度 .......................................................................... - 35 - 6、生产技术设备仪器、工具维护保管制度 .................................................................. - 37 - 7、生产技术档案、文件、图纸管理制度 ...................................................................... - 38 - 8、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 - 39 - 9、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 - 42 - 10、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 - 42 - 11、矿尘防治管理制度 .................................................................................................... - 43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