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概述

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概述
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概述

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概述

自西方文明发源以来,“理性”一词就成为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主题,成为贯穿西方文明历程的核心概念。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勒内·笛卡尔(Rene Descartes)的理性典范,从启蒙运动对理性的高扬到后现代对理性的批判和重建,无论是古典时期的智者,还是当今学者,对“理性”存在诸多争议,或褒或贬,或拒斥或认同,理性概念的核心地位都不曾动摇。它作为西方社会发展的特质,成为众多理论关注的焦点,成为多种理论样式的思想立场和思想源泉。韦伯的理性化思想、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等等,理性成为众多社会学理论流派的核心概念。理性选择理论正是结合了西方文明的理性特质和西方社会的现实生活而生成的。它是当今社会科学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解释力的思想工具,成为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思想空间的研究方向。

在吸收了各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对理性选择理论作了系统的社会学阐释和分析。理性选择不仅用于分析经济行为,还被用来解释更广泛的社会行为。其理论的可贵之处在于不仅对社会学的两大主题社会行为、社会系统作了较为有效的解释,也对解决社会学的理论困境和方法论争论做出了贡献。但是,任何理论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不能穷尽社会生活所有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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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产生背景

西方社会学理论孔德以后,受二元论哲学思维方式的影响,一直存在着相互对立的理论研究理路。那就是单子论与整体论、还原论与有机论、个体论与系统论、行动理论与结构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也就表现为微观与宏观的对立。理论研究过程中二元对立倾向越来越引起许多社会学家的不满,他们纷纷从各自

的研究旨趣出发试图综合社会学理论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微观理论与宏观理论之间的鸿沟,努力实现社会学理论的统一与整合,帕森斯就是其中的代表。

然而,20世纪50年代以后,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因其过分专注于社会结构与功能之间的有机整合性、社会发展的和谐性而忽视了社会事实之间的冲突与不一致性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和批判。这诚如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言,“在二战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整个世界的社会学都为美国社会学所主宰,社会学理论中深深地埋下了帕森斯的印记。现在回过头来看,帕森斯思想享有的声望未免太高,因为他那种抽象、含混的风格引起许多人的麻烦。”这样,反思社会学功能主义研究理路、寻求社会学方法论突破、构建真正能够反映与把握社会现实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就成了帕森斯以后社会学家共同的心声。

从50年代到80年代,在批判帕森斯功能理论基础上美国社会学界群星璀璨,但都是过眼烟云、稍纵即逝。到了80年代,整个社会学界日益出现了微观与宏观整合趋势:整体主义、宏观主义社会学理论试图引入个体心理学理论,而个体主义、微观主义社会学理论则不断扩大自己的理论视野,试图将社会系统与社会结构纳入到自己的理论范围之中。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成为杰出代表,他1990年出版的《社会理论的基础》正是努力实现微观与宏观的整合。为此,他的导师罗伯特·默顿曾经这样高度评价这本著作:“自半个世纪前帕森斯所著《社会行动的结构》问世以来,这本书是有关社会理论的一部最重要的著作,……科尔曼教授在分析批判传统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新的社会行动理论。他对法人行动者的分析是具有深远影响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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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

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建立在某种基础之上的,理论基础构成了该理论生长的关键。总体上看,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那就是经济学基础、社会学方法论基础以及交换理论的基础。

一段时期以来,理性选择理论试图运用经济学“合理性”概念对社会行动与社会秩序做出新的解释。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假设占据了主导地位。亚当·斯密认为人的理性就在于他能够在对各种利益的比较中选择最大的利益,以最小的代价实现自身最大的需要。斯密同时认为,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的,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会实现个人选择的最优组合,从而实现个人选择与社会选择的有机结合,进而使整个社会富裕起来。新古典经济学继承和发展了古典经济学“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个体行动是理性的;个体可以获得足够的、有关周围环境的各种信息;个体可以根据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进行理性地计算和分析,从而按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标选择决策方案,以获得最大效用。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人”假设尽管存在很多缺陷并且得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经济社会学家们的修正,但是这种“经济人”、“理性人”的思维方式却为所有的理性选择理论者所继承和发展。也正是在上述经济社会学理论基础上,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以“理性”为基础解释了个体的目的性行动以及在此基础上有目的的选择。

从方法论上说,科尔曼“采取个人主义方法论。”事实上,理性选择理论并不是一种解释行动理论,而是解释和说明社会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功能发挥的理论。科尔曼指出,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社会系统行动。在他看来,社会学史上主要有两种解释模式,即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解释方法。整体主义方法论侧重于对不同系统的同一行为进行样本分析或是对一个系统在某个特定时期内不同行为进行分析,因而忽视了系统的内部层次,特别是忽视了个人行动层次而缺乏解释力。方法论个体主义是用系统的不同组成部分(如个体行为)来解释系统行

为,它可以根据所要解答的具体问题来选择令人满意的解释层次。因而科尔曼选择了个体主义方法论,他称之为“系统行动的内部分析”。

此外,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还受到霍曼斯、布劳的交换理论以及纳什的博弈论影响。这些理论不仅注重经验分析和逻辑分析的统一,而且还注重从人与人的交换中分析社会系统和社会整合,强调个人行动是社会行动的基础,通过个人能动性的社会行动可以形成整个社会行动。这有助于对个体社会行动和宏观社会现象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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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轮廓

面对社会学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争论,面对社会学研究路线的微观主义与宏观层面的断裂,面对霍布斯难题——“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科尔曼试图建立一套社会学理论弥合、衔接宏观的裂痕,实现微观与宏观之间的自然的过渡、连续,还唯名论以现实的微观基础。因此,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在方法论上是以个体行动为起点和出发点,以宏观的社会结构为研究目标,实现微观与宏观的连接。即他主张用系统的不同组成部分(如个人、群体、组织、制度)的行为来解释系统的行为,称之为“系统行为的内部分析”。也就是说,他进行的是以个人理性行动为基础的多层次解释——个体是如何合理性地展开行为获取最大效益,这些众多个体理性行为又是如何形成规范从而形成系统和秩序的。

理性选择理论以“理性人”为基本假设和出发点,以效益最大化为行动的追求目标。“理性人”不同于社会学的纯粹工具理性的抽象经济人假设,也不是帕森斯意义上的仅受限于社会规范的“社会人”,而是处于社会互动、社会关系中的能动选择的主体,获取最大利益的主体。所以,“理性人”兼有经济人和社会人的性质,既追求最大利益又受社会关系的制约。科氏的“效益”并不局限

于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的、文化的、情感的、道德的多种偏好影响下的其他效用,理性人以合理性行动追求这些效益的最大化。

“合理性是理性行动者的基础,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以表达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E2]理性人的合理性行动促成了规范,也孕育了结构和团体组织。行动者因蕴含其利益的事件部分或全部处于其他行动者的控制之下,为了实现各自利益而进行各种交换互动,甚至单方转让对资源的控制,其结果形成了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包括权威关系、信任关系、复杂关系结构。各种社会关系为个人提供了新的资源,即社会资本,它存在于关系结构之中,为行动提供便利。这些关系结构和社会规范、社会资本促成了法人行动者的形成。法人组织靠一套职位结构执行,为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只要法人行动与行动者利益一致,他们就会承认法人的合法性。法人行动因个体的理性行为而产生,遵守合理性的原则和要求。如果说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那么在具体与现实的层面上展开的形式就是科尔曼所说的法人,或者说是团体与组织。单纯的个人和宏观层面的社会都是抽象的,而法人却可以看到具体的个人和社会的具体形式,是一种中观层面的研究,成为社会学研究的新课题。

经过简单的描述,可以看出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以宏观的社会系统行为作为研究的目标,以微观的个人行动作为研究的起点,以合理性说明有目的的行动。合理性是行动者的行动基础.行动者的行动原则是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通过研究个人的行动的结合如何产生制度结构,以及制度结构如何孕育社会系统行为,实现微观——宏观的连接o"L3]那么笔者会存在这样的疑问: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是理性行为吗合理性是行为的唯一根据和尺度吗理性是全能的吗,可以预期各种程序和结果吗系统结构应以行为为研究起点,但他不是以行为为研究起点而是以理性行为为研究起点,理性是行为的限定语,那么是否系统行为都满足理性这一要求和原则呢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是如何和谐一致的经济学的效益最大化原则能否对应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生活能否简化甚至逻辑化这一理论

对于中国社会的行为选择是否具有普遍的解释力基于这些问题,笔者对理性选择理论作了简单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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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的主要内容

科尔曼认为,社会学的任务就是解释社会行动系统,即解释社会现象、分析社会事实,而不只是解释个体心理活动。但是,要想解释社会现象就要借助于对个体行动的解释,即通过对个体行动的分析去说明“处于宏观水平下的个人行动以及这些行动是怎样构成宏观社会现象的”。为此,科尔曼说道:“本书认为,如果社会理论的目标是解释以个人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活动,理解个人行动便意味着寻找其隐藏在行动内部的各种动机。所以,解释社会组织活动时,必须从行动者的角度来理解他们的行动。换句话说,局外人认为行动者的行为不够合理或非理性,并不反映行动者的本意。用行动者的眼光衡量,他们的行动是合理的。”总结起来,他的理性选择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性选择理论包括行动系统、行动结构、行动权利以及社会最优等四组基本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

第一,科尔曼认为,行动系统包括行动者、资源和利益等三个基本元素。行动者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具有目的性的理性人”,他们都有一定的利益偏好,从事着各种经济社会行动。在一个社会行动系统内部至少要有两个行动者,“而且每个人都控制着能使对方获利的资源,这样他们就必须从事与对方发生关系的活动。”科尔曼认为,行动者的行动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形成三种不同的行动类型:行动者为了满足个人利益,控制着他能够从中获利的资源。“由于行动过程中只有一个行动者,所以这种行动不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各个行动者能够用最小的成本去控制着使自己获利最大的资源,此时,“行动者利用自己控制的与自身无益或益处不大的资源与他人交换,而那些人则控制着能使他获利最多的资

源”;行动者让渡自己控制的、能够使自己获利的资源,这种行动在社会系统中十分普遍,因为行动者期待着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

资源的种类也有很多,包括财富、事件、物品、信息、技能、情感等。资源是行动者进行行动的条件及保证,它们也可以划分成三种类型:私人物品、事件和某些专长,这些资源具有“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可保留性、即时交付性和无外在性等性质。”而行动者的利益则由一定需要与偏好构成,它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以及社会的需要与偏好。在行动系统中,行动者与资源之间的关系是控制关系与利益关系,一般情况下,行动者并不能控制满足自身利益的所有资源,许多资源是由其他人控制着;同样,行动者也控制着其他人所需要的某些资源。因此,两个以及以上的行动者就可以交换资源,以此来满足各自的利益,这样就产生了人际互动。

第二,社会系统内部存在着不同的行动结构,这是由于各种行动中包含的资源、行动以及行动的背景不同引起的。科尔曼指出,有目的的社会行动与私人行动不同,前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交换关系、市场、分离的权威关系与权威系统、共同的权威关系与权威系统、信任关系与信任系统、规范形成结构、集体决定结构即集体行动和法人行动。”为此他用了大量的篇幅(从第一编到第三编)详细阐述了社会系统的各个行动结构。

在科尔曼看来,交换关系最能够说明行动者之间的社会结构。因为最简单的行动系统是两个人之间进行资源交换。在资源交换过程中,每个行动者通过交换总想为他人也为自己带来好处。因此,人们通常认为这种交换不仅是自愿的而且是双赢的。可是一旦交换超出经济领域进入到非经济领域,那就意味着“交换可能进入非自愿的、强迫行动领域,威胁和允诺都被看作交换。”科尔曼举例道:“例如,一个小孩把衣服扔在地上,家长威胁他:如果不检起来就打屁股。因为家长凭借体力和对孩子的法律地位,拥有这种权利。于是,孩子拾起了衣服,家长的利益得到了满足。这样,作为交换,家长暂时放弃了打孩子的权利”。

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不是发生在真空中,在现实生活中,交换是以群体内部的竞争与选择为前提的。这往往意味着通过限定某些行动者及其资源就可以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亚系统”,“从而可以研究存在于整个社会系统中的特殊活动。”由于存在着以获取资源及利益为目标的竞争,“亚系统中进行的交换就要相互依赖”,而这个系统外部的行动者与资源则可以看成交换的环境。这样,在一个初级的交换系统中就包含着三个基本要素:“行动者、资源以及法规”。

第三,行动的权利。科尔曼指出,“在社会系统的研究中,权利的分配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各种集合在一起的权利如财产权、使用权以及消费权等都可以被分割。其中私人物品之间的权利比较容易分配,而有些财产或物品难以准确地被分割,另外有些物品则无法分割,在两种情况下,行动权利的分配往往引起争论。例如,一个农场主尽管拥有自己的土地,但是在这片土地中所埋藏的矿产开采权则不属于这个农场主,通行权也是如此。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也提出类似的观点。

当然,科尔曼承认,既然“一种物品中包含着各种权利,它们可以分别为不同的行动者所掌握。”因此,“社会交换理论应当研究的不是有形的事物而是行动的权利。”例如在空中,飞行员有权控制飞机,但是当飞机接近机场时控制权则掌握在飞行指挥塔的指挥员手中。这说明,行动的权利是可以让渡、可以被分割的。科尔曼认为,权利的获得取决于两个方面:权力以及他人的承认。“一个行动者可以要求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但如果其他人不承认他的要求,他就无法获得那种权利”,而只有当“行动的后果与他们无关时,他们才有可能承认他的要求”,尽管行动者本人没有足够的权力确保他的行动。

第四,社会最优状态。按照斯密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每个“经济人”都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走向并非是他所期望的终点,从而达到社会最优状态。事实上,社会生活本身非常复杂,社会最优状态远非斯密等人所设想的那么简单。在科尔曼看来,社会最优状态应当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存在于市场竞争之外的自愿交换。“如果双方自愿交换没有外在影响的资源,双方均能获取较多的利益,没有任何一方被伤害。这种交换如果发生在非竞争性的结构中,交换率将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在这种结构中,所有使双方获利的交换完成后,便达到一种最佳状态,这种状态就是社会优化。”这是因为交换率不确定,从而存在很多个帕累托最优化。

二是在市场竞争中自愿交换没有外在因素的影响。科尔曼认为,如果自愿交换发生在充满竞争的市场之中,双方可接受的交换率便减少了一些,以致系统中每类资源都被看作有特殊的价值。这样,帕累托最优点只能减少到一个,也就是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竞争均衡。

三是封闭系统内具有外在影响的行动。如果“行动能够对行动控制者之外的人产生外部影响,无论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资源交换就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此时外部影响引发利益冲突,帕累托最优取决于各方势力的较量:“如果非行动者的势力超过行动者的势力,帕累托最优状态只有凭借法律的控制才能实现”;如果行动者的行动无法考查或者无法接受外部监督,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就要求借助于宗教、习俗、家庭以及其它各种文化等因素来同化非行动者的利益。

四是封闭系统内对许多人产生影响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果事情的结果有利于势力较强的一方就可以达到社会最优状态,也就能够发挥系统内部正式组织的功能,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当然科尔曼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均衡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均衡。因此,科尔曼认为,形成社会均衡与社会最优的情况应当包括许多种类。

(二)人们的理性行动总是在一定规范指导下的行动,因此,理性选择理论应当对社会规范展开彻底的反思性、批判性研究。

规范是人们行动的准则,也是理性选择理论社会学形成的条件。可是,历史上许多社会学理论把规范作为既定条件,并以此来研究特定规范指导下的个人行

为或社会系统行为,而不研究什么是规范以及怎样出现,在科尔曼看来,这显然有些本末倒置。

第一,从社会学发展历程来看,人们对于规范的理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认为规范是一个宏观概念,它制约并控制处于微观水平行动的个人,体现并反映社会系统的特征,而不代表系统内部个别行动者特征,但是,它为解释特定社会系统中的个人行动提供了便利。这样,规范就实现了从宏观到微观的变迁。另一方面,人们认为规范是行动原则的基础,把社会规范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个人依据社会规范行动,因此,“规范就成了解释个人行动的理论”。

第二,规范是社会认定的、对各种行动进行控制的权利,它“不是由行动者掌握而是由行动者之外的其他人掌握。”规范向人们指明了什么样的行动是正确的行动,它是人们有意创造的,其实施常常伴有各种赏罚措施。因此,规范存在的唯一条件就是行动者之外的其他人拥有影响行动者行动的权利。科尔曼认为,他的理性选择理论涉及三个组成部分:宏观到微观的转变,微观层次上个人有目的行动以及微观到宏观的转变。而“规范是宏观层次的产物,它的基础是微观水平上个人有目的行动。在特定条件下,规范通过微观到宏观的转变得以实现。规范一旦出现,便可引导个人行动,从而决定个人所得利益。”所以,规范蕴涵着某种利益。

第三,在对大量社会事实分析基础上,科尔曼对规范进行了分类。在他看来,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相对应的类型:

一是“禁止性规范与指令性规范。”某些规范限制甚至禁止人们采取某种焦点行动,在系统内部这种规范提供了否定性反馈;而有些规范,如以色列人每天到教堂做祈祷的规范等,则是鼓励或者命令人们从事某种焦点行动,这类规范则属指令性规范,它则提供了肯定性反馈。当然,如果行动只存在两种可能,这些规范既是禁止性也是指令性的。

二是共同性规范与分离性规范。科尔曼认为,“共同性规范是指每个行动者既是规范的收益者又是目标行动者”,也就是规范的收益者与目标行动者同为一个人,人们既从规范的实施中又从未加限制的焦点行动中获得好处。而分离性规范则是指两者相分离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一个社会行动系统中收益者不是目标行动者,或者某些目标行动者不是收益者。”科尔曼举例说,关于禁止婚前性行为的规范其收益者不仅是未婚者而且也包括已婚者,同样社区规范不仅以社区成员为目标,它同样也限制外来人员。

第四,在此基础上,科尔曼得出“三点结论。”社区内部掌握大权的人不仅很少被惩罚,而且较少服从规范。事实上,同样是触犯规范,制度为较高地位的人提供了保护,而社会低层的人们常常成为被惩罚对象;如果目标行动者与规范执行者之外的其他人有联系,目标行动者较少服从规范。

(三)理性选择理论不仅要分析个别行动者的行动,它也要能够从微观分析上升到宏观分析,这集中体现在对法人行动分析之中。

法人(法人行动)不只是分析行动系统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且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和显著特征。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如企业、学校、政党、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等,它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正式组织,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法人与自然人是现代社会的两种基本行动者,他们有不同的互动关系,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的互动、法人与自然人的互动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互动三种情况。

但是法人与自然人又有所不同。“法人行动者由职位组成。自然人只是暂时占据各种职位,而且一个自然人可以占据几个职位,在不同的场合中用不同的身份行动。”法人权利的获得与运用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由众多自然人将自己的权利交给法人,法人再把集中起来的权利授予各个代理人进行行动。法人行动者可以作为独立于任何自然人的主体行动者来活动,法人行动者追逐利益又控制

资源,从而增加了行动系统的复杂化以及各种控制性规则实施的难度。此外,二者约束手段也不一样,对自然人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是社会规范和社会化,而对法人行动的控制则主要运用法律和税收政策加强外部管理等等。

当然科尔曼认为,法人的出现也使得现代社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如果一个行动者“既是自然人又是法人和代理人,他将有意无意地变换角色,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资源谋取利益,这样就会增加有效规范制定与实施的难度。”其次,个人选择与社会选择矛盾问题。个人选择是行动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可能获得的资源在一定规范下的私人行为。而法人行动必须依赖于社会规则或规范,也是一种集体行为的博弈过程,与其主体成员的构成、社会关系的结构、可供选择的方式等密切相关。因此,法人仅仅代表了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

那么个人行动如何结合成法人行动科尔曼提出了社会资本概念。认为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诸如信任关系、权威关系、社会规范等等“社会资本”,因此,社会必然会出现为了获取社会资本而采取“单边资源让渡”的行动,从而促成法人行动者的形成。这样,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的发展使个体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少,而法人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多,“尽管法人行动者也难以真正达到帕累托最优,但它在个人竞争的残酷和集体行动的搭便车难题之间,找到一种协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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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的贡献

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在现代经济社会学界已经产生了广泛影响,科尔曼往往成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代名词。其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尔曼揭示了经济社会学理论新的发展方向。正如他自己在这本书的序言里所明示的那样,“本书充分意识到重建社会需要相应的理论知识,并力图

使书中内容满足这一需求。只有特定的社会理论,而并非任何社会理论均可满足上述需求。其原因在于创建社会组织不仅需要有关系统活动的知识,而且需要了解系统组成部分的活动是怎样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此种社会理论需求方法论上的个体论。由于获得上述知识必须以理论与研究的密切结合为基础,此种方法论上的个体论必须促进这一结合。创建社会组织是具有某种目的的行动,因此其理论基础必然是理性行动理论或具有目的性的行动理论。”经济社会学10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它应当不断吸收经济学、社会学理论中最新的研究成果,以丰富自己的学科体系。

第二,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提供了一种自帕森斯以后对社会系统实行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社会行动理论。自孔德以后,社会学理论中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分化与整合始终是一对矛盾。科尔曼从社会行动出发,把个体行动与社会结构看作是一个相互统一的动态过程,这种方法论既不同于“把行动视为行动者赋予了主观意义并指向他人的社会行动”的韦伯,也不同于社会行动“发生于文化和环境内,个人为获取某种目的所发动的,是整个社会的一环”的帕森斯理论。科尔曼注重法人行动研究,从而为理解与解释社会基本事实、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奠定了基础,实现了微观与宏观之间的互动整合,增强了理论的说服力和生命力。

第三,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借鉴了经济学均衡分析与理性选择模型,并将其扩展到社会行动领域,同时在理论框架和数学模型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有助于提高社会学分析社会问题的精确性和解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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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的局限性

科尔曼的理论贡献是不能遮蔽的,它不仅对社会学的难题——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作了理论尝试和经验分析,也对社会学的研究层次(如法人行动等一些中观层的课题)给出了启示。此外,它对社会学开展与经济学的对话提供了基础和

空间,有利于社会学由边缘走向中心。但其理论在发展过程中,未加限制地把目的理性扩展到经济行为以外的社会行为上,扩及到宏观的社会系统研究上,必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和局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全理性的问题

“理性人”的特征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无论科尔曼将理性的概念如何泛化、扩展,行为者具有充分的计算能力这一点是没变的。即行动是通过一套以科学为基础的理性计算实现的。它假定:个体通晓一切手段会产生的后果,行动者采取相应步骤是自己熟悉可资利用的种种手段;他们能够将普遍化的愿望转化成特定的目标;他们能筹划出一个时间序列,如果遵从这个时间序列,就会实现目标。而且他们能够从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获取力量并且还知道他们的利益何在。这些假定说明没有什么是理性所不能把握、设计和安排的。理性人虽然处于各种社会制度、社会关系中,但这些都可以以理性的形式计算和利用,人具有完全理性。而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现实的社会行动告诉我们以上这些是不可能的。因为,主体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无所不知。只有在信息完全充分,环境简单纯粹,对象必然按某一规则运动,没有偶因参与的条件下,个体才有可能作出完全理性的选择,而这样的真空状态并不存在。这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已遭到主体间性认识论的挑战。利益也并非都可预见,也有许多是在行动过程中逐渐发现的。所以理性行动只是在特定环境下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实现的短期结果。

“阿罗提出有限理性,他指出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既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在诺思看来,人的有限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正是基于对有限理性的承认,效益最大化也是不可能的。正如西蒙所认为的,是“满意”的结果,而并非是“最大”。“行动不是可以借助现代数学和物理方法描述的技术决定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与

人们的心理和生理活动相联系,完全理性的人是一种极端的情况,通常更多的决策依赖于习俗、惯例和模仿等。”因此理性选择理论必须对“理性”加以限定,“有限理性”才更加接近现实生活。

(二)一切行为都是理性行为的问题

理性不可能是完全理性,那么所有行为也不可能完全是理性行为。合理性是理性理论的基石,它也就有意无意地以理性行为解释了全部社会行为和系统行为。然而,现实的Et常生活世界丰富多彩,并非一切行为都是理性行为,个体行为如此,法人行为也不例外。即便在一个行为之内,在判断它是理性行为还是非理性行为时标准也是模糊的,没有纯粹的理性行为,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人类行为是复杂的,人们往往要在效益与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在这二者间寻找均衡点。

韦伯运用理想类型的方法,将行动区分为四种类型。包括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韦伯虽关注理性行为但并未将所有行动都视为理性行动,大多数的人类行动都属于传统的或习惯性的类型,也就是说,体现为例行化、非反思性的规范遵从之中。在各种凸现出来的突发性或特殊性事件之外,更多的是为我们所熟视无睹的惯常经验。“一个个普普通通的工作Et为代表的现代生活,是一种典型的例行化生活,鲜明地体现出周而复始的特性。在理性化的Et常常规行动中,人们是无需动机的,或者更准确说,是无需明确地以话语的形式来思考乃至表述自己的动机的”,不是在话语意识而是在实践意识层面上完成的。所以,并非一切社会行为都是理性行为,并非一切社会行为都是经过理性考虑而做出的。

非理性会对个体行为和系统行为发生常规影响。理性和非理性不是绝对对立的,理性本来就和情感、欲望、激情处于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之中,并且总是后者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纯粹的理性和非理性是不存在的。将理性

行为推论到所有社会行为,尤其是以工具理性行为推论到总体社会行为,仅以“理性原则”解释它们遮蔽了生活的真实逻辑,导致理性过分膨胀,跃出其合理界限走向极端。对社会的解释将走向泛逻辑论、僵化形式论,使其丰富性、沟通性、生命性被逻辑所泯灭。对行为和系统的理解将走向理性独断论、理性至善论等,行为和系统以理性为衡量标准,处处践行理性的原则,社会生活和行为都将陷入机械化状态。所以,理选择理论如何更好地把握理性的限度、理性的适用范围和应用策略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三)个人理性与团体(社会)理性的问题

社会学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是不同的。正如格雷鲁维特指出的,经济学强调人们为何做出选择,社会学强调人们为何不做出选择。社会学更强调社会现象,社会的制约作用。强调社会的制约作用并不等于脱离个人行动。正像科尔曼强调的,研究社会行动应以社会系统之下的个人行动为起点。问题的关键是能否将个人行动界定为目的性、合理性和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行动这些显然是经济行为具有的三大特征,能否将此特征直接移植到社会行动上社会行动包含经济的因素,也包含声望、地位、伦理等非经济的因素,以经济学的经济行为的方式和标准对应于社会学的社会行为,必然造成“方法与对象的错位”。科尔曼为系统行为寻找微观基础,实现微、宏观的连接是对的,但微观基础仅仅归结为具有经济学特征的理性行为是不全面的,宏观与微观是不相符的。经济学是以获取利益为目标,而社会学是以社会秩序为目标,利益并不必然产生秩序,社会学研究也不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所以,不能将经济学的价值原则直接套用于社会学,这会造成价值原则与理论承诺的矛盾。不是用经济学的原则来分析社会现象就是经济社会学了,二者怎样更好地契合是经济社会学面临的问题。

如果以理性的、效益的原则解释社会行为,那么理性选择理论将面临的一个难题是:理性的社会选择何以成为可能,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如何和谐一致

首先,众多个人理性未必一致。个人具有不同的偏好和价值,有些行动者更注重物质性获取,而有些行动者更注重情感、声誉,二者的选择会出现争议和偏差,既然经济效益和情感、声誉都包含在科尔曼的效用概念中,这二者的追求都是合理的,如何达到二者的理性和一致性利益为秩序提供了基础,这是指一致性利益,双方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契约。但如果利益取向冲突时或为了利益双方付出的成本不均衡时(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行为”),合作就很难产生,集体理性秩序就很难得以实现。

其次,众多个人理性未必带来团体理性。集体理性的最优结果可能是以个体非理性为前提。例如,处于困境中的囚徒A、B,两人如果都以价值因素为前提信任对方不会出卖自己,那么两人都会被无罪释放,结果才是最优的。这是理性选择理论的悖论,即集体效益最大化不是众多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而是以非理性选择为前提的。因此,用个人的合理性解释集体理性是有问题的,个人合理性未必带来集体合理性。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深入地分析了这一问题。

再次,团体行动并不一定满足“理性”这一要求和原则。法人行动本是为组织成员谋求共同利益,但组织运行过程中组织目标常常被上层精英目标所替代,即法人行动所谋求的不是整个组织的利益而是上层精英的利益,创造效益的行动者未必是获益者。所以,法人行动未必按照原有的理性设计运行,未必满足集体理性的要求。加之非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群体的存在,使得各项规章制度被弹性的执行和贯彻,法人行动就更难以满足“理性”的设计和要求了。

因此,科尔曼的“团体的理性行动”障碍重重,个人之间的理性互动换来的未必是整体的理性结果,个人理性的集合并非会延续为集体理性,用个人理性行动来解释社会理性行动仍存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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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对中国社会的解释力

学习和研究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同时反观中国社会或用中国社会现实反观西方社会学理论,将有利于中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对话甚至互补,促进社会学理论的修正和完善。

中国和西方文化不同源,社会不同质。中国社会结构的特征是费孝通先生概括的“差序格局”,是群己的生活方式和家庭伦理本位的组织方式,是关系主义的思维方式。相对于西方社会个体的理性和独立,中国似乎没有西方意义上的个人,有的是“私人”,有的是带着“群”和“圈子”背景的个人,个体生活在以家庭关系为基础展开的人际关系中。因此,个体的行为选择带有伦理性、亲缘性、经验性的特征。刘少杰称此为“伦理的感性选择”,并认为它是中国社会传统的行为选择方式。 j这与科尔曼的理性原则和效益最大化原则是相悖的,但它却很好地维持和发展了中国社会的制度和秩序。

在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由农业走向工业,由计划走向市场,社会结构发生变迁。当前的社会结构既具有传统社会的痕迹,又有现代西方社会的影子。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仍旧没有离开各种关系、各种圈子,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这种关系和圈子与传统社会相比带有更多的工具性、交换性、互惠性和功利性的特点。所以在传统与现代的双重影响下,中国社会的行为选择在保有伦理性、情感性的基础上带有工具性的色彩。但工具理性没有居于核心地位,其应用程度远不如西方。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相互渗透,感性选择仍居主导地位,仍是一种实践的模糊逻辑下的行为。中国经济生活的理性化,政治生活的法制化仍是个漫长的过程。西方的各种理性制度移植到中国总是会产生意料中的合法性冲突,如果其贯彻实行不能与中国特有的行为方式相契合,制度和组织就会变成神话和仪式,不会得到有效的实际运作。因此,仅以理性的原则和方法分析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不会找到真实的答案,因为理性选择的逻辑没有在中国得到真实完全的演绎。必须结合中国传统的伦理感性行为

特征和现代社会转型的理性因素,多角度深入研究中国社会生活的运转和维系机制。中国社会的行为选择方式对理性选择理论是挑战,也是补充。理性选择理论的普适力和解释力在中国遭到质疑,将促使其进一步修正完善。

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现实生活时产生了困境,需要进一步反思和完善,提高理论的包容能力。其基本出路,一是进一步精练理性概念,对理性选择的适用范围和应用策略作出限定;一是对理性选择理论补充,整合内在的矛盾和冲突。这也是目前理性选择理论正在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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