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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菲案"谈“人肉搜索”

所涉及的侵权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晓晨

鉴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日益盛行,将来板有可能会出现“人肉搜索第二案”甚至更多类似案件。因此,对“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法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今年4月,曾轰动一时的“姜岩自杀事件”的直接当事人兼受害卜姜岩的丈夫王菲,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员张乐奕以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各自网站以及相关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又被称方人肉搜索第一案”。(本文中有关该案的信息,均来源于《6月26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朝阳法院召开“人肉搜索是否侵权”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载中国法院嘲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716。)

一、“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

总结“王菲案”和其他“人肉搜索”事件,我们可以发现,“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以下,L个特点:1.侵权行为人的广泛性。侵权行为人不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括众多网民。不管是直接发起‘人肉搜索”的网民、响应“人肉搜索”的嘲民,还是利用“人肉搜索”得来的信息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骚扰的网民。都可能构成侵权。在“王菲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三个被告。只是,大概是出于举证难度和赔偿可行性等方面的考虑,原告才仅列了以上三个被告。

2.侵犯的客体的多样性。侵权行为人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但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还间接地侵害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财产权、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例如.在“王菲案”中,有网民在王菲家i'JN涂上“无良王家,逼死贤妻”之类的字样,侵害了王菲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被涂上字样的墙、门等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权;还有网民打电话给王菲,进行不断的骚扰,这妨害了他的个人生活安宁,

3.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对于网络侵权问题,目前我国仅有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域名侵权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人肉搜索”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型案件,既无类似案件的审判经验可供借鉴,也无比较法上的资料可供参考,更谈不匕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另—方面,网络匿名导致了调查取证的困难,并且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等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这也使得“人肉搜索”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审理“王菲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慎之又慎,并专门为此召开相关的专家研讨会进行讨论,正说明了这一点。

二、“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责任一从侵权行为人的类型出发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

根据服务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向上网的单位、家庭或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电话拨号、专线、宽带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简称为ISP;另一类是通过互联网开办网站、提供信息内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信息的传播,简称为IcPo由于两者提供的服务完全不同。因此在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上都存在差异。从“王菲案”和其他“人肉搜索”事件来看,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一般不涉及“人肉搜索”的侵权问题,争议最大的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是否侵权。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业,因此,在“人肉搜索”问题上,其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提供的信息具有内容上的瑕疵。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原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窟.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类似这样的规定,都可能成为认定论坛、聊天室、博客等网站的主办者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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