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融资、项目选择和退出是私募投资基金动作中的三大步骤,三者环环紧扣,任一环节的堵塞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成功。退出机制是这三大运作流程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顺畅健全的退出机制在私募投资基金成功循环运作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即循环投资,也就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所以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主体: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而言,退出机制与其投资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益的多少,投资回报率的高低都取决于能否顺利的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对创业企业而言,退出机制意味着与私募股权投资家合作关系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别性关系的终结。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由于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概括下来有首次公开发行,二板上市或OTC 柜台交易,股权回购,兼并与收购,管理层收购,二级出售,破产清算等七种模式。

上述方式有些差别不大,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归纳为三种: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包括企业回购,兼并与收购和二级出售),破产和清算。

1、首次公开发行(IPO)

IPO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家通过企业上市

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在市场上套现以实现投资收益。IPO被认为是最常见且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在美国,大约30%的风险资本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公开上市就是首次公开募股发行,即我们平时常说的IPO(InitialPublic Offerings),是私募股权基金最向往的退出方式,它可以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目前为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 上市的途径主要有境内A 股主板上市、境内B 股上市、创业板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五种,其中:境内 A 股主板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主板与中小板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法定上市条件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中小板适合规模较小(股本总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到5000 万元之间)的公司。

境内 B 股(专供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表明股票面值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上市,从H 股和红筹股崛起以来B 股地位直线下降,市场效率显著降低,已经逐渐丧失融资的功能。

创业板上市,自从2009 年3 月31 日证监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从同年5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创业板市场上市,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更加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型中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这些企业的高成长性有较高要求,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创业板市场不仅给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与成长空间,同时也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一般有H 股(香港证券市场上市)、N 股(纽约证券市场上市)和S 股(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但现阶段我国除香港外没有发布任何有关申请在其他国家创业板上市的法规,所以,目前为止,国内企业选择国外创业板上市只能选择香港。

境外间接上市一般是指在境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等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这种上市模式也成为“红筹模式”,但随着我国11 号文、29 号文、75 号文、106 号文、19号文和10 号文2的相继出台,对红筹上市模式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障碍,造成大量的境外上市项目的无期限搁置。

IPO 退出虽然被普遍认为是最成功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之一,但它并非适合于所有的目标企业,与其他的退出方式相比,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也有其内在的优势和劣势,优势在于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收益率较高,容易受到目标企业管理层的欢迎,同时可以提高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投资企业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在限售期内股价上升投资者收益增

加,为目标企业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但IPO 也有其固有的劣势存在,如退出所需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需要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大量准备工作,在禁售期内不能完全退出有较大风险,以短期股价上升为目标不利于企业发展等都是IPO 的致命伤。

对于PE来说,投资企业能成功上市,是其能功成身退的主要条件之一。只要能坚持到所持股权锁定期解除,PE就能将手里的股权套现,赚个盆满钵满。但现在似乎没那么简单。从等待IPO上市的潜在上市公司数量看,未来PE机构以IPO上市方式退出无异于“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最新IPO申报企业信息显示,目前审核中的待上市企业数量为749家,按境内IPO近两年季均上市65家公司计算,已申报的待上市企业就需要将近三年才能消化完。而潜在的待上市公司数量更是数不胜数,即使按照国内目前5000家VC/PE 机构(不完全统计)、一家机构一年投资一家企业来计算,则每年潜在上市资源增量为5000家,按以IPO方式退出的比例为20%计算,每年通过IPO上市的潜在公司增量为1000家。而实际的IPO数量是,2011年境内IPO数量281家,今年到目前为止不足150家,境外IPO 数量从105家跌至目前52家。在这些不容乐观的数据背后,更有相当一部分的PE,其所投企业IPO申请就遭遇滑铁卢。另外,由于在PE炙热阶段所拿项目普遍估值过高,而目前二级市场平均账面回报率较低。根据ChinaVenture 投中集团旗下金融数据产品CVSource统计显示,2012年三季度,共有53家VC/PE机构通过26家企业的上市实现67笔IPO退出,总计获得账面退出回报75.9亿元,环比下降7.4%;平均账面回报率仅为2.73倍。这些因素决定IPO已再难成为PE退出的最好和唯一渠道。

不可否认,现阶段IPO退出的难度越来越大且获利空间逐渐收窄,但这种退出方式仍具有很大的优势,不仅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机会,而且还可以保持企业的独立性,对于PE投资人来说,则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当然,IPO退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上市所需时间周期比较长;限制出售的条款使PE投资者在公开招股的一定时期后才能自由出售其所拥有的股份,限制了资本的流动性;企业上市后会受资本市场行情和自身发展情况的影响,所需达到的标准和过程也比较繁琐。

目前,PE热衷于在主板或创业板退出,但该退出渠道显然远远不能满足PE需求。因为传统PE都是冲着IPO去的,这意味着PE的投资要做两大改变:一个是在阶段上要适度前移(多做早期投资);另一个是在行业上则要选择更符合政策支持的标的物,从而做到缩小投资规模,降低投资溢价,减少投资风险。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针对希望快速从企业中退出,以实现资本增值的风险资本家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美国超过三分之一的风险资本最终选择了这种退出方式。

(1)企业回购(Buy Back)是指投资期满,企业从私募股权投资手中赎回其所持有股权。这是一种很保守的退出方式,通常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备用方式。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回购股份给私募股权投资家带来的收益并不差。在企业回购中,最常见的方式是管理层收购(MBO),管理者对公司非常了解,并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财务状况良好,但尚未达到分开上市要求,企业管理者充分相信企业未来的巨大潜力,管理层收购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有诸多好处:管理层对企业了解,在回购谈判、签约环节时可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出售价格也相对公平合理,风险资本可迅速而彻底的退出。

管理层回购退出

管理层回购是指根据PE基金和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由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商定价格购回股权。PE的"股权回购"操作,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而除了企业IPO后功成身退,IPO失败后,多数PE会选择"股权回购"当做退路。

为了确保管理层能回购股权,PE基金一般要与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PE基金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自己的股权。企业有实际控制人的,应当要求实际控制人为回购主体,或者由实际控制人对名义上得控股股东的回购提供担保。强调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权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中,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而名义上得控股股东却未必有能力履行回购义务。需要满足的条件一般是关于企业上市方面的,如几年之内无法上市,也可以以企业的经营情况作为条件。回购价格一般规定为出自额加上适当的利息。之所以要与控股股东签订回购协议,而不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是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回购股权都受到限制(《公司法》仅允许出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回购、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及用于奖励职工等几种特定目的的回购),PE基金因退出要求企业回购于法相悖。而且回购还要经过公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周期也比较长。

管理层之所以愿意接受回购条款,是因为对企业情况非常了解,对其前景比较看好,对其价值心中有数,对企业股权增值很有信心。管理层回购是保障PE基金投资安全性的重要

措施,尤其是在上市退出渠道不畅以及企业经营环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

(2)兼并与收购(M&A ),是指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为目的重大经营活动,是主要的退出方式之一。风险资本投资创业企业不是为了经营,而希望可以快速实现权益增值然后彻底退出。就这一目的而言,是十分适合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退出方式,其益处如下: 第一,并购方通常都会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创业企业,使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快速收回现金,从而迅速推出实现投资回报。第二,在创业企业的任何发展 M&A 阶段都可以实现。公开上市的资源毕竟有限,并不是所有的创业企业都可以顺利上市。而且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并不须要过分收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自由的完全的退出。第三,M&A 机制灵活,全过程可以控制。风险资本可以自由选择有意向得较易对象,出售时间,份额比例,过程上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3)二级出售,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存续期届满,或出于某种原因须使收益变现,私募股权投资家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将风险资本退出。

3、破产和清算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其投资会败率仅为 20%,换而言之,也就是投资失败。事实证明,相当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是不成功的,越是处于早期阶段的创业企业投资,失败的比例越高,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业高风险,高回报,高失败率的原因。私募股权投资家一旦认定投资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成长速度过慢,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即要果断的撤资止损。

二、 退出流程

三、退出时机的确定

每一次私募投资基金退出运作的起点部是退出时机的确定。确定退出时机时,私募投资基金不仅要考虑当时被投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状况和收益水平,还要分析当时的整体宏观经济环境是否适合退出。从最佳的状态上看,退出的时机应该是市场高估企业的时候。而市场是不是会高估一个企业,基于市场上投资者的预期,聪明的私募投资基金非常善于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预期,但这也需要市场基本面的配合。通常,整体经济要向好,市场认为某种行业是朝阳行业的时候,这个行业的企业就容易卖一个好价钱。但只要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通过改善企业的业绩使企业大幅增值,就不必对市场时机的选择投入太大的精力,只要对时机的把握不出太大的问题,就总是会赚钱的。

在确定退出时机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基会就要对各种可供选择的退出路径进行详尽的评估。在对退出时机所处的整体宏观环境进行考虑的基础上,深入比较各种退出路径的利弊。这个时候,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机构和投资银行等协助其进行分析。

四、退出过程的设计

确定备选的退出路径后,私算股权投资基金就开始设计整个退出过程。基金经理通常会聘请各方面的专业人员来负责不同方面的远作,比如与退出相关的法律、税收政策和商业事务。同时,由一家或多家机构进行时时监控,以此来保证退出过程的每一环节部良性运作。除此之外,私募投资基金必须结合所选择退出路径的特点,确定一份具体的退出进程计划书。一份具有可行性的、完备的、事先草拟的退出进程计划书对于整个退出过程的成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退出进程计划书,私募投资基金要分配给退出过程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退出过程一般要牵涉大量的人力,将任务和责任有效地分配可以确保退出过程的顺畅。另外,基金经理人和高层人员在私募投资基金成功退出后所能获得的收益一般在投资开始运作之前就已经在合同中确定了,所以,这时需要确定的是,其他参与退出过程并

起着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机制。另外,在开始正式的私募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之前,仍然需要其他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相应市场环境的调研、法律文件的撰写、历史财务报告和业务前景预测,这些都是评价一个投资项目价值的基础性材料。在大多数情况下,潜在投标方还会对公司的生产状况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这也需要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对企业规模、业务种类、现行运作体制的考察可能会持续几个星期至半年时间不等。

五、退出过程的监控

在私募投资基金完成一系列相应的准备工作之后.退出过程就可以开始了。首先生将事先准备好的相关信息文件提供给潜在投标方,这一过程最关键的一点是保密性,其要求潜在投标方在获取任何信息之前都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

在开始正式的退出过程之后,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提供给潜在投标方所额外要求的信息,而且要确保他们可以与公司的管理团队进行有选择性的接触。每一种退出进程的风格都大相径庭。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书之后,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顾问要击评估不同的报价,这个步骤可能会持续几个星期的时间。在此过程中,投标人可能还会受到质询,并重新根据变化后的情况报价。

六、交易结算和事后评估审查

在经过几个回台对于所谓“买卖协议”具体的谈判,双方达成一致之后,一项退出交易基本上就完成了,其结果就是股权的转移。另外,为了给未来的退出交易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对整个退出过程进行事后的评估审查也是非常关键的。特别是,整个交易过程涉及的各方任务协调和整体退出策略值得特别关注。

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接近三十年的历史。通过学习国外的先进技

术,20 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规与政策。逐步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体系:

1、首次公开发行IPO作为最理想的推出方式

为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者所首选,但是上市推出必须要有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作为支撑,尤其是要具备面向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二板市场。美国的NASDAQ,英国的 AIM 市场,欧洲的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 EADAQ,加拿大温哥华的创业板,香港的创业板市场都是较为成功的国外经验。我国于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以方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但是,由于其准入标准和主板市场一样,称为"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实在名不副实,对正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风险企业而言"门槛"还是太高。风险资本想赢得入市交易的机会,在目前创业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皆难以达到法定上市要求的情况下,很难实现。

2、股权转让

(1)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 Out ,MBO) MBO近几年在我国迅速发展,MBO/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员工持股计划)逐渐成为国有股减持的新方式,它对明晰企业的产权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公司激励机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这股 MBO 浪潮中却出现了假借MBO之名,而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种种行为。

(2)兼并与收购,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也是选择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3破产和清算

由于先期我国立法不健全,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以这种方式推出困难重重。但是我国2006年8月27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日正式施行。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不理想和没有发展前途的创业企业有法可依,并且,随着《企业破产法》颁布,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使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可以适时迅速撤资。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框架正日臻完善。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的职责边界和自律管理要求,重点规范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三项服务业务。 值得指出的是,《管理办法》引入了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各业务相关方在服务业务中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私募快速发展催生服务办法完善 此前,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外包指引》)。《外包指引》明确了基金服务业务范围,对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 截至目前,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促进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 但是,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和调研的情况看,这一行业存在服务类别履行职责不明确、服务边界界定不清、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出台一部更为明晰、完善、契合新趋势的办法显得尤为重要。记者获悉,2015年10月以来,协会组织召开了服务机 构座谈会,向部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等服务机 构征求意见、组织调研,在深入总结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协会会 长办公会多次讨论,并征求证监会意见后,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合并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 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 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受保障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厘清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 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而私募 基金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据悉,协会正在拟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将对上述业务进行详细规范。 《管理办法》同时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设单章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 系统三项业务,上述业务记载了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 基金业务运营流程,是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基础。 据介绍,协会将通过搭建私募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有效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提高整体运行安全和效率,便于及时对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掌握基金外包业务风 险点,提高事中、事后行为管理能力。 对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安全制度设计,规定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 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1) 第三章基本要求 (2)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3) 第五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新增内容,责任承担)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注册地址: 负责人: 鉴于: (一)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私募基金; (二)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三)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拟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资产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四)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五)除非另有约定,《【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协议制订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协议制订依据 本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制订。 (二)协议制订目的 制订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制订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承诺与声明 (一)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1、甲方为合法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已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2、甲方保证具备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乙方进行资产托管。 3、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保管资产的来源合法,对委托资金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甲方保证在管理、运用基金资产时,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5、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包括甲方要求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

北京2017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试题

北京2017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60分。) 1、__是指为实现战略营销目标而把营销计划转变为营销行动的过程。 A.市场营销方案的制定 B.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 C.市场营销计划的实施 D.市场营销控制 2、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__。A.无记名股票 B.记名股票 C.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 D.优先股票 3、现场检查主要侧重对销售机构__进行检查。 A.财务状况 B.人力资源 C.内部控制 D.资格许可 4、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说法不正确的有__。A.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B.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3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C.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D.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5、下列关于非交易过户主要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有__。 A.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B.捐赠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其合法管理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C.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D.任何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6、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时,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排名期间不得少于__个月。 A.2

某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ⅩⅩ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

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ⅩⅩ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 自PPP模式开始在国内推广起,社会资本的退出问题就被摆到了重要位置,财金〔2014〕76号文强调了“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随后的一系列规范文件也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阐明,如国发〔2014〕60号文明确要求“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均指出“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渠道”,财金〔2014〕76号文要求重点关注项目的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另外,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2729个入库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投资额达4.6万亿元,这也意味着社会资本将有着更为迫切的退出需求,同时有序、规范的退出机制也有利于消除潜在社会资本的参与顾虑。因此,从社会资本的参与方式、退出事由和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有利于明晰退出中存在的障碍,为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机制提供参考。 参与方式 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后所处的位置,同时也是退出的起点。由于PPP项目通常要涉及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多个阶段,全生命周期较长,很少有社会资本能单独满足条件,因而通过组建联合体来参与招投标的方式较为流行。联合体成员通常以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其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从参与意图和自身的资源能力禀赋来看,社会资本主要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主要关注社会或商业层面战略目的的实现,或者能够将自身业务经营与项目运营实现战略协同,主要包括PPP产业基金及政府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财务投资者通常以获取财务回报为导向,通过参与项目投资获得投入资金的增值回报。同一个社会资本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角色,比如,银行既可以入股PPP基金,又能直接为SPV提供债务融资。 如果社会资本是PPP基金的股东,在基金层面就可以实现退出,而不涉及SPV 的股权变动。类似地,如果采用银团贷款的模式进行债务融资,相关银行可在银团内部完成转让退出,也不影响SPV的资本结构。社会资本成为SPV的直接股东或直接债权人才涉及到实际意义上的退出问题。 退出事由 在合同期满退出情形之外,PPP项目运行中还有多方面的事由能够触发社会资本的退出:政策变更 由于PPP模式规范的政策属性较强,政策环境的变化可能直接导致PPP项目的变化,从而对项目的运营发展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以上海大厂自来水项目为例,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原来双方约定固定回报的行为就不再合规,进而导致了后续的政府回购,也即社会资本退出。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由于项目的继续建设或持续运营可能使公共利益受损而导致终止。此类终止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政府出于社会整体规划、征用的变更而主动终止项目,二是因公众的反对促使政府被动终止项目。 违法违约事件 主要是社会资本或者政府的单方面违法违约行为,同时还存在着少数双方违法违约的情况。 政府方违约事件主要包括监管不力和履约不力。监管不力极易使PPP项目偏离公共属性,造成负面影响,最终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使社会资本被动退出。在政府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约定义务时,政府方的优势地位使得社会资本往往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最终被迫退出。 社会资本的逐利性与PPP项目的公益性可能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常见的违约事件有:项 1

私募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与 之 金融外包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1.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如下的词语均仅具有如下含义(其中所定义或所指的任何协议均包括该等协议的有效修订、修改及补充文件):私募投资基金:指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委托乙方办理金融外包服务的投资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估值核算: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的估值核算方法对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指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认购、申购、赎回、投资交易等业务数据。 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指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进行处理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交易确认金额、交易确认份额、交易相关费用、申赎交收金额、基金资产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净值、交易日可用头寸。 外包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简称“操作备忘录”):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本

协议约定的金融外包服务工作而签订的操作备忘录,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2. 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相关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金融外包服务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的服务机构。具体外包服务项目以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为准。 乙方作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资质条件。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 服务; (2)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发送的私募基金 注册登记、资产估值等数据基础上进行处理; (3)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金融外包服务的业务资料、业务数 据及业务支持; (4)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金融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 金融外包服务业务; (5)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6)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

C1501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上)100分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全口径登记备案基础上的重点监测”作为立法原则, 下列不属于该原则要求内容的是()。 A. 各类管理规模不等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均统一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B. 基于协会登记备案信息,证监会主要对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重点监测 C. 不同类型管理人选择加入不同专业委员会接受行业自律 D. 对管理规模较小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问题导向,主要基于证交所等监测信息、投资 者投诉、社会举报、舆情监测等线索进行风险监测;依据风险监测信息,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下列有关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A.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B.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C.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 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D.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您的答案:A,C,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3.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 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由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具有的不同风险特点,所以实行分类监管的原则。()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类养老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其资金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且可以用做长期投资,视为合格投资者。()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创投基金通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创新创业,但因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故需要给予特别扶持,同时,为实现政策扶持目标,有必要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特别监管。()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都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

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xxxxxxxx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 xx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x年3 月

目录 一、前言 (4) (一)订立《xxxx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4) (二)本基金合同总括 (4)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5) (一)基金名称 (5) (二)基金的类别 (5)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5) (四)基金投资目标 (5) (五)基金募集份额规模 (5) (六)基金最低投资额 (5) (七)基金存续期限 (5)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与赎回 (5) (一)认购时间 (5) (二)认购方式 (6) (三)基金的赎回 (6) (四)基金的转让 (6) (五)赎回的开始时间 (6) (六)认购与赎回的程序 (6)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7) (一)基金管理人 (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8) 五、基金的投资 (9) (一)投资目标 (9) (二)投资范围 (9) (三)投资理念 (9) (四)投资策略 (9) 六、基金费用 (9)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0) 七、基金的解散 (10) (一)基金存续期满解散 (10) (二)达到亏损比例解散 (10) 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10) (一)收益的构成 (10) (二)收益分配原则 (10) (三)收益分配方案 (11)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

(五)亏损情况下基金权益的分配 (12) 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1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12)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三)定期报告 (12) 十、违约责任 (13) 十一、争议解决 (13) 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13) 十三、通知送达 (14) 十四、其它条款 (14) 十五、基金认购协议的签订 (15) 一、前言 (一)订立《xxxx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合同总括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xxxx期私募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保本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募集份额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规模为xxxx 万元人民币,每份基金的份额面值为人民币xxxx 万元,共计xxxx份。 (六)基金最低认购额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管理流程(精)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及管理流程 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目前,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试点阶段,市场准入条件较高,而且政府主导性强。 1.产业基金发起设立 1.1发起条件 1.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 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3.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 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1.2申报核准要求 1.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只需在发改委备案。 2.50亿元以上规模的产业基金由发改委审批。

1.3申报人 产业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作为申报人 1.4发起人 由两类机构构成:一是大型产业集团,二是金融企业,后者中目前只有信托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在法律上没有障碍。证券公司有股票投资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但是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差异很大,根据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公司不宜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 1.5设立形式 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三种方式设立:契约/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在法律基础和设立程序方面都已经没有障碍。 2.产业基金的募集 2.1 募集方式和规模 私募方式募集,且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2.2 交易方式 封闭式基金 2.3 存续期限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3.产业基金的治理结构 3.1 产业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基金运行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通过恰当退出方式在合适的退出时机实现基金的退出能够最大程度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投资回报率,投资者获得资本增值的同时能够实现被投资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而言,退出机制的建构意义非凡。健全的机制建设离不开法律和经济基础的支撑,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保障机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达的资本国家,基金的退出渠道多元且顺畅,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金退出提供制度保障,而监管、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则为基金退出提供了强劲助推力。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尚未成熟,现行法规对基金的退出未能形成有效的保障,甚者对退出造成了阻碍,配套制度尚不能满足目前基金退出机制发展需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研究分析退出 机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修改建议。改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法律环境是本文写作的主要目标。 本文将分四部分进行观点阐述:第一部分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概念、基本特征及功能定位入手阐释,旨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从宏观上予以了解,为文章后续内容的展开做好基础工作;第二部分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进行简单介绍,包括退出方式的选择、退出平台、配套制度的建设,通过梳理分析对其有约束力的现行法规,提出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退出机制所面临的法律桎梏,为文章第四部分提出立法建议搭建平台。第三部分简单介绍美国、欧洲、日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这些国家已经建立相对完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从其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总结经验,发现能够 为我国所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通过第二、第三部分的分析、比较,并依托于我国的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立法建议。首先,通过立法引导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多可选渠道;其次,鉴于目前我国部分关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条 文对基金退出形成了桎梏,提出法规修改建议;最后,以法律法规的修改为支撑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从三个维度提出法规修改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 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 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服务机构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 期应在服务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 报送后,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 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 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合同协议书范本 保本型

一、前言 (一)订立《________________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________________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总括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________________期私募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保本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 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募集份额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规模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每份基金的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共计________份。 (六)基金最低认购额 基金最低认购额为________份,即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____作为基金普通份额持有人承诺认购基金的________%,即________万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________年,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与赎回 (一)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布之日起开始办理,认购截止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售。 (三)基金的赎回

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第一章产业投资基金 第一节产业投资基金得含义及特点 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就是符合中国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得金融创新工具。产业基金得设立到目前为止尚无法可依,因此一直以来对产业基金得界定没有统一得标准。未获通过得《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所定义得产业投资基金就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与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得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与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瞧出,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征:(1)集合投资制度;(2)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3)基金机构与管理机构分开。 第二节发展我国产业基金得政策制约 虽然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得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产业基金得法律框架与监管体系还未建立,并且存在着较大得争论。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主要担心设立产业基金得风险,但风险就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定控制得,这一点并不能成为产业基金法难产得理由。实际上,现在得障碍主要存在于对创业投资与产业基金得概念与作用得争论上。其中,科技部与原国家计委之争最具代表性。原国家计委与科技部得立法思路从一开始就有分歧。产业基金立法得提出在原国家计委,但占产业基金半壁江山得创业投资基金立法,却由科技部倡导。科技部就是七部委文件(即《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得牵头单位,它主张制订《创业投资公司暂行办法》,再附加《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来规制产业基金得主体-创业投资基金,以加强科技产业得发展力度。它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再另行制订一套所谓得“创业投资基金”得法律法规。而原国家计委则希望通过发展产业基金在基础设施、房地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替代积极得财政政策融资方式。因此,早在2001年,原国家计委就向国务院报批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因在立法过程中引发得类似以上所述得许多争论性意见迟迟无法通过。当年7月,该《暂行办法》被国务院常务会议搁置。2003年以来,一份旨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以及退出机制_文献综述_王浩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以及退出机制:文献综述 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源于美国,并在美国得到完善发展,并扩展到亚欧国家,私募股权基金意为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基金,而市场投资主体在投资决策前会谨慎筛选并在投资后通过退出实现权益价值增值。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结构分为信号选择理论与契约理论。我国因为私募股权基金尚不发达,因此我国私募股权理论研究相比国外研究显得比较不充分,因此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之退出机制也与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之退出存在差异。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信号选择理论;契约理论;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源于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发展完善,并向亚欧等地区发展。我们无论是以市场的发展完善程度还是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历史业绩来看,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产业的发展毫无疑问是世界顶尖发展之一。有相当多的学者以欧美的私募股权基金为研究对象,以各个角度哥哥方向研究阐述了私募股权基金是如何进行融资的,比如退出机制,这些研究对私募股权基金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良好的作用。私募股权基金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成熟,全球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v Fund,PE Fund)有逾万亿美金的庞大市场规模,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公开股票市场融资之外的第三大融资市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可或缺的影响。与欧美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蓬勃发展相比,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产业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的但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其研究发展就较为迅速了。本文将对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成果进行一个梳理,试图提供一个比较全面的和较为清晰的视角与路径进行研究。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结构 从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情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以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为主要投资形式,这些组织形式的存在以及发展的状况取决于它们解决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的效率。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主要有契约理论还有信号选择理论。 (一)信号选择理论 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信号选择理论的观点认为,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由于业务能力、消息来源等原因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者为了向基金投资者展示其能力,需要通过想私募股权退出机制等特殊的机制来进行。但是,实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者分别与企业管理者、基金投资者的关系。Gibbon(1992)觉得: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较为特殊,因此会导致基金管理者难以被基金投资者了解其作为专业基金管理者的业务能力,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者的所作投资行为也都是局限于基金管理者的业务能力的一般分布,如此而言,基金管理者所带来的期初业绩是体现他自身从业素质从业能力的标准。HellMann(1998),BernardS Black和Ro-nal dJ.Gilson(1998)均认为基金管理者和基金投资者存在一个学习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因此最能体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者能力的指标就是能否成功的通过IPO退出,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获得及iaogaode收益,所以IPO成为重要的信号传递机制。 (二)契约理论 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契约理论的观点是指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订立契约,此当为契约关系,并且有希望在某种情况条件下通过契约关系说解决基金投资者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Fama(1980)是利用契约关系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研究的先行者。Fa-ma觉得激励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时间”,由于基金管理者的市场价值及其收入取决于其以前的经营业绩。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基金管理者因其特殊性要承担其投资等行为的全部责任。所以无论是否存在那种现行的鼓励机制,基金管理者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更加积极努力的工作,因为这样虽然基金管理着暂时的放弃了一些期初利益,但是确实可行的提升自己作为基金管理着的声誉,而且也获得了将来的某个投资期间内所获得报酬增加以及更多的筹资机会。Heinkel(1994)表示如下观点在签订创业性投资契约之前,基金管理者因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及能力优于外部的基金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者的业务能力信息将会通过所签订的具体的协议得到清晰的呈现,因此基金投资者若想签订契约,那么进行事前的信息分析就显得非常重要。Gomper和Lerner(1998)也认为,行之有效的处理代理问题的方法之一是让基金投 · 49 ·N0.032012LEGALITY VISI0N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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