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中有关支出扣除限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中有关支出扣除限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中有关支出扣除限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中公益性捐赠、工资薪金、借款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社会保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关规定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中公益性捐赠、工资薪金、借款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社会保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解释说明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一)公益性捐赠概念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包括的范围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扣除比例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概念及范围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10、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1-9项规定的条件;

11、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程序

自2008年1月1日起,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程序如下:

1、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2、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六)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材料

自2008年1月1日起,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5、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七)捐赠票据开具

自2008年1月1日起,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八)捐赠资产价值的确认

自2008年1月1日起,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九)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

自2008年1月1日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1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3项、第4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举例说明

2008年,某企业向符合税法优惠条件、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XXX基金会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合计100万元,2008年,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利润表中利润总额)800万元。

1、扣除限额

则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XXX基金会捐赠扣除限额为:

800X12%=96万元

2、纳税调整

但是,企业实际捐赠数额为100万元,超过限额4万。

100-96=4万

4万元作为纳税调整增加,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

1、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支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对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简称北京奥组委)提供的现金赞助支出以及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服务形式赞助支出,应先计入营业收入,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普华永道公司的关联机构是指: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普华永道国际贸易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普华永道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2、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即上述规定计算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一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三十日国税函〔2008〕286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4-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202号)

二、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一)工资薪金概念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概念及确认原则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自2008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工资薪金的构成

根据《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89第1号令),企业工资总额包括以下六部分:

1、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①对已做工作按计时标准支付的工资;

②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位(岗位)工资;

③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等。

2、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①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定额计件等工资,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

②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的工资。

3、奖金

奖金是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如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等。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术津贴(如工人技校教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②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联系性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可以与劳务支出相区别。

对于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的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

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没有必然关联,不能算做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内。

(四)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管理

1、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

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定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务报酬外,还可能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主要股东,对于企业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特别是对于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者有的可能通过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对于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应推定为股息分配,不允许税前扣除。

2、特殊类型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管理

为防止国有企业乱发工资侵蚀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加强对一些特殊类型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管理。对企业发给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他有关系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扣除。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扣除。

3、核实内容

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要重点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五)特殊规定

1、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如下政策:

①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②适用范围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③办理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第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④报送资料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⑤核实情况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一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2-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9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9〕99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9]70号发

文日期: 2009-04-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成文日期:2009-05-15 )

三、社会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其他保险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些特定工作,特别是对职工的生命人身安全危害较大的高危行业,为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险费,这些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有些商业保险,则是一种个人费用,不应在企业成本费用中扣除。

条列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一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成文日期:2009-06-02 )

四、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的概念及税务处理

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特别是长期占用的资金,主要有两项来源:一是所有者投入的股本,二是举借长期债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经营活动借入资金而需要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用。包括长短

期借款利息;债卷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安排接洽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率差。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实施条例对利息扣除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

1、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必须是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

2、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资本化。

3、借款费用应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三)资本化暂停和停止资本化

在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工作中断期间可能发生的借款费用,属于持有部分完工资产发生的费用,因而可以不资本化,因此,在开发活动终止期间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使相关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工作实际完成时,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相关资产的各部分是分别完工的,每部分在其他部分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也应停止。如果资产的任何一部分都必须在所有组成部分全

部完工后才能交付使用,应在整个资产全部交付使用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一月)

五、利息支出

(一)准予扣除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不予扣除规定

对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 2009-06-0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312号)

六、汇兑损失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外币交易是企业发生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企业发生外币交易的,如外币兑换,兑换所用汇率为金融机构买入价或卖出价,而通

常按照记帐所用的即期汇率为中间价,由于汇率变动而产生了汇兑差额。同时要求,纳税年度终了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需要按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与企业资产、负债初始确认所采用的即期汇率不同产生汇兑差额。在企业的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差额,有些需要资本化,有些直接作为损益。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一月)

七、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一)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并以制订了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相对固定的在一定时期发放、调整工资薪金,不减少或逃避税款,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等为原则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基于以下考虑:

1、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处理保持一致,同时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按时实际发生额计入损益,取消过去对职工福利费预提的办法。

2、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保持一致。实施条例为保持与《工会法》、《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收扣除作了调整。

(二)具体内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福利费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对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四)特殊规定

1、对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2、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的具体内容,请查看《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5-24 发文字号: 财税[2009]63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2-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9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9〕99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4-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5-24 发文字号: 财税[2009]63号)

个人所得税练习题

个人所得税练习题 一、单选题 1.我国多个五年计划(规划)中均提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是: A.“八五计划” B.“九五计划” C.“十五计划” D.“十一五规划” 2.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法律 B.《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 C.《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是部门规章 D.《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规性文件 3.下列收入中,来源于境所得的是: A.英国母公司技术总监乔治兼任境子公司技术专家,未入境履行职务取得子公司支付的工资 B.居民某在境子公司工作取得由境外母公司发放的工资 C.居民某从非洲分公司回国就职后取得非洲工作期间的奖金 D.居民王某将其拥有的一项发明授权某外国企业在境外使用取得使用费 4.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先后两次按照不同价格购买某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按照“先进先出”法确定转让原值 B.徐某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8万元,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始凭证,徐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 C.某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确定其转让所得时应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确定转让原值 D.史某转让股权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有关情况 5.甲公司2018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2019年5月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及挂牌后该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股东某转让非原始股及其孳生的送、转股。关于上述股票转让行为涉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以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B.股东丁某转让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股票托管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股东某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股东某转让非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2019年6月,小马以一项生物医药新品种投资入股到L公司(境居民企业),交易对价全部为股权。下列说确的是: A.若选择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B.若选择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递延期间L公司在境上市,小马持有的该股权转为限售股 C.若选择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分期缴税期间小马转让部分股权取得的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00706103157)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0广告宣传费和业务 宣传费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作者:————————————————————————————————日期:

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 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 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 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围有哪些规定? 3、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4、个人的哪些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哪些所得和津(补)贴免税? 6、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 7、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纳税? 8、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承租人如何纳税? 9、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纳税? 10、稿酬所得如何纳税? 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纳税? 1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 13、财产租赁所得如何纳税? 14、财产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15、偶然所得如何纳税? 16、如何确定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 17、外籍个人因履约在中国境提供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所得支付地在中国境外,是否要在中国纳税? 18、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19、纳税人在境、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纳税? 20、个人取得董事费如何纳税? 21、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怎样抵扣? 22、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纳税? 23、个人所得为实物、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的,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个人所得税法对“次”有哪些规定? 25、同一纳税人兼有两项以上应纳税所得的,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6、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如何纳税? 27、捐赠给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所得是否可以免税? 28、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代付税款时,如何计算应纳税? 29、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哪些? 30、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应在何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清税款? 3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33、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解缴税款或偷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4、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

企业所得税4(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必看!12项常见费用扣除比例彻底说清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又要来临了,由于汇算清缴需要填报的申报表比较多,而且还涉及做纳税调整,所以大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觉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比较难的工作。 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费用扣除是汇算清缴的重头戏,但各种费用扣除比例、限额繁多且难记。为帮助大家搞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今天小编就来一起说说企业所得税计算应注意的12项常见费用扣除比例。掌握和熟悉各种政策比例后,那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不是一件难事。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2项常见费用扣除比例汇总如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8年新改政策) 4.工会经费支出:扣除比例: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扣除比例:1% 政策依据:(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法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 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900×20%-555=42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2020

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全 费用一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费用二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三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四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五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六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费用七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费用八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九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十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费用十一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费用十二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课税对象数额达 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显然,某税种 法定起征点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该税种征税范围的大小、纳税人的多少。我 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都有起征点的规定,目的在于将销售额或营业额 过少的纳税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给予其税收优惠。比如,营业税的起征点 幅度原来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 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2003年将上述起征 点修订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这一政策调整使得从事小额经营的纳税人得到了 实惠,帮助众多个体经营者渡过了难关。 费用扣除标准则是指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课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标准 数额,即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数额中固定免予征税的部分。凡是规定有费用 扣除标准的,对费用扣除标准以内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 征税。比如,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2006年1月1日起为1600元、2008 年3月1日起为2000元。如果某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2006年时应以400元(2000元-1600元)乘以5%计算纳税,2008年3月1日起则不纳税。 可见,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不同。从范畴看,费用扣除标准属于费用, 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范围。起征点则是应税收入,属于征税范围。规定费用 扣除标准,是指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实际达到多高的水平,费用扣除标准以内 部分都不会被列入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而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计算 缴纳税款。费用扣除标准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某税种的计税范围、计税金额的大小。规定起征点,则是指当课税对象的数额实际达到起征点标准时,连同起征 点在内的全部课税对象数额都应该依法计算纳税。 把费用扣除标准说成是起征点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容易误导 税收政策意图。起征点是对一部分人的特殊照顾,而费用扣除标准则是一种普 遍性的优惠措施。起征点体现国家对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特殊照顾,费用扣除 标准则体现国家对纳税人的基本需要的照顾。把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说 成起征点,把本属于纳税人普遍享受的税收政策说成是一部分纳税人享受的税 收政策,不利于税收政策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给税收政策的落实形成障碍。假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起征点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就会 多扣纳税人的税款,而不明就里的纳税人则会遭受利益损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九] 发布时间:2004-7-2 9:10:28 阅读次数:1002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待查作者:游有望刘磊编辑:sunny 提示:其他网站如要 转载,请于我们联系 其他扣除项目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 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 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中。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

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 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九] 发布时间:2004-7-2 9:10:28 阅读次数:1002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待查作者:游有望磊编辑:sunny 提示:其他如要,请于我们联系 其他扣除项目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 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 费用中。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绝对数 额或相对数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 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用扣除浅议word版

税前扣除一般不需要正式发票的情况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在实际过程中,许多财税人员认为,要扣除,就得要有正式发票(税务机关监制或授权印制),没有正式发票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实际上有些税前扣除项目不需要正式发票,而只需要内部凭证,仅仅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实际支付的适当凭据就可以税前扣除。在此,笔者归纳以下几种类型,与大家共同学习、商讨。不妥之处,请与本人联系。 工资、奖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纳税人应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应明确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并正确归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公司提取的社保、工会经费上缴,取得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档

————————————————————————————————作者:————————————————————————————————日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 2016-11-21 11:32:10来源:亿企赢 525 0 分享到: 收藏: 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 见商秩发〔2016〕427号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 〔2016〕143号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项基本原则

以案解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项基本原则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于永勤日期:2014-05-23 字号[ 大中小] ★税法独立原则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这一规定简称税法独立原则。这一原则在税前扣除中的适用产生了税会差异,如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业务招待费、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涉税事项均会产生税会差异,企业这些涉税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为了协调税会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税法独立原则的适用标准,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和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补充解释。主要体现出以下两点内容: 1.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税法规定了低限标准,企业的会计处理不低于此标准属于符合税法规定;二是税法规定了高限标准,企业的会计处理

2019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说明一览表

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说明一览表 费用类别扣除标准/ 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据实任职或受雇,合理 职工工资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 8% 工资薪金总额(新政策) 职工教育经费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 业务招待费MIN(60%,5‰)发生额的60%,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捐赠支出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 不能算限额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 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 (非关联企业间借 款) 权益性投资 5 倍或 2 倍内可扣(关联企业 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 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 5 倍内,其他业 2 倍内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 给境内关联方的利 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 高于境内关联方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 (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权益性投资 5 倍或 2 倍内可扣(有关联关 系自然人)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 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利息支出( 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 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 构间支付利息 不得扣除 1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文件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动漫企业) :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 “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 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 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0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一般企业(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宣传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 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 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精品

所得税税前扣除共26页

税前扣除什么意思 这个税是指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的税法,所得税是按照“计税”利润的比例计算的,而会计核算的利润,一般和计税利润不一样。在会计核算上,利润=收入-成本-费用,因此,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成本及费用的多少,决定了利润的多少。如果成本及费用合法合理,就叫“税前扣除项目”。在实际当中,会计在成本及费用的核算上达不到税务的要求,从而得出的利润数据与“计税利润”有差异,为此,税务提出了“税前扣除”的概念。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许可的各种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一般的销售成本及各项期间费用都是税前扣除项目,只不过在这些项目中,有的是税法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或限制条件;详见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前扣除说的是所得税,有一些费用、成本等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是税前扣除。这一般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对于按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没什么必要。 业务招待费里60%税前扣除什么意思?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准予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请进行纳税调整。 举个例子: 当年发生招待费10万元;当年的营业收入是2000万元。 首先,计算招待费的60%:10×60%=6万元

再计算营业收入的5‰:2000×5‰=10万元 可以看出,6万元<10万元。 所以,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6万元。 如果,当年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 1000×5‰=5万元<6万元 这时,只能扣除5万元。 也就是说,招待费的60%和营业收入的5‰,谁低按谁扣。 我是初学者,请教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谢谢2011-3-19 13:39 最佳答案 举例:你工资10000,如果全额缴税,税率20%,得交2000,现在国家规定,你平时花费2000,养儿育女2000,赡养父母2000,这些都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你应缴税额就是10000-2000-2000-2000=4000x20%=800. 6000就是税前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就是说这部分费用可以抵减收益, 从而使你的应税所得低一些, 少上一些税. 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像社保部分就可以在计算个税前扣除。在企业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就是税前扣除项目。 如:管理费用(但不包括不符合规定或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超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有税率吗?是多少?哪些部分需要调整?怎么调整?我只知道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业务招待费超过列支部分(不知道“列支”是不是这样写和国债。那么,分别是怎么调整的? 答: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一般情况下,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 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其他答案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实际上适用三档全额累进税率,即18%、27%、33%。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应交税金=应纳税所得额x 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按照规定,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暂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税率征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其中所称的“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月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 (1)

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 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应征个税项目:除(6)(7)(13)(14)外的所有项目。(注意有允许限额扣除项目) 工资中常见的涉税问题: (1)工资表中签名不全,有未签领工资; (2)一人代领多人工资手续不全,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和充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申报管理?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