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税收政策

商贸企业税收政策
商贸企业税收政策

第一编地方税费业务

商贸业涉及的地方税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涉及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代征)的规费(基金)有: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第一章营业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具体到商贸业,其主营为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涉及到的营业税项目多为兼营行为和临时性行为,主要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广告业和其它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名词释义】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经济类型的企业,不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内设机构。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但对外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温馨提示】大型超市的主要经营形式有自营、联营、整体承包和柜台租赁,柜台租赁应缴纳营业税;专业市场主要经营形式为租赁,专业市场经营单位应缴纳租赁业营业税,是营业税纳税人,具体承租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增值税。

(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纳税人的确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名词释义】

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承租经营: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温馨提示】同时满足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对外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情形

1. 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

【名词释义】内设机构:是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温馨提示】单位内设机构为该单位以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行为的,该内设机构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以该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不缴纳营业税,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名词释义】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的人员。

【政策解读】这种情况就是自我服务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即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不缴纳营业税。主要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劳务提供方必须是本单位的员工,且劳务是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二是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属职务性劳务。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员工才不缴纳营业税,否则,劳务提供方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服务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商贸业涉及到的服务业征税项目主要有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名词释义】租赁业,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

业务。

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化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指除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名词释义】转让无形资产,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名词释义】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确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名词释义】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政策解读】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特别注意三个方面,一是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是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三是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且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因果关系。

税法规定混合销售只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视情况而定。对于商贸业纳税人来讲,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就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实践中,对于商贸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有以下规定:

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三)兼营行为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政策解读】兼营就是一个纳税人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经营行为,这些经营行为既包括增值税的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又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税法规定兼营行为要分别核算不同业务的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温馨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示范】某大型超市,每月按销售金额的1%向供货方收取进场费,按销售金额的0.5%向供货方收取广告费,对这两项收入,按应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该超市按定额收取进场费和广告费,与销售量、销售金额无关,则应缴纳营业税。

(四)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涉及的范围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货物和劳务;而兼营行为不仅涉及货物和应税劳务,还涉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应税劳务。

2.行为确认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并且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应税行为、货物销售以及非应税劳务,这些行为往往不会同时发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行为。

3.接受方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而兼营行为发生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等行为不一定是对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往往是不同的购买者。

4.征税处理上不同。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兼营行为是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即对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商贸业经营者提供服务业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或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温馨提示】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税目税率

(一)基本规定

提供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税率均为5%。

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二)具体规定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提供商贸业服务的纳税人,采取连锁经营收取加盟单位交纳的加盟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适用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政策解读】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往往不一致,所以为解决这类问题,提出了孰先的原则,即如果“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前的,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反之“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后的,以“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案例示范】

某大型超市为了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向其出租的柜台经营者收取2年租金,每年10万元,共20万元。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租金的当天,应纳营业税为20万×5%=1万元,而不能以10万元为计税依据。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单位或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案例示范】某商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区,同时在郊区设立营业点,在销售营业点的房屋时,需要在郊区申报纳税。

七、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八、税收优惠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商贸业兼营营业税项目涉及到的营业税主要有: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4、为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案例示范】某大型超市2010年度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收取占场费、广告费等

万元(与销售量、销售额无关)8万元,销售自有房屋取得收入20万元(非购置),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房屋出租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20万×5%=1万元

占场费、广告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8万×5%=0.4万元

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20万×5%=1万元

合计1万+0.4万+1万=2.4万元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公司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对纳税人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居民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非居民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1.住所标准。

以个人在我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判定是否为居民纳税人,如果有住所,则判定为居民纳税人。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

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采取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

【名词释义】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与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个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用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我国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三)中国境内所得的认定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政府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

得,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工商登记仍为企业,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承包承租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不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低于购置成本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津贴;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单位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包括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应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享有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股票期权所得,当员工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时,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取得的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做为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雇主以不同形式给予的折扣或补贴(也就是雇员以低价认购企业股票),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企业截留经营收入存入个人账户,以各种形式提取和支出,对无合法、有效凭证的部分应视为个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在收入取得的当月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实行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对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其一次性收入应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年金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14.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原单位取得的同一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谁,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省以省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字为准)。

17、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用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8、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其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税收上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都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商贸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以下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其实质均是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传销员从企业购买产品后进行销售的经营活动,应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其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部分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次或者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取得上述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

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为:(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以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承包人、承租人缴纳定额租金,其经营收益取决于经营效益,获取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二是承包人、承租人将所承包、承租企业转租或转包给其他人经营,赚取差价收入;三是承租人、承包人按月或按次取得固定收入,其收益不与经营结果挂钩。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商贸业从业人员从事上述劳务和服务项目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判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要掌握的是,两者都是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或行为)取得的所得,所不同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一种非独立的劳务活动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种独立行为的劳务活动所得,因此两者间的主要区别是看其是否“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行为)。独立劳务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活动(突出独立性)。非独立劳务是必须依附于人、受制于人的劳务活动(即排除独立性),这种劳务活动存在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而独立劳务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属于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兼职个人取得的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用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等

商贸业从业人员因其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等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商贸业从业人员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1.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名词释义】

利息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属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对应股份发给的息金,叫股息;按股份对应分配的利润予以分配,叫红利。

商贸业从业人员取得上述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 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有企业自行发行的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他投资者个人(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从其投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用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在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股息、红利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改制过程中,企业将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按比例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也是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对职工个人增加的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改制过程中,个人以现金、股份或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上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对职工个人因此增加的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企业将税收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对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企业的税后利润根据有关规定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未进行分配,却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的,应认定该企业的税后利润己进行了分配,对这部分消费支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

商贸业从业人员出租上述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个人取得的转租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设备取得的所得,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上述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的个人),从其雇主处认购含有不同形式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时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除拍卖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包括书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因购买或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将认购股票所得(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商贸业从业人员取得上述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个人参加有奖储蓄、有奖销售等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境外博彩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一定期限的实物使用权,运用该使用权可以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实质上是实物所得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个人取得的实物使用权所得,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后,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单张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是指经税法列举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具体包括

1、无赔款优待收入,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未出险而取得的,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取得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指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的此类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1.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是货币。除现金外,纳税人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等扣除办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特殊规定

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分为30%和100%两种。

【温馨提示】纳税人未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而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

允许税前扣除。

四、税目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纳税人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项目采用比例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温馨提示】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先根据税率表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若干级距,计算每一级距的应纳税额,然后再相加得出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亦适用本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延伸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2-08-30 来源:本站 一、直接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 1. 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5.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2009-06-11 00:07:40) 一、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 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对于遭受重创的小微企业,老师加油加油把2020年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一个整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小微企业定义,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总结下来,就是同时满足“1+3”;“1”是非禁限行业,“3”是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 一、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这里的重点是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普票。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那就可以享受季度30万增值税免征,例如公司A是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1月和2月

没有收入,3月收入25万,虽然单月收入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30万(前提是季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1:公司A依法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并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2:如果公司A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虽然征收率还是3%,但是是不免征的! 二、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包括: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简言之,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 注意,是分段核算,比如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是100万X5%+(200-100)X10%。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浅析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浅析 发表时间:2009-09-19T21:34:37.920Z 来源:《魅力中国》2009年第10期作者:李灿 [导读] (郑州市房地产郑东新区交易中心,河南郑州 450008)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110-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仅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由于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欲从税收政策层面就此进行浅析与考量。 一、我国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了以下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一些税种及优惠政策如下:(一)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是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税率,从33%降为25%,降了8个百分点,另规定了两档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二)增值税 增值税的最大优点是避免了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平的问题。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调整工业和商业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和8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其适用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 (四)其他方面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在对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突出对小企业低税负、激励小企业进行设备更新的政策导向,以加快资金流向小企业,并促进小企业的创新。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并对创新型小企业的税率减至14%。该法还规定,凡新购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 (二)英国政府运用税收政策,突出对鼓励开办中小企业并引导中小企业投资研发的政策导向。凡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公司税从38%降到30%。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自2002年起实行的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减免税政策规定: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每年研发投资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三)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低税负和多种税收优惠手段,体现政府鼓励技术创新、能源节约的原则。日本对利润较低的小企业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远低于利润较大企业的37.5%征收率;通过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为节约能源进行设备投资和使用新技术;中小企业在税制适用年度投入实验研究费用总额的6%可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 三、通过比照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两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仍不够彻底,不利于吸引中小企业投资。 (二)增值税方面 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限制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三)营业税方面 中小企业要发展,资金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税后净利,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度必然缓慢。由于社会观念和中小企业自身技术落后等因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惜贷”,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四)其他方面 首先,税收政策过散。我国现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虽然有优惠政策,但没有形成固定的法律条款,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其次,纳税成本过高。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较短,纳税程序较复杂,而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不会花大成本聘请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财会人员,造成建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不及时,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的难度和成本;再次,社会负担过重。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转嫁负担的对象,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较重。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研究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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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目录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2、企业分立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1、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4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7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 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 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 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 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一页更多精彩“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金融企业税收政策

金融企业税收政策 一、流转税政策 一、营业税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 (2)转贷业务。外汇转贷业务包括:①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业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3、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衬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来划分。营业额为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一下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减除的年限和比例。 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6、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由180天调整为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7、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8、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得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9、a、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020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020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016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 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 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范围纳税人可适用财税[2013]52 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 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范围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范围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小范围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 fa票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后,如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需要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处填入免征的税额。同时,在文件实行后,纳税人有到税务机关申 请代开fa票,当期未退还的,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a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当期 已退还的,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 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fa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fa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点击 “确定”后,不需要输入减征额。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 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也就是说,此前年销售额不超过24万元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现在年销售额不超过36万元的纳税人, 都能够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个体户的受惠面进一步扩大。 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码,享受优惠户与优惠额增长明显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特别是今年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码,小微企业受惠范围明显扩大。 比如,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将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 额5000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上限;比照起征点政策,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最新版】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 近日,为规范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税政司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合汇编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系统的列举了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税种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另外,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资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税务问题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相当重视却又存在颇多误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涉税违法犯罪带来的后果比较严重。因而,在并购重组中,当然少不了对目标企业的税务问题进行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并购方评估目标企业在涉税事项上的风险以及可操作性筹划方案。 一、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企业所得税征 二、增值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不动产、土

三、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据的印花税 二、并购重组业务税务尽职调查要点 (一)税务尽职调查的概念 税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方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由税务律师接受投资方的委托,在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投资有关的税务事项进行调查,形成有助于投资方进行谈判磋商、做出投资决策的报告性文件,最终使投资方能够充分确信:目标企业与本投资有关的重大税务事项不存在显著的法律风险。 (二)税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税法风险识别 1、目标企业纳税主体概况

(1)调查内容 包括:a.纳税主体资格; b.内部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 c.外部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 d.主要经营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a.目标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各项税收征管的程序性义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b.目标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税法规定; c.目标企业的会计、发票使用等岗位职责设置是否合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否建立、完善;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 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题)

中国金融企业税收负担的现状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f1561927.html, 中国金融企业税收负担的现状分析 作者:顿倩 来源:《商情》2014年第47期 【摘要】 现阶段中国对于金融企业税负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定性研究上,定量研究相对比较薄弱。本文以中国19942013年间上市的12家证券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来研究中国证券企业税收负担情况,研究发现中国上市证券企业税收负担自2008年以来有加重的趋势,且实证检验发现上市证券企业税收负担的加重会降低企业经营绩效。 【关键词】 金融企业;税收负担;平均实际税率 金融业作为国家产业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国家服务贸易体系的核心,它的发展步伐将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轨迹,而税收作为影响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金融税负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税收负担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王延明(2003)以1994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平均实际所得税税率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税收负担情况,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金融企业数据缺失比较严重,所以该文献在研究中剔除了金融企业,使得金融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并未得到体现;张宗勇(2006)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分析中国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现状以及税收负担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中国商业银行总体税收负担过重,国有银行的营业税税收负担远高于所得税税收负担且股份制银行呈现两税并重的局面;税收负担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具有显著的负效应。 本文选取中国19942013年间上市的证券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定量分析方法,从平均实际税率角度来分析中国上市证券企业税收负担的现状,并根据相关研究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中国金融企业税收制度的建议。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将采用Wilkie(1988)对平均实际税率的定义,并综合中国上市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将中国上市证券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近似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平均实际税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前利润+营业税及附加(1) 本文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Wind数据库,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剔除了年度内有缺失的数据以及实际税率小于零的数据。下图1即是中国上市证券企业1994-2013年的平均实际税率的变化趋势图。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的几个分类: (1)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同时符合。

(2)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是同时满足:小规模纳税人和月/季度销售额。 (3)其他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2017年最新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研究报告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研究 报告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吴智文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结合现行中小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在总结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挥税制调节和政策导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发展、减税、政策 中小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须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可是,由于当前中小企业存在着融资不易、税负偏高、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本文拟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谈几点浅见。 一、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中小企业由于受到体制性障碍和自身发展瓶颈因素的综合影响,其面临着许多亟需解决的困难。

1、宏观经济运行形势趋紧。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部市场萎缩,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来外贸出口形势虽有好转但前景仍不容乐观,特别是企业盈利下滑明显,这对江浙一带沿海地区出口依存度较高的中小企业影响尤为突出,再加上国内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节能环保要求提高以及人民币升值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压力更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上。 2、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由于资本少、规模小,兼之市场竞争力差,具有较高的倒闭或歇业率特征,资金链易断裂,信贷融资风险高。同时,国内结构性通胀苗头初显,国家银根有收紧趋势,中小企业易受银行政策影响,受银行控制贷款冲击比较大,给自身发展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 3、企业税费负担偏重。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显示,中国中小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0.68%。虽然当年中国中小企业总体税负为 3.81%,比企业集团的7.44%税负低了 3.63个百分点。可是,中小企业增值税已缴税负仅低于企业集团0.44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相对偏重的税收再加上各种收费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盈利能力,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常年处于微利状态,没有更多财力投入到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中去,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4、企业增长方式较为粗放,产业层次相对偏低。中小企业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相对落后,增长主要靠劳动力和资源的大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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