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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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各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二、三级企业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其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有特别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2号)要2010(吉政发〔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安全职责划分,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标准化评审标准和本规定有关要求,负责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组织工作。省有关部门可承担二级及以下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市(州)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有关部门承担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由属地县级安全监

管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组织工作部门负责企业达标

通告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五条国家相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主要依据。国家没有相应评审标准的行业,可由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自行组织制定。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对现行的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补充和完善的内容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

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应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

请、受理、评审、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企业自评及申请评审条件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开展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交属地县级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九条企业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可向承担相应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提出标准化评审申请。

一级标准化评审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二级标准化评审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三级标准化评审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小微企业标准化评审向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三)行业标准高于本条款规定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规定的,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还应符合

以下条件:

(一)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二)有效应用吉林省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填报企业有

关信息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用隐患排查APP移动终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持续运行三级标准化一年以上,其它行业企业达到三级标准化水平,并由属地县级、市(州)级安全监管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相关行业国家或省级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受理、评审

第十二条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聘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前,应成立评审专家组。其中,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的,由中介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未聘请中介机构的,由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承担评审组织工作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专家组成员擅长专业应涵盖被评审企业生产经营各系统及工艺,并满足标准化评审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意见,3(样式见附件.

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聘请中介机构进

行现场评审的,应由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企

业在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应对其中影响企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问

题和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六条经现场评审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的,由现场评审的中介机构或评审专家组组长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审核。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通告,并颁发标准化相应等级证书。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评审。其中,企业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评审的,现场评审时可只对整改内容进行评审,其它评审内容可适用上次现场评审结论。

第四章期满复评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可提出复评申请。

第十八条企业提出复评申请并经县级安全监管或行承担

申请复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主管部门确认,

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可不组织现场评审,直接予以通

告延期并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一)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或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复评申请;

(二)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三)按照标准化相应等级,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四)有效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六)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改变、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七)生产经营及作业内、外部环境无明显变化。

申请复评企业不满足上述条件,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应重新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第五章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的中介机构应由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

工作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省级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县级

部门可通过市、开展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标准化现场评审

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中介机构,除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规定的承接主体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现场评审企业相应行业安全评价资质;开展二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行业甲级安全评价资质。

(二)具有与现场评审业务相适应的评审专家。

(三)无因出具虚假报告受到处罚等失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应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安全评价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及专家现场评审时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严守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商业秘密;(二)严守工作程序,执行评审标准,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三)落实评审责任,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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