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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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操作,确保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根据《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结合本所有关规章和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实践,制定本操作规范。

本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必须按照本操作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以公司制改建为主要形式,通过资产出售、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依法破产等方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旨在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一系列改革行为。

本操作规范所称专项法律业务,特指本所律师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向参与改制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专业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进行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提供债权债务的法律定性分析以及处置方案、出具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拟定资产处置重组方案、指导改制操作程序、出具改制方案法律意见书、规范和调整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公司制改建等业务。

第三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当围绕改制方案可行、操作程序合法、改制成本合理、职工安置得当等四个关键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国企改制参与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保殖增殖的原则,坚持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认真作好每项服务业务。

第四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尽职尽责,确保改制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坚持保密原则,对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中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统一收案制度,严格按照本所收案制度执行,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或变相私自收案。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集体受理制度,一般的单项的业务采取主协办律师形式,多项的复杂的业务采取律师团形式;本所律师不得个人独自承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主协办律师以及律师团成员的确定,坚持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原则,委托人有指定的,根据该指定确定;委托人没有指定的,由主办律师或律师团首席律师从本所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律师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九条受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与聘请纺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一般操作规范

第一节接受委托,尽职调查

第十条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主办律师应当首先主持对与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主要包括:

(一)拟改制企业基本状况调查

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变更登记情况、子公司情况、注册资金情况、经营范围情况、职工结构情况等与改制业务相关的各项基本情况;

(二)拟改制企业资产产权状况法律调查

包括企业(含子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结构情况、企业主辅分离情况、产权界定和归属情况、产权争议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等等与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有关的各项法律事实情况;

(三)拟改制企业债权债务情况法律调查

包括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债权保全情况、债务处理情况、未决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等等;

(四)拟参与企业改制各方主体资格情况法律调查

(五)其他与承办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

第二节拟定改制方案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有关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合理地运用法律、财务等处理方法,拟定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改制方案。

第十二条拟定改制方案过程中,应注意妥善处理改制方案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在改制方案的确定上,对方案涉及内容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深入论证,选择确定一个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的最佳方案。

第十三条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三)企业改制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

(四)资产评估、债权保全和债务的处置、资产处置方式;

(五)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股金筹集方式、出资情况;

(六)员工身份置换及补偿金或安置费用的支付;

(七)改制的重点、难点及其法律风险分析和提示;

(八)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九)其它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主业、辅业的规定,协助作好主、辅业的界定以及主辅分离,制定主辅分离方案,优化资产结构。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协助改制企业作好分离学校、医院、幼儿园、食堂、车队等企业办社会职能。

第十六条对资产拟采取的增量吸补、净资产分割、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撤资租赁、债权转股权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预测,拟定资产重组方案。

第十七条拟定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做好从净资产中扣除和核销有关费用的统计安排工作,就扣除和核销费用问题出具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对于银行债务、一般债务、担保等有关债务的处置,作好与债权人的谈判,就债务的重组与处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二十条对于评估机构无法确定的坏帐损失、债权投资损失、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出具法律意见书,做好资产损失的申报与核销工作,出具清结方案。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的债权,帮助改制企业作好债权的保全与追索,出具保全方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数量、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公司制改制的组织形式,设计符合改制企业自身需要的股权设置方案。根据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份发行、股权置换、增资扩股、整合重组做好相应的法律准备。

第二十三条股权设置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就改制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现资方式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最佳方案;(二)就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筹划和安排,确定持股比例方案;

(三)就股权交易形式及优惠提供法律分析方案;

(四)管理层股权配置方案以及经理层融资收购的选择与确定;

(五)设计职工持股方案,就资金来源、授予对象、授予条件、分配比例、载体选择、股权管理、交易方式、职工参与机制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出具法律方案;

(六)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创业贡献奖励折股、管理贡献奖励折股、科技贡献奖励折股等折股方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人员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改制企业与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变更,针对职工身份置换设计方案;

(二)就职工经济补偿的内容、补偿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设计实施方案;

(三)就在职人员的重组以及分流、离退休人员的安排,设计企业人员安置重组方案;

(四)依据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规定,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办理提供法律依据,就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接续与变更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五)对劳模、中高级职称职工、孕产女职工、伤残职工、职工遗属、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的补偿与安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三节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第二十五条律师根据对改制企业资产的调查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以确定企业资产的存续状态。调查事项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实物与价值是否相符,设备、交通、办公等资产有无证明文件,房屋等建筑有无产权证,有无违法违章建筑,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采取保全措施,有无非经营性资产,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的数量、种类,是否要剥离等;

2、流动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的真实性,货款回收有无法律障碍,存货的变现能力以及有无质量瑕疵;

3、长期投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投向是否合法,投资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是否属国家审批项目,投资是否能够获得收益和回收;

4、无形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无形资产名称、种类、数量和存在方式,无形资产产权归属,是否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是否进行过评估等;

5、土地使用权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企业土地使用权属性质,有无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出让还是划拨或租赁等其他形式,是否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是否与改制企业相符,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作价入股、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采取保全措施等,改制企业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现行规划要求;

6、债务、债权的核减与确定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企业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债权和债务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企业合同的签订是否有效,履行情况如何,是否有违约或将来违约的事实,企业有无对外担保及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有无可能承担责任,企业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和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及将来可能涉诉或仲裁的事实,律师应当依据以上查清的事实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债务重组方式(货款改投资、直接融资、债权转股权、股份合作等);

7、出资人出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谁是出资人,出资人身份是否合法,有无名义出资人与实际现资人不符的情况,出资是否真实、到位、合法,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和比例证明,出资人的出资方式是现金、实物还是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其他资产(如股权、债权),涉及办理产权过户的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

8、改制企业员工状况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公司员工构成(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以及内退人员),各类人员的薪酬、待遇、福利情况(包含保险金及其他福利)及有无欠付情况,各类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有无员工出资或持股等。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对改制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对企业的历史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财务会计帐目和审

计报告,税务报告,政府有关文件等;

2、根据企业有关人员的陈述并对应企业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3、对企业近年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

4、对技术或实物出资的,应对实物的物理状态、原始发票、运输单据、抵押情

况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验资报告进行审查,以确定资产出资人;

5、其他适合改制企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做好改制中的资产剥离工作;主辅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等。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应改制企业的要求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异议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律师对改制企业产权依法审查后,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出具产权界定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节协助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改制企业进行法律政策辅导的内容分为以下几方面:

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员工身份置换和经济补偿、债权债务的清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第三十二条律师提供法律和政策辅导,可以是应改制企业要求或根据安排出席改制动员大会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也可以采取为企业和员工开展专题法律、政策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律师应对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及应注意的问题及时告知改制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对改制企业适用过程中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涉财务、政策等专业问题,律师可协助企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改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予以讲解。

第三十五条律师根据受托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改制的可行性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论证,并协助企业制订改制报批方案

第五节指导见证职代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

第三十六条律师可以受改制企业委托见证职代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律师可以就职代会召开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和咨询。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根据改制企业提供的与会人员名单审查参加职代会人员的身份,依法核实参加人数,就召开的条件、议事程序等问题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书面律师见证笔录。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依法审查职工会通过的改制方案的决议,出具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见证事项、见证材料、法律依据、见证结论。

第四十条企业改制方案、职代会(股东会)会议纪要应作为见证书的重要附件。

第六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律师只对改制企业及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进行形式审查;对企业改制的重大业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法律意见书要载明接受改制企业委托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审查的由改制企业提供的文件、具体的审查意见以及法律风险提示。

第四十三条律师应当对企业整体改制方案的设计和可行性进行综合法律评估,就改制方案是否符合投资各方的初衷和主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出具综合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就企业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改制的合法性;

(二)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

(三)职代会(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抵押权人、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改制后新公司对职工安置计划的合法性;

(六)改制后新公司章程及发展规划的合法性。

第四十八条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

律师应当对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就国有产权转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伞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三)投资者的合法性及其资信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的合法性;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的合法性;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

第四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改制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就委托的事项

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专项或单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产权界定;

(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

(三)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方案;

(四)改制整体方案;

(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六)改制企业委托的需要出具法律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承办律师应认真审查委托人提供的各类材料,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列明,如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缺漏,导致律师得出错误意见,以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节协助企业审查.申报材料

第五十一条改制企业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改制申请报告(如有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职代会(股东会)决议;

(三)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审计报告、改制计划、国有资

产处置,土地资产处置,股权设置、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

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改制方案的可行性、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等);

(四)改制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银行同意改制中债权保全方案的意见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审查上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在审查过程中应以企业的意见为主导,积极协助配合,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助企业顺利,通过改制方案的会审和审批。

第三章企业改制方案实施过程中律师的工作

第一节起草,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第五十三条律师可以协助改制企业起草或审查在企业改制方案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合同、协议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协议、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协议、特许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产权转让披露信息、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律师为改制企业起草或审查上述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时,应当详细

调查起草或审查文件所需的有关背景信息。

第五十四条律师可以为改制企业起单和审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

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应

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

(十二)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五十五条律师起草和审查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名称、住所;

(二)双方因企业改制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四)社会保险的交纳情况;

(五)分流方式;

(六)其他约定。

第五十六条律师起草和审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协议》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三)转为债权的,应对企业还债的时间、方式、利息做出约定;

(四)转为股权的,对收益权的分配,表决的方式、股权交易作出约定;

(五)采取现金一次性支付的,对支付的时间作出约定;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十七条律师参与公共行业改制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起草和审查政

府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

(二)特许经营的有效期限:

(三)提供产品或月良务的质量标准;

(四)提供产品或月良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资产管理制度;

(七)经营者的履约担保;

(八)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九)监督机制;

(十)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企业改制后对原国企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租赁的,律师应当

起草为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住所;

(二)租赁土地的数量及范围、用途;

(三)租赁年限;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十九条改制后将原国企划拨的土地折为国有资产的,律师可以起草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的国有土地位置、编号、总面积、四至;

(三)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数额及方式;

(四)土地出让的用途;

(五)土地出让年限;

(六)土地使用权登记;

(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八)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九)不可抗力的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节审查投资人的资格及资信状况

第六十条律师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河北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实施办法》、《河北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工作程序》等规定,严格审查企业国有资产的受让方的资格,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第六十一条对于受让方为境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律师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经营者素质;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付款保障和经济实力。

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其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或者本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

率。

(五)改制方要求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二条律师对受让方为国内私营企业、自然人的,应当注意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求投资者提供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或者本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四)企业创办以来的纳税记录;

(五)企业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文件;

(六)改制方要求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1、投资人提供;

2、工商登记查询;

3、实地考察;

4、通过有关机关和专业人事进行查询。

第六十四条律师在调查完毕后,应当按照调查所得的资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与总结,并向委托人提供资信调查报告。

第三节保障产权交易合法性

第六十五条律师在起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审查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已经抵押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律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注意是否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选择符合法律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该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

规定;

2、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

和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4、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5、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5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前,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律师可以协助企业起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案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

决议。

第七十条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准备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因转让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需准备的材料包括: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5、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节在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的落实中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十一条律师在参与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在企业改制中应当保障职工权益的法定事项。这些法定事项包括:

1、企业依法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安置费;

2、企业依法应当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企业对退休及内退职工的保障义务;

4、企业依法应当为职工办理的法定社会保险事项;

5、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和工资;

第七十二条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对职工就实施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宣传,并依法解答改制企业职工的咨询。

第七十三条律师在起草或审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协议》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及时要求改制企业

予以纠正。

第七十四条律师可以为企业与职工签{丁《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协议》提供律师见证。

第七十五条律师对未建立社会保险帐户及未足额交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企业,应当提请企业予以纠正。

第五节代理诉讼和仲裁

第七十六条律师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又就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诉讼仲裁事项委托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律师在参与企业改制中对企业涉诉的一般民事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诉讼或仲裁。

第七十八条律师对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理诉讼或仲裁。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普法工作; (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务部 2013-1-25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5) 第三章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5) 第四章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7) 第五章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7) 第六章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8) 第七章违规界定及处罚 (8) 第八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 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 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 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 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 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225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egal Affairs of Real Estate Group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某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1、简洁实用,可操作性强。 2、法律工作原则由各公司负责,集团负责指导,重大事务备案。 3、通过加强合同流转管理,加强法律风险控制。 4、通过印章管理,强化合同管理的执行。 5、强化法务人员素质,依靠公司内部法务,外聘律师为辅。 6、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1 原则与目标 1.1 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中心任务,服务公司发展建设的大局,努力为公司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1.2 以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1.3 贯彻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把法律工作与公司生产和发展紧密融合,并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梳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途径使法律工作规范化。 1.4 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提供专业保障、员工参与的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责任体系。 1.5 应当围绕全面建设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2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2.1 公司明确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法治建设的推进工作,下设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应至少每半年就法治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题汇报。 2.2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应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推进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不断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实现法律管理全面融入经营管理,保障依法决策,防控法律风险。 2.3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现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 2.4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和机制,将法律事务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保障法律事务管理程序严密、运行高效。

2.5 将法律资源作为内部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行集中管理与专项授权相结合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模式。 2.6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固化法律事务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法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沟通互动的效率。 3 工作要求和保障 3.1 应支持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保证法律工作人员能够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2 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使总法律顾问成为决策层的当然成员,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 3.3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 3.4 各单位的法律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公司法律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遇有重大法律事务或特殊需要,公司可以在各单位中临时抽调相关法律顾问集中办公。 3.5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律部报送季度《法律顾问业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每年6 月30 日前报送年中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当年12 月31 日前报送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 3.6 公司法律部每年度召开一次法治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工作例会。 3.7 法律事务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对于法律纠纷案件以及重大非诉法律事务,应当按项整理归档。在法律事务处理完毕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执行完毕之日起30 日内整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并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管理。 3.8 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

企业改制与并购律师实务点睛网

企业改制与并购律师实务 主要问题: (一)当前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对改制与并购的影响; (二)改制与并购的基本法律问题以及律师的服务方式; (三)改制与并购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 一、当前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对改制与并购的影响 当今世界,社会转型的速度非常之快,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们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经济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速度与欧美国家相比,我们的二三年,就相当于别人的三四百年,可以说我们现在社会转型的速度非常之快。 这种转型经济的结构变迁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我觉得认识当今中国的大趋势,最重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转型经济”。所谓转型经济,是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这种转型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这种过程受制于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方面的影响,使得转制的进程并不是很顺利,

甚至是很曲折的,有时候还可能有一些倒退,总得趋势是不断往前发展的。 中国经济大势的核心特征就是转型加转轨背景 下整个结构变迁的经济,这种商业事件对于企业家来说、对于商家来说、对于我们律师来说,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势,给我们提出了什么样的机会和挑战?它的关键命题就在于结构的变迁、格局的动荡下如何维持当前格局下的生存,同时又占领未来格局的先机。因为我们律师是感知社会变革最前沿的,“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在感知这种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他能够深切地感觉到这种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和冲击。 对于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对于企业来说,它面临着什么?它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呈现出一种商业景象——“跑马圈地,逐鹿中原”。各类人马、各类组合、各类商家要在这种市场的变迁过程中,在这种市场份额的角逐过程中各显神通,通过占有各种市场的资源,去实现它自身的价值。这是第一个特征。 第二个特征,对于经营商家来说,他们的命运在转型经济的变迁过程中,决定中国大多数厂商的命运是结构的变迁和资源的占有。也就是说,你这个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创新构想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医药集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

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形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

公司法律管理法案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划 ㈠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3、建立、健全规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1)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般监管规定; (2)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3)知识产权管理; (4)索赔及诉讼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6)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 (7)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8)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管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步骤 公司一般要根据前几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步骤,一般分为: 1、准备阶段:又称“基础建设阶段”和“规章制度完善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点: ⑴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⑵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 2、提高阶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阶段”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 ⑴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效果;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⑵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顺畅的顽疾,主动配合各级管理层理顺关系、制定制度、完善机制、明确权责,确实把法务工作向纵深辐射;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专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动,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3、总结阶段:即“检查总结提高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成果,按照

恒大地产集团法律事务有关管理方法.docx

恒大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及日常法律事务,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严格管理、团结互助、热情服务; 二、加强培训、预防为主、补救为辅; 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措施 第三条诉讼案件管理 一、诉讼前期 ( 一) 发生相关法律问题,须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 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上报主管领导,经批准后移送法律事务中心;重大法律问题由法律事务中心及时上报董事局。 ( 二) 法律事务中心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必要时由法律事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报主管 领导,重大问题上报董事局。决定诉讼的,须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拟 写法律文书。 ( 三) 业务部门须指定专人协助法律事务中心工作。 二、诉讼阶段 (一)立案阶段:准备证据材料、诉讼文书、主体资格资料、授 权委托书、办理立案手续、交纳诉讼费。 (二)审理阶段:参与法庭组织证据交换、准备出庭证据材料(包括原件)、联系相关人员应诉。 (三)调解阶段: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对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做好调解前期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根据谈判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领导,重大问题应由法律事务中心及时上报董事局。 (四)一审阶段:与法院经办人员协调,争取有利于公司的判决。根据一审判决情况提交结案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并报法律事务中心;确需上诉的,应在结案报告中提出,由法律事务中心报主管领导决定。 (五)二审、再审阶段:参照一审程序执行。

(六)重大案件需要委托社会律师代理、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等事项,需及时上报法律事务中心,由法律事务中心报主管领导批示后执行。 三、执行阶段 (一)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对方没有履行的,应及时向法院申 请执行,准备执行申请书和主体资格资料,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二)执行和解:根据案情,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确需调解或 和解的,参照诉讼程序办理。 四、归档管理:对谈判结案、裁判结案、执行结案等案件,采 取一案一档按要求整理好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入档。 第四条非诉法律事务管理 一、专人专责:根据法务员的专业特长等因素,确定专人对口提 供服务。 二、提前介入:熟练掌握了解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环节, 提前介入为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三、提前预防:法律事务中心以预防为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并制定各类防范措施,包括工程方面、物业方面、销售以及其他方面 的措施。 第五条法律培训、咨询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制定出法律培训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 对性地进行法律培训。 法律咨询由经办人填写《法律问题咨询登记表》(附件2),部门 负责人签名确认并附相关材料后,提交法律事务中心,由法律事务中 心针对咨询问题予以回复。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 月2 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告(附件 3)。法律事务中心于每月 5 日前 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按照本办法执行。诉 讼案件须及时通报或上报法律事务中心(附件 4、附件 5) 第八条本办法由集团董事局通过并颁布实施,自下发之日起开 始执行;本《办法》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如与本《办法》不一 致,以本《办法》为准。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

《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高案件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实现法务工作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保证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开展,结合地产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并修订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考核办法;处理地产集团总部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对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法务部门参照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流程;负责处理本公司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标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或单个案件标的虽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人数众多,总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标的额巨大、案件情况复杂、影响公司重大利益,或涉及重大品牌影响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复议、听证等尚未形成诉讼的非诉讼事宜,参照诉讼案件审批、处理流程办理。 第二章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五条诉讼法律事务的审批 (一)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反诉、上诉、撤诉、执行,由业务部门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将相关资料移交本单位法律事务责任部门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地产集团总部案件由法律事务中心出具相关意见,经相关业务直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地区公司案件由地区公司法务部出具相关意见,标的总额300万元以下的,报法务部主管领导审批;标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标的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务部 2013-1-25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

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着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 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案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作者:时间:2013-04-12 川交投发〔2012〕号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高、成渝、港航、九黄机场公司,集团藏区高速办公室,集团公司各部、室: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15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24日

抄送:省国资委,集团公司领导,省政府国有企业第一监事会,总经理助理。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九黄机场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开展经营活动,在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租赁、招投标、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并考虑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关于法律风险的意见。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国有企业并购法律实务-王冠.

国有企业并购法律实务 主讲人:王冠 引言: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叫王冠,是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前段时间也参加了点睛网的培训,上次主要讲的是再融资、尽职调查方面的法律实务,这次本来安排我讲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业务,但因临时安排,刘老师安排我来做一个国有产权并购这方面的法律实务。 大家在以前的讲座中,老师把并购重组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可能已经和大家讲解,今天我主要强调对国有产权的并购法律实务。 今天讲的内容有六部分: 1.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政策、法规。这块除了一般公司法、证券法一般规定之外,我会重点讲国务院、国资委以及财政部所发的一些文件,实际上在操作过程中,这些文件也是我们在执行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依据,我把一些文件做了罗列,基本上在国有产权并购的业务过程中要遵循、依照这些法律实行法律行为。 2.国有产权并购立法规范的核心问题。有很多政策法规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预防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分析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来看它是怎么样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这个问题

为什么要单独提出来讲?其实在国有资产并购过程中,一般的产业并购主要区别在于国有程序、法规。 3.国有产权并购的一般操作流程。 4.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环节。这一块有5项内容,我会重点来讲这5项内容,这也是我们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 5.国有独资公司并购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这块内容比较简单。 6.管理层收购(MBO)问题。 一、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政策、法规 90年代中期国有资产产权并购这些法规不健全,在90年代初期国有资产管理局仅仅有关于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主要认定国有资产价值,最后交易的依据是什么,具体对于国有资产、国有产权怎么进行交易,程序是怎么的,都没有做详细规定,在2003年,国务院以及国资委、财政部集中出了一些法规,其中国务院有个《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国务院发的一个条例,在这个条例基础上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指导性文件,在这3个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在2003年12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发了一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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