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得决定》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得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

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得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得与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得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与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得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

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得统一管理。市与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得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得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得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得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得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得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得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得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得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得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得程序以及征缴争议得处理,按照国家与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得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得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得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得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得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得滞纳金;

(五)其她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得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得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得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

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得管理与监督,依照国家与本市社会保险基金得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得年度预算与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得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得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与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得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得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得,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得,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得,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得,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得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

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得,增加半个月得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得,增加一个月得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得,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得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得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得,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得实际缴费基数得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得,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规定得最低标准得,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得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得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得从业妇女已经享受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得工资性收入得,不足

部分得发放,按照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得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得,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得,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得,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得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得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得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得属于计划内生育得证明;

(二)本人得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得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就是失业妇女得除提供前款规定得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得《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得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得委托书与被委托人得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得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得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得,核定其享受期限与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得,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得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得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得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得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得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得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得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与病情证明得,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得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得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得,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得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得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得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得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得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得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得职工得,参照本办法得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其她有关事项)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得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得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得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得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得,以本办法为准。

核心提示:从业妇女得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得,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得实际缴费基数得平均数计发。具体有关上海产假期间工资得发放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上海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表面上瞧就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得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得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

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得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得,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得规定:

从业妇女得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得,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得实际缴费基数得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得,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得最低标准得,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得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得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得从业妇女已经享受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得工资性收入得,不足部分得发放,按照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申领手续:

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得妇女可以到指定得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得属于计划内生育得证明;

(二)本人得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得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就是失业妇女得除提供前款规定得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得《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得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得委托书与被委托人得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得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精)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逐步实行社会化 管理服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杭州市区女工生育保险为一个统筹单位,其他各县(市)分别为统筹单位。 第五条统筹范围内,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三)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四)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经市政府核准进行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九条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计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企业发生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分立、兼(合) 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等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30 日内,到社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不包括女职工计划生育例行检查费); (四) 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上海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剖析上海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重要指标即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等,把握上海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上海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专题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上海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需求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上海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占全国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同全国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占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2017-2018)变动分析 (8)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7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7 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分四部分:门诊产检费、住院生产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注意:北京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需在产后3个月以内必须办理。 1、住院生产费 住院生产费不用担心,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通常医院会在产妇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留下你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会在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 2、门诊产检费[交人事](社保每月1-20日受理) 门诊产检费用实行实报实销,所以要留好产检时候的收费单据,目前北京市门诊产检费用最高报销额度为1400元,需要在生产后由女方单位提交到社保中心,报销时需要提 交的材料有: (1)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单位人事):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 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给,可提供复印件) ⑤原始收费凭证 ⑥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⑦《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填写) ⑧《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2)流程: 收集所有材料,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单位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所有票据按发票附处方明

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每月1-20日到社保报销->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 3、生育津贴、晚育津贴[交人事] (社保每月5-25日受理)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埠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④、《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⑤、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A4规格复印件一份,军人应提供身份证或相关部门身份证号码证明材料; 注: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⑦《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单位填写) 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后,当月5-25日必须申报《生表二》,否则将删除其申报的生育津贴信息,生育津贴不予支付。删除后,参保单位要重新按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办理。 注:以上报表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表不得涂改。 晚育津贴: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生育险,则由男方或女方享受均可,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谁的保险缴费基数高就由谁享受,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晚育津贴申请的表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通过女方公司报销。如果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险,则只可以享受晚育津贴,这时,到男方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材料,同样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返还男方人力资源部,男方申报领取。 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费报销材料 1、准备材料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生育报销流程 第1步生育医疗费报销——①在定点医院生育的女职工,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在定点医院签订承诺书后,生育并直补报销生育医疗费;②男职工配偶和异地生育的职工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 第2步通过上传数据——产假期满后通过“郑州社保小秘书”其中“业务办理-生育待遇申报”功能上传报销所需数据(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女职工、停保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出院次月可上传)。 第3步查看上传结果——上传“郑州社保小秘书”之后,可以通过其中“综合查询-生育待遇”功能查询办理进度。 第4步现场验证信息——男职工配偶、异地生育的职工以及“郑州社保小秘书”数据出现错误的职工,在上传之后由单位专管员(或停保女职工委托人)携所需材料到郑州市社保局各分局生育保险业务窗口办理。 (二)计生手术报销流程 第1步在定点医院实施计生手术并直补报销医疗费——职工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在定点医院实施计生手术并直补报销医疗费。 第2步通过上传数据——出院或门诊结算的次月上传“郑州社保小秘书”(已经在定点医院报销过医疗费的机关全供单位职工和停保女职工无需上传数据,也无需进行第3步)。 第3步现场验证信息——数据上传成功之后,由单位专管员携所需材料到郑州市社保局各分局生育保险业务窗口办理。 (三)待遇审核及拨付

第1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将当季度的报销材料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系统。 第2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于次季度将当季度报销结果转交基金管理处,并将结果公布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官网。 第3步基金管理处核定后转银行拨付,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异地生育)拨付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上,生育津贴拨付至单位帐户。 (四)业务经办时间及要求 (1)现场验证信息(提交报销材料)的办理时间为:每个月的5-24日工作日。 (2)在职职工要求必须由单位专管员统一代办,专管员办理业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3)务必在现场验证信息之前通过“郑州社保小秘书”上传数据。

【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汇总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三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导读:很多人都很关心生育保险这一政策,生育保险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人们应该多多了解,以便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呢?有哪些要注意的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生育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职工权益的一项政策,对于生育保险人吗应该多加了解。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呢?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支付项目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重庆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_办法

重庆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_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是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

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

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与报销流程是什么

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与报销流程是什么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1997)1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生育保险建立专项基金制度,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按照参统企业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1%收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也随同转移。 破产、拍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特别调剂金制度。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调剂金,上缴省社保局用于在全省范围内

统一调剂使用。具体调剂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待遇和支付项目 第八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1.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女职工晚育后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女职工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6.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条规定开据产假休息证明。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统筹项目为: 1.检查费; 2.接生费; 3.手术费; 4.住院费和药费; 5.生育、流产期间的工资; 6.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含医疗事故的费用)。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出生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项目支付生育保险费: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资,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

上海怀孕生育建小卡、大卡流程攻略

小卡,全称“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是由上海市妇女保健所发放的, 小卡要在孕三个月内到所在街道去检查身体,在地段医院检查的时候会发给你小卡。 怀孕第12周内要建好小卡。 分两种情况而定: 情况一如果孕妇是外地户口想在上海生产,需要三个步骤 情况二如果孕妇是本地户口想在上海生产,只需要【第二步】和【第三步】 所需证件:①本人(女方)户口本②本人(女方)身份证 ③结婚证(任意一方的均可)④一寸照片1张 程序: 要办资料1:初婚初育证明和一封介绍信(需这两个证件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地点:带着所有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或社区、村委 ·办理:这个初婚初育证明可千万少不得!这就是你的准生证。其实就是让街道居委的人, 用单位的信签纸,写证明你是该辖区内的人,哪一年结的婚。 PS 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写上“初婚初育”这四个字(这个是咨询上海的计生办,必须要的)。 如果开证明的人说不写了没有关系,一定记住让他补上。 要办资料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个绿色的本) ?地点:再带齐所有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你把所有证件及前面办的一个证明和介绍信交给负责人,他会给你一张表填。填好后,他一并把介绍信也收走,换成本给你。这个本上要贴上照片。 注意:每个省或者每个地区都不一样,最好是在办理之前拖亲戚朋友问清楚所需材料和细节,准备充分后再回去办理 所需征件:① 1寸照一张(这个好象必须要了)②夫妻双方户口本2本 ③本人身份征(女方)④结婚征(任意一方均可) ⑤初婚初育征明(准生征)(上海户口不需要) ⑥流动人口婚育征明(上海户口不需要) 程序: 1. 找到你现在在上海所居住的辖区居委会,如果没有居委会的,那你就要找到你的小区所在的辖区人民政府。 2. 把上面那讲到的6个所需征件全部交给负责人,他会帮你填一系列的表格,并问一些简单问题(比如是否初婚等等)。随后,就会交给你一张粉红色的〈上海市生育联系卡〉。并让你带着这张卡,去规定的地段医院或者街道卫生院去检查身体。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所需材料(最新)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所需材料(最新) 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分四部分:门诊产检费、住院生产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注意:北京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需在产后3个月以内必须办理。 1、住院生产费 住院生产费不用担心,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通常医院会在产妇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留下你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会在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 2、门诊产检费[交人事](社保每月1-20日受理) 门诊产检费用实行实报实销,所以要留好产检时候的收费单据,目前北京市门诊产检费用最高报销额度为1400元,需要在生产后由女方单位提交到社保中心,报销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单位人事):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给,可提供复印件) ⑤原始收费凭证 ⑥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⑦《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填写) ⑧《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2)流程: 收集所有材料,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单位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所有

票据按发票附处方明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每月1-20日到社保报销->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 3、生育津贴、晚育津贴[交人事] (社保每月5-25日受理)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埠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④、《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⑤、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A4规格复印件一份,军人应提供身份证或相关部门身份证号码证明材料; 注: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⑦《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单位填写) 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后,当月5-25日必须申报《生表二》,否则将删除其申报的生育津贴信息,生育津贴不予支付。删除后,参保单位要重新按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办理。 注:以上报表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表不得涂改。 晚育津贴: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生育险,则由男方或女方享受均可,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谁的保险缴费基数高就由谁享受,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晚育津贴申请的表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通过女方公司报销。如果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险,则只可以享受晚育津贴,这时,到男方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材料,同样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返还男方人力资源部,男方申报领取。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 允石 一九九九年 九月十日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

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材料清单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材料清单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材料:目前很多城市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生育保险待遇以及缴费标准是有差异的,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支付标准按政策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期间没有停发工资的,个人不得重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支付给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县财政收回,追减当年经费预算。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等有关凭据; (六)县医疗保险局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公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证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爱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差不多平稳”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打算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按照费用支出情形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治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打算生育部门签发的打算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收缴、支付和治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治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治理费标准,各地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形,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治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治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同意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生育保险领取流程

◆办事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