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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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7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和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

(2)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主体、客体、内容,任何一种要素发生变化都会导致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A.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人。

《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属于完成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年满十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定型化行为,以及纯获利益而不负义务的行为。

B.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按照法人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

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C.其他组织。所谓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财产、行为、。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2015年最新考试大纲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2015年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应试人员对招标采购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解决招标采购实际问题的专业工作能力。 二、考试内容和要求 1.招标采购 1.1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1.2采购的任务 1.3采购的分类、方式与实施 1.4招标投标的特性 1.5招标与采购的关系 1.6招标与拍卖的区别与联系 1.7招标采购与合同 1.8招标采购知识体系 2.招标投标制度 2.1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 2.2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2.3招标投标的监督体系 3.招标采购中的经济学和管理学 3.1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成本分类及控制 3.2招标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3.3博弈论在招标采购及其合同履行中的应用 3.4招标采购价格的形成 3.5招标采购中的资金时间价值 3.6宏观经济效应和市场失灵相关理论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 3.7公共选择理论在招标采购中的应用 3.8寻租理论与制止寻租的对策 3.9招标采购中的质量、数量、时间、价格等管理要素 4.招标采购主要法律法规 4.1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法律的实施,法律责任的分类 4.2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构成和效力层级 4.3《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4.4《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政策 4.5公共采购的主要国际规制 (1)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5.1民商法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侵权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 (2)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制定机构 D.地方性规章部门机构 2. 中央投资项目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对注册资金的要求是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万元人民币。 .300 C 3. 下列关于《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B.在香港、澳门地区也适用 C.只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D.使用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也必须适用 4.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3 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 A.社会中介组织 B.政府机构组织 C.事业单位组织 D.社会经济组织 5.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力量 C.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 D.具有能够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 下列哪项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 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D.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 7.《招标投标法》规定,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对预乙级资格在人员方面的要求是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 % % % % 8.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主要采用()2 计费方式进行收费。 A.投资比例 B.定额累进 C.差额累进 D.差额定率累进 9.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 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手续费收取()。 10.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最常见的方式是()。 A.程序监督 B.当事人监督 C.现场监督 D.监督检查 1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新编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新编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5 在招标投标中,制造商可以自己直接参加投标,也可以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如果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制造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否则属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分为代理投标和产品授权两种情形。 ①代理投标。代理投标是指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代理其投标。在代理投标中,制造商必须向被授权投标的企业出具授权书。投标代理授权中,制造商和被授权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的身份是代理人,被代理制造商应当就投标结果向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在代理投标中,制造商对同一标包只能授权一个代理人。 ②产品授权。产品授权的,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购买其产品参加投标。此时制造商和经销商形成买卖关系,制造商对其授权经销产品的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不直接承担责任,但需对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产品授权有针对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和不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两种形式。 A . 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当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可以使用自己制造的产品参与特定招标项目投标时,制造商必须针对招标项自单独向投标人(经销商)出具产品授权书。针对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是国内招标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授权投标形式。 制造商在同一包中可以授权代理商的数量,不同项目规定不尽相同。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在同一包中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

个代理人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制造商可以委托多个代理人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两个以上代理人投称产品全部为同一制造商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两个以上代理人投标产品的一部分为同一制造商的,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标包各自投标总价6 0 % 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政府采购项目有多家投标人使用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 B . 不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经销商授权有独家经销权、区域经销权、总经销权等形式。如果招标人接受经销商授权,经销商授权不必要求制造商针对特定项目出具经销授权书,只需提供制造商颁发给投标人的经销商资格证书或证明即可。 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是法人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宇,投标人是其他组织的,由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人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由其本人签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授权委托书。同时招标文件应明确单位公章不能以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章或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 为规范投标文件的签署,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如投标困、投标报价、投标偏离表和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等文件指定签署位置。 需要注意,要求投标文件经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是该投标人编制递交的,对该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有既未经投标人盖章,又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才是法定无效投标。实践中,招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关于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实行资质管理,是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严格执行,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相应资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只需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即可,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实践中可以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建设部办公厅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中明确指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对比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符合我国建筑法的基本规定,风险较小,建议采用。第二种观点中联合体内部各单位之间如何分工协调,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产生众多矛盾,风险较大,不建议采用,并且实践中已经有很多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投标人在招投标中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投标人在招投标中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201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提出“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并“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因此,在作为审计机关重点关注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必须严格依法行事,避免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有可能导致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该等法律风险意识,不得不予以加强,以期合法中标。本文特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能触犯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一分析,以供参考。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两大类。 1、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以及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 (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并非只要投标人实施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就一定会被立案追诉,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被立案追诉。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5完整版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5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5 在招标投标中,制造商可以自己直接参加投标,也可以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如果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制造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否则属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授权其他企业投标分为代理投标和产品授权两种情形。 ①代理投标。代理投标是指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代理其投标。在代理投标中,制造商必须向被授权投标的企业出具授权书。投标代理授权中,制造商和被授权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的身份是代理人,被代理制造商应当就投标结果向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在代理投标中,制造商对同一标包只能授权一个代理人。 ②产品授权。产品授权的,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购买其产品参加投标。此时制造商和经销商形成买卖关系,制造商对其授权经销产品的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不直接承担责任,但需对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产品授权有针对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和不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两种形式。 A . 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当制造商授权其他企业可以使用自己制造的产品参与特定招标项目投标时,制造商必须针对招标项自单独向投标人(经销商)出具产品授权书。针对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是国内招标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授权投标形式。 制造商在同一包中可以授权代理商的数量,不同项目规定不尽相同。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在同一包中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制造商可以委托多个代理人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两个以上代理人投称产品全部为同一制造商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两个以上代理人投标产品的一部分为同一制造商的,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标包各自投标总价6 0 % 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政府采购项目有多家投标人使用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人数量。 B . 不特定项目的产品授权。经销商授权有独家经销权、区域经销权、总经销权等形式。如果招标人接受经销商授权,经销商授权不必要求制造商针对特定项目出具经销授权书,只需提供制造商颁发给投标人的经销商资格证书或证明即可。 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是法人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宇,投标人是其他组织的,由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人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由其本人签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授权委托书。同时招标文件应明确单位公章不能以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章或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 为规范投标文件的签署,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如投标困、投标报价、投标偏离表和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等文件指定签署位置。 需要注意,要求投标文件经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是该投标人编制递交的,对该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有既未经投标人盖章,又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才是法定无效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或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投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他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采购业务各环节的主要法律风险点及管控措施(干货)

采购业务各环节的主要法律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销售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 主要包括: 1.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 2.请购 3.选择供应商 4.确定采购价格 5.订立框架协议或采购合同 6.管理供应过程 7.验收 8.付款 9.会计控制 10.采购业务的后评估 (二)各环节的风险点 第一个环节: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 采购业务从计划(或预算)开始,包括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 具体流程:企业实务中,需求部门一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采购部门提出物资需求计划,采购部门根据该需求计划归类汇总平衡现有库存物资后,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执行。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三个“不” 1.需求或采购计划不合理

2.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或随意超计划采购 3.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不协调 主要管控措施:有三个 1.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需求计划 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准确、及时编制需求计划。需求部门提出需求计划时,不能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对独家代理、专有、专利等特殊产品应提供相应的独家、专有资料,经专业技术部门研讨后,经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 2.科学安排采购买计划 采购计划是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一部分,在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过程中,企业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实际需要,结合库存和在途情况,科学安排采购计划,防止采购过高或过低。 3.采购计划应纳入预算管理 采购计划应纳入采购预算管理,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企业刚性指令严格执行。 第二个环节:请购 请购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的采购申请。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 1.缺乏采购申请制度 2.请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 后果: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过量或短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 跨期选择理论 在跨期选择过程中,人们往往将远期结果的效用转换到近期结果的同一时间点上,然后进行效用的比较,选择自认为最好的结果。跨期选择理论是通过对不同时点的行为结果产生的效用进行折现,研究行为主体对发生在未来不同时点的行为结果进行抉择的理论。 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在不同的时间付出或得到同样数额的资金在价值上是不相等的,也就是说资金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如果不考虑通货紧缩,当今的一笔资金比将来同样数额的资金更有价值。 招标采购的定价机理 在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招标人希望营造出一个买方唯一、卖方竞争的市场,这属于不完全竞争的垄断市场。招标人只有一个,招标采购的数量Q0是固定的,因此需求曲线表现为平行于纵轴。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限价为Pmax;因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即存在成本价Pmin;需求曲线为一条平行于纵轴的线段DD ‘。假设有3名投标人参加投标,其总成本曲线分别为STC1、STC2和STC3.这三条总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的各有一个交点,代表在需求量为Q1时,3名投标人的总成本分别为C1、C2和C3. 招标采购的价格目标,指招标项目费用必须控制在招标项目的预算或者控制价之内,正常情况下,不能超过项目的预算或者控制价。 在招标采购的环节中,对于价格的确定,是采购人员最为关注的核心议题。采购人获得价格有多种方式:可以使用通用的价格清单;可以按需报价;可以借助单独估价来报价;可以通过谈判来定价;可以通过拍卖或反向拍卖来定价;可以通过密封投标来定价。 (1)影响采购人定价决策的因素 采购人的定价决策由4方面的因素来决定,即市场因素、消费者认同的价值、生产成本和战略因素。 1)市场因素。采购标的的价格也受到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所有产品都要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周期,即引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产品的价格会因为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的阶段不同而产生很大的变化。在生命周期早期,产品产量相对有限,采购人通常难以在定价环节获得优势。在生命周期的中后期,由于产量的增长和其他供应商的进入,产品的价格会有着比较明显的回落,采购人通常在这个时期具备更大的优势。产品生命周期曲线图如下: 现代采购理论认为,采购人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伙伴,可以有助于通过合作来消除不必要的成本和低效率的行为,从而获得更优的价格与更高的利润以实现双赢。 2)生产成本。采购人可以采用成本加成合同。采购成本=最终成本+服务费+管理费+利润 (2)采购中的折扣(自学阅读) 在采购过程中,一般折扣包括4类:即时折扣、数量折扣、地位折扣、特殊折扣。 (3)主要合同定价 不同种类的定价合同往往涉及供应商和采购人对风险的分担。在采购的过程中,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协商来确立定价机制,最终合理地分担风险。

建筑业常见的十大法律风险

建筑业常见的十大法律风险 一、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 1、招标诈骗。虚设建设工程,通过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行合同保证金、借款等手段,骗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冒用发包人的名义,骗取保证金。建议:(1)、施工企业应该事先调查发包方的详细情况,投标单位应同时向有关审批单位进行了解和实地考察,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查询招标备案情况。以四川为例,招标信息通常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四川招投标网、四川建设网等发布,建筑企业还应多留意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官方网站的信息。(2)、对发包方的资质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可以深入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地了解。 2、合法招标下的其他法律风险 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其中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现在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越来越多,此模式下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存在很多风险,如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身存在瑕疵:工程量计量不准确、项目工序分析和理解有误、项目特征描述欠缺、清单缺项等,投标方未全面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暗藏风险,仍然草率报价。

例1: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有的工程量巨大,设计图纸简单,承包商没有足够的时间精确计算。这种情况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例2: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粗略,未配筋图。钢筋(其他原材料)价格暴涨。这种情况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因钢筋用量和价格暴涨导致成本大幅提升,产生巨额亏损。 建议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投标企业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应发挥作用。法律条款中有不合理得部分或暗藏风险的要由专业人员仔细分析并提出修改意见。好的合同应是兼顾双方利益的合同,对极不合理的条款,法律顾问应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出借、挂靠资质 这些工程队或项目部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但是一旦出问题,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可能会没收非法所得,有些比较严重的情况会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长此以往,企业资质存在被降级和吊销的风险。 建议:实践中有同行的做法是变外部挂靠为内部承包、控制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7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使用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估计、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具体程序是: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 8)价款支付。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招标采购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分析

招标采购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分析 现阶段,招标采购有三个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工作重点是招标方案设计、潜在投标人调研、招标文件编制等; 2、招标阶段,工作重点是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答疑、投标等; 3、决标阶段,工作重点是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招标采购的公平体现在所有操作有法律规定支撑,对于招标采购法律知识点不足的朋友们来讲,避免风险存在于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始终,需要对以上三个阶段进行准确的认知,其次,再认识各个阶段的法律风险,以及对其的识别与分析。招标准备阶段 1、招标采购方案无法实现采购目的,比如:招标采购实行自行招标,但招标采购人不具备制作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采购的时间安排满足不了招标采购各阶段的法定时限等; 2、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比如: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明显照顾个别投标人;招标文件对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明显“接近”个别投标人的产品等;

3、招标采购工作脱离实际,比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过高,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达不到最低限制,从而导致招标采购工作无法开展。 招标阶段 1、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定要求,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更正通知、中标结果等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未按规定予以披露,或没有在国家规定的媒介上予以披露; 2、期限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过短、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少于20天等; 3、投标环节不符合法定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形式、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递交,招标人仍予以接收并允其参与评标的情况。 决标阶段 1、开标过程不规范,开标现场没有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没有在招标现场公开唱标;开标过程没有书面记录或没有对唱标内容和开标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等; 2、评标过程不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专家数量、专家回避情况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评标等;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最新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9 政府采购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1981年1月1日生效。1 994年4月1 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政府采购协议的目标 (2)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 1)采购主体。各国政府列出国内服从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部实体的名单,名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一。 2)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任何合同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期权购买等。 3)采购限额。适用于合同价大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规定的限额的任何采购。合同价包括一切形式的酬金、奖金、佣金、利息等。 例外情况,如采购武器、弹药、和维护公共安全,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或因保护残疾人、慈善机构,劳改人员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需要,采取或实施的特殊措施。 (3)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 1)周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 3)透明度原则。 (4)招标程序的规定 协议规定了三种招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第10条)和限制性招标(第15条)三种程序。 1)公开招标时全部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 2)选择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由招标实体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3)限制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的规定,招标实体可以与各供应商个别联系。 (5)招标公告和招标时间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刊登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二所列的刊物上。公开招标的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问为40天,选择性招标为25天。 (6)授予合同 只有在开标时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的供应商才能中标。合同应该授予确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并且其投标无论从国内和国外获得的产品和服务都是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衡量被确认为最具优势的投标。 (7)投诉、磋商和争端解决 投诉应优先采用磋商的方式解决,供应商应在知悉或应知悉投诉事项起的10天内提起投诉,并通知采购机构。投诉案件应由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争端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 DSB)的专家组审查,建议和裁决,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最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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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9 政府采购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1981年1月1日生效。1 994年4月1 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政府采购协议的目标 (2)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 1)采购主体。各国政府列出国内服从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部实体的名单,名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一。 2)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任何合同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期权购买等。 3)采购限额。适用于合同价大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规定的限额的任何采购。合同价包括一切形式的酬金、奖金、佣金、利息等。 例外情况,如采购武器、弹药、和维护公共安全,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或因保护残疾人、慈善机构,劳改人员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需要,采取或实施的特殊措施。 (3)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 1)周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 3)透明度原则。 (4)招标程序的规定 协议规定了三种招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第10条)和限制性招标(第15条)三种程序。 1)公开招标时全部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 2)选择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由招标实体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3)限制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的规定,招标实体可以与各供应商个别联系。 (5)招标公告和招标时间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刊登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二所列的刊物上。公开招标的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问为40天,选择性招标为25天。 (6)授予合同 只有在开标时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的供应商才能中标。合同应该授予确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并且其投标无论从国内和国外获得的产品和服务都是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衡量被确认为最具优势的投标。 (7)投诉、磋商和争端解决 投诉应优先采用磋商的方式解决,供应商应在知悉或应知悉投诉事项起的10天内提起投诉,并通知采购机构。投诉案件应由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争端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 DSB)的专家组审查,建议和裁决,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8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责任即为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违约责任仅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即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通过合同文件事先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此为违约责任的任意性。此外,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两种,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条件,后者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2)归责原则。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采用何种方法,即为归责原则。在合同法原理中,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理论。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中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构成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招标文件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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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策略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提出采购要求和招标投标程序规则,指导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法律文件,是招标、评标、定标的依据,也是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还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对招标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文件合法、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招标投标活动成败和合同履行效果。因此把好招标文件质量关,防范招标文件违规、错漏引发的法律风险,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本文基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六个方面提出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基本法律要求 对于招标文件的法律要求,《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皆有详细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目前,《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也相继颁布实施。另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应采用商务部颁布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

招标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9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5]90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令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5)第29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商产发[2008]31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第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防范 风险一:招标人在不具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招标的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对招标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具备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已经落实的条件下,招标人才能开始招标。但在实践中,在不满足招标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强行开始招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项目未立项或未经批准;土地、规划手续不齐;资金来源还未落实等。 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开始招标,招标人将面临行政监督部门责令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招标人还将面临招标无效的法律后果。除前述行政处罚外,招标人还可能要面临经济损失,其主要表现为:项目如果最终没有获得批准,招标人前期所投入的费用将自己承担。如果在中标人通知书发出后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因未履行审批手续被认定招标无效后,招标人还要向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是违约责任。这都将给招标人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招标人在开始招标前,应当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数额控制招标。避免因项目未获批准,造成招标人前期费用的损失。

风险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限定过高的风险 如果资格要求限定过高,可能会出现投标人少于3家或无效投标的情况,甚至会出现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情况。在只剩下2个或1个投标人的情况下,给予招标人选择的空间很小,招标人将面临重新招标的处境。因此,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对形式方面要求不应过于苛刻,尽量减少无谓的无效投标情形。在制订资格要求时要符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实际要求,尤其是涉及新领域、新技术的服务和货物类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可要求过高,尽量避免因门槛过高而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风险三:低价中标的风险 目前,低价中标作为评标方法之一,被广泛适用。在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项目中,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往往会采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手段。甚至在设有标底时,还会出现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低价中标,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偷工减料,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易出现非法分包、转包,以及合同履行不顺畅的情况。通常表现为,施工单位进场后提出加价条件,甚至采取恶意停工的手段,迫使招标人加价。如果施工单位的加价要求没能得到满足,他们有可能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工程双方陷入诉讼,延误了工期,这都将给招标人带来极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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