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与不予受理

受理与不予受理
受理与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研究

一、受理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后一个是实体的。前三个是程序的,用裁定。受理的意义,就是法院要管这个事,不予受理就是法院不管这个事,法院为什么不管呢?其他部门管。受理很重要,会牵扯进很多的人或事,原告被告,甚至公检法机关。或花费成本,因此不符合的受理条件的,为什么要受理呢?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不予受理的救济

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也没有裁定怎么救济?

受理的条件应该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的,但程序直接影响到实体。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是不一样的。主要研究民事诉讼。

二、起诉难与诉权的条件

诉权不仅仅是一种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可能性。

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共自由权利,前提是需具有权利能力,而人的存在本身即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尽管人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显然不是所有人的要求都会得到满足,而且法官也不一定会审查所有的请求以检视其是否与法律相抵触。“仅仅享有

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即迫使法院运作”,法院宣布其请求不予受理时,法院也运作了,享有诉权意味着法院将听取请求者的意见,法官还应当就请求的理由作出裁决。

诉权既不是其所要保护的权利,也不等于其具体化了的程序行为。

有别于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诉权介乎程序与实体权利之间。

诉权有别于被主张的实体权利,使用诉权并不一定意味着要主张某种主观权利;即使它旨在保护某一实体权利,它也不能等同于所要审查存在与否的实体权利,这是私法程序中的一般性原则。

诉权也不等同于请求。请求是诉权的行使,是诉权的具体化。被告的答辩也是诉权的体现。诉权的存在不依附于请求的存在:请求方面有瑕疵,还可以重新提出;但是,如果丧失诉权,则不能再次请求。

所有诉讼均需明确区分为“三部曲”:“一方面是程序方面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是请求的实体内容,介于二者之间的是要求法官就请求实体内容进行裁决的权利,诉权的概念指的是第三种情况”。

诉权授予主体要求法官审查其请求内容的权利

传统理论认为诉权的存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具有可资援引的实体权;具有利害关系;具有资格和具有能力。首先,诉权独立于实体权。其次,如果能力是指权利能力的话,它应该是法院起诉的条件,而不是诉权的条件;如果是指行为能力,它涉及的是诉权的实施和程序的规范性问题。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1条规定:“所有对某项诉讼请求的成功与驳回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均可参加诉讼,但是法律对提出或反驳某项请求,或对保护某种特定利益限定了特定主体的情况除外”。

诉权存在的两个条件:1、诉讼利益。当事人只有在其请求的成功能够带来某种利益时,才具有诉权;这种利益还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真实的,诉讼利益必须已经产生,并现实存在。由于原则上排除考虑那些仅仅只是假设的或可能的利益,就产生了对挑鷽性起诉、询探性起诉与宣告性起诉应否受理的问题。挑鷽性起诉与询探性起诉很相近:前者旨在迫使自称享有某项权利的另一人立即证实该项权利;后者则旨在迫使拥有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某种行动的人作出决定。与以前的法律所认可的做法不同,它们现在只作为一种例外被偶然接受。宣告性诉讼的目的在于“让法院证实某种法律情况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大小”。请求者要求法官宣告其为某一权利的主体,但是并无其他后果,因为在诉讼当时,并未有他人与其争执该权利,该权利在未来的实现也并未存在任何障碍。如果受理这样的诉讼,会导致“空泛诉讼”的危险。但从另一角度看,这倒也不失为可以解决那些妨碍正常运作的不定因素的一种办法。2、资格。最确切的定义可能是“原告得要求法官就争议的实体内容作出裁断的资格”两类情形:基于所涉及的权利的性质,诉权可以专门授予某些人。立法者考虑的是诉讼的实质问题。诉权的主体取决于请求的性质,这意味着所涉及的(实体)权利影响到起诉或者应诉的可受理性。如离婚之诉只能由配偶提出,相对无效之诉只能由法律意欲保护的特定人士提出。基于所要维护的利益,诉权可以专门授予某些人。这里对资格的衡量并非基于诉讼的性质,而是取决于原告主张的利益。这一利益通常是超越诉讼请求人而存在的,法律于是很自然地对该利益的捍卫权,赋予那些较之他人更直接相关、因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这一利益的人。

三、起诉难与法院主管

诉权除了本身的条件,它的行使还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就是法院主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依据以上理由不予受理是否损害当事人的诉权?法院是否应绝对“可接近”?

近些年来,法院不受理引起社会较大争议的案件类型有:群体诉讼、公益诉讼、社会自治等三方面。如三鹿奶粉案、北大三教授关于松花江污染的诉讼、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收益分配问题、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身的纠纷,出嫁女、外来户、空挂户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利益分配案件。

在群体诉讼中,的确法院为了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受理,最终我们看到政府的行政解决还是不错的。在公益诉讼中,因为,原告的资格问题,法院不予受理也是合理的。在第三类案件中,法院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法院自身能力的限制、执行困难而没有受理也是合理的,有些地方策略性的不予受理,要求行政部门先解决,在复查该决定,也受到了一定的效果。

分析,这些案件其实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有立法问题,比如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需要立法确定。还有法院不予管理的社会组织内部问题,法律应给这些组织管理的空间,除非一些相关的条件。

四、重要法理发现(法条建构)

法院主观应增加一条,行政部门正在管辖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理由:1、防止资源浪费。也有助于其他部门的解决。不同意张卫平的法院也受理平行进行的观点。

2、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

3、法院自身能力受限。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模板)

**市**区xxxxx 关于xxxx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信访人代表基本情况及主要诉求 1、信访人基本情况 信访人:xxxxx,男(女),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庭(身份证)住址:李沧区xxxxxx路xxx号xxx户。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2、主要诉求 信访人来访时称:(信访人反映事项的基本情况)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信访人据此请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二、调查处理情况 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我单位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对信访人所反映事项的调查情况:)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我单位认为: 信访人所提诉求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对信访人反映事项、所提诉求的分析),依法应当由当时各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号 : 年月日送来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年月 日 附注:因第1-5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6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劳人仲字〔20 〕号 申请人于年月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年月日 附注:因第1-5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6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官方版)

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官方版) 附件1-①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xx)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xx”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②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xx)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xx”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③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xx)人民检察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xx”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④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xx)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xx”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⑤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xx)仲裁机构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xx”所指仲裁机构名称。 附件1-⑥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xx)行政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xx”所指行政机关名称。 附件1-⑦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模板)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模板) 附件1 (不属受理范围类) ×××(机关全称)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告字〔20〕号 ×××(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 你(们)反映×××的问题,于××年××月××日向×××(机关全称,属区前面加xx市,县前面不加,以下同)提出信访事项。 经查:×××(有证据证明的简要事实)。 ……(对申请人诉求作出定性意见),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你的投诉请求可通过(讼诉、仲裁、复议)等法定渠道提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之规定,你提出的×××投诉请求,不属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机关全称) 年月日 附件2 (检举控告、建议意见类) ×××(机关全称)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告字〔20〕号 ×××(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 你(们)反映×××的问题,于××年××月××日向×××(机关全称,属区前面加xx市,县前面不加,以下同)提出信访事项。 经查:×××(有证据证明的简要事实)。 该信访事项属于建议、批评类(或该信访事项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类),根据《xx市信访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建议、批评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研究、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或第三十八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之规定,你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投诉类信访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机关全称) 年月日 附件3 (超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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