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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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6年02月24日发布2016年03月01日实施

目录

前言 (2)

1范围 (3)

2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3)

4认可条件 (4)

5认可流程 (5)

5.1初次认可 (5)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7)

5.3监督评审 (8)

5.4复评审 (10)

6申请受理要求 (11)

7评审要求 (12)

8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13)

9认可变更的要求 (14)

9.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 (14)

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5)

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5)

10.1暂停认可 (15)

10.2恢复认可 (16)

10.3撤销认可 (16)

10.4注销认可 (17)

11权利和义务 (17)

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7)

11.2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8)

附录A:CNAS-RL01:2011修订差异对照表 (21)

前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测/校准/鉴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6年制订,2007年第1次修订,2011年修订换版,2013年换版后第1次修订,2015年换版修订。本次修订主要针对认可周期及后续监督的变化内容进行了修改。

实验室认可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是CNAS和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简称:鉴定机构)、医学实验室等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dtISO/IEC 17000)

2.3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dtISO/IEC 17011)

2.4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5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6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7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2.8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9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和GB/T2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 实验室:从事检测、校准和/或鉴定活动的机构。

3.4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

3.6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7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3.8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鉴定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3.9测量审核: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实际测试,将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3.10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11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内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

3.12换证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13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3.14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15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6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7多场所实验室:具有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多个地址开展完整或部分检测、校准和鉴定活动的实验室。

4 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请认可。CNAS将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c)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5 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

5.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申请人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和受理

5.1.2.1 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6条),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2.3 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回复后超过2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注:“回复”是指对相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拟实施整改的措施或计划。

5.1.2.5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3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3文件评审

5.1.3.1 CNAS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5.1.3.2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

5.1.3.3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5.1.3.4 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4 组建评审组

5.1.4.1 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检测/校准/鉴定专业领域、实验室检测/校准/鉴定场所与检测/校准/鉴定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

定的评审员。

5.1.4.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CNAS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4.3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5 现场评审

5.1.5.1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范围内检测/校准/鉴定场所、项目/参数、方法、标准/规范等的数量确定。

5.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

a) 首次会议;

b) 现场参观(需要时);

c) 现场取证;

d) 评审组与申请人沟通评审情况;

e) 末次会议。

5.1.5.3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如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11.2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ANS有权终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实验室。

5.1.5.5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实验室应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2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实验室应予配合,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5.1.5.6 纠正/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秘书处。

5.1.6 认可评定

5.1.

6.1 CNAS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要求实验室提供补充证据,向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

5.1.

6.2 CNAS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秘书处应将不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实验室和评审组。

5.1.

6.3CNAS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专门委员会,评定

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a) 予以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

6.4 CNAS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5.1.

6.5当CNAS对实验室作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由于诚信问题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24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CNAS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

注:如果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多项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不具备申请时所声明的能力,则适用此条,不适用c)条。

b)由于实验室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自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实验室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实验室,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

注:此条仅适用于个别能力不予认可,如果是多项能力不予认可,则适用于a)条。

5.1.7发证与公布

5.1.7.1 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年。

5.1.7.2 CNAS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实验室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注:英文证书附件根据实验室自愿申请来提供。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2.1扩大认可范围

5.2.1.1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CNAS不受理其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5.2.1.2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

a)增加检测/校准/鉴定方法、依据标准/规范、检测/鉴定对象/校准仪器、项目/参数;

注:增加等同采用的标准,按变更处理,不作为扩大认可范围。

b)增加检测/校准/鉴定地点;

c)扩大检测/校准/鉴定的测量范围/量程;

d)取消限制范围。

5.2.1.3 CNAS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和换证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2.1.4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

5.2.1.5 CNAS秘书处原则上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6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要求。

5.2.2 缩小认可范围

5.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以下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监督评审、复评审、换证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实验室的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d) CNAS的认可要求变化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实验室未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5.2.2.2 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能力范围将按5.1.7.2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5.3监督评审及复评审

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或技术能力变化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均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监督评审或复评审中如

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CNAS应要求其限期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的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

监督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和其他评审,如:

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实验室;

b)审查获准认可实验室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

c)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文件和记录进行审查(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实验室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

5.3.1定期监督评审及复评审

5.3.1.1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在认可批准后的第2年(24个月内)、第4年(48个月内),接受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

5.3.1.2对于已获准认可1个周期以上的实验室,应分别在认可批准后的第2年(24个月内)、第4年(48个月内),接受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

注:两次复评审之间、复评审与换证复评审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审。

5.3.1.3如遇特殊情况,实验室可以申请提前进行换证复评审,但应在距前次评审2年内完成现场评审。

5.3.1.4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得检测、校准和鉴定能力认可的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领域、校准领域和鉴定领域。

5.3.1.5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注:CNAS-GL09《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给出了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的界定,可供参考。

5.3.1.6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变更情况、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等,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实验室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质量保证措施。

5.3.2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a) 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 CNAS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c)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

d)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f)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g)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的数量增长速度异常;

i)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3.2.2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

5.3.2.3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5.4 换证复评审

5.4.1获准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换证复评审申请,获准认可的境外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9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换证复评审申请。CNAS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申请组织换证复评审。

5.4.2换证复评审的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申请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换证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CNAS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4.3 一般情况下,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完成认可

过程的,经批准后,认可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5.4.4 已获认可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认可有效期内提交换证复评审申请的,CNAS 秘书处将按初次申请办理,但其已获认可的历史信息也将作为申请受理的输入信息一并考虑后,作出受理决定。

6 申请受理要求

6.1 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注: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6.2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6.3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6.4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注:内审和管理评审应在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后进行。

6.5 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6.6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如主要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

6.7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

6.8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

注1: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注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注3: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对特定检测/校准/鉴定项目,申请人由于接收和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

6.9 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CNAS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

6.10 CNAS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

6.11 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6.12 存在以下情况时,将不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等。

b)申请人不能遵守CNAS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廉洁自律承诺等。

c)不能满足上述6.1~6.11条的要求。

d)5.1.2.4所述情况。

6.13 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申请人的不诚信或不能遵守CNAS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6.12a)和b)所述情况)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24个月内不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能力验证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满足能力验证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d) 由于申请人提出的授权签字人或其他主要人员不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具备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的人员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e) 由于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如环境设施、设备、测量溯源性等不能满足CNAS要求,问题解决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7 认可评审的要求

7.1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CNAS 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评审。必要时CNAS秘书处可要求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再运行相应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后实施现场评审。

7.2根据技术能力确认需要,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安排测量审核,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3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鉴定标

准,检测/校准/鉴定方法及检测/校准/鉴定程序,能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了解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了解设备维护保养和校准的规定并掌握校准状态;

b)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要求、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实验室义务,以及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检测/校准/鉴定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在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7.4对于使用租用设备的申请人,必须能够完全支配使用。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必须完全转移,并在申请人的设施中使用。

7.5 对于开展内部校准的检测、鉴定实验室,应满足CNAS关于内部校准的要求。

7.6 当测量结果无法溯源至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与SI单位不相关时,测量结果应溯源至RM、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实验室间比对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实验室的一致性。当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应保证定期与3家以上(含3家)实验室比对。可行时,应是获得CNAS认可,或APLAC、ILAC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

7.7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授权签字人、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专用设备人员等)应与实验室有长期、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7.8 现场评审时,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可以中止评审,不予推荐认可:

a) 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

b) 申请人管理体系控制失效;

c)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d) 申请人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e) 发现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

f) 5.1.5.3中所述情况。

7.9 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时,实验室将不能获得认可:

a)实验室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

b)申请认可范围中多个项目/参数不具备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包括缺少仪器设备、设施环境不能满足要求、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要求等。

c)对于申请的技术能力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或没有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过评价、确认,或没有实施质量控制。

d)被评审实验室提供不真实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包括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记录。

e)被评审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

f)7.7中所述情况。

8 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对于多检测/校准/鉴定场所的实验室认可,除满足单一场所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各条的要求。

8.1管理体系

8.1.1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到各个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或与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相关的所有场所。

8.1.2各个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需要时,应配备相应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

8.1.3各个场所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频次和覆盖的领域应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8.2申请及受理

8.2.1实验室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分场所提供相关材料。

8.2.2对于不在同一地址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2.3 申请认可时,各个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场所其管理体系均应正式运行6个月以上,且进行过覆盖该场所所有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8.3认可评审

8.3.1 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活动应覆盖申请人申请范围涉及的所有场所。

8.3.2现场评审时,各场所的技术能力应分别进行确认(包括进行现场试验),即使其技术能力与总部或其他场所完全相同。

8.4认可证书

8.4.1 CNAS根据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不同场所,分别出具认可证书附件。

8.4.2当同一检测、校准或鉴定活动需要在多个场所共同完成时,可在认可证书(附件)内对地址进行说明。

9 认可变更的要求

9.1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

9.1.1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

a)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鉴定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改变;

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9.1.2变更的处理

9.1.2.1 CNAS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复评审或提前进行换证复评审;

b) 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9.1.2.2 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实验室除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CNAS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9.1.2.3当实验室发生9.1.1条所述变更而未及时或如实通报CNAS秘书处,或对于需要CNAS确认,而CNAS尚未确认,就使用认可标识时,CNAS将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可处理。

9.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9.2.1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要求发生变更时,CNAS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9.2.2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CNAS应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转换的政策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让获准认可实验室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CNAS可以通过监督评审、复评审或换证复评审的方式对获准认可实验室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维持认可。

9.2.3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CNAS秘书处。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CNAS可以暂停、撤销认可。

10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CNAS秘书处可用CNAS网站公告、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认可决定。

10.1暂停认可

10.1.1获准认可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或不能持续地符合CNAS的认可条件和要求,例如:

a)不能满足能力验证要求;

b)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或复评审;

c)不按时缴纳费用;

d)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或换证复评审过程中发现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维持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

e)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如:人员、设施、环境(如搬迁)、检测/校准依据的方法、计量标准等发生变化,未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或未经CNAS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f)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认可要求;

g)当认可规则、认可要求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按时完成转换;

h)获准认可实验室存在其他违反认可规定的情况。

CNAS可以暂停实验室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停期不大于6个月。

10.1.2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10.2恢复认可

10.2.1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CNAS 确认符合要求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10.2.2对于由于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不能提前恢复认可资格。

10.3撤销认可

10.3.1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撤销认可: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

d)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e)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f) 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恶意损害CNAS声誉行为;

g)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做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等。

10.3.2当CNAS对实验室作出撤销认可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由于10.3.1条中a)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在自我评估已满足要求后,可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b)由于10.3.1条中b)和d)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10.3.1条中c)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d)由于10.3.1条中e)、f)和g)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24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CNAS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力。10.4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注销认可: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撤销认可;

b) 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得认可资格。

11 权利和义务

11.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1.1.1 CNAS有权对实验室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

11.1.2 CNAS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以提出整改要求。

11.1.3 CNAS有权针对实验室不符合CNAS规定的情况,作出暂停、恢复、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11.1.4 CNAS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实验室的认可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包

括:

a) 已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b) 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

c) 认可范围。

11.1.5 CNAS有义务向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与认可范围有关的、适宜的测量结果溯源途径的信息。

11.1.6 CNAS有义务提供签署相关ILAC和APLAC多边承认协议以及其他一些国际安排的信息。

11.1.7 CNAS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已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对更改内容和生效日期作出决定之前,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调整。

11.1.8 CNAS有义务及时向申请/已获认可实验室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准则和其它有关文件,有计划地对实验室进行有关的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训,并以积极态度,主动征询实验室的意见,注意随时收集认可工作中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反馈,促进CNAS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11.1.9为了解实验室和潜在客户的需求,CNAS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认可问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满足实验室需求。

11.1.10 CNAS有义务遵守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相互承认协议中的要求,不将已加入相互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作为竞争对手。

11.2 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1 申请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1.1 实验室有权获得CNAS的相关公开文件。

11.2.1.2 实验室有权获得本实验室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成员及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11.2.1.3实验室有权对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出投诉。

11.2.1.4 在基于公正性原因时,实验室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出异议。

11.2.1.5实验室有义务了解CNAS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11.2.1.6实验室有义务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11.2.1.7实验室有义务服从CNAS秘书处的各项评审安排,为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绝CNAS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11.2.2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2.1实验室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的技术能力已被认可。

11.2.2.2实验室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11.2.2.3实验室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CNAS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11.2.2.4实验室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11.2.2.5实验室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4条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11.2.2.6实验室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1.2.2.7实验室有义务为CNAS秘书处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绝CNAS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11.2.2.8实验室应参加CNAS秘书处指定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或测量审核活动。11.2.2.9 实验室应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数据、意见和解释等内容)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11.2.2.10 实验室有义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如在收到投诉后2个月内未能使相关方满意,应将投诉的概要和处理经过等情况通知CNAS秘书处。

11.2.2.11 实验室在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CNAS秘书处;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要求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完成后通知CNAS 秘书处。

11.2.2.12 实验室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CNAS声誉的活动。

11.2.2.13 实验室有义务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CNAS的有关规定。

11.2.2.14 实验室有义务在被CNAS撤销认可或自愿注销认可资格时,或在认可证书(或认可决定书)明示认可的期限逾期时,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在证书、报告或宣传材料

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CNAS-CL52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应用要求》 特别声明:本文来源于国家认可实验室微信号:CNAS-CMA(微信公众号:CNAS实验室认可中心)仅用于学习交流,不得用于谋求商业利益,亦不得损害原作者权益! 前 言 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 体实施要求。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 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是2014年首次制定。 CNAS-CL52:2014 第 2 页共 11 页 2014 年05 月20 日发布 2015 年05 月20 日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4.1 组织 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 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 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 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 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 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c) 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人机构核准 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4 当实验室所属的机构还从事检测或校准以外的活动时,实验室质量手册中不仅

CNAS实验室认可常见问题(可编辑修改word版)

CNAS 实验室认可常见问题 一、关于认可规则 1.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01 第10.1.1 条“变更通知”中“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如何解释?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CNAS-RL01 第10.1.1 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扩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二、关于CL10 1.CL10 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 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 https://www.360docs.net/doc/a13842758.html,AS-CL10 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 答:CL10 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或举例。 3.CL10 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要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 答:CNAS 认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 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 4.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 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但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 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 https://www.360docs.net/doc/a13842758.html,AS-CL10:2012 5.2.1 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 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有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如招不到符合条件的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 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对于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相关不符合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可。此类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应安排现场跟踪验证,包括安排现场试验。6.CNAS-CL10:2012 于2012 年6 月11 日发布,2013 年1 月1 日实施。在2013 年1 月1 日前,评审时发现实验室未按照CNAS 要求进行自查,和实验室的做法不符合新的应用说明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①现场发现实验室没有进行自查的,评审组应提醒实验室进行自查。②如果评审依据是旧版文件,即使实验室没有按照新版文件操作,评审组也不能开不符合项,只能是提醒实验室。 7.化学实验室的标准物质按CL10 要求是要按计划进行核查。但在CL01 中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进行…,按哪个要求进行评定。 答:应执行CL10 文件,因为应用说明文件是对通用认可准则(CL01)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允许其要求高于通用认可准则。 8.CL10 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在司法鉴定机构中,如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中其角色是要求理化室技术负责人,还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答:是认可实验室的技术管理层中的1 人,如果理化室只是司法鉴定机构中的1 个部门,则应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三、关于检测经历 1.认可说明中关于检测经历,如何理解?对于同类产品,其中没经历产品的检测项目能被有经历的产品检测项目覆盖,可不可以视其为有经历? 答:①如果实验室从没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即使能被其他产品覆盖,也不能认可。CNAS-EL-01 中明确规定认可的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检测活动。②如果实验室以前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近两年没有检测经历,而且实验室也能提供通过试验证明其他有检测经历的产品的检测能够覆盖此产品的证据,可

申请CNAS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和条件

贸易中商品的重复检测、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实验室认可通过向社会传递经证实的实验室从事特定检测或校准能力的信任,使用户在选择实验室时能更为明智与理性,也增强了消费者对此的溢价支付意愿。由此实验室不仅可提高其质量管理与技术能力,还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认可使“一次检测,全球承认”成为现实。 所以,了解和弄清楚申请CNAS 认可的必备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实验室申请CNAS 认可必备的七个条件如下。 1 实验室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 1) 实验室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指的是: 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是独立法人实体的一部分且经法人批准成立,法人实体能为实验室开展的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 2) 其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指的是: 实验室要在其法人执照许可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2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 个月以上 ( 1) 符合要求指的是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要满足基本认可准则的要求比如CNAS-CL01,同时还要满足认可规则类文件比如: CNAS-RL02,要求类文件

及基本认可准则在专业应用领域的说明的要求,比如校准实验室要满足CNASCL25 等。 ( 2) 正式运行是指初次建立管理体系的实验室,一般要先进入试运行阶段,通过内审和管理评审,对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然后再正式运行。 ( 3) 有效运行是指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要素都经过运行,且保留有相关记录。 ( 4) 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 个月后,进行覆盖管理体系全范围和全部要素的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3 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实验室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 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 申请认可之日前3 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 。 4 实验室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 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 ( 1) 人员: 有满足CNAS 要求的人员,且人员数量、工作经验与实验室的工作量、所开展的活动相匹配。实验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要与实验室或其所在法人机构有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不能在其他

cnas实验室认可中常见问题(20200919214248)

实验室认可中常见问题 2013-07-09 、关于认可规则 1. 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O第10.1.1条“变更通知”中“ 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 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何解释?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CNAS-RLO第10.1.1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关于CL10 1. CL10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 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 2. CNAS-CL1C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 答:CL10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或举例。 3. CL10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 答:CNASX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 通用规则。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 4. 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 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 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 5. CNAS-CL10:2012 5.2.1 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历,或者具有10 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 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如招不到符合条件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 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对于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相关不符合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可。此类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应安排现场跟踪验证,包括安排现场试验。 6. CNAS-CL1:02012 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在2013年1月1日前,审时发现实验室未按照CNAS g求进行自查,和实验室的做法不符合新的应用说明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①现场发现实验室没有进行自查的,评审组应提醒实验室进行自查。②如果评审依据是旧版文件,使实验室没有按照新版文件操作,评审组也不能开不符合项,只能是提醒实验室。 7. 化学实验室的标准物质按CL10要求是要按计划进行核查。但在CL01中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进行… , 按哪个要求进行评定。 答:应执行CL10文件,因为应用说明文件是对通用认可准则(CL01)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允许其要求于通用认可准则。 8. CL10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在司法鉴定机构中,如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中其角色是要求理化室技术责人,还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CNAS实验室认可计划书

[文档标题] [文档副标题]

一、实验室认可辅导流程 准 备 阶 段 系 统 建 立阶 运行阶段 认可阶段

二、实验室认可咨询服务内容 我们服务于客户的整个认证认可过程,从质量体系的建立到取得证书,分阶段进行指导,现场工作日以实际工作需求而定。在对客户进行现场调研后,我们将针对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客户量身定做工作计划,以确保咨询质量、提高咨询效率、缩短认可周期。 我们为客户提供认证认可整套咨询服务,包括建立质量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三层次文件、四层次文件);各项培训(贯标培训、内审员培训、不确定度培训、管理评审培训、审前培训等);各环节指导(体系运行指导、内审指导、管理评审指导、审前指导等),直至客户通过认证认可评审后,我们继续为客户提供五年延伸服务,以保证客户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技术水平。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实验室情况调研: 由咨询师实地参观、调查实验室的总体情况,结合认可的要求提出实验室存在的现状突出问题,确立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2)准则培训: 通过全员参与认可标准的学习,理解认可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认可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方向,为认可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思想总动员并奠定理论基础。 3)实验室管理体系设计: 结合实验室的实际组织架构及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基本要求,策划设计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分工,为实验室管理体

系有效运行提供组织保证。 4)编写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 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共有四个层次组成,第一、二层次文件由咨询师负责根据实验室情况完成初稿后,由实验室负责审查、修订;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由实验室结合实际检测工作类型组织编写,咨询师可提供样本和指导;第四层次文件——质量和技术记录,其中的质量记录由咨询师提供样表,实验室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技术记录由实验室负责规划设计,咨询师进行指导。 5)管理体系运行资料填写: 在咨询师的指导下,结合认可工作的总体时间进程,填写管理体系运行资料,确保满足认可准则的总体要求。 6)内审员培训: 咨询师负责对内审员进行培训,明确内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技巧,提供内审员培训教材,培训后进行书面考核,合格者核发内审员资格证书。 7)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宣贯 咨询师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实验室体系文件宣贯,确保实验室全体人员应按照体系要求开展认可的准备工作。 8)实验室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由质量负责人主持进行实验室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认真检查管理体系和检测活动的运行资料,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与咨询师讨论确定不符合项,开出不符合项报告。咨询师指导质量负责人编写内部审核报告。 9)管理评审:

检测实验室如何通过CNAS认可

检测实验室如何通过CNAS认可 新建立的检测实验室,一般都需要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申请认可。初次申请CNAS 认可的组织往往缺乏经验,对认可前需要准备的工作感到茫然。本文以新建家电安规及能效检测实验室初次申请认可为例,介绍通过CNAS认可的过程。供同行参考。 1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方面 1、成立项目组 明确分工和职责,配备相关的资源。 2、项目调研 首先,对组织能力和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摸底。 其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需要考虑市场需求、行业分布、人员能力、资金需求和政策门坎等因素。 此外,还要摸清同行检测机构(潜在竞争者)的实力。项目组需进行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客户需求和行业最新动态,做到知己知彼,切忌闭门造车。 3、项目审批 项目组将调研结果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管理层审批。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项目前景和效益分析,硬件需求(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环境需求),软件需求(包括资质和政策准入门坎、人员需求、涵盖的标准和领域、认可程序要求),特别是项目建设周期,及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存在的困难等。管理层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后,最终作出开展与否的决策。管理层的决心和承诺十分重要。 之后,在适当时机召集各部门进行新项目评审,确保在开展新检测项目之前,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得到满足,具备检测能力。 4、制定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和体系分计划 项目组应制订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拟认可项目和领域的复杂程度、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等,估算工作量、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质量负责人进一步拟订管理体系工作计划,成立体系文件编写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完成的进度,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5、明确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立机构编制;如果实验室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应有独立建制,其机构组成应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授权书),实验室负责人应有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实验室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检测工作。 6、明确实验室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

实验室认可(CNAS)咨询方案

国家实验室认可咨询方案 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Beijing Action Information Consultant Limited Company 联系人:黄山 电话:0 传真:0 手机: E—m ail: 公司网址: 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瑞都国际2号808 邮编:101121

目录 一、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公司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公司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公司服务宗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公司咨询承诺.......................................................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公司优势...........................................................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公司咨询项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公司咨询部分成功案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家实验室认可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什么是实验室认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实验室认可的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目前的认可状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实验室认可证书样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国家实验室认可咨询流程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国家实验室认可培训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国家实验室认可培训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国家实验室认可专项培训课程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国家实验室认可咨询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实验室认可咨询参考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实验室认可咨询参考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国家实验室认可申请/取证指导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申请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国家实验室认可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喜格 一、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方面 1、成立项目组 明确分工和职责,配备相关的资源。 2、项目调研 首先,对组织能力和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摸底。 其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需要考虑市场需求、行业分布、人员能力、资金需求和政策门坎等因素。 此外,还要摸清同行检测机构(潜在竞争者)的实力。项目组需进行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客户需求和行业最新动态,做到知己知彼,切忌闭门造车。 3、项目审批 项目组将调研结果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管理层审批。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项目前景和效益分析,硬件需求(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环境需求),软件需求(包括资质和政策准入门坎、人员需求、涵盖的标准和领域、认可程序要求),特别是项目建设周期,及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存在的困难等。管理层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后,最终作出开展与否的决策。管理层的决心和承诺十分重要。 之后,在适当时机召集各部门进行新项目评审,确保在开展新检测项目之前,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得到满足,具备检测能力。 4、制定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和体系分计划

项目组应制订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拟认可项目和领域的复杂程度、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等,估算工作量、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质量负责人进一步拟订管理体系工作计划,成立体系文件编写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完成的进度,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5、明确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立机构编制;如果实验室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应有独立建制,其机构组成应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授权书),实验室负责人应有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实验室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检测工作。 6、明确实验室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 书面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设备管理员、给出意见和解释人员、监督员等,规定其职责权限。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部门之间的接口关系,并在组织内公布传达。 二、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 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流程见图1。 1.文件编制 文件编写小组按ISO/IEC 17025:2005要求编制文件。文件层次一般分为四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记录和表单(见图2)。

实验室CNAS认可培训试题2020

实验室 CNAS认可培训试题 一、选择题: 5 分/题 1. 实验室建立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以上 A) 6个月 B 1 年 C 2 年D6年 2. 初次获得认可后的()内安排一次定期监督评审 A) 6个月 B 1 年 C 2 年D3年 3. 实验室定期接受复评审,每()接受一次复评审 A) 6个月 B 1 年 C 2 年D3年 4. 纠正预防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个月内完成 A) 1 B 2C3D4 https://www.360docs.net/doc/a13842758.html,AS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年 A) 2年 B 3 年C5 年 D 6 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a13842758.html,AS认可标识的基本颜色为() A) 黑色 B 红色C蓝色D紫色 7.实验室人员的技术档案,包括() A学历和专业资格 B培训、工作经验 C工作经验、岗位变动 D技术能力考核、相关授权,能力确认和被监督的记录 8. 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出现的严重不符合项,包括() A实验室提供的记录不真实或不能提供记录 B实验室原始记录与报告不符合,有篡改数据嫌疑 C人员的检测能力不足 D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 E实验室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通知CNAS,如法人、组织机构、地址、关键技术人员等变动 9. 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方法包括() A人员比对 B加标回收 C能力验证 D测量审核 E重复检测 10. 实验室的所有技术记录,包括检测原始记录,至少保存()年 A)2年B3年C5年D6年 二、是非题: 5 分/题 1. 实验室可以将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2.实验室签发带 CNAS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中包含非认可项目时,应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3.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等,可以继续使用认可标识() 4.测量不确定度可以用区间表示, U

CNAS实验室认可制度

今天,带您全面了解CNAS开展的各项认可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发挥的作用。 (一)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1.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以ISO9001 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普遍适用于制造业、服务业等各行业。1993 年7 月,我国颁发了首批QMS 认证机构认可证书。目前109 家认证机构获认可,在认可范围内颁发的QMS 认证证书超过27 万张,为促进获证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1998 年,中国认可机构作为首批成员加入QMS 领域国际认可互认体系。 2.TL 9000 通信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TL9000 标准是美国QuEST Forum 开发的针对通信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CNAS 被QuEST Forum 授权、从2001 年开始开展TL9000 认证机构认可。目前6 家机构获认可,促进了我国通信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3.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从2010 年9 月1 日起,CNAS 对具有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证机构进行重新评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相应的认可资格。目前6 家机构获认可。该项认可制度大幅提高了对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有效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

4.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2003 年正式开展,已有9 家机构获认可。在有效管理和规范认证机构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确保党建认证工作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国家认可制度的保障作用。 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1996 年正式开展,已有101 家机构获认可。十几年来保持了平稳上升态势,认证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省份,认证业务主要集中在建筑、电子和金属三大行业。该制度在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 年,该制度加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 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98 家机构获认可。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地减少事故、伤亡、职业病和财产损失,避免代价高昂的诉讼,减少保险费用,并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创造了条件。同时, 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有利于消除技术壁垒。 7. 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6年02月24日发布2016年03月01日实施

目录 前言 (2) 1范围 (3) 2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3) 4认可条件 (4) 5认可流程 (5) 5.1初次认可 (5)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7) 5.3监督评审 (8) 5.4复评审 (10) 6申请受理要求 (11) 7评审要求 (12) 8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13) 9认可变更的要求 (14) 9.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 (14) 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5) 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5) 10.1暂停认可 (15) 10.2恢复认可 (16) 10.3撤销认可 (16) 10.4注销认可 (17) 11权利和义务 (17) 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7) 11.2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8) 附录A:CNAS-RL01:2011修订差异对照表 (21)

前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测/校准/鉴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6年制订,2007年第1次修订,2011年修订换版,2013年换版后第1次修订,2015年换版修订。本次修订主要针对认可周期及后续监督的变化内容进行了修改。

实验室CNAS认可一次通过,要这么干!

实验室CNAS认可一次通过,要这么干! 导读 新建立的检测实验室,一般都需要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申请认可。初次申请CNAS认可的组织往往缺乏经验,对认可前需要准备的工作感到茫然。本文以新建家电安规及能效检测实验室初次申请认可为例,介绍通过CNAS认可的过程。CNAS在认可时,将依据认可准则对实验室申请范围内的管理活动和技术能力进行现场评审。 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的好处 1、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3、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4、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 5、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6、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7、内部职责更加分明,领导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岗位均建立可量化的质量目标,便于考核,确保检测质量。 8、使实验室的软件条件(文件管理系统)上一新台阶,内部管理更到位,消除管理盲点,有序地管理各部门、岗位的日常工作。 9、可建立内部改进机制,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增进客户满意。 10、使实验室的硬件条件(人员、设备、物质条件、检测或校准方法、设施和环境)上一新台阶,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11、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增强了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 12、有利于树立品牌,从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13、获得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的国家与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的承认,有利于消除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仅适用于实验室认可)。 14、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促进工业、技术、商贸的发展(仅适用于实验室认可)。 15、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或CMA计量认证标志。 16、列入中国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获准认可机构名录,同时在官方网站电子注册、发布;接受认可机构的监督审核,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 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方面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

实验室C N A S认证详细 要求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喜格 一、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方面 1、成立项目组 明确分工和职责,配备相关的资源。 2、项目调研 首先,对组织能力和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摸底。 其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需要考虑市场需求、行业分布、人员能力、资金需求和政策门坎等因素。 此外,还要摸清同行检测机构(潜在竞争者)的实力。项目组需进行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客户需求和行业最新动态,做到知己知彼,切忌闭门造车。 3、项目审批 项目组将调研结果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管理层审批。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项目前景和效益分析,硬件需求(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环境需求),软件需求(包括资质和政策准入门坎、人员需求、涵盖的标准和领域、认可程序要求),特别是项目建设周期,及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存在的困难等。管理层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后,最终作出开展与否的决策。管理层的决心和承诺十分重要。 之后,在适当时机召集各部门进行新项目评审,确保在开展新检测项目之前,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得到满足,具备检测能力。 4、制定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和体系分计划

项目组应制订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拟认可项目和领域的复杂程度、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等,估算工作量、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质量负责人进一步拟订管理体系工作计划,成立体系文件编写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完成的进度,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5、明确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立机构编制;如果实验室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应有独立建制,其机构组成应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授权书),实验室负责人应有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实验室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检测工作。 6、明确实验室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 书面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设备管理员、给出意见和解释人员、监督员等,规定其职责权限。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部门之间的接口关系,并在组织内公布传达。 二、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 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流程见图1。 1.文件编制 文件编写小组按ISO/IEC 17025:2005要求编制文件。文件层次一般分为四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记录和表单(见图2)。

CNAS实验室认可之过程记录【最新版】

CNAS实验室认可之过程记录 实验室在建立CNAS认可实验室的时候需要以下申请流程 在文件审核提交之前还要做一下工作: 1. 内部审核(内审) 2. 管理评审

3. 设备检定/校准 4. 监督情况 5. 过程记录 6. 标准物质 7. 恒温恒湿 8. 方法的验证和确认 9. 标准溶液 10. 仪器使用记录 11. 不确定度评定 过程记录 检测过程的记录的细节问题一定要注意,只关注检测过程的操作,反而对结果的处理方面有所忽略。假如对于两次平行测定的结果,0.02%,0.03%最终结果应该休约为0.02%而不是0.03%,

因为现在公认的休约法则为四舍六入五成双。还有就是有效位数,一般标准上不会明确的说明有效位数是几位,但是会在指标中写出来,一定要注意这些潜在的要求。 1目的 对检测工作的过程实施有序和规范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制样、抽样、样品接收和管理、检测实施、数据控制和签发检测报告等检测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3引用文件 检测设备校准管理程序记录和档案管理程序样品管理程序 检测设备管理程序纠正/ 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结果报告管理程序抽样管理程序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管理程序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管理程序记录目录清单内部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数据修约规则

检测结果质量保证管理程序质量监督活动管理规定 4职责 4.1技术负责负责对检测全过程的管理。4.2质量负责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检测过程中检测质量。4.3检测室负责人负责检测数据和结果报告的审核。4.4办公室负责样品的接收和管理;编制、发送报告;归档保存各种记录。4.5监督员负责检测过程现场质量监督。4.6检测员负责检测过程的实施,并对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负责。4.7样品加工员负责样品的加工制备和副样保管。 4.8. 异地实验室负责异地实验室检测全过程的管理。 5措施/ 方法 5.1样品加工 5.1.1样品加工人员应严格按分析试样制备规程要求进行样品加工,严防污染或损失。 5.1.2样品加工过程应进行质量监控。由业务受理员对制样过程中制样的损耗率、缩分误差、分析正样代表性等进行每月的质量抽检。

CNAS-CL09-2019 科研实验室认可准则.pdf

CNAS-CL09 科研实验室认可准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Research Laborator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录 1 范围 (3) 2 引用标准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人员职责 (7) 5 研究方案和计划 (8) 6 质量保证方案 (9) 7 研究设施和环境 (9) 8 研究设备、材料和方法 (10) 9 研究记录和档案 (11) 10 研究报告 (12)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科研实验室的特性专门制定的科研实验室认可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实验室,是通用要求。当实验室从事特定的科研活动时,还应符合其他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CNAS可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科研实验室除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科研实验室认可准则 1 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Good Research Laboratory Practices,以下简称GRLP),是有关科研实验室运行、运行条件以及研究活动的计划、实施、检查、记录、存档和报告的一套规范体系。 本准则适用于科研实验室。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本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准则。 GB/T 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27025-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15189: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ISO/IEC Guide 99:1998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 ISO 5725-3:1994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 第3部分:标准测量 方法精密度的中间度量 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3.1科研实验室(研究实验室)research laboratory 以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为目的设立和运行的实验室。 注1:在本文件中,“实验室”即指科研实验室。 3.2研究场所study site(s) 研究中一个或多个阶段的执行场所。 注:场所可以是屏障设备内、室内场所、露天场所等。 3.3实验室管理者laboratory management 对实验室的组织和运行具有管理权并正式负责的人员。 3.4研究负责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简称PI) 研究项目的负责人。 注1:本文件中以下用简称PI。实验室管理者、PI的职责可以由同一人承担。 注2:PI可以有不同的称谓,研究项目也可能是一个项目的子项目,也可能包括多个子项目。

什么是CNAS实验室认可

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委员会的简称。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工作机构的认可工作。CNAS 实验室认可是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九大任务: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

委托的工作;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3、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秘书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委员由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5个方面,总计63个单位组成。 国际互认: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在国际认可互认体系中有着中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为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正式成员并分别签署了IAF MLA(多边互认协议)和PAC MLA,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正式成员并签署了ILAC MRA(多边互认协议)和APLAC MRA。目前我国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35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5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将继续保持原CNAB和原CNAL 在IAF、ILAC、APLAC和PAC的正式成员和互认协议签署方地位。国际互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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