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

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14]66号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8

【实施日期】201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我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一律由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演出举办单位资质、安全条件

等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召集文化、公安、消防、安监、交通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若无涉外、涉港澳台演员参加演出,由演出所在地县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一、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二、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号公布) 三、条件: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四、有无数量限制:无 五、程序: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六、期限:3个工作日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演员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64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安康市“双创”工作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安康市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容貌 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根据安康气候特点,为体现安康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灰色的色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以安康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安康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生态园林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的设施、设备。 2.7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理指南【模板】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文新局窗口 四、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

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五、基本流程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47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和取消的职责。 1、拟定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目标责任考核职能划归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整的职责。 将市政府所属部门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调整为备案。 (四)新增的职责。 增加农民工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等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职责。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的人才队伍;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提高引进国外专家层次。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庆阳市供销社2017年度

庆阳市供销社2017年度 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说明 一、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做好为农服务工作; (二)研究制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对全市供销行业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 (三)指导基层社的改革和发展;指导发展乡(镇)供销合作社(农资专业社)、村级综合服务社;领办、帮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开展科技宣传、推广; (四)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工程(简称新网工程); (五)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膜)、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六)组织参与农产品产业化经营,发展特色农产品,扶持建立示范基地,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 (七)监督、管理和营运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八)组织开展科技研究和技术合作,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认

证;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庆阳市供销合作社经庆阳市委批准成立,为财政全额供给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正县级事业单位,内设职能科室6个,即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综合业务科、产业科技科、计划财务科、合作指导 科。 三、人员情况 单位编制24人2017年底我单位县处级正职2人,处级副职4人,科级正职5人,科级副职9人,工勤人员4人,退休人员22人,离休1人。 四、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结构分析 2016年收入405.29万元,2017年收入443.8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收入385.85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收入58.03万元,比上年度增加了38.59万元,原因:由于公车改革,交通补贴费增加;由于调资,职工工资有所增加。 (二)支出结构分析 2016年支出405.29万元,2017年支出443.8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385.85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58.03万元,比上度增加了38.59万元,原因:由于公车改革,交通补贴费增加;由于调资,职工工资有所增加。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9?20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中药材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三日

遂宁市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四川省特色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川农业…2008?207号)、《四川省林业产业发展实施规划》(2008—2012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品质提升为中心,以质量安全为重点,以标准化基地建设为抓手,以农民增收为目标,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突出区域特色,壮大基地规模,强化科技支撑,创立中药材系列品牌,逐步形成研究、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中药产业化体系,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我市绿色农业的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15万亩(包括“林木”药材),年产中药材7.5万吨以上,产值达到6亿元以上;重点发展以白芷、连翘、吴茱萸、金银花、麦冬、半夏、香桂、黄柏及中药材动物养殖(以梅花鹿为代表)为主的规范化、规模化、良种化的中药材核心基地9个;建立种子繁育基地250亩;建立符合GMP要求的中药制药和饮片加工企业3-5家;打 2

造遂宁中药材品牌,力争到2015年全市中药材产业全国驰名商标达到1个以上,省著名商标达到3个以上,知名商标达到5个以上。 二、区域规划布局 (一)核心示范区:以永兴、柳树、红江镇为重点,建设5000亩白芷GAP核心示范基地。以桂花镇、保升乡为重点,建设5000亩以吴茱萸、金银花等中药材为主的中药材示基地;以文升乡为重点,建设7000亩连翘、香桂示范基地;以柳树镇为重点建设1000亩黄柏和中药材动物养殖(以梅花鹿为代表)示范基地(核心区布局见附表)。 (二)规划区:以发展道地药材为重点,综合考虑自然生态、生产及产业基础、市场组织化程度、龙头企业带动情况、开发利用前景等因素,确定9个重点发展的特色中药材品种(区域布局见附表)。 三、重点建设项目 (一)核心示范基地建设。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技术推广和科研部门为技术支撑,围绕企业和市场需求,建立中药材核心示范科技园。 (二)繁育基地建设。加强中药材种子、苗木繁育基地建设,依靠科学技术,推广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解决药材资源品种退化、品质下降等问题,使中药材基地上规模、上质量、上档次,为全市中药材生产的规范化种植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同时,做到开发、 3

营业性演出许可1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演出市场,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和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类别有: 演出经纪机构 文艺表演团体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服务流程: 咨询——商务洽谈——提供材料——签订协议——领取证书 全国均可办理 审批时限:10日 审批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经营行为的许可: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 (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 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已经出版或者曾经演出过的录音录像资料,审批部门以此作为演出内容审核的参考性依据,重点加强演出现场监管。 (四)场地资料: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应当含有演出项目的总费用以及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行接待费等内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 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2 【实施日期】200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安康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报来《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卫字〔2005〕118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希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卫生局、安康市教育局、安康市公安局、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司法局、

安康市财政局、共青团安康市委、安康市妇女联合会、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安康市老 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范围包括:精神病、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等。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据摸底调查统计,我市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约2.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以上,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里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5号)精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完善机制,强化措施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2005年,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要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病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全市人口的2/3,2010年达到全市人口的4/5;2005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 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07]46号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46号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是直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其服务工作直接影响党委、政府的形象,直接关系党群干群关系。为切实加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设,树好形象,便利群众,现就加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推行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

开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群众正常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是强化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群众的重要保证。搞好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对于科学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类矛盾和困难、妥善化解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和谐,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以负责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推进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务求取得实际成效。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增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的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外公开的内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名单和职责分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包括县级部门所属的基层站、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办理结果;乡镇和街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庆阳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庆阳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 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15]32号 【发布部门】庆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8 【实施日期】2015.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庆阳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庆阳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总召集人:周继军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贺立峰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赵明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马海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讲师团团长杨宁瑞市编办副主任 白常身市发改委副主任、项目办主任 王金昌市工信委副主任 闫斐市教育局副局长 任志锋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刘志杰市司法局副局长 付怀情市民政局副局长 付玲珍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晓军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永宁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茂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田志雄市农牧局副局长 程同心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李崇峰市审计局副局长 鲁军虎市统计局副局长 尚小峰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予峰市粮食局副局长 宋弘市信访局副局长 孙晓明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张乃丹庆阳市青联主席

刘宪刚市总工会副调研员 姜小红市妇联副主席 吕绒琴市残联副理事长 张学东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王维华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平国家统计局庆阳调查队副队长 吴蔚蓝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副行长 秦健庆阳银监分局副局长 段亚民农村信用联社庆阳稽核审计中心主任助理 胡长富西峰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全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局长赵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的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统筹做好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流浪乞讨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协调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 (二)按照会议总召集人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会议,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或工作情况通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09]391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3 【实施日期】2009.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遂宁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罢市,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经纪机构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经纪机构) 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 二、审批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各一式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式1份) (三)企业章程(一式1份)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非法人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

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六)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属自有房产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七)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身份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八)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出具的《演出经纪人资格审核证明》(原件,一式1份) (九)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其中,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备注: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办理程序 受理 承办 审核 批准 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达县、通川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达州城区城市公交得到了较快发展,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交通运输工具快速增加,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公交发展已明显滞后,并成为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瓶颈,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为了切实解决达州城市交通拥堵、市民出行不便等问题,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公交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发展观在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三大目标”、完成“三大任务”的迫切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批示精神,按照曾培炎副总理关于“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统筹建设和综合管理”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认真分析当前达州城区城市公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和“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重要性的认识,把大力发展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城市公交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战略,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城市公交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城市公交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确定目标,强化城市公交的主体地位 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总体要求是:特许经营、规范管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通过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经营权特许等措施,建设一个经济、方便、高效、可持续发展的,以城市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交体系;科学编制城市公交规划,充分体现公交优先;使城市公交发展有章可循,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城市公交线路布局和运力的投放,降低线路重复率;加大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的城市公交,吸引多方资金参与城市公交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统筹发展城镇公交,做好城市公交与农村道路客运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城乡交通一体化,促进其协调发展。 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具体目标是: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内站间距300—500米、中心城区外站间距600—800米;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深化改革,推进城市公交行业市场化 (一)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交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在确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合同。 (二)对取得城市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三)加快国有城市公交企业改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民营甚至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和重组,使城市公交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庆阳市灭火救援专家组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庆阳市灭火救援专家组的通 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15]142号 【发布部门】庆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9 【实施日期】2015.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庆阳市灭火救援专家组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灭火救援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灭火救援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庆阳市灭火救援专家组,聘请以下19名同志为专家组成员: 李彦晖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陈军宽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李军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 缪希哲市地震局抗震设防监管科科长

王勇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所所长、高级工程师 杨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对策科副科长、高级工程师 路黎明市人民医院烧伤科主任医师、骨科主任医师 张振宁陇东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工程结构教研室副主任、工程师 刘志宏庆阳供电公司调度控制中心主任、工程师 谢小刚庆阳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副主任、工程师 高虎市供排水公司营销服务部副经理 闫有宁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陇东消防大队大队长 包正东庆阳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副处长、工程师 何赟庆阳石化公司保卫消防部主任 梁顺文甘肃能源庆阳煤电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工程师 翟军义华亭煤业集团核桃峪煤矿副矿长、工程师 康慨中石油庆阳炼化公司原总动力师、工程师 赵学智庆阳天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理、工程师 张转正万世天然气公司安全总监、办公室主任 灭火救援专家组成员要按照《庆阳市灭火救援专家组工作章程》要求,紧扣工作重点,积极履行职责,为全市灭火救援工作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庆阳市灭火救援专家组工作章程》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附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5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规划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发[2008]7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紧急通知 (遂府办发〔200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5月12日,我省汶川发生8级特大地震,给我市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人民奋力抗震抗灾,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在进一步扎实做好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抓紧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全市受灾人民重建美好家园。根据省上的统一部署,现就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建方针,将灾后恢复重建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统筹城乡发展结合起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2)突出重点、远近结合;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4)国家支持、自力更生; (5)创新思路、分类指导; (6)明确责任、分级落实。 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协调机构 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有效、加快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小组。由副市长赵洪武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付华勤同志、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朝明同志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建设局、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信息产业办、商务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体育局、统计局、明星电力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编制的协调、组织等工作。 三、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体系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一个总体规划和七个专项规划组成。 总体规划:遂宁市“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包括城镇和乡村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社会事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农业生产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矿企业与服务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地质灾害与生态环保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政权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七个专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80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程造价、节能墙改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新增住房保障工作职能。 (三)将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廉租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市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的配套工作;组织拟定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并指导全市房产交易、抵押、租赁、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直管公房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制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负责审批房地产预售许可、颁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负责产权产籍管理,依法审查和确认安康中心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其发证;组织制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四)承担中心城市市政建设与发展职责,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