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原理 》作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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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第二题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1、传统民法的界定传统民法是相对于现、当代民法而言的

传统民法主要指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法

2、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1)人格权平等从身份到契约(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契约自由(4)过失责任——无过失既无责任

第四题民法规范的功能

一、(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强调它的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民事活动都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统帅与指导地位,有时又对具体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

二、民法在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2)、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3)、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讲第二题试析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与作用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不要自取太少而与人过多,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关系,直接涉及到人们之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二)公平原则的体现1、相邻关系2、产品责任3、危险责任4、紧急避险5、监护人责任(三)公平作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基本含义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要求民法主体对利益和损害的分配在心理上应持公平态度,即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牟取不公平利益。

(2)反对暴利。民法公平原则反对和禁止显失公平,如出现显失公平,就应当以公平原则来重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裁判结果公平。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三题试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人们相互交往中的诚实行事,不诈不欺,待人如己,格守诺言,讲究信用等都是其具体体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60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担保法》第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法》第4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如民事诉讼法等。

第三讲第二题法人成立的条件

(一)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给法人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题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所以又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内涵是:当公司法人人格被不正当利用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掩盖了个人的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如果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那么就会导致有悖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将无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某法人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

世界各国通说认为: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全面、永久的剥夺,而是指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法人的出资人在某些场合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法人的存在重新确定出资人应承担的公法义务,并不影响承认其在其他方面仍是作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的存在。

显然,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典型的个案否定,不及于法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公司法人人格问题产生疑义的情形,常常是以公司名义设定了债务又无力清偿的时候。在此情形下,法院就要面对是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不能实现债权所造成的损失还是由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负清偿责任的选择。

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一般原则的适用意味着上述债权人负担这一损失,但有时候会有一些理由使债权人认为,应由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如一公司虽然从程序上取得形式上的主体资格,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用来欺骗交易相对人的伪装的法人外壳,完全背离了设立法人的社会目的,那么债权人就享有向司法机关否认该公司法人人格的请求权。

第四讲第二题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指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如果没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就无从发生,因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而成立,或者说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有的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特别的要件才能够成立。主要有两种情形:

⑴要式行为。即法律要求采用一定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如我国担保法对抵押合同,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均有形式方面的特别要求。

⑵要物行为。即将标的物交付给对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才得到承认。如《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四题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区别:

民事行为是指能够依照民法产生法律后果的一切行为,它包括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又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行为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将其撤销。一旦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

区别:(1)引起的原因不同

(2)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3)能否依职权宣告不同

(4)能否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就象从没有发生过。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在撤消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第六讲第二题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第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第三,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二、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2年)

2、特殊诉讼时效(1)短时效(1年等)(2)长时效(4年)

3、最长时效(20年)

第四题试析除斥期间制度?

一、概述。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二、特点。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三、价值功能。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各国民事立法,包括中国立法,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也就是对某些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

确定状态,因此,在不同的

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即归消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而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又如,在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撤销权,逾期不行使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再如,在无权

而不是仅仅被动地等待追认占除斥期间的设定,完善了民法上关于时间期间的规定

第七讲第三题试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我国的担保物权包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统一于物权法中,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主要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三、正确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物权法。(2)依法行使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3)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做到从自身实际出发。

第四题公示、公信原则1、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即为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转移。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指当事人向国家专门机关申请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

2、物权的公信力物权公示的效力包括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及对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所说的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物权的公信力主要是指信赖以登记或占有为物权存在的表征,并有所作为者,纵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之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的效力。第六题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物权的一种重要制度。它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在民法上,“善意’,主要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2、善意取得的客体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但下列动产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 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2) 盗窃物和遗失物。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有偿取得该动产

4、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

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一种物权关系,即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则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而不是基于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产生的,故属原始取得。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

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债权关系:一是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八讲第二题债的担保制度的种类

概念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种类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

4

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第五题质权与抵押权的异同

质权,是指债权人将用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拍卖、变卖等优先受偿。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清偿权。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不以抵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须以质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

2、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问题:在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是抵押权还是质权?

应该依据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判断。

3.公示方式不同。就主要方面来看,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质权的公示方式为占有。

4.权利内容和效力不同。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质物,而抵押权没有此内容和效力。

质权与抵押权的相同点1、目的相同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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