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1998年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上级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六十人(个别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有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三个。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设置专业总数的30%。

第九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本部门和所在地区的人才供求状况及学校所在地区的相关专业设置情况统筹考虑。凡学校所在地区义务教育任务重,中等学校教师数量尚供不应求的原则上不增设非师范专业。

第十条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未达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下同)和教育部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数学类内,工学门类的地矿类内)对原设专业进行调整,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它相应组

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十二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它专业,按学校的分类属性,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它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本条所述相关门类专业的范围包括: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它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艺术类专业的。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向主管部门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时,须将申报的专业名称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设置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其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涉及需由教育部确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完成基础课教学后,在现设专业范围内自主审定专业方向。

第二十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二十一条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审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

(三)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他情况;

(四)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五)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六)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审定结果连

同有关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十月三十一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审批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申报期限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学校主管部门向教育部申报时,须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教育部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统一进行备案和审批,并批复学校主管部门或有关高等学校。

第五章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系学校主管部门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三十条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须抄报教育部。

第六章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专家论证。

第三十二条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七到九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学校的专家、学者不得超过二人。

第三十三条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通过论证须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四条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规范。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审定的专业目录外专业报教育部审批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规范、教学计划、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学校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加强专业建设,适时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教育部和学校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八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其按规定负责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四十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脱产班以及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教委1993年颁布的规定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

精心整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12年) 教育部 2012年9月 说明 专业类由修订前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修订前的635种调 减到506种。本目录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4种专业;经济 学门类下设专业类4个,17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专业类6个, 32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2个,16种专业;文学门类 下设专业类3个,7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6

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2个,36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1个,169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专业类7个,27种专业;医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1个,44种专业;管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9个,46种专业;艺术学门类下设专业类5个,33种专业。 四、新目录分为基本专业(352种)和特设专业(154种),并确定了62种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经济统计学 0202 财政学类 020201K 财政学 020202 税收学 0203 金融学类 020301K 金融学 020302 金融工程

020304 投资学 0204 经济与贸易类 020401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402 贸易经济 03 学科门类:法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K 法学 0401 教育学类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科学教育 040103 人文教育 040104 教育技术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40105 艺术教育(注:可授教育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040106 学前教育 040107 小学教育

0402 体育学类 040201 体育教育 040202K 运动训练 040203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040204K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040205 运动人体科学 05 学科门类:文学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伽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来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置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置审批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

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1. 主要是规模上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称为学院的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 5000人以上, 8000人以上且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 5%的本科高校才可称为大学。在人文学科 (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 称为学院的应拥有 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 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 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 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 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 100人。 而且在硕士、博士授予权方面也有数量的区别 学院改大学的七个要求:100名以上正教授; 8000名本科在校生; 三大学科门类, 每门有三个以上专业; 有 10个以上硕士研究点; 国家基金项目获奖 20项以上; 教师中硕士博士比例占 42% 以上;科研课题经费在 600~2000万元 +++++++++++++++++++++++++++ 2. 照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和学院都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两者的区别在于, 大学还必须设有 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 5000人以上。学院一般设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 3000人以上。由此可见, “大学”和“学院”虽然都属于高等学校,实施本科以上教育,都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是同一学历层次和培养规格,但在设置学科门类的要求上还是不一样的。一般地说, “大学”更具有综合性,而“学院”往往专业性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 就一定优于“学院” ,在一些专业学科上一些“学院”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许多高于某些“大学”的同一专业。 ++++++++++++++++++++++++++++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发[2000]41号 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颁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高[1998]8号附件一(教育部于1998年颁布) 01学科门类:哲学 0101哲学类 010101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宗教学 02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经济学类 020101经济学 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财政学 020104金融学 03学科门类:法学 0301法学类 030101法学 03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30201*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2*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0303社会学类 030301* 社会学 030302社会工作 0304政治学类 030401政治学与行政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2国际政治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3* 外交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4思想政治教育 (注:可授法学或教育学学上学位) 0305公安学类 030501治安学 030502侦查学 030503边防管理 04 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教育学类 040101教育学 040102学前教育 040103特殊教育 040104教育技术学(教育学或理学) 0402体育学类

040201体育教育 040202*运动训练 040203社会体育 040204*运动人体科学 040205*民族传统体育 05学科门类:文学 0501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01汉语言文学 050102 汉语言 050103* 对外汉语 05010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可注明藏、蒙、维、朝、哈等语言文学)050105* 古典文献 0502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01英语 050202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日语 050208△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菲律宾语 050211△梵语巴利语 050212△印度尼四亚语 050213△印地语 050214△束埔寨语 050215△老挝语 050216△缅甸语 050217△马来语 050218△蒙古语 050219△僧加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乌尔都语 050222△希伯莱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豪萨语 050225△斯瓦希里语 050226△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保加利亚语 050228△波兰语 050229△捷克语 050230△罗马尼亚语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 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

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 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 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 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 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 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 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 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 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三)大学及学院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院)专任教师人数的四分之一;高等专科学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人发〔2009〕5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 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

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 ○ ○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主题词:人事教育岗位设置指导标准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600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 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分为A、B、C三类。“A”类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B”类为除“A”类外的自治区直属及设区的市直属一般学校;“C”类为除“A”类外的县(区)属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第十二条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五条技师学院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 准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附件1 教育部文件 教职成[2010]1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 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通知 内部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政发司、规划司 教育部办公厅主动公开2010年8月4日印发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模板】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1999年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

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 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201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20000501 【实施日期】20000501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 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 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 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 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 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 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 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 ;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 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 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 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201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1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说明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本目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11号)要求,按照科学规范、主动适应、继承发展的修订原则,在1998年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原设目录外专业的基础上,经分科类调查研究、专题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审议、行政决策等过程形成的。 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学科门类基本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新增了艺术学学科门类,未设军事学学科门类,其代码11预留。专业类由修订前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修订前的635种调减到506种。本目录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4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专业类4个,17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专业类6个,32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2个,16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个,7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6 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2个,36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1个,169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专业类7个,27种专业;医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1个,44种专业;管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9个,46种专业;艺术学门类下设专业类5个,33种专业。 四、新目录分为基本专业(352种)和特设专业(154种),并确定了62种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分别在专业代码后加“T”和“K”表示,以示区分。 五、本目录所列专业,除已注明者外,均按所在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对已注明了学位授予门类的专业,按照注明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原则上由有关高等学校确定授予其中一种。 一、基本专业 01学科门类:哲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

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J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和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止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枳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木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口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 第I四条本标准白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 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 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 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 册;报刊种类80 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 和学生总数的10% 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 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 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 台。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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