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八条省财政厅或省级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既是财政部门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和电子产品等固定资产,以及单台(件)原始价值(或

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固定资产,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台(件)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无省级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第九条(一)、(三)、(四)项规定处置资产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级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的,须经省财政厅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经省财政厅公开招标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单项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不含100万)以上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备案。

(四)省财政厅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提出处置意见。

对第九条(二)项规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一)、(四)项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或省级主管部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可以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不论金额大小,由划出方省级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由省直部门统一采购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时,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三)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四)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

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三)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四)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五)意向性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第十九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

对于拟出售、出让、转让单项国有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后应当依法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

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审议、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单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管理,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行政事业单位审议、决定资产置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三)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七)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以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不含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五章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第二十六条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

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三)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影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补偿协议、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六)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上设备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已达到报废标准但尚能使用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收回统一处置。

第二十九条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呆账损

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三)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五)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二)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三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三)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

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章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管理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省财政厅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上缴金额,并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7个工作日内上缴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当年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

收入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统一缴入国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纠正和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擅自处置、串通作弊、截留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四十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审计工作,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

况及时通报省财政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组建、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

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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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集团章程草案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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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为西部地区提供优秀的产业技术、管理人才。 第七条集团任务 1、实现中、高职的人才培养对接,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共同联手打造产业新型技术人才; 2、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以职业教育培训连锁超市为主要形式,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新模式; 3、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新方法,定期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4、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训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5、实现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进行科学和技术开发、“订单式培养”、举办校企联谊恳谈会,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和企业用人的需求; 6、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加快发展产业高层论坛,进行集团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7、高职院校有义务向中职学校提供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改革、实训设备、师资培训等方面的帮助; 8、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9、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10、加强集团成员单位文化与学术交流,组织参观考察活动,推进技术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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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 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 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 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

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及其发展的意义

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及其发展的意义 发表时间:2012-10-08T09:13:36.043Z 来源:《新校园》学习版2012年第7期供稿作者:李臣周超 [导读] 本文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分析了我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意义。 李臣周超(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摘要:本文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分析了我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意义。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地位;意义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是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的,至今已发展了30 多年。近几年高等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逐渐显现,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成为培养大批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的合理分布,配合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缓解就业压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如何搞好高等职业教育,深刻领悟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意义,对于高等职业教育者至关重要。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 1.高等职业教育属于高等教育,在学历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具有相同地位。《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在该法中非常明确地把高等职业学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确定了下来。《国际教育标准分类》将大学教育(5 级)分为学术性为主的教育(5A)和技术性为主的教育(5B),同属于高等教育,具有同等地位。标准分类的颁布,使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权威性的确认。 2.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也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高等职业院校数、在校生数和毕业生人数持续增长,其规模已占普通高等教育的一半左右。 3.高等职业教育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明确指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我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意义 1.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有利于实现享受高等教育的公平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得到了无数次验证,广大人民群众也深深体会到了知识的重要性,能够享受高等教育成为了人民的现实愿望。以培养精英为目的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显然不适合以大多数普通群众为培养对象,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类型,是面向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阶层,面向大众的教育形式,它更有利于实现教育的公平性,为人民提供相对公平的教育机会、教育资源和教育成果。 2.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有利于促进和扩大就业。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力资源占世界总量的25%,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劳动力规模将继续增大。“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每年80万人以上,我国农村还有1.5 亿以上需要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如果不解决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对于促进和扩大就业,进而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3.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衡,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对象大部分来自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给了这部分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掌握知识和技能,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4.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有利于新型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廉价的劳动力优势。但随着传统经济模式的不断突破,规模化和各类现代社会分工的结构性格局问题在我国逐步显露出来,特别是在2008 年爆发世界性金融危机后,我国原有的优势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压力。行业的变动、职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的动态变化超乎人们的想象,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使生产从劳动密集型向科技知识密集型快速转化,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岗位的科技含量以及层次需求越来越高。 人才从生产和工作活动的过程和目的来分,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发现和研究客观规律的人才;另一类是应用客观规律为社会谋取直接利益的人才。具体可分为四种人才类型:学术型人才、工程型人才、技术型人才、技能型人才。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培养学术型和工程型人才,而中级技术型和技能型人才以往一般是由普通职高和中等职校培养,从而造成缺乏高级技术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而经济的发展却越来越需要大批的技术型和技能型且能够在一线从事直接生产活动的人才。因此,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对我国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非常明显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岩.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定位中的若干问题[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4,25(19):13-15. [2]强伟瑾.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意义及建议[J].上海铁道大学学报,2000,21(07):87-91. 注:本文系浙江省供销社科研项目《绿色食品加工与检测专业群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方案》(项目编号:10SS13)的研究成果。

职业教育集团章程(草案)

职业教育集团章程(草案)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号)精神,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打造教育航母,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特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团名称: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集团性质: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由职业技术学院牵头,依托,以为主体,联合共同参与组建的职业教育的非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集团宗旨: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城乡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职业院校适应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打造职业教育品牌,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经济建设和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集团准则:共建、共享、共赢、共长。 第五条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集团目标:通过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加强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为西部地区提供优秀的产业技术、管理人才。 第七条集团任务 1、实现中、高职的人才培养对接,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共同联手打造产业新型技术人才; 2、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以职业教育培训连锁超市为主要形式,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新模式; 3、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新方法,定期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4、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训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建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18 【实施日期】2000.12.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以及通过人工培育、养殖措施开展林下多种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系统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国有林区施工区所在的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毗邻单位,应当支持林业系统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应当坚持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伍建设和发挥责任人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七条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并可从事获得经济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对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坚持属地化操作、专业化运营。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本地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政策标准。通过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时间安排,从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在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重点完成龙煤集团所属企业供水、供热和物业管理移交以及有关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7年基本完成有意愿并能够实现移交的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企业自行主张不移交的项目,自2019年起各级政府不再出台移交政策。 三、职责分工 (一)省国资委、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开展工作,协调推动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中央下放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市(地)统筹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等相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省人社厅、工信委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指导各市(地)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省属企业职工

巴塞罗那BINDUNG教育集团与CESUR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哪个好

巴塞罗那BINDUNG教育集团与CESUR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哪个好?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优势专业,具体请咨询留学360专业顾问团队 巴塞罗那BINDUNG教育集团 在Bindung集团下属的5个学院内,提供西班牙语,旅游,汽车,金融,企业管理,艺术等相关领域的高等职业技术培训、大学本科和硕士等相关课程。 BINDUNG语言学校不可替代的优势 ◎Bindung语言学校坐落于巴塞罗那市中心,靠近兰布拉大街和加泰罗尼亚广场,可以最直观的感受到巴塞罗那的气息,也可以从这个城市的任何地方通过地铁、公交、火车方便的到达。 ◎西班牙语教学经验丰富,提供面向各个年龄段(儿童、青少年、成人)和不同门类(个人、企业、旅游、DELE考试辅导等)的西班牙语课程。 ◎由于BINDUNG有10多年的汉语教学推广经验,如果学生西语出色,学校可能提供给学生汉语教师的实习机会。 ◎语言中心的学生一半以上来自欧洲和北美各国,中国学生较少,西语学习环境好。 ◎在同一教育集团中有各阶段的学历和培训课程可供选择,如学生希望在巴塞罗那就读,可以通过学校内部申请,录取机率大大增加。 ◎学校可提供集团内酒店和旅行社的部分实习机会给BINDUNG的学生。 CESUR高等职业教育学院

学院隶属于哥伦姆萨集团,位于西班牙南部马拉加,西班牙第五大旅游城市。此集团涉足众多业务,尤其在教育和培训领域。集团有14年的历史,在各种各样的专业中共教育和培训了350000 名学生和学员。高等职业教育吸引学生的是它的实践教学方式,不用参加高考入学的便利和全欧盟皆可确认其文凭有效的优势。对中国学生来说,这是打开欧盟国家工作市场的钥匙。学院拥有的雄厚师资力量和先进教学设施可以把我们的学生培养成具有能力和发展前途的人才。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摘要:基于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基本状况,分析了制约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因素,在对制约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案,该方案从总体思路和具体做法两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国有林场;林权改革;黑龙江省 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发展,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召开了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不断加大林业投入,有力促进了林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林业“六大工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日益显现,尤其是林业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畅和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林业发展,一方面要靠资金的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各种机制的激励,以此来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从体制和机制上激活林业发展的新动力。 1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基本情况

1.1 森林资源现状 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森林资源极为丰富,有林地面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首位,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系统经营面积1100多万hm2,占全省林业经营总面积的37.5%,年产商品材160万m3,森林覆盖率达46.9%,森林蓄积4.6亿m3。全省天然林中主要是次生林和过伐林,由于更新造林历史较短,人工林中幼龄林、中龄林面积居多,成过熟林面积较少,仅占人工林总面积的0.75%。而且造林树种单一,主要以落叶松和杨树为主,人工林多为同龄纯林,少有异龄混交林。单位蓄积量低,林分质量差,生态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1.2 林业经营及社会经济状况 2008年,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创造总产值250亿元,完成人工造林7.93万hm2,封山育林4.1万hm2。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以来,国家累计投入资金40亿元。截至2009年末,全省共有地方国有林场369个(生态公益型林场357个,商品型林场12个),国有苗圃64个。地方国有林业职工69041人,其中在岗职工38500人,离退休职工18568人,混岗职工11973人。应参加养老保险41298人,实际参加养老保险33485人,尚有7813人未纳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总额为34136.3万元,其中社保负担16855万元,林场负担17281.3万元。地方国有林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11769元,不足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年均工资26535元的1/3。截至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自2012年 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本省国有重点林区,是指由国家核发林权证以及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四条国有重点林区应当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 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 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 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 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 政执法职责,但伊春市及其所辖的区人民政府除外。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国有重点林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发展、资源配置、产业和分配等各项政策,调整国有重点 林区经济结构; (三)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的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承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 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湿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苗管理、森林防火、 造林绿化、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已由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国有 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本省国有重点林区,是指由国家核发林权证以及 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 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四条国有重点林区应当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 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 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但伊春市及其所辖的区人民政府除外。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国有重点林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17]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

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九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

浅析高等职业教育现状及发展方向

浅析高等职业教育现状及发展方向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近些年一直作为高等教育的“附属品”而发展,尴尬的地位和不良的教育现状严重影响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现状、存在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深刻剖析高等职业教育问题,力求找到高等职业教育正确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存在问题;原因 一、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高职教育体系初步形成,“大力发展”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教育的共识。政策大环境的不断变好,当前社会对高级技术人才需求的不断“膨胀”,高职教育扎实的理论功底以及“工学结合”的教学特色,使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职业教育,选择做一名高级蓝领。因而,近些年职业教育的规模在不断扩大,招生人数不断上升,教学水平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与此同时,高职教育的发展也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进步存在很强的不适应性和不协调性。在很多人眼中,高等职业教育依旧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人们戴着“有色眼镜”看待高等职业教

育,认为其只是在高考失利或本身成绩不佳的情况下的一个“备胎”,选择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往往是“被动式”的,而非“主动式”的。这种无奈的选择和尴尬无疑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等职业教育“杂疾缠身”的不良状态。 1.办学目标的盲目性与办学理念的模糊性并存 纵观近年来高职教育的发展,办学上存在浮躁心理,专业设置、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等照搬本科院校的模式,这种功利性、盲目性的办学模式无疑是一种“照猫画虎”的行为,显然没有把高职教育落实到实际之中,同时也没有突出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的特色。可以说,办学理念的模糊性和办学目标的盲目性严重阻碍着高职教育的发展,另外,这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无疑会降低高职学校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从而形成一种越来越差、越来越走下坡路的恶性循环。 2.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在当今社会中人们对单纯读书学知识具有更高的认可度,而对于高职教育则存在“歧视”。“技术工”“打杂的”这种不良标签都透露着社会对高职教育的不认可,社会氛围影响着高职教育的招生、发展等各个方面。招生人数虽然有所增加,但学生的素质和水平相对来说都较低,因为大多数在高中学习成绩十分优秀的学生都选择了正规的大学教育,继续将读书作为自己以后

国有林场章程(模板)

xxxxxx国营林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 第三条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条单位性质:全民所有制 第五条企业法人: 第六条注册资金: 第七条经济核算形式:独立核算 第八条xxxxxxx隶属xxxx林业局管理。 第九条企业宗旨:依托资源优势,加快绿色转型步伐,把林场建设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现代化林场。主要任务是:积极推进鸭绿江国际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林场党组织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一条林场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 第二章林场经营管理权 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 第十二条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第十三条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林产品和其它产品。 第十四条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第十五条依法管理xxxxxx国家森林公园。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任免中层干部。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本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经营范围:育林、采伐、木材生产、销售;木制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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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XM-8”建设一批骨干职业教育集团(180个左右);遴选10个省份开展多元投入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企业、高等职业院校。 2018年底前完成。 “XM-9”建设一批连锁型职教集团(20个左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职业院校2018年底前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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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内涵与实质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6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和促进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三条省国资委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发布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将投资计划决定权授予出资企业行使。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依法依章程自主决策。 第四条出资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出资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方向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其投资规模不得超过经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第五条出资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31卷第28期浅谈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高玉春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收稿日期:2012-08-19作者简介:高玉春(1982—),男,安徽天长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 方向:高职教育及物业管理。 摘 要:文章介绍了我国高职教育的特点和发展概况,分析了高职院校的生源特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因材施教的方 法。 关键词: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素质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28-0113-02 A brief talk on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GAO Yu-chun (Chu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Chuzhou ,Anhui 239000,China )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stations of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China ,analyzes the student source characteristic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proposes the methods of teaching students according to their aptitude.Key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quality 企业技术开发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第31卷第28期Vol.31No.28 2012年10月Oct.2012 1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 现今,职业教育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同时中等职业 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也初步发展成熟。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职业教育的高层次教育,所以要充分体现出人才的高层次。所谓高层次,就是人才除了能完成相应的基本岗位技能培训外,同时还必须能够掌握相应学历层次要求的基本理论知识并掌握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和方法,完成高等教育阶段的素质教育,拥有较雄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宽的知识面,这就是区别于中等职业教育的主要特征。 此外,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同属于专业教育,但高等职业教育不是按学科系统授课和组织教学的,而是以专业为依托,按照工作需要、工作过程化来设置课程和组织教学,以提高职业技术水平为目的,培养学生掌握从事职业岗位所需要的高级技术技能和必须掌握的理论基础知识,这样,学生在专业领域的相应职业岗位上就具备了较强的适应性,可以立即上岗履行职责,所以说,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教育。 2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是专科层次,招收普 通高中毕业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为2~3年, 主要培养经济建设所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才,重点是应用型、工艺型人才。开展这类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共有5种:第一种是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和高等技术专科学校;第二种是具有职业性、地方性、实用性的短期职业大学;第三种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五年制的高等 职业教育班;第四种是在部分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 学校中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第五种是对普通专科学校进行改革,设置职业技术类专业,为生产一线培养实用型人才。进入21世纪,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较快,2004年,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已由2000年的383所增加到872所;在校生达268.28万人。到2007年,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到1168所,当年招生283万人,在校学生达到861万人,约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数的一半,充分体现了我国教育结构调整的成果。 全国职教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提出到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与普通高中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 3高职院校学生状况 随着我们实行高校扩招,高职也开始了规模发展,然 而高职遇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生源。近几年,本科院校在大幅扩招,新制民办本科院校也在不断崛起,因此高等职业教育生源短缺,质量也在下降。此外,社会、家长、学生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还有很多误解,许多问题都不够清晰。而且,普遍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前景信心不足,这也使得一些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不愿意报考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使得高职生源质量受到冲击。学生的入学成绩相对普通高校学生来说是最低的。可以这么说,目前来看,进入高职院校的学生,大部分都是考不上普通高校,只得进入高等职业院校接受教育。这是目前社会大部分人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偏见,需要相当的时间才能改变这种观念。 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如何因材施教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目前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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