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市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及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国有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办公、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期、住宅用地70年期、办公用地50年期、工业用地50年期,平均容积率为2.0,各级别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各用地类型及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的区域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为:

商业用地:一级至六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七级至十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住宅用地:一级至四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五级至八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办公用地:一级至四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五级至八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限制区及一级、二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三级至四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土地估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土地估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对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市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宗地客观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土地价格=基准地价×(1±K) 式中: K――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价步骤: 1.搜集有关基准地价资料; 2.确定待估宗地所处地段(区)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 3.分析待估宗地的地价影响因素,编制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条件说明表; 4.依据基准地价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和系数修正表计算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5.进行交易日期等其它修正; 6.求出待估宗地地价。 三.利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评估 3.1 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调查 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地价宗地地价,关键在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调查。地价影响因素调查应与同类用途同级(区域)基准地价的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中所列因素条件一致。 3.2 地价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计算 根据待估宗地各因素的状况,分别在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中查找各因素修正系数,并按下式计算宗地因素修正值: K=K1+K2+K…… Kn 式中:K――宗地地价影响因素修正值, K1 .K2 …… Kn-分别为宗地在第1.2……n个因素条件下的修正系数。 3.3 基准地价的其它修正 基准地价是在特定开发程度和利用程度下,各类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某一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待估宗地各地价影响因素修正仅对基准地价的区域平均性作了修正,因此,还需进行如下修正: 1.期日修正:待估宗地的基准日期与基准地价的基准日期必不相同,因此,需根据地价的变化程度进行期日修正。 2.容积率修正:基准地价一般根据平均的土地利用程度来确定其容积率。当待估宗地的容积率水平与基准地价所设定的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容积率修正。 3.年期修正:当待估宗地的土地使用年期与基准地价所设定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年期修正。 4.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一般依全估价区域的平均开发程度或各均质区域的平均开发程度而定。当待估宗地的土地开发程度与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依据各基础设施投资对宗地地价的影响程度确定。 3.4 计算宗地价价 在确定好各修正系数后,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公式计算宗地地价。 四.利用路线价评估 利用路线价评估宗地地价,主要是在已知路线价的基础上,根据宗地的自身条件,进行深度修正、宗地形状修正、宽度修正、宽深比率修正、容积率修正、朝向修正等

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日期:2010-05-04 阅览次数:6143次字号:【大中小】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日期:2010-01-13 阅览次数:8974次字号:【大中小】 哈政发〔2009〕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 土资办发〔2007〕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域范围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地域范围为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市区其它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内涵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净地价格),其内涵是指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即土地使用权在现状或规划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其价格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农村征地补偿费或城市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政府对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历史投入)和政府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市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及重点开发建设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国有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办公、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期、住宅用地70年期、办公用地50年期、工业用地50年期,平均容积率为2.0,各级别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各用地类型及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的区域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为: 商业用地:一级至六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七级至十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住宅用地:一级至四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五级至八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办公用地:一级至四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五级至八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限制区及一级、二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三级至四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三、其他事项 (一)在基准地价应用中,要按照《哈尔滨市各类城镇国有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附件2)准确把握不同用途土地地价评估所适用的基准地价类别;参照《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说明》(附件3)对土地级别界限进行确定,最终确定的土地级别以各用途土地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范围为准。 (二)土地有偿使用以净地公开出让为主,确需毛地出让时,以净地出让基准地价的40%为基准进行宗地评估。 (三)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的联合通知》(哈规土联字〔1993〕1号)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此前制定的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有关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执行。 (四)呼兰区、阿城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由呼兰区、阿城区自行制定,并根据省政府有关批复意见自行公布实施。

规划局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是主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组织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详细规划的报审及其它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实施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初步设计阶段前的方案设计审核,与市建委联合下文审批。对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与市建委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起草、修订;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的考试和执业制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和测绘的信息、档案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城镇规划业务进行指导和对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九)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信息、会务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有关提案的办理、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等工作。 人事处(组织宣传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考试的有关工作;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事项。

(2020年编辑)北京市基准地价资料

欢迎来主页 北京市基准地价变化资料 目录 北京市基准地价表 (2) 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5) 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商业用途) (6) 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综合用途) (10) 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居住用途) (13) 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工业用途) (15) 应用2002年北京市基准地价测算宗地价格方法 (17) 北京市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19)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 (20)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 (22)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 (23)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 (25) 北京调整地价地价将分十级 (26)

北京市基准地价表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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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基本内容 (一)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的表示形式为楼面熟地价,同时公布楼面毛地价。楼面熟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楼面毛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政府收取的某种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平均楼面价格。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等用地),旅游业用地(含饭店、酒店、度假村、游乐园、旅馆、旅游附属设施等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等用地),餐饮娱乐业用地(含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用地)。 2.综合类:包括办公科研用地(含写字楼、会展中心、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停车场、停车楼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3.居住类: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居住类型用地。 4.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展示中心),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四)根据不同用途土地的特点及相应地价水平,将四类用地的基准地价由高至低,由城区至远郊区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级别。其中,商业、综合和居住用地的基准地价分为十个级别,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分为九个级别。各类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见附件2。 (五)本次基准地价基准期日为2002年1月1日。 (六)各类基准地价级别土地开发程度。商业、综合、居住用地:一至六级的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七至十级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工业用地:一至五级的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六至九级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七)各类基准地价级别土地的平均容积率。商业、综合、居住用地:一至六级的平均容积率为2,七至十级的平均容积率为1。工业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1。 二、注意事项 (一)对于需要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凡在四环路道路中心线以内地区的,其土地出让金应按毛地价的40%征收;凡在四环路道路中心线以外地区的,其土地出让金应按毛地价的60%征收。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规划范围: 市域:指哈尔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 规划区:指哈尔滨市区,总面积为708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行政辖区,呼兰城区及双井镇、长岭镇、沈家镇、孟家乡和阿城城区(包括新利街道、舍利街道)及蜚克图镇、料甸乡、红星乡,总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 主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规划的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458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北部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城市规模: 1、人口规模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5%;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00万人,非农业人口为5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3.3%;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为46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为387万人,暂住人口为73万人。 2、用地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用地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458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6平方米。 城镇空间结构: 形成一个中心,十字型交通干线为主轴,三大圈层逐级拓展,三个城市经济亚区相互补充的点轴式城镇空间网络体系。 城镇职能结构: 以哈尔滨市区为市域中心城市,以尚志市区、双城市区、五常市区等中等城市为支点,以小城镇为基础,形成产业分工明确、职能结构合理、专业特色突出的现代化城镇职能结构。

主城区空间发展策略: 空间发展策略概括为:“北跃、南拓、中兴”。 主城区空间形态与结构: 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一江、两城、九大组团”的主城区空间结构。 以松花江(一江)为轴线,联系两岸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形成江南、江北两大城区(两城),构筑中心、群力、哈西、哈东、平房、前进、松浦、利民、呼兰九大组团,建设功能分区明确、组团布局合理、楔形绿地相隔、人居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备、交通网络便捷、风貌特色突出的生态型园林城市。 1、以“一江、两河、三沟、四湖”为依托构筑生态框架。 2、构建“一主六副”城市公共中心。 3、建设“五大产业基地”。

基准地价测算公式-因素修正系数

附件3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 (商业) 注: 1.商业繁华度指距商业中心的距离、商业设施的种类规模与集聚程度、经营类别、客流的数量与质量。 2.交通便捷度指公交条件、距火车站等交通疏散中心距离、区域道路密集程度。 3.区域土地利用方向指周边土地利用方向的一致性。 4.临街宽度和深度指临街宽度和深度对商业经营的影响。 5.临街道路状况指临街道路类型、级别、人行道宽度和交通管制。 6.宗地形状及可利用程度指宗地形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程度。 7.基础设施状况指水、电、热、通讯等各种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程度。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 (综合) 注: 1.办公集聚程度指办公设施的种类规模与集聚程度、距政府管理职能部门的距离。 2.交通便捷度指公交条件、距火车站等交通疏散中心距离、区域道路密集程度。 3.区域土地利用方向指周边土地利用方向的一致性。 4.临街宽度和深度指临街宽度和深度对商业经营的影响。 5.临街道路状况指临街道路类型、级别、人行道宽度和交通管制。 6.宗地形状及可利用程度指宗地形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程度。 7.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状况指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程度。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 (居住) 单位:% 注: 1.居住社区成熟度指区域居住用地比例、居住小区规模和社区发展完善程度。 2.交通便捷度指公交条件、距火车站等交通疏散中心距离、区域道路密集程度。 3.区域土地利用方向指周边土地利用方向的一致性。 4.临路状况指临街道路类型、级别和交通管制。 5.宗地形状及可利用程度指宗地形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程度。 6.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状况指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程度。 7.自然和人文环境状况指学校数目和类型;文体休闲设施状况;居民素质;景观;噪音、空气和水体污染及危险设施或污染源的 临近程度。 8.与商业中心的接近程度指与各种规模商业中心的距离和相互通达状况。

基准地价工作方案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正常交易,为征收土地税费,制订土地利用计划、规划,发挥级差地租的经济杠杆作用提供依据,也为推行土地招标拍卖、整理储备、实行基准地价公示制度和基准地价平衡与更新制度奠定基础。 二、对象与范围 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土地定级估价的对象是“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土地定级估价应“以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整体为单位进行,城镇附近的独立工矿等用地也可一起进行评定”。本次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是以现状镇区的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到城镇发展的趋势,确定本次工作的评估的范围。 三、基准地价内涵与期日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在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和设定容积率条件下,对现状利用条件及现状开发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分别评估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此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基准日是2015年01月01日。 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商业、住宅用地平均为“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暖,宗地内场地平整),工业用地平均为“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

水,宗地内场地平整)。 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四、技术路线

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宣传方案(deng)

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宣传方案 为了让公众广泛了解规划、理解规划、遵守规划、支持规划,推动城乡规划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活动。为了开展好此次宣传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总体工作思路,积极倡导“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大力推行阳光规划,建设宜居家园”,广泛宣传城乡规划理念、管理机制、规划成果及《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规划意识,着力打造“规划文化”,着力提升规划形象,为规划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活动安排 (一)宣传时间 建立城乡规划宣传常态化工作机制,采取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确定今年10月份为城乡规划集中宣传月。 (二)宣传内容 1、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重点在10月宣传月和12月初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下乡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责

任领导:刘勇,牵头部门:监督科) 2、规划成果。重点展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等各项规划成果。(责任领导:陈述明,牵头部门:编制科) 3、规划管理。重点宣传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宣传市规划局和各分局的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审批流程等。(责任领导:吴瑞文,牵头部门:审核审批科,参与部门:各分局) 4、规划监察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典型案例等。(责任领导:刘勇,牵头部门:监督科,参与部门:监察支队) 5、规划队伍建设工作。重点展现队伍蓬勃向上的精神,弘扬正能量,推出先进典型。(责任领导:刘勇,牵头部门:机关党总支,参与部门:纪检监察室) 6、规划理念与规划文化。重点宣传科学的规划理念,打造具有特色的规划文化,倡导“萍乡规划人”精神。(责任领导:黄新国、陈述明,牵头部门: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机关党总支、监督科、勘察设计院) (三)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 1、印制规划宣传手册,发至各级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乡镇、村、居委会,有关建设单位或个人。(责任领导:刘勇,牵头部门:法规科) 2、开辟城乡规划宣传专栏。在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

基准地价和地价

1、基准地价和地价的定义及内容 1.1、《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 P26 5.5.5.1 基准地价 中国各城镇按土地的不同区段、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评估和测算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5.5.1 地价 土地价格 1.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P80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土地价格:是指土地的购买价格,是土地未来年期纯收益(地租)的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 1.3、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1998年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2、基准地价和地价的区别 2.1、土地基准价和每宗地的成交价格是不一样的,基准地价反映的是一个地区中长期的趋势,是更长时间的变化,所以价格相对低。这是它们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2.2、基准地价是大面积评估的区域平均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是具体到宗地或地块的地价,亦称宗地地价; 2.3、基准地价以考虑宏观区域因素为主,标定地价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还考虑地价的微观区位因素,其地价更为接近市场交易地价。 2.4、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主要是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出让双方的心态和投机因素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含成片出让土地)的地价,即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政府控制的最低标价; 标定地价则是根据宗地的形状、大小、容积率及其他微观区位条件,参照土地级别或地段的基准地价水平进行修正,或用其他方法评估的一定时期内的宗地的评估地价; 标定地价是政府认定并公开的地价,而出让底价则是不公开的地价。 3、土地定价的依据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3.1、6.3 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模板】

中 山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业 务 申 请 表 (建筑工程——报建类) XX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报建类)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一、所需材料 □XX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

□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需验正本,如土地使用证的附图非XX市统一坐标的请先到国土部门换领新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建筑施工图CAD文件(含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加建或补办超面积报建的需在图上注明该部分) □报建指标申报表(电子报批EXCEL文件) □电子报批指标校核报告(电子报批文件)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原报建批复书或房产证复印件1份(需验正本,加建或超面积补办报建时需提供) □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证明(违章建筑补办报建手续时需提供)或执法局证明(办理历史遗留房屋报建手续时需提供) □房产测量图2份(补办房屋报建手续时需提供) ◆用地规划条件及三线图 ◆方案审查意见及盖章的方案图1份(建筑面积600㎡以上的个人住宅需提供) ◆原报建施工图(加建及变更时需要提供,图纸已盖“规划报建审批”章) ◆电子验证“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时,必需提供) (“□”为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必备材料,“◆”必备材料,存于系统且不需再次提供) 二、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不包含窗口受理时间、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时间、公示时间) 建设工程方案审查申请 一、所需资料 □XX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图(CAD文件) □方案指标申报表(电子报批EXCEL文件) □电子报批指标校核报告(电子报批文件) ◆用地规划条件及三线图 ◆原方案审查意见及方案图 ◆电子验证“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身份证 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时,必需提供) (“□”为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必备材料,“◆”必备材料,存于系统且不需再次提供) 二、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不包含窗口受理时间、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时间、公示时间) 规划报建变更申请 一、所需资料 □XX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 □土地证及附图 □报建施工图(变更后)标准CAD文件 □变更指标申请表(电子报批EXCEL文件) □电子报批指标校核报告(电子报批文件) □已预售项目的变更内容涉及专有部分的,应当取得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共有部分的,应当经公示程序并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已建成小区申请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本幢楼宇全体业主同意。 ◆原批准的报建施工图(标准的CAD文件) ◆用地规划条件及三线图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办理延期、作废、图纸变更需提供) ◆电子验证“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身份证 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时,必需提供) (“□”为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必备材料,“◆”必备材料,存于系统且不需再次提供) 二、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不包含窗口受理时间、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时间、公示时间) 服务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城乡规划局网址:(****)/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各类医院、旅馆; (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1、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和公式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得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其公式为: 地价=基准地价X (1士综合修正系数)X期日修正系数X年期修正系数X容积率修正系数士开发程度修正 2、郑州市基准地价成果《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文[2014]37 号)于2014 年8 月29 日公布实施,文件中附的《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1)基准地价是指不同级别区域的平均地价,是由征地及有关费用、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利息、利润、管理费、级差地价等部分构成,即由土地取得费、出让金、开发费等部分构成; (2)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13 年1 月1 日; (3)土地用途划分: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旅游、娱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八种用途; (4)土地等级划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九个级别,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五个级别,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三个级别; (5)土地使用年限: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 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不含旅游、娱乐)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40年、特殊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年);

横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doc

横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项目工作范围 本轮定级估价范围主要根据《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调整)和《<横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局部调整(2009)》城区范围内的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的土地,以及六景、峦城等16个乡(镇)〔包括乡(镇)合并前,原乡(镇)镇区〕范围内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的土地综合确定。估价范围包括城区及六景、峦城等16个乡镇内主要现状建成区、近年拟供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区域和部分有条件建设区。定级估价面积详见下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基准地价为政府定期制定公布、按各土地利用类型现状条件评估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本轮基准地价由商服、住宅、工业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分为两类,一类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用地;二类为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用地)四类用途组成。不同用途价格对应的基准条件为: 1.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17年11月1日。 2.基准地价的期限按各类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3.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标准,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 4.土地利用状况:商服用地容积率1.0;住宅用地容积率3.0;工业用地容积率1.0;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容积率0.5~1.5(其中一类用地容积率1.5;二类用地容积率0.5)。 5.地价影响因素均在一般状态。 基准地价内涵见下表。 表2 基准地价内涵表 二、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

基准地价更新方法及趋势探析

基准地价更新方法及趋势探析 摘要:城镇基准地价制度是我国在城镇土地市场发育初期所建立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随着土地市场的发育,原有的基准地价更新方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土地管理的需求,各地都在探索适应当地土地利用管理的新的更新方法。本文通过对各类基准地价更新方法的比较,并借鉴国外的地价制度,对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方法的发展趋势作以探讨。 关键词:基准地价;土地市场;更新方法;发展趋势 Study on Remedying Methods of Benchmark Land Prices and Development Trend Abstract:Urban system is China's benchmark land prices in the early development of urban land market b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and management system.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nd market,the original method can not fully meet the demand for land management,all localities are exploring adapt to the local land-use management of the new method update. This essay,which bases on comparing various methods and using foreign premium system,try to update on urban land price benchmark trend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ethods to explore.

城乡规划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城乡规划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机构设置 城乡规划管理局内设机构,参照牡丹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其他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根据我市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设5个职能股(室)。即:办公室、技术室、审批室、监察室、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人员编制及职责 根据各股(室)的职能和工作量的大小,便于全市城乡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合理配备人员。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全局需配编制30人,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股(室)主任5名(股级),职员22人。 1、办公室: 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落实,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后勤、印信、安全保卫,负责文件处理、档案管理、文秘保密、机关事务、对外联络,负责人事劳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2、设计室: 负责组织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管理;拟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勘测规划、计划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规划区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察;负

责建设用地拨地定柱、定线、验线工作及全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负责勘测市场、勘测资质、勘测资料的管理。 3、审批室: 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监察室: 负责对规划区内所有公建、私建项目规划的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5、财务室: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种规费收缴及账目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工作。 6、城市建设档案馆: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

哈尔滨规划间距图文解释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 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 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 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 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 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

、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的,以15米为限; 、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 1.估价对象情况 某省某市主要商业街有一待估面积为2000m2的商业用途土地(具体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不列)。其出让时间为1998年1月1日,出让年限为40年,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宗地容积率为1.5,现要评估该宗地在估价基准日2002年1月1日价格。该宗地属市区商业二级地段,该市二级地段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为7000元/ m2(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标准容积率为1)。基准地价公布时间为1996年1月1日。该市商业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和修正系数说明见表1、表2和表3。 表1 某市商业服务用地修正系数说明表

表2 某市商业服务用地修正系数表

2.估价要求 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该宗地于2002年1月1日的地价。 3.估价过程 (1)确定对应基准地价 通过查对基准地价,确定待估宗地属商业用途二级地,其对应的基准地价为7000元/ m2(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 (2)确定宗地地价评估的修正系数 根据宗地区域、个别因素条件,对照修正系数说明表中各项指标,确定各子因子情况从上到下依次为:一般、一般、一般、优、较优、一般、较劣、优、一般、较优、较优、一般、一般、较劣、一般、一般。 则根据修正系数表,具体计算出宗地宗修正系数: K=17.25% (3)确定待估宗地适用年期修正系数 Y=0.953 T=115/100=1.15 (5)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 待估宗地容积率为1.5,本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为1。查商业用的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则 K ij=K i/K j=1.2/1=1.2 (6)计算并确定待估宗地地价 P i=P×(1+K)×Y×T×K ij=7000(1+17.25%)×0.953×1.15×1.2=10794(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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