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

为加强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有效地预防、控制和逐步消除工作噪声对职工健康的影响,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部在原劳动部下达的《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定》起草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医科大学起草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予以发布。请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认真贯彻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9年12月24日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

≥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Aeq,8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

≥85dB的职工人群。

Aeq,8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

≥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

Aeq,8

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

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

Aeq,8

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

Aeq,8

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T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在场。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

第十四条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O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第十六条首次在L

Aeq,8

≥85dB场所中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

Aeq,8

工作而又末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

听力测定。

8<lO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第十七条暴露于85dB≤L

Aeq,8

≥lO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

Aeq,8

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一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 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一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一听力保护》(GB 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

第五章工程控制

第二十二条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第二十三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源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O.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企业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际标准《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011690)的规定。

第六章护耳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提供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

≥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选用。

耳罩),供暴露于l

Aeq,8

第二十六条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

第二十七条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家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O4869—2)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0.6。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可按该ISO标准或者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每年对暴露于L

≥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

Aeq,8

培训。

第二十九条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三十条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第八章记录保存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职工姓名和工种;

(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三)测试者姓名:(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六)测试结果。

第三十三条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

第三十四条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原企业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为当时有效版本,执行本规范时应当注意选择使用相应标准的最新版本。

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安全管 理规定正式版

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2.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规范系带),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根据特殊作业需求配备手套、安全眼镜、防穿刺工作鞋等防护用品。 2.1.2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爆、防煤气中毒。雨季到来之前应对现场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机械进行检查,雨雪过后采取防滑措施。 2.1.3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

护、保养,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2.1.4禁止酒后从事生产作业。 2.1.5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2.2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秦皇岛港使用明火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秦皇岛港禁烟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严禁吸烟及私自携带火种。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用火手续。 2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095-92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第二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四第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四、定义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 监测指用人单位监察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予以测定。职业卫生监测分为环境监测和生物学监测。 检测是经过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测定,并提交职业危害评价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二)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三)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 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物理性、化学性、生产性等因素的总称。 (五)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 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六)有害作业场所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 五、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岗位粉尘、高温、噪声的检测与分级;放射监督管理工作;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二)职工总医院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急救;职业病的统计报告;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作好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人力部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科技大学负责对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教育培训。 (五)各生产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拟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监测和健康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内容及要求

噪声检测标准

噪声检测标准 1、环境噪声新标准 我国新颁发的GB 3096-2008、GB 12348-2008和GB 22337-2008等三个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中,都涉及到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作为环境噪声的监测机构,如何按新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环境噪声测量,进行认真而正确的运作,这在全检测行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研讨的实际课题。 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前,我国仅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下简称“原标准”)。在其适用范围上,基本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进入新千年后,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监测需求量大,检测机构呈现多元化,从而促进了噪声监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然而,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很难满足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委托方对噪声监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为维护人身健康权的环境噪声危害争议的司法判决上,存在依据标准不当的困境。因此,急需满足上述要求的一系列环境噪声标准的颁布,达到适应委托检测方的需要,推动环境噪声监测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2.、新标准的特点 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测机构开展室内环境噪声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1)把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发的新标准中,把GB3096-93和GB/T14623-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3096-2008,名称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把GB12348-93和GB12349-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12348-2008,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还新出台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声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对声环境标准标准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 (2)对声环境标准的基本概念,给出明确定义。在 GB3096-2008中的第3部分,给出了“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昼间”和“昼间”、“A最大声级”、“累积百分声级”、“城市”、“乡村”、“交通干线”、“噪声敏感建筑物”、“突发噪声”等11个基本概念;在 GB12348-2008中第3部分,新给出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厂界”、“频发噪声”、“偶发噪声”、“倍频带声压级”、“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背景噪声”等8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昼间”和“昼间”、“最大声级”等5个基本概念);在 GB22337-2008中的第3部分,新给出了“社会生活噪声”、“边界”等2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背景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昼间”和“昼间”等6个基本概念)。它是适用各个标准的关键词,展现了新标准的规范化,同时对正确执行本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3)增加了室内环境噪声限值,为室内环境噪声监测提供直接依据。在GB12348-2008和GB22337中,明确规定了“结构传递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使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噪声的监测有了实用的标准依据。特别是居民楼中的水泵、电梯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室内环境噪声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54号)对此做出解释,可参照执行GB12347-93。这种“参照适用”标准的“解释”,由于GB12347-2008的颁布,提供了可行的适用标准。这就使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更具有可行性。

2、《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08〕578号 关于印发《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员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凡有员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连续A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以下简称“LAeq,8≥80dB”)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噪声检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应委托取得专业资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完成。 第六条各单位应在LAeq,8≥80dB的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第七条对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水平至少每年进行1次检测。 第八条在作业场所噪声强度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九条凡接触噪声的作业员工在上岗前均应进行基础听力测试,在岗期间应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发生听力下降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禁止患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接触噪声的作业。 第十条首次在LAeq,8≥80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 第十一条噪声工程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第十二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Z2.1的要求。 第十三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控制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十四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以前,应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频谱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第十五条凡LAeq,8≥80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员工应佩戴护耳器,护耳器应合适有效并具有足够声衰减值。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提供3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LAeq,8≥80dB场所作业员工选用。 第十七条员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0dB以下。 第十八条护耳器的领用按照集团公司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每年对LAeq,8≥80dB的场所作业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三)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对照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对照清单(环境管理体系)表 号页 次 序号名 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2004.03.14第42、43、44、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1997.10.01第136、137、139、338、339、34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1989.12.261989.12.26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2000.04.292000.09.01 第1、2、 4、5、6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1996.05.151996.05.15全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2005.04.01全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1997.03.01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 2000.10.282003.09.01全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 2002.04.012003.01.01 第1、2、18 ~21、 23、25~ 29、36、 38、39、 40、41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 1997.11.011998.01.01 第1、3、9 条、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291998.10.01第1、2、

115、6、7、 14、15、 21、30、 32、33条12 1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 1985.01.011988.12.29第1、6、 13、43、 44、47、 49、57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 1986.03.191986.10.01第1、2、 3、4章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6.01.211988.07.01第6、12、 13、26、48 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 1991.06.291991.06.29第3、8、20 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 000.03. 21 000.03.21第3、9、 10、11、 13、17、 20、21、 22、25、 39、30、 33、34、 41、66、67 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 护区条例 1994.09. 02 1994.12.01 第7、26条 2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 例 2003.01. 02 2003.07.01第2、6、 8、10、 12、15条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2002.01. 09 2002.03.15 全文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监测测量计划制定、现场调查方法、监测点位设置、室 内低频噪声测量方法、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资料整编和监测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引起的室内低频噪声污染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倍频带声压级soundpressurelevelinoctave 采用符合GB/T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本标准规定的噪声频谱分析 时使用的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频率覆盖范围为22Hz~ 707Hz。 3.2低频噪声LowFrequencyNoise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低频噪声的频率范围的认定不尽相同,我国《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规定固定设备结构传播的低 频噪声范围规定为31.5~500Hz。 3.3噪声评价数noiseratingnumber(NR) 是一种噪声评价方法,它通过一系列频谱曲线(NR噪声评价曲线)来反映不同声级和频率的 噪声对人造成的听力损失、语言干扰或烦恼的程度。曲线的NR值等于中心频率为1000赫的倍频 程声压级的分贝整数。为了弥补A声级在评价室内低频噪声污染方面的不足,本标准引入噪声评 2 价数NR。 4现场监测测量条件 4.1测量仪器 4.1.1声级计与滤波器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了保护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劳动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3. 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3.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5《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3.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3.7 《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8《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3.9《诺诚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 4. 职责划分 4.1 人力资源部 4.1.1人力资源部是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制定、修订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工作; 4.1.3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核、质量监督和建立发放台帐工作; 4.1.4 负责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从业前的体检、在岗期间、离岗后的体检,按规定组织员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工作。 4.2 设备技术部 4.2.1负责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治理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对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2 负责进行工作场所有害、有毒物质的日常监测和数据上报工作,监督检查集体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负责劳保用品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4.3 物资采购部 4.3.1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入库和质量保证工作。 4.4 党群工作部 4.4.1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保护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利。 4.5 各部门 4.5.1 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登记、维护、管理和使用宣传和监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保健待遇规定和要求 5.1.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保健待遇分甲、乙、丙、丁四个标准(见附件2)。

应该有中国的听力保护标准正式版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3101 应该有中国的听力保护标准正式版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应该有中国的听力保护标准正式版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工矿企业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危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天8小时工作日,等效声级超过85dB (A)的长期职业性噪声暴露,不仅会引起噪声性耳聋,同时也会引起高血压、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的疾病。研究表明,只有当噪声低于 75dB(A),才不易对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但对于工矿企业来讲,低于75dB(A)的噪声环境很难达到,因此,世界各国在制定听力保护标准时,均考虑到这一现实,标准值大都定为85dB(A)或 90dB(A),即保护大多数人不致产生噪声性耳聋;90dB(A)能保护80%的人,而85dB(A)则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 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T 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T 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在场。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 第十四条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O 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噪声测试规范

噪声测试规范 文件编码:INVT-LAB-GF-16 噪声测试规范 拟制:韦启圣 _ 日期:2010-10-30 审核:董瑞勇 _ 日期:2010-12-02 批准:董瑞勇 _ 日期:2010-12-02

更改信息登记表 文件名称:噪声测试规范 文件编码:INVT-LAB-GF-16 评审会签区:

目录 1、目的 (4) 2、范围 (4) 3、定义 (4) 4、引用标准 (6) 5、测试设备 (6) 6、测试环境条件 (6) 7、噪声测试 (6) 7.1.被测设备的安装 (6) 7.2.传声器位置的选择 (7) 7.3.噪声测量 (11) 8、验收准则 (13) 附录A:噪声测试数据记录表 (14)

噪声测试规范 1、目的 本规范给出一种现场简易法测定电气设备的发射声压级。用于检验我司产品发射的噪声是否满足标准或设计的要求。使用本规范测试方法其结果的准确度等级为3级(简易级)。 2、范围 本规范规定的噪声测试方法,适用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生产的所有电气产品。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以下定义。其它声学术语、量和单位按GB/T 3947和GB/T 3102.7的规定。 3.1 发射 emission 由确定声源(被测机器)辐射出空气声。 3.2 发射声压(P) emission sound pressure 在一个反射平面上,按规定的安装和运行条件工作的声源附近指定位置的声压。它不包括背景噪声以及本测试方法所允许的反射面以外其他声反射的影响,单位Pa。 3.3 发射声压级(L )emission sound pressure level P 发射声压平方P2(t)与基准声压平方P02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10。采用GB/T 3785规定的时间计权和频率计权进行测量,单位dB。基准声压为20μPa。P2(t)表示声压有效值平方随时间变化。 3.4 脉冲噪声指数(脉冲性) impulsive noise index (impulsiveness) 该指标用以表征声源发射噪声的脉冲特性,单位dB。 3.5 一个反射面上方的自由场 free field over a reflecting plane 被测机器所处的无限大、坚硬平面上方半空间内,各向同性均匀媒质中的声场。 3.6 工作位置,操作者位置 work station, operator’s position 被测机器附近,为操作者指定的位置。 3.7 指定位置 specified position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二、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三、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五、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六、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

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七、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九、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十、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改进,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生部1999年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 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 等。 2、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制定职工听力 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单位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 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 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4、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 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 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5、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6、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7、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噪声作业工人听力保护手册

职业安全丛书 噪声作业工人听力保护手册 王世强王鑫宋瑞祥姚琨朱亦丹编著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前言

人类约有11%的信息来源于听觉,听力对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噪声作 业工人如果丧失了听力,首先是家庭和自身的不幸- 家庭成员之间沟通的顺畅程度遭到了破坏;其次也是企业和国家的不幸,企业和国家将会为工人的听力损失支付大量的费用。既然家庭、企业和国家都是噪声性听力损失的受害者,那么受害的三方很有必要建立统一的阵线共同预防听力损失,共同保护职工的听力。 本手册专为噪声作业工人而编写,旨在保护噪声作业工人的听觉能力。无论是工矿企业、农业生产、服务加工、娱乐等场所的作业工人,在某种程度上都会有患上听力损失的可能性。本手册的目的就是唤起社会对噪声性听力损失的关注,预防噪声对听力的损坏。 由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在医学上无法或很难治愈;丧失了听力,意味着你将与声的世界隔绝,意味着你将不能再听见优美的音乐声、清脆的鸟鸣声、潺 潺的泉水声、甚至亲人的呼叫声..................................... 保护听力,重在今天!

目录 前言 (1) 1 噪声的危害 (2) 1.1 噪声对人体的影响 (3) 1.2 噪声对特殊人群的影响 (6) 1.3 其它效应 (7) 2 耳的构造 (8) 2.1 听觉的产生 (9) 2.2 耳的构造 (11) 3 工业企业噪声标准 (20) 3.1 噪声的特性 (20) 3.2 暴露量的测试 (23) 3.3 噪声限值标准 (24) 4 听力损失及预防 (25) 4.1 听力损失 (25) 4.2 如何看懂听力曲线图 (28) 4.3 听力损失的预防 (30) 5 听力损失的鉴定及赔偿 (35) 5.1 听力损失的工伤等级 (35) 5.2 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计算法 (36) 5.3 工伤认定的过程 (37) 5.4 听力损失的赔偿 (40)

国家噪声标准精编版

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大连兆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编 2003年5月29日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ISO1999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准值15分贝。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dB(A);夜间偶发噪声(如鸣笛),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A)。 ●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 L WECPN/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时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评价。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WECPN/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的噪声评价。

●GB/T3450-1994《铁路机车司机室允许噪声值》 铁路机车司机室内噪声限值 运营司机室噪声的卫生评价。 ●GB/T12861-1991《铁路客车噪声的评价》 客车车内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电车和上述车种的合造车噪声评价。不适用于动车组的车辆噪声评价。公务车、卫生车、维修 车和试验车等特殊用途车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客车,除允许噪声级及测点位置按设计及使用 需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也应符合本标准。 客车车外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客车静止时,空调机组及发电机组满负荷运转时,距离管道中心线3.5m处测量的车外噪声限值。 ●GB13669-1992《铁路机车辐射噪声限值》 铁道机车辐射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设计、新制造或经大修后出厂的铁道电力、内燃和蒸汽机车的辐射噪声检验。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完整

二十、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为规范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劳保用品的发放 劳保用品的发放实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厉行节约,强化管理。 1、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等,以及其它如电池、电筒、洗衣粉等,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2、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为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且上岗工作的员工。其具体发放标准将依工种、工作任务的不同而相应确定。第四 条员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员工,可按时间长短,其劳保用品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发放,员工自离岗之日起,不再享有领用劳保用品的权力。

3、凡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损坏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4、对于特殊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用品、防护面罩等,使用前要严格检查有无破损、失效或影响安全,否则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5、属于工具类地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登高板等实行实用领退制。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均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经营科负责发放。 二、考核 各部门要安排专人建立相应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台帐,做好劳保用品地计划、保管、发放工作。 (1)对违反规定,出售个人劳保用品的人员出100元罚款。(2)对工具类劳保用品要及时归还,不得挪为己用,否则,处100元罚款,并限期归还用品。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 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 存等。 第二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 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 测点。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 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 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 化情况。 第四第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 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

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五条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 1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汇总

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 为加强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 有效地预防、控制和逐步消除工作噪声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自身管理,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部在原劳动部下达的《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定》起草任务的基础上, 继续委托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医科大学起草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予以发布。请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认真贯彻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9年 12月 24日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 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 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 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分贝 (以下简称“LAeq, 8≥85dB” 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 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 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 8≥85dB 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 8≥85dB 的职工, 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 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 在任一耳的 3000、 4000和 6000Hz 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 10dB 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 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 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 8≥90dB 的, 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 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 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 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 可使用声级计 A 网络“慢挡”时间特性, 并取 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 (GB3785中规定的 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 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T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 (GB /T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 职工无需在场。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 0.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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